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182-2013 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DB63/T 1182-2013 Pigle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production area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3年03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起草人:
- 许海抚、潘英卿、叶成红、李建合、张丽亚、刘永才、徐玉峰。
- 出版信息:
- 页数: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1.220
B41
备案号:37392-2013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1182—2013
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2013-03-25发布2013-04-15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63/T1182—2013
前言
本规范按照GB/T1.1-2009的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许海抚、尕桑本、吕恒龙、杨永斌、陈海莉、李翰明、刘永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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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1182—2013
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内容、检疫结果处理及检
疫文书、记录。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生猪产地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18635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3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4检疫合格标准
检疫合格标准包括:
a)产地未发生相关疫情;
b)接种了口蹄疫、猪瘟疫苗,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c)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d)临床检查健康;
e)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5检疫程序和内容
5.1申报检疫
生猪在出售或者运输前,由货主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供屠宰、继续饲
养的生猪提前3天申报检疫,填写《动物检疫申报单》。
5.2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在
申报单确定派出官方兽医以及实施检疫的地点、时间。不予受理的,在申报单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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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5.3.1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
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产地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
生产经营许可证”。
5.3.2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5.3.3查验动物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所佩戴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5.4临床检查。
5.4.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
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5.4.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态、体温、呼吸、皮肤、被毛、
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物及排泄物性状等。
5.4.3检查内容
5.4.3.1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
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
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5.4.3.2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
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
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
5.4.3.3出现高热稽留;呕吐;结膜充血;粪便干硬呈粟状,附有黏液,下痢;皮肤有红斑、疹块,
指压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丹毒。
5.4.3.4出现高热;呼吸困难,继而哮喘,口鼻流出泡沫或清液;颈下咽喉部急性肿大、变红、高热、
坚硬;腹侧、耳根、四肢内侧皮肤出现红斑,指压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肺疫。
5.4.3.5咽喉、颈、肩胛、胸、腹、乳房及阴囊等局部皮肤出现红肿热痛,坚硬肿块,继而肿块变冷,
无痛感,最后中央坏死形成溃疡;颈部、前胸出现急性红肿,呼吸困难、咽喉变窄,窒息死亡等症状的,
怀疑感染炭疽。
5.5实验室检测
5.5.1对怀疑患有本规范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诊断标准进行实验
室检测。
5.5.2实验室检测须由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6检疫结果处理
6.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3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范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6.4发现患有本规范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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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6.6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GB16548规定处理。
6.7生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7检疫文书应用
7.1动物产地检疫文书共有4种,主要用于产地检疫全过程的工作记录。具体有《动物检疫申报单》
(见附录A)、《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见附录B)、《畜禽标识登记单》(见附录C)和《检疫
处理通知单》(见附录D)。
7.2印刷规格:《动物检疫申报单》185mm×265mm,《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210mm×340mm,《畜
禽标识记录单》297mm×210mm,《检疫处理通知单》142mm×210mm。
7.3动物检疫文书按照使用说明规范填写和使用,《动物检疫申报单》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导下由
货主或者畜主填写。《畜禽标识记录单》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并使用。
7.4检疫工作记录按照规范填写,用语规范,字迹清楚,数据准确,签字到位。
7.5检疫文书的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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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
表A.1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
动物检疫申报单(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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