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 2367-2022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DB44/ 2367-2022 The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for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rom Fixed Pollution Sources

广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4/ 2367-2022
标准类型
广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2-06-01
实施日期
2022-09-01
发布单位/组织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起草人:
张晖、杨威强、赵秀颖、孙西勃、刘志阳、张永波、廖程浩
出版信息:
页数:1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40

CCSZ60

44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2367—2022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emissionstandardofvolatileorganiccompoundsforstationarypollution

source

2022-06-01发布2022-09-01实施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44/2367—2022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

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

6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控制要求.......................................................12

7污染物监测要求.....................................................................13

8实施与监督.........................................................................14

I

DB44/2367—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文件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和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晖、杨威强、赵秀颖、孙西勃、刘志阳、张永波、廖程浩。

本文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2022年5月16日批准。

本文件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解释。

II

DB44/2367—2022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的控制要

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注:在国家和我省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凡是无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

准控制的污染源,应当执行本文件。国家或我省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未做规

定的,应执行本文件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T3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01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38环境空气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739环境空气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1153固定污染源废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

HJ1154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

WS/T757—2016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1

DB44/2367—2022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固定污染源stationarypollutionsources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者建(构)筑物,通过排气筒或者建筑构造(如车间等)向大气中排放的

污染源。

[来源:GB16297—1996,定义3.7,有修改]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注: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以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

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来源:GB37822—2019,定义3.1,有修改]

总挥发性有机物total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

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

注: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来源:GB37822—2019,定义3.2,有修改]

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

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

量浓度计。

[来源:GB37822—2019,定义3.3]

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来源:GB37822—2019,定义3.4]

密闭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者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者作业方式。

[来源:GB37822—2019,定义3.5]

密闭空间closedspac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者封闭式建筑物。

注:该封闭区域或者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

其他开口(孔)部位应当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来源:GB37822—2019,定义3.6]

2

DB44/2367—2022

VOCs物料VOCs-containingmaterials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注:本文件中的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渣、液)等术语的含义与VOCs物料相同。

[来源:GB37822—2019,定义3.7,有修改]

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organic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VOCs的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kPa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或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

大于等于0.3kPa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20%的有机液体。

[来源:GB37822—2019,定义3.8,有修改]

真实蒸气压truevaporpressure

泡点蒸气压

有机液体工作(储存)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绝对压力),或者有机混合物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

气压。

注:在常温下工作(储存)的有机液体,其工作(储存)温度按常年的月平均气温最大值计算。

[来源:GB37822—2019,定义3.9,有修改]

浸液式密封liquid-mountedseal

液体镶嵌式密封

浮顶的边缘密封浸入储存物料液面的密封形式。

[来源:GB37822—2019,定义3.10,有修改]

机械式鞋形密封mechanicalshoeseal

通过弹簧或配重杠杆使金属薄板垂直紧抵于储罐罐壁上的密封形式。

[来源:GB37822—2019,定义3.11]

双重密封doubleseals

浮顶边缘与储罐内壁间设置两层密封的密封形式,又称双封式密封。下层密封称为一次密封,上层

密封称为二次密封。

[来源:GB37822—2019,定义3.12]

气相平衡系统vaporbalancingsystem

在装载设施与储罐之间或者储罐与储罐之间设置的气体连通与平衡系统。

[来源:GB37822—2019,定义3.13]

泄漏检测值leakagedetectionvalue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点的VOCs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

净值,以碳的摩尔分数表示。

[来源:GB37822—2019,定义3.14]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3

DB44/2367—2022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者备案的工业企业或者生产设

施。

[来源:GB37822—2019,定义3.16]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者备案的,以及已建成投产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

工业建设项目。

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企业或者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者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来源:GB37822—2019,定义3.20]

重点地区keyregions

大气污染较为严重,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包括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市行政区域。

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3月1日起,应符合表1的排放要求。

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污染物项目最高允许浓度限值

1苯2

2苯系物注140

3NMHC80

4TVOC注2,注3100

注1: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

注2: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等,筛选确定计入TVOC的物质。

注3: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当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当低于

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相似标准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