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3年03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德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沈阳工业大学、河南省信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起草人:
- 邱立莉、谷树茂、敬红、冯亚玲、刘莎、王军霞、夏青、赵俊明、由希华、徐标、张启磊、刘通浩、杨伟伟、潘齐、战立伟、丁君、陈敏敏、秦承华、李莉娜、高宇、丛吉明、陈乾坤、王伟民、梁吉艳、刁鸣雷、张存良、李采鸿、安景玲、郭鹏、曹燕燕、颜涛、刘金芝、莫虹、周继良、许经国、袁海斌、马相如
- 出版信息:
- 页数:5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01
CCSZ00/09
团体标准
T/CSES88-202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污染影响类总则
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acceptanceofenvironmentalprotectionfacilities——General,for
completionofconstructionprojectswiththeimpactofpollution
(发布稿)
2023 -03-30发布2023-03-30实施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发布
I
T/CSES88-2023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验收工作程序.....................................................................................................................................................2
5启动验收.............................................................................................................................................................4
6验收自查.............................................................................................................................................................4
7验收监测方案与验收监测报告编制.................................................................................................................6
8验收监测技术要求.............................................................................................................................................7
9验收意见...........................................................................................................................................................11
10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1
11信息公开及报送.............................................................................................................................................12
12档案留存.........................................................................................................................................................12
附录A(资料性)形成验收报告工作推荐方法............................................................................................13
附录B(资料性)验收资料清单....................................................................................................................16
附录C(资料性)验收自查内容表................................................................................................................17
附录D(资料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文件资料目录.......................................................19
附录E(资料性)验收监测报告(表)推荐格式........................................................................................20
附录F(资料性)工况记录推荐方法.............................................................................................................41
附录G(资料性)验收意见推荐格式............................................................................................................43
附录H(资料性)“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具体内容和要求...................................................................47
I
T/CSES88-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德达环境科技有限公
司、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沈阳工业大学、河南省信阳生态环境监测中
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邱立莉、谷树茂、敬红、冯亚玲、刘莎、王军霞、夏青、赵俊明、由希华、
徐标、张启磊、刘通浩、杨伟伟、潘齐、战立伟、丁君、陈敏敏、秦承华、李莉娜、高宇、丛吉明、
陈乾坤、王伟民、梁吉艳、刁鸣雷、张存良、李采鸿、安景玲、郭鹏、曹燕燕、颜涛、刘金芝、莫
虹、周继良、许经国、袁海斌、马相如。
II
T/CSES88-2023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条例》,指导和规范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是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
号)中部分内容的补充和细化。
III
T/CSES88-202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污染影响类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程序,以及启动验收、验收自查、
验收监测方案和报告编制、验收监测技术、形成验收报告、信息公开与报送、档案留存的一般要求和
注意事项。
本文件适用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
目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及行业验收技术规范中未规定的内容按照
本文件执行;其他非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涉及污染影响的可参照执行。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中涉及生态影响、核与辐射等其他类别的内容,执行相应的验收技术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constructionprojectswiththeimpactofpollution
主 要因污染物排放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
3.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acceptancemonitoringforenvironmentalprotection
1
T/CSES88-2023
facilitiesinconstructionprojectscompletion
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调试、管理及其
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的查验、监测等工作。
3.3
环境保护设施environmentalprotectionfacilities
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3.4
环境保护措施environmentalprotectionmeasures
预防或减轻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管理或技术等措施。
3.5
验收监测报告reportofacceptancemonitoring
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对查验结果和监测数据等进行分析、评价得出结论的技术文件,
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
3.6
验收意见acceptanceopinions
建设单位依据验收监测报告结论,遵照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
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和运行效果进行验收后作出的验收是否合格
的结论。
3.7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otherrelatedmattertobeclarified
用以记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
况,以及验收过程中整改工作情况等内容的文件。
3.8
验收报告check&acceptancedocuments
记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和结果的文件,包括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
明的事项。
4验 收工作程序
验收工作包括验收自查、验收监测和形成验收报告工作3个阶段。其中验收自查工作包括启动验
收、验收自查,验收监测工作包括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2
T/CSES88-2023
(表),形成验收报告工作包括提出验收意见、编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形成验收报告、信息
公开及报送、档案留存等。验收工作程序见图1。
图1验收工作程序图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
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在现场核查和对验收监测报告内容核查
3
T/CSES88-2023
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
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科学合理的验收意见。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共同
形成验收报告,形成验收报告工作推荐方法见附录A。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污染治理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
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整改的,验收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5启动验收
5.1收集验收资料
启动验收前,应收集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相关的所有资料,包括环境保护资料、与环境
保护部分相关的工程资料和图件资料等,便于验收工作各个环节对所需相应资料的查阅。验收资料清
单参见附录B。
5.2制订验收工作计划
根据所收集的资料,了解工程概况和周边区域环境特点,按照国家或地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要求,科学、合理制订验收工作计划,确定工作方案。
明确验收监测方式:可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其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应
符合HJ819要求;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监测。
验收监测活动可委托一家或多家检(监)测机构具体实施。同一污染物的样品采集、运输和保
存、分析、出具监测报告等过程不可由建设单位和检(监)测机构交叉实施。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可分期验收。建设单位应
确保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满足其相应主
体工程的需要,即验收的环境保护设施与相应主体工程应配套运行。验收范围不应超出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
确定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项目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单位、验收监测方式、是否分期验收及具体验收范围、验收监测项目是否
分包及分包方式、未建设内容和后期建设计划等具体内容,均应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6验收自查
6.1自查内容
6.1.1 环境保护手续履行情况
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情况;发生重大变动的,其相应审批
手续履行情况;国家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整改要求内容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
申领或排污登记情况等。
4
T/CSES88-2023
6.1.2项目建成情况
对照建设项目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文件,自查项目建设性质、规
模、地点,主要生产工艺、产品及产量、原辅材料消耗、主要物料平衡、元素平衡(如有)、水平衡
等,项目主体工程、储运工程、公辅工程和依托工程内容及规模等情况。自查主要内容参见附录C中
的表C.1。
6.1.3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
建设过程
自查施工合同中是否涵盖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内容和要求,是否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使用内容,项目实际环境保护投资总额占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百分比。实际环境保护投资低于环境保
护投资预算金额90%的,应分析原因,并在验收监测报告中如实记述。
污染物治理/处置设施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文件,自查废气(包括有组织排放
和无组织排放)、废水(包括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噪声、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固体
废物和危险废物等)等污染物治理/处置设施建成情况。自查主要内容参见附录C中的表C.2。
其他环境保护设施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文件,自查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包
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地下水、土壤、应急物资等)、监测设施和其他设施建成情况。自查主要内容
参见附录C中的表C.3。
6.1.4重大变动情况
对照污染影响类及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自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
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文件资料名录
参见附录D。
6.2自查结果
通过全面自查,发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不全的、发生重大变动且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
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取得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的,应办理相关手续或整改完成
后再继续开展验收工作。
自查发现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
种类等 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的,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放口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如采样平台、采样孔等设置不规范,应及时整改,以保证现场监测数
据质量与监测人员安全。
5
T/CSES88-2023
7验收监测方案与验收监测报告编制
7.1验收监测方案编制
7.1.1一般要求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化、化工、冶炼、印染、造纸、钢铁、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建设项目推
荐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7.1.2方案内容
验收监测方案内容一般包括: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执
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其他环境保护设施检查内容、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以及现场监测工况
安排、安全措施等注意事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规模较小、改扩建内容简单等类型的建设项
目,可适当简化验收监测方案内容,但至少应包括验收执行标准、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等
主要内容。
7.2验收监测报告编制
7.2.1基本要求
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应规范、全面,如实、客观、准确地反映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
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落实情况。
7.2.2报告内容
验收监测报告内容一般包括: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环境影
响报告书(表)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与
质量控制、验收监测结果、验收监测结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确保报告
内容真实性的主要证明或支撑材料等。
验收监测结论应明确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包括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情况、污染物排放
情况),工程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等。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视情况自行决定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报告书或表。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报告书参考格式与内容参见附录E.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
测表参考格式与内容参见附录E.2。
7.2.3注意事项
验收监测报告结构应完整,前后表述一致。验收内容和范围清晰,工程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建
设、原 辅料用量、产品产量、水量平衡、物料平衡、厂区布置及周边环境、固体废物产量等应与实际
生产相符,内容客观、真实。
验收监测点位标识符:有组织排放废气◎、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废气○、废水★、环境水质
☆、敏感点噪声△、其他噪声▲、敏感点振动
、其他振动◆、固体物质□、固体废物■。
6
T/CSES88-2023
验收监测报告应如实反映项目变动内容。属于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应明确重新履行环境保护审
批手续的落实情况。生产和辅助设备、原辅料用量、用水量、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方式、污染治
理设施、固体废物产量及处置方式等发生变动,且对照相应重大变动清单等文件界定项目不属于重大
变动的,验收监测报告中应从实际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能力和效果等方面详细阐明,尤其是污染
治理设施能力和效果明显不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的,应从污染物产
生量、污染治理设施能力、污染物排放量、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方面充分论述。
8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8.1现场监测与检查
按照验收监测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现场监测,做好现场监测的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工作。对
项目涉及的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8.2工况记录要求
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
时的实际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主要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态的关键
指标。原则上,验收监测期间工况宜不低于全年正常生产的平均负荷,以保证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
“验收监测期间”包括所有用于验收监测数据的获取时间。
典型行业主体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及辅助工程在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记录推荐方法参见附录F。
8.3验收执行标准
8.3.1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原则上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所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对建设项目执行该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
的,按新发布或修订的标准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地域范围、时间,按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排污许可证要求执行的标准或限值严于上述标准的,按规定执行。
8.3.2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期间的周边环境质量评价执行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
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
8.3.3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
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按照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文件执行。
8.4 验收监测内容
8.4.1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监测
7
T/CSES88-2023
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
验收执行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及其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对环境保护
设施处理效率有要求的,应进行处理效率的监测。在符合生产安全的条件下,应采取措施满足监测条
件;确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应在验收监测报告中说明原因。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一般有以下情
形:
a)主要废气处理设施的去除效率;
b)主要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c)主要固体废物处理设备的处理效率。
污染物排放监测
a)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废气,包括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
b)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水、雨水排放口排水、涉及第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排水,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对回用或间接排放废水有水质
要求的;
c)厂界环境噪声;
d)固体废物控制;
e)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排污许可证等规定的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总量。
8.4.2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要求定期或跟踪监测
的项目周边的环境质量。法律法规、执行标准等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没有要求
的,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是否开展环境质量监测。
8.4.3监测因子确定原则
监测因子确定的原则如下:
a)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排污许可证中确定的污染物。
b)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排污许可证中未涉及,但现行相关标准
中有规定的污染物。
c)根据验收执行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及其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中对处理效率有要求的主要监测因子。
d)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排污许可证中未涉及,但现行相关国家
或地方总量控制规定的污染物。
e )其他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如调试过程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国家或地方生态
环境部门提出的、可能影响当地环境质量、需要关注的污染物等。
8
T/CSES88-2023
8.4.4验收监测频次确定原则
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效果,应科学合理
地确定监测频次。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监测
技术规范、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等对监测频次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确定监测频次的
一般原则为:
a)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废气监测不少于2个周期、每个周期不
少于3次;废水监测不少于2个周期,每个周期等时间间隔采样不少于3次;厂界噪声
监测不少于2个周期,且每个周期不少于昼夜各1次(夜间噪声仅在生产时或主要噪声
设备运行时监测);固体废物监测一般不少于2个周期,每个周期不少于3个样品,在
满足相关标准对样品保存要求的前提下,可分析每个周期的混合样。
b)无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监测不少于2天、每天
不少于3次;废水监测不少于2天,每天等时间间隔采样不少于3次;厂界噪声监测不
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昼夜各1次(夜间噪声仅在生产时或主要噪声设备运行时监
测);固体废物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分析每天的混合样。
c)有流动水时,雨水监测频次不少于1天,每天不少于1次;雨水排放口无流动水时,可
不予监测。
d)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
情况。
e)地表水、海水、环境空气、声环境等环境质量监测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1次,地下
水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2次,土壤监测不少于1天、每天不少于1次。
f)设施处理效率的监测频次不少于3次,但应考虑处理周期并合理选择处理前、后的采样
时间;对于不稳定排放的,采样时间应覆盖理论最高浓度的排放时段。
g)当验收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废气污染物以测定均值进行评价的,每个周期或每天污染物的
监测频次不少于1次。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废气中的二噁英、重金属类污染物
等。
注:废气监测频次中的“次”是指获取标准有效评价值的次数,即每次废气采样和监测应可获取1个污染物
浓度值用于对照执行标准进行评价,每次采样和监测时间、样品数量等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8.4.5环境保护设施抽测原则
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监测。设施总数小于等于
5个的,应全部监测;设施总数大于5个的,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
a)设施总数大于5个且小于等于20个的,抽测数量比例应不小于总数的50%,且抽测数量不
小于5个;
b )设施总数大于20个的,抽测数量比例应不小于总数的30%,且抽测数量不小于10个。
8.5监测数据处理
按照相关执行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处理监测数据,分析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9
T/CSES88-2023
a)应注意部分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将实测浓度换算成基准含氧量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气
量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后再进行达标情况的判定,部分水污染物应根据实测浓度换算为基
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后再进行达标情况的判定。无需换算的则用实测浓度进行评价。
b)执行标准中对排放同一种污染物的近距离(距离小于几何高度之和)排气筒有等效要求
的,应对等效排气筒进行评价。
c)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应使用实测浓度进行计算。
d)有组织排放废气监测数据应列出标干废气流量、氧含量(需折算时)、实测浓度、折算
浓度(需折算时)。
e)按照GB/T8170、HJ630,进行异常值的判断、处理及数据修约。相关监测分析方法标
准、监测技术规范中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f)原则上:废气监测结果以单“次”值进行评价;废水监测结果以有效日均值进行评价。
相关标准规范中有其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g)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以单次有效评价数据进行处理设施效率计算,处理效率计算按照
进出口污染物的量(排气流量×实测浓度)进行计算;处理设施进、出口污染物排放应同
步监测。
h)废水污染物以日均值进行处理设施效率计算。若处理设施进、出口不是一一对应,需按
照处理设施进、出口污染物的量(水量×污染物浓度)进行处理效率计算。
i)小于方法检出限的样品实测浓度可用“方法检出限值L”“ND”“未检出”“<方法检
出限值”等形式之一表示;需进行折算的,应用实测浓度按执行标准要求折算,折算后
的浓度表示形式与样品实测浓度保持一致,其中方法检出限值替换为折算后的浓度数
值;若折算后浓度超过排放限值,则应注明无法进行达标评价,并重点复核含氧量、含
湿量、烟气温度等参数测试是否准确无误。相关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中有规定的,
按规定执行。
j)未检出的手工监测数据处理:含多因子的污染物浓度计算时,未检出的监测因子以零
计;多个样品求平均值计算时,未检出样品浓度按1/2方法检出限参与计算;用以计算污
染物排放总量的样品浓度平均值低于方法检出限时,排放总量以零计。相关标准规范中
有其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k)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12个月内,满足验收要求的手工和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验收
监测。自动监测设施应满足安装、联网、运行、验收等相关技术规范,并与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联网;自动监测数据应符合相关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或管理规定要求。
l)验收监测期间自动监测数据应能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原则上选
择与验收执行标准取值时间一致的最大有效数据。如:验收执行标准规定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 T/CECA-G 0050-2020 “领跑者”标准评价要求 一体式智能坐便器 2020-07-10
- T/CADPA 4-2019 ISLI服务登记管理规范 2019-03-20
- T/ZSA 3-2018 中关村标准认定规范 2018-11-16
- T/YQAC 0001-2022 艾草种植技术规程 2021-11-16
- T/OTOP 1003-2021 中国一乡一品示范基地建设及评定指南 2021-12-10
- T/PJDZ 0029-2020 机插水稻大田栽培技术规程 2020-06-15
- T/SPCH 2.3-2021 品牌评价 产品 2021-09-16
- T/CECS 10034-2019 绿色建材评价 建筑节能玻璃 2019-09-12
- T/HNYJNYXH 13-2023 优质菲牛蛭冻干粉产品标准 2023-02-16
- T/BSRS 001-2019 核电厂流出物监测技术规范 2019-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