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3164-2024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51/ 3164-2024 Glass industry emission standard for air pollutants

四川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1/ 3164-2024
标准类型
四川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3-10
实施日期
2024-10-01
发布单位/组织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起草人:
陈军辉、史鸿乐、陈强、冯小琼、梅林德、姜涛、孙蜀、熊文朋、尹寒梅、徐雪梅、李俊禧
出版信息:
页数:1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20

CCSZ6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3164—2024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4-03-10发布2024-10-01实施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51/3164—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

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6

6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8

7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8

8实施与监督........................................................................11

附录A(规范性)控制区和其他区范畴..................................................12

附录B(资料性)玻璃产品类型........................................................13

参考文献.............................................................................15

I

DB51/3164—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军辉、史鸿乐、陈强、冯小琼、梅林德、姜涛、孙蜀、熊文朋、尹寒梅、徐

雪梅、李俊禧。

II

DB51/3164—2024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14669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15264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5大气固定污染源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4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8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39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540固定污染源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HJ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

HJ549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1

DB51/3164—2024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5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685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7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29环境空气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HJ830环境空气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85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玻璃工业-平板玻璃

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98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

HJ1012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1076环境空气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1133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HJ1240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

外光谱法

HJ1261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1263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WS/T757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玻璃工业glassindustry

从事玻璃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的工业。包括GB/T4754—2017中的玻璃制造(C304)、

玻璃制品制造(C305)、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C3061)。

3.2

玻璃熔窑glassfurnace

熔制玻璃的热工设备,由钢结构和耐火材料砌筑而成。

3.3

全电熔窑(炉)electronicfurnace

全部使用电能熔制玻璃配合料的热工设备。

2

DB51/3164—2024

3.4

冷修coldrepair

玻璃熔窑停火冷却后进行大修的过程。

3.5

纯氧燃烧oxygen-fuelcombustion

助燃气体含氧量大于等于90%的燃烧方式。

3.6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

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本文件采用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7

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s(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

量浓度计。

3.8

VOCs物料VOCs-containingmaterials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料

(渣、液)。

3.9

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

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0

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

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11

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2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3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工业建设项目。

3.14

封闭clos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

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3.15

密闭airtight

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

DB51/3164—2024

3.16

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17

控制区controlledregions

大气污染重点管控的市、州、区、县。

3.18

其他区otherregions

大气污染一般管控的市、州、区、县。

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5年5月1日起,应执行表1的规定及其他

污染控制要求(在该日期前对玻璃熔窑进行冷修的,自重新投入运行之日起执行)。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排放限值

适用条污染物排放

序污染物项目在线镀膜a尾涉VOCs物原料称量、配料、碎玻璃

件玻璃熔窑监控位置

号气处理系统料加工工序b及其他通风生产设施

1颗粒物全域20202020

2二氧化硫全域100———

300(平板玻璃)

控制区———

3氮氧化物/350(其他)

其他区400———

4氯化氢全域3030——

5氟化物全域55——

6砷及其化合物c全域0.5———

车间或生产设

7锑及其化合物d全域1———施排气筒

8铅及其化合物e全域0.5——0.5f

9锡及其化合物全域—5——

g

10氨全域8———

11NMHC全域——60—

12苯系物h全域——10—

13苯全域——1—

4

DB51/3164—2024

表1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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