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 433-2004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DB36/ 433-2004 Fire safety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entertainment venues

江西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6/ 433-2004
标准类型
江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发布日期
2004-05-28
实施日期
2004-07-01
发布单位/组织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备案号:15428-2004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433—2004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2004-05-28发布2004-07-01实施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江西省建设厅

DB36/××××—2004

前言

加强江西省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江西

省建设厅、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决定编制江西省地方标准《歌舞娱乐场所消防

安全技术标准》。

在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工作安排下,从我省建设、消防部

门抽调设计、装修、消防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编制组,依据国家现行的消防标准、规范,参照其他省市有

关资料,结合我省的消防管理实际情况,完成了标准的编制工作。

本标准共分七章,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建筑装修防火,灭

火设施,消防电气,防烟与排烟。

本标准由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在执行标准中遇到特殊情况,应在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

位、设计单位和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在标准执行期间,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解释、收集意见工作。鉴于本标准编制时间紧,经验

有限,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应结合工程实践,注意积累资料和总结经验,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的,请

将意见和建议寄至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建审处(地址:南昌市抚生路168号,邮政编码:330009,电话:

0791—6558412),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江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

本标准参编单位: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江西省环球建筑设计院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江西省圳昌装饰有限公司

本标准编制人员:孙虹波戴持曹文锋王伟元蔡希熊唐国强

俞志敏黄宁付安安曾悦雷彭华王建军

本标准在制订过程中,自始至终得到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领导的指导和关心,以及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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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总则.........................................................1

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

3安全疏散.....................................................3

4建筑装修防火.................................................4

5灭火设施.....................................................5

6消防电气.....................................................6

7防烟与排烟...................................................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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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障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防止和减

少火灾的危害,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50m2及50m2以上的下列室内场所:

1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类场所;

2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类场所;

3网吧、电子游艺厅等游艺、游乐类场所;

4桑拿浴室、按摩院等场所。

1.0.3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消防法律、行政法规

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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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0.1歌舞娱乐场所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满足消防法规对防火间距、消防扑救环境、

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的规定。

2.0.2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

2.0.3歌舞娱乐场所宜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

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

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该厅、室除设置外窗和通向直接连接安全出口的疏

散走道的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洞口。

3一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设置一个疏散

出口。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应设置防、排烟设施。

2.0.4歌舞娱乐场所不应毗连或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应毗连火灾危险性为

甲、乙类的仓库,不应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歌舞娱乐场所。

2.0.5歌舞娱乐场所不应设置在锅炉房(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

室、燃气箱式调压站、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0.6歌舞娱乐场所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2.0.7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需要联动控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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