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556-2015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2/ 556-2015 Industrial furnace air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5年02月
-
2024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 起草人:
- 寇文、王文美、张宁、田野、杨勇、周莹、吴璇、陈颖、张寿生
- 出版信息:
-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40
Z60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556—2015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industrialfurnaces
2015-02-05发布2015-02-05实施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布
DB12/556—2015
目次
前言...............................................................................I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与定义........................................................................2
4时段与区域划分....................................................................3
5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6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
7实施与监督........................................................................7
DB12/556—2015
前言
为控制天津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及能源结构调整,推进主要大气污染物
总量减排以及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七条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工业炉窑二氧化硫、颗粒物及
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或相应国家
排放标准中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寇文、王文美、张宁、田野、杨勇、周莹、吴璇、陈颖、张寿生。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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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辖区内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有组织排放
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现有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建成投产后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工业炉窑除执行本标准外,未列出的项目及其他要求还应执行相应国家排放标准。
水泥制造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黑色
金属冶炼行业工业炉窑、以及燃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转炉煤气或上述混合气的黑色金属压延加工业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
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及《轧钢
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用其他气体燃料时执行本标准;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燃烧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应的国家
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如果国家颁布与本标准控制对象有关的新标准,且指标限值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
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52轻柴油
GB11174液化石油气
GB17820天然气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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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58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工业炉窑
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
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工业炉窑设施。
3.3新建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3.4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限值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5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6氧含量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7环境空气功能区一类区
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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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时段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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