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T 10468.1-2008 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 管理要求

SB/T 10468.1-2008 Business regulations of tyre distribution enterprises—Management requirement

行业标准-商业 中文简体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SB/T 10468.1-2013 |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B/T 10468.1-2008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商业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8-09-27
实施日期
2009-03-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适用范围
SB/T 10468的本部分规定了轮胎经销企业的术语和定义、经营环境要求和经营管理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从事轮胎和翻新轮胎经营的经销企业。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商业科技质量中心、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营销工作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翻新轮胎及橡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桂林)、国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起草人:
尚卫东、王亚明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10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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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25111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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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

管理要求

ㅤㅤ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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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7发布2009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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犛犅犜10468.12008

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

管理要求

1范围

/的本部分规定了轮胎经销企业的术语和定义、经营环境要求和经营管理要求。

SBT10468

本部分适用于从事轮胎和翻新轮胎经营的经销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SBT10468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轮胎使用与保养规程

GBT9768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的本部分。

SBT10468

3.1

轮胎狋犻狉犲ㅤㅤㅤㅤ

用于运输和装卸设备的行走部位,以橡胶为主要原料制成的环形橡胶制品。一般指轿车轮胎、载重

汽车轮胎、农业轮胎、工程机械轮胎、工业车辆等各种机动车辆轮胎(不包括航空轮胎、摩托车轮胎)。

3.2

翻新轮胎狉犲狋狉犲犪狋狋犻狉犲

轮胎经一次或多次单位时间内使用后,对其再进行技术加工、修复后,使其仍具备使用价值重新用

于原有类型运输、装卸设备的轮胎。

3.3

废轮胎狑犪狊狋犲狋犻狉犲

失去了原有使用价值,且不能再作为原有类型运输、装卸设备使用的轮胎。

3.4

轮胎经销企业狋犻狉犲犱犻狊狋狉犻犫狌狋犻狅狀犲狀狋犲狉狉犻狊犲狊

具备轮胎经销条件和必备手段并取得法定经营资格的企业。包括:轮胎供应商、批发商(含总经销

商)和零售商。

3.4.1

轮胎供应商狋犻狉犲狊狌犾犻犲狉狊

狆狆

为轮胎批发商、零售商提供轮胎资源、建立了完善的轮胎销售及服务体系的法人,一般是指轮胎制

造商。

3.4.2

轮胎批发商狋犻狉犲狑犺狅犾犲狊犪犾犲狉狊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专业化轮胎营销能力,以轮胎现货批发为主要交易形式,具有与经销范围及规

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有形市场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营销网络,主要从事轮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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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活动,通过对零售商的管理和规范,实现服务供求双方的经营企业。

3.4.3

轮胎零售商狋犻狉犲狉犲狋犪犻犾犲狉狊

有轮胎营销能力并可进行轮胎交易活动的零售商或个人。

4经营环境要求

4.1选址

4.1.1轮胎经销企业应设在所交易轮胎商品的主要生产地、消费地或集散中心,在同区域的应注意合

理分布。

4.1.2轮胎零售商应设在交通便利之处。

4.2场地与设施

4.2.1轮胎经销企业应根据所交易商品的特性和交易量的需要配备商品展示、交易和满足售后服务的

场地、为交易者提供足够的停车场地。

4.2.2应设有相应的装卸、搬运等设施设备,以满足进货、出货的需求。

4.2.3质检设施

4.2.3.1轮胎供应商应按照所交易轮胎产品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备轮胎检验设施,包括取样用的各种设

施,并应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保养、管理和使用。

4.2.3.2应有专人管理,制定出设备管理和使用制度,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仪器、设备档案。

4.2.3.3质检设施和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或自校准。

4.2.4安全监控设施

应设置防盗、监控等安全设施,并由专人使用维护。

ㅤㅤㅤㅤ

4.3交易场所

4.3.1轮胎经销企业的店面应该整洁、美观,各种标识要规范、鲜明。

4.3.2应在交易场地/厅的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引导标识、经营项目及位置介绍、交易须知,以及买卖双

方进行交易须知的其他内容。标识应该醒目、易懂。

4.3.3交易场地/厅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

4.3.4交易场所、库房地面应做到防滑、耐磨、承重、不起尘和便于清洗。设计应结合整个轮胎经销企

业的布置、通道,采用不同的材料和不同的装饰色彩加以区分,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4.4仓储

4.4.1轮胎经销企业可以用库房、货棚或者货场作为储藏商品的场地,场地应做到防晒、防水、干燥、

防虫。

轮胎储存、装运应符合/的规定

4.4.2GBT9768

4.5消防

4.5.1消防和疏散

轮胎经销企业的交易场地/厅、库房的消防与疏散路线与标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5.2消防栓

轮胎经销企业室内的消防栓设置的位置和数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5.3灭火器

轮胎经销企业灭火器配备的位置和数量应符合消防主管部门的规定。

5经营管理要求

5.1经销管理

5.1.1轮胎经销企业应按照交易业务要求,确定售前、售中和售后等环节从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制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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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计划,在轮胎专业知识方面进行培训,考核上岗,建立培训档案。

5.1.2从事轮胎营销人员必须清楚了解轮胎的基本技术知识,能积极正确的为用户宣传介绍和提供如

何选用、使用和维护保养轮胎的有关知识。对国家要求持证上岗的岗位工作人员,必需做到持证上岗。

5.1.3应建立岗位责任制。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设置合同、物价、商品的质量控制、财务、商品销售、理

赔等岗位,并设有专门人员负责客户投诉处理服务。不限制一人一岗。

5.1.4轮胎供应商应建立营销的网络信息系统。信息管理应包括:信息管理、营销栏目管理、定单入

库、自配货、用户/消费者购物信息管理、退换货管理、台账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数据统计和分析管

理,其中商品物价应为顺价销售。

5.1.5轮胎经销企业应配备有相关的服务措施和后勤保障设施,如轮胎的拆装、计量设施、通讯设施,

装卸运输等服务。

5.2售前服务要求

5.2.1轮胎经销企业所经销的己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轮胎产品,应查验并保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

要求,以及强制性认证和生产许可的证明文件。

5.2.2供应商或总经销商供应的进口轮胎或翻新轮胎应为国家法律许可渠道进入市场的轮胎,应查验

并保留相关证明文件。

5.2.3轮胎经销企业应严格查验并禁止经销标识不完整轮胎(如割标轮胎)、冒牌轮胎、劣质轮胎、不执

行三包服务的轮胎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轮胎。

5.2.4技术支持

轮胎供应商应根据批发商、零售商的服务功能,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其介绍有关轮胎的技术知识,提

供相应的营销宣传、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必要的技术支持。

5.3售中服务要求

ㅤㅤㅤㅤ

5.3.1服务接待

轮胎营销人员应礼貌待客、笑迎顾客,主动了解用户/消费者的需求,主动介绍企业特性、经销的商

品种类和应用特性;积极解答顾客的问题和咨询,帮助顾客了解商品的质量、性能、价格、正确选装、合理

使用以及生产商等情况。

5.3.2交易谈判

营销人员应与用户/消费者协商供货服务需求。如顾客定单确认、服务方式确认、商品价格和服务

价格确认。

5.3.3配送

配送人员根据交易双方确认的订单和服务方式准备商品;确认用户/消费者交接的时间和地点;确

认交易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内容。

5.3.4分类与运输

配送人员按照相关商品搬动和码放的要求对货物进行分类和码放;根据配送路线、车辆性质、商品

性质进行货物的配载。

5.3.5交接

商品到达用户/消费者所在地后,配送人员应主动明示自己的身份,同时确认用户/消费者身份;交

易双方根据商品定单确认商品数量和内容,完成现场清点和交接;交易双方确认无误后在相关配送交接

单据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分别进行保管;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对于货到付款的,配送人

员应唱收唱付,双方经确认无误后在相关收款单据上签字盖章确认;交易双方对合同约定有争议的,暂

停交接商品和付款。

5.3.6技术支持

包括配备专业拆装设备、专业配送人员、配送车辆、商品装卸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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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售后服务要求

5.4.1修、退、换货服务接待过程

营销人员应快速礼貌接待、主动了解用户/消费者需处理问题的内容和需求方式共同认定问题,积

极解答顾客疑问。

5.4.2修、退、换货协商谈判

接待人员在了解用户/消费者需处理的问题后,应耐心讲解本企业争议处理的方式和种类。并对照

用户/消费者的问题,采用协商谈判处理方式。在顾客同意后应以书面方式确认争议解决。

5.4.3修、退、换货后续服务

经销商应快速处理,在有效期限范围内根据先行负责制可向供应商追诉。涉及理赔工作应按

/执行。

SBT10468.2

5.4.4客户定期回访

应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回访的方式为通讯回访和走访,回访期限由企业根据各类商品的特性制定,

回访由专人负责并记录。

5.5检验与验收要求

5.5.1轮胎经销企业应按照与供货商签订的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销售的轮胎商品的内在

质量和外在质量进行验收。

5.5.2轮胎经销企业应具备对轮胎的外观、规格等内容进行检验的能力。

5.5.3轮胎经销企业应具备随时提供公正第三方商品质量检验报告;应建立商品质量进货验收的备案

机制。

5.6质量管理要求

5.6.1轮胎经销企业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一个经营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作为企业正常运转的保障和

ㅤㅤㅤㅤ

最终实现规定的经营方针和目标的手段,并在一旦发生故障时,具备做出反应和加以纠正的能力。

5.6.2质量管理体系要素

5.6.3经营提要:可包括以下内容:市场调研结果,市场调研的内容应包括供货商的要求,市场前景预

测报告;轮胎市场的市场定位;轮胎市场开业相关的质量文件,有关政策、法规。

5.6.4管理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设置地点和规模;所交易轮胎的类别;企业的组织机构和领导

机构、管理机构组成方案;交易时间、方式和结算方法;经销人员、经销辅助人员的管理规定。

5.6.5质量标准:应收集齐全所经营商品的质量标准和商品检验(验收)标准。如轮胎的产品标准,包

括品种、规格、技术性能、试验(验收)方法、试验(验收)规则、储存条件等内容。生产企业应提供有效的

检验报告和认定证书。

5.7经营管理要求

5.7.1轮胎供应商经营管理要求

5.7.1.1供应商应加强轮胎销售和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并应向社会公布经销其轮

胎和服务企业名单。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应提供轮胎资源。

5.7.1.2供应商应当向用户/消费者提供轮胎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供应商应供应和销售符合产品标

准和经过认证的轮胎;不应供应未执行“三包”服务、走私、割标识、假出口转内销轮胎和假冒伪劣等

3C

轮胎。

5.7.1.3供应商应当与批发商签订经营合同。经营合同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对批发商的歧视性

条款。

5.7.1.4除与批发商签订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对批发商销售区域内不应向用户直接销售轮胎。并

应合同约定同品牌轮胎的供货商不应同区域设立两位/多位一级代理;不应越级供货。

5.7.1.5供应商不得干预批发商在经营合同之外的施工、设备购置及经营活动,不得强行规定不合理

的经销数量及进行搭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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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批发商/经销商管理要求

5.7.2.1批发商/经销商应严格按照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进行轮胎销售和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保守

供应商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维护供应商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销售和服务水平。

5.7.2.2批发商/经销商应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标识店铺名称、轮胎标识、商标、所经营轮胎的各种

规格、质量、类型(翻新轮胎应明示轮胎类别)及价格和各项收费标准。保证类型、产地及销售服务等有

关内容真实,并接受用户/消费者监督。

5.7.2.3除非经上游单位许可,批发商、经销商只能将轮胎在自己的区域内直接销售给下游单位或最

终用户。

5.7.2.4批发商/经销商应建立销售业务、用户档案等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

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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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