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5257-2020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DB13/T 5257-2020 "Double Random, One Public" Regulation Work Standard

河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3/T 5257-2020
标准类型
河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20-11-19
实施日期
2020-12-19
发布单位/组织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1.040.03

CCSA0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5257—2020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2020-11-19发布2020-12-19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3/T5257—2020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体要求............................................................................2

5工作基础............................................................................2

6检查程序............................................................................4

7结果运用............................................................................9

8绩效考核............................................................................9

附录A(资料性附录)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0

附录B(资料性附录)“双随机、一公开”实地核查记录表................................11

参考文献.............................................................................12

I

DB13/T5257—2020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计量检测技术中心、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局、承

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计量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同波、杨雪、田超、李岩、牛玮娜、赵海山、王敏、姜思源、万雪春、姚

丽英、田浩。

II

DB13/T5257—2020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基础、检查程序、

结果运用和绩效考核。

本文件适用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责的政府部门(包括授权行使监管检查职责

的单位和委托专业机构等,以下简称"部门")对市场主体或非市场主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工作。

垂直管理部门、中直驻冀部门执行我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任务时,适用本文件;执行本部

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任务时,可适用部门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市场主体

经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外国(地区)企业等。

3.2

非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以外的主体,包括其他注册类事业单位、组织、协会、团体等,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

行为等。

3.3

“双随机、一公开”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3.4

部门联合抽查

牵头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参与,不同部门执法检查人员组成若干执法检查组,针对相同领域的检

查对象,共同组织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

3.5

部门内部联合抽查

部门内部两个及以上业务条线的内设职能机构,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依据各自的

检查要求,一次性完成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

1

DB13/T5257—2020

3.6

抽查比例

抽取的检查对象与同类监管对象的总数之比。

3.7

定向抽查

按照设定条件(如地域、行业、信用风险等级、投诉集中、社会关注等)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

其实施的监督抽查。

3.8

不定向抽查

不设定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其实施的监督抽查。

3.9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涉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能的有关部门100%参加,抽查检查工作100%涵盖《随机抽查事项

清单》所列的抽查事项,监管对象100%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结果100%在规定平台或网站公示。

4总体要求

4.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坚持依法监管、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

原则。

4.2通过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强化市场主体的主体责任,不断增强其信用意识和

自我约束能力。推动监管方式的创新,推进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结

合,依据检查对象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开展差异化监管,不断

提高监管精准性和监管效能。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促进政府监管向社会共治转变,使全省市场监管

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逐步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信用监管。

4.3明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日常其他监管的衔接。

a)对涉及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监管领域,

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的抽查比例、频次及覆盖面进行监管。未列入

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监管;

b)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上级督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个案线索,应及时检查、处置;要

坚持问题导向,对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

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行业、区域及比例,严防系统性、区域性

风险;

c)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5工作基础

5.1统筹建设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5.1.1省级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建设统一的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抽查监

管工作平台”),省抽查监管工作平台应实现年度抽查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与公示,检查对象的抽

取与派发,执法检查人员的匹配,抽查结果录入、归集与公示,数据存档、共享与综合运用等功能,

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2

DB13/T5257—2020

5.1.2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依托省抽查监管工作平台,开展部门内部联合抽查和部门联合抽查,并将

检查结果归集于相应检查主体名下,除涉密等不宜公示外,要做到应公示尽公示。

5.1.3已建成并使用的工作平台应与省抽查监管工作平台对接,实现抽查信息互联共享。

5.1.4省级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应持续完善、优化省抽查监管工作平台。

5.2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5.2.1省级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录A);省市场监督主管部

门,会同其他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机构汇总形成本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5.2.2设区市、县级及有关部门应按照省级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

清单。

注:本标准中的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是指对市场承担监管职能的政府相关部门,包括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

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

急管理、海关、税务、统计等。

5.2.3随机抽查事项类别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

a)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

可通过随机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

b)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要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设置上限;

c)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

5.2.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检查事项名称、检查子项、事项类别、检查对象、检查主体、检查依

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是否适用联合抽查等内容(见附录A);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内

容应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增加牵头部门、参与部门。

5.2.5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通过本级政府网站和相关平台向社会公示。

5.2.6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按照“谁制定、谁调整”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和监

管职能变化等进行动态调整。

5.2.7省级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清单调整后,由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机构整

理汇总,报省政府同意,印发全省。在全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印发20个工作日内,设区市、县级及有

关部门完成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调整,报本级“双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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