DB37/ 757-2015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DB37/ 757-2015 The Norm for Energy Consumption Limit for Ammonia Synthesis per Unit Product。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07年11月
-
2015年10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71.22
G0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757—2015
代替DB37/757-2007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015-10-13发布2016-04-13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7/757—2015
前言
本标准第6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
本标准代替DB37/757-2007《合成氨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与DB37/757-2007相比,除了编辑性修
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对无烟块煤为原料生产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做了修改。
——增加了用无烟煤加工的各类型煤、粉煤(包括无烟粉煤、烟煤,不含褐煤)为原料生产合成氨的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本标准由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化肥工业协会、山东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春升、谢海素、许立和、李月芳、刘忠发、田华。
I
DB37/757—2015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氨生产单位产品能源消耗的术语和定义、数据统计、计算方法以及能源消耗限额。
本标准适用于以无烟块煤及用无烟煤加工的各类型煤、粉煤(包括无烟粉煤、烟煤,不含褐煤)为原
料,采用不同工艺技术生产合成氨产品的企业进行能耗的计算、控制和考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12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21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219煤灰熔融性的测定方法
GB/T1573煤的热稳定性测定方法
GB/T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3484企业能量平衡通则
GB/T7561合成氨用煤技术条件
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17608煤炭产品品种和等级划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合成氨生产界区
从原料煤、电力、蒸汽等原材料经计量进入工序开始,到液氨经计量进入氨库为止的整个合成氨产
品生产过程所涉及的区域范围。由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三部分组成。
3.2
主要生产系统
从原材料经计量进入原料场(库)开始,经预处理、煤气化(造气)、净化、压缩、氨合成、冷冻,
到氨库为止的有关工序和装备所组成的完整的工艺过程。
3.3
辅助生产系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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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主要生产系统需要而配置的工艺过程、设备和设施,包括动力、供电、供水、供汽、采暖、
制冷、机修、仪表、厂内原料场地以及安全、环保装置和各种载能工质的生产装置。
3.4
附属生产系统
为主要生产系统配置的生产调度系统和合成氨生产界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设施,包括办公室、
操作室、休息室、中控分析、成品检验、三废处理(硫磺回收、油回收、污水处理等);电气、仪表检
修和机械加工以及车间照明、通风、降温等设施。
3.5
合成氨产品综合能耗
统计报告期内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总量,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
统以及安全、环保等消耗的各种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不包括基建、技改等项目建设消耗的、生产界区
内回收利用的和向外输出的能源量。
3.6
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用合成氨单位产量表示的综合能耗,包括主要生产系统直接消耗的能源量,以及辅助生产系统、附
属生产系统分摊到该产品的能耗量和系统内的能源损失量。
3.7
合成氨生产输出能源
合成氨系统向界区外输出的,供其它产品或装置使用的能源。对于合成氨系统中的废气、废液、废
渣等未回收使用的、无计量的、没有实测热值以及不作为能源再次利用的,均不得计入输出能源。
3.8
无烟型煤
粉状无烟煤添加不同的粘结材料,通过加工制作而成的具有一定大小、形状的人造块煤。如石灰碳
化煤球、腐植酸煤球、煤棒等。
4能耗数据统计
4.1统计范围
4.1.1合成氨产品能源消耗量系指合成氨生产界区内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
统实际消耗的一次能源量(无烟煤、烟煤等)、二次能源量(电力、蒸汽等)和生产中使用的耗能工质
(如水、氧气、氮气、压缩空气、脱盐水等)。不包括基建、技改和生活用能。
4.1.2合成氨综合能耗的各单项消耗量(如原料煤耗、燃料煤耗、电耗等)是指生产每吨合成氨
实际投入使用或消耗的单项能源消耗量。生产过程中回收的物料和能源都不能从单耗中扣除,用于
本系统时不再计算消耗;向生产界区外输出时,应计入输出能源从综合能耗中扣除。
2
DB37/757—2015
4.1.3合成氨生产过程中向生产界区外输出的能源,如造气炉的返炭、造气吹风气、合成放空气、
燃料气、氨贮罐弛放气等,因已不同于投入系统时的状态,不可折标准煤从原料煤单耗中扣除,而
应计入综合能耗的输出能源项中。
4.1.4利用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废渣、废气副产蒸汽时,其蒸汽是合成氨系统废渣、废气的转化
能源,不可折成标准煤扣减原料煤、燃料煤耗,该蒸汽用于合成氨系统时也不计入消耗;用于其它
用户时应计入合成氨输出能源,从合成氨综合能耗中扣减。
4.1.5合成氨生产中必须的安全、环保设施所消耗的能源,如:硫磺回收、油回收、污水处理、
废气除理(火炬)等应计入各项单耗。
4.1.6多用户共用的原料气、蒸汽、耗能工质等,以及有联醇、联碱、热电联产的合成氨企业应合
理分摊各项消耗。
4.2统计方法及管理
4.2.1各种能源的热值应按GB/T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统一折算为标准煤。各种能源的热值以企
业在统计报告期内实测的热值为准。煤发热量测定方法按GB/T213执行。蒸汽按实测的焓值折标
准煤。电按GB/T2589附表A折标准煤系数计算。外购氧气按GB/T2589附表B折标准煤系数计算。
4.2.2合成氨原材料消耗量以实物量统计,能源消耗统计、核算应包括全部生产环节和系统,既
不应重复,也不应漏计。
4.2.3对于集中(数月或全年)扣除的(或计入)的煤和电力等能源(如大修等),不能在当月一
次扣除(或计入),应该按月均摊,在当月累计数中调整,并以文字说明。
4.2.4企业综合能耗的统计、核算按照GB/T3484企业能量平衡通则由企业的归口(专业)部门完
成。企业应按GB/T17167的要求,合理配备并用好能源计量器具和仪器仪表。
5计算方法
5.1合成氨产品综合能耗的计算
5.1.1合成氨综合能耗
合成氨综合能耗等于合成氨生产过程中所输入的各种能量减去向外输出的各种能量,按式(1)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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