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1081-2015 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DB42/T 1081-2015 The specifications for the quantity list of land consolidation projects in Hubei Province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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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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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93.010
P01
备案号: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1081—2015
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Specificationforvaluationwithbillquantityoflandrenovationprojectinhubei
province
(报批稿)
2015-07-31发布2015-11-01实施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42/T1081—2015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及定义........................................................................1
4工程量清单编制....................................................................4
5工程量清单计价....................................................................5
6工程计价表格.....................................................................11
附录A(资料性附录)工程计价文件封面...............................................12
附录B(资料性附录)工程计价文件扉页...............................................16
附录C(资料性附录)工程计价总说明.................................................20
附录D(资料性附录)工程计价汇总表.................................................21
附录E(资料性附录)分部分项工程计价表.............................................23
附录F(资料性附录)其他项目计价表.................................................26
附录G(资料性附录)工程量申请(核准)表...........................................35
附录H(资料性附录)合同价款支付申请(核准)表.....................................36
附录I(资料性附录)土地整治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40
附录J(资料性附录)土地整治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67
I
DB42/T1081—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北省国土资源整治局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国土资源整治局、湖北省标准化研究院、襄阳华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新华、帅文强、颜永红、吴鹏、原国华、刘强、宫丽莉、杨帆、链子康、任
寒俊、董明旺、李明洋、曾亮、金幼君、徐术坤、韩阳昱、谢萍慧、曾英莉。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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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术语及定义、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
单计价及工程计价表格。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的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建设过程计价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50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术语及定义
3.1
工程量清单billofquantity
土地整治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3.2
项目编码itemnumber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一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二位为分类工程顺序码,三、四位为分项工程顺序码,五至九位为清
单项目对应的定额编号,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注:五至九位的定额编号对应国土资源部(2011)的相关规定。
3.3
项目特征itemcharacteristics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3.4
综合单价comprehensiveunitpric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与税金,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3.5
1
DB42/T1081—2015
暂列金额provisionalsum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
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
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3.6
暂估价provisionalestimate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
金额。
3.7
计日工dayworklabor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
计价。
3.8
总承包服务费generalcontractingservicesfee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
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3.9
索赔claim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
偿的要求。
3.10
现场签证sitecertificate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
3.11
企业定额enterpricequota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3.12
规费governmentcharges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3.13
税金tax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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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3.14
发包人contractlettingparty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15
工程计量projectcalculation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3.16
工程结算projectsettlement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
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3.17
招标控制价maximumbiddingprice
招标人根据本规范及国家或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
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3.18
投标价tenderprice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
3.19
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contractprice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3.20
预付款advancepayment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
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3.21
进度款progresspayment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
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3.2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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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调整contractpriceadjustment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
确认。
3.23
竣工结算价completionsettlementprice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
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
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4工程量清单编制
4.1一般规定
4.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4.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
招标人负责。
4.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
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
4.1.4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4.1.5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如下:
a)本规范;
b)国家或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
c)土地整治工程设计文件;
d)与土地整治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e)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f)项目区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g)其他相关资料。
4.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4.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J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
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四位应按附录的规定
设置,五至九位应根据拟建土地整治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对应的定额编号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
据拟建土地整治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并应从001起顺序编码,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
码不得有重码。
4.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土地整治工程的实际确定。
4.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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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的实
际予以描述。
4.2.8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时,编制人可作补充。
4.2.9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以“个”、“项”、“根”、“块”、“台”、“组”、“孔”、“束”为单位的,应取整数;
以“m³”、“㎡”、“m”、“kg”,应保留小数点后1位数字,第2位数字4舍5入;以“t”、“km”
为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字,第3位数字4舍5入。
4.3其他项目清单
4.3.1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a)暂列金额;
b)暂估价:包括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c)计日工;
d)总承包服务费。
4.3.2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3.3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
原则上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以指导价形式发布过的材料价格,不应设置暂估价,只有新型、非通用、
或单一来源的特定材料以及同类材料价格在不同品牌、品质、产地之间价格差异较大,且招投标阶
段因时间紧迫,不适宜作出确定性合理控制价的,方可设置材料暂估单价。
4.3.4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列入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应是由总承包人与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专业工程。如一些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不够完整
齐全、设计深度不够、技术参数不明等或工程设计明确有特定艺术或特定技术项目需要二次深化设
计的,或专业工程技术复杂,总承包无法自行完成的仅有少数专业施工队伍具备施工资质、或仅有
特定施工组织方案选择的;且短期无法询价确定造价的专业工程。
4.3.5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4.3.6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4.3.7拟建工程不含本规范第4.3.1条所列的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无需列出相应项目。出现本规范
第4.3.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5工程量清单计价
5.1一般规定
5.1.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土地整治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其它项目费组成。
5.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5.1.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5.1.4其它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范第5.2.5、5.3.5、5.8.5条的规定计价。
5.1.5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注1:若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注2: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5.2招标控制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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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湖北省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不得
超过批准的项目预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5.2.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5.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a)本规范;
b)国家或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c)土地整治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d)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e)与土地整治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f)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g)其它的相关资料。
5.2.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
规范第5.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注1: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注2: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5.2.5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a)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b)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c)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d)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
算;
e)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2.6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
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7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
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注: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5.3投标价
5.3.1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注: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5.3.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
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5.3.3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a)本规范;
b)国家或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c)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d)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e)土地整治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f)项目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g)与土地整治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h)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i)其它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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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规范第3.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
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注1: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注2: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5.3.5其它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a)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b)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c)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d)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e)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5.3.6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其他项目费的合计金额一致。
5.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5.4.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人双方依据招标
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
合同中约定。
5.4.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
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5.4.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5.4.4发、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
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a)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b)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c)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d)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e)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f)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g)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h)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i)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等。
5.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5.5.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
抵扣。
5.5.2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5.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
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5.5.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
进行核对。
5.5.5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
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a)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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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c)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d)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e)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f)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g)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h)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i)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j)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5.5.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
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5.5.7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
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5.5.8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
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6索赔与现场签证
5.6.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5.6.2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
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5.6.3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a)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b)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c)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d)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5.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
理。
e)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与复核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f)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
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d、e款的程
序进行。
5.6.4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
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的决定。
5.6.5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
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注: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6.6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
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5.6.7发、承包人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5.7工程价款调整
5.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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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
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5.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
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a)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b)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5.7.4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
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
5.7.5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
定不明确的,应按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的相关规定调整。
5.7.6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a)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
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b)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c)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d)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工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e)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7.7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
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注: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
确认。
5.7.8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5.8竣工结算
5.8.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5.8.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中介结构进行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核对。
5.8.3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a)本规范;
b)施工合同;
c)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d)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e)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f)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g)投标文件;
h)招标文件;
i)其他依据。
5.8.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
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5.8.5其它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a)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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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
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c)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
计算;
d)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e)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f)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5.8.6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
人。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
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5.8.7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5.8.8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
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
程结算价款。
注: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
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5.8.9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5.8.10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
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5.8.11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
竣工结算价款。
5.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5.9.1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湖北省国
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5.9.2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
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
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
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
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5.9.3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a)双方协商;
b)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c)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5.9.4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6工程计价表格
6.1工程量清单与计价宜采用统一格式。
6.2工程计价表格的设置应满足工程计价的需要,方便使用。
6.3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6.3.1工程量清单编制使用表格包括:封-1、扉-1、表-01、04、07(不含表-07-6~8)。
6.3.2封面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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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a)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
护要求等;
b)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
c)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d)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e)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6.4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
6.4.1使用表格
使用表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a)招标控制价使用表格包括:封-2、扉-2、表-01、02、03、04、05、06、07(不含表-07-6~
8)。
b)投标报价使用的表格包括:封-3、扉-3、表-01、02、03、04、05、06、07(不含表-07-6~
8)。
c)竣工结算使用的表格包括:封-4、扉-4、表-01、02、03、04、05、06、07、08、09、10、
11、12。
6.4.2封面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6.4.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a)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施工现场及变化情况、
施工组织设计的特点、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b)编制依据等。
6.5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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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工程计价文件封面
A.1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
工程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
(单位盖章)
清单编制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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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招标控制价封面
工程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
(单位盖章)
清单编制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封-2
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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