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T 1450-2019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规程

DB52/T 1450-2019 Riverbed Management Boundary Specification for Technical Procedures

贵州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4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2/T 1450-2019
标准类型
贵州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12-03
实施日期
2019-12-03
发布单位/组织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贵州省水利厅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局、贵州省水利工程养护维修中心、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 计研究院、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省水利科学研究院、遵义水利水电勘测设 计研究院、贵州新中水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黔水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4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27.140

P55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1450—2019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规程

Technicalregulationsfordemarcationofrivermanagementscope

2019

-

12

-

03发布

2019

-

12-03实施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2/T1450—2019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划界原则..........................................................................2

5划界工作程序......................................................................2

6河道现状调查与基本资料............................................................3

7划界要求..........................................................................3

8洪水分析计算......................................................................4

9划界测量..........................................................................5

10河道管理范围线确定...............................................................6

11界桩(牌)及公告牌...............................................................6

12划界成果审查及验收...............................................................8

附录A(资料性附录)划界实施报告编制提纲(格式)...................................10

附录B(资料性附录)划界成果验收鉴定书(格式).....................................14

附录C(资料性附录)界桩(牌)及公告牌现场签证单和质量评定表(格式)...............16

附录D(资料性附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界桩(牌)及公告牌成果(行政区域)统计表.......20

附录E(资料性附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界桩(牌)坐标、高程、地理位置成果表...........21

附录F(资料性附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界桩(牌)坐标、高程、地理位置成果图(样图)...22

附录G(规范性附录)界桩(牌)制作与标注...........................................23

附录H(规范性附录)公告牌制作与标识...............................................25

附录I(规范性附录)水库库尾河道管理范围线的确定...................................27

附录J(规范性附录)现场抽检技术要求...............................................28

附录K(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验收流程...................................29

附录L(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的批准及公布...............................30

I

DB52/T1450—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局、贵州省水利工程养护维修中心、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

计研究院、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省水利科学研究院、遵义水利水电勘测设

计研究院、贵州新中水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黔水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华频、罗世友、苟胜国、苏海鹏、罗世彦、黄红燕、姚明贵、罗本旭、魏华、

卢晓仓、付杰、杨军盛、侯朝、余铁、彭杰、刘元林、毛礼、吴名剑、孟庆峰、谭绪丰。

II

DB52/T1450—2019

引言

为加快推进贵州省生态文明实验区建设和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提供基础支撑,指导和有效规范贵

州省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根据国家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

76号)、《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

号),制定本标准。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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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省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明确了实施流程与成果审查验

收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内流域面积50km2及以上河流(含岩溶暗河、水库)、常年水面面积1km2及以上

湖泊、流量0.5m3/s及以上人工水道的管理范围划界,小于以上规模的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2898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GB50026工程测量规范

GB50201防洪标准

GB5028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T50805城市防洪设计规范

SL4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

SL104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

SL106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196水文调查规范

SL197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

SL25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265水闸设计规范

CJJ/T8城市测量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河道

河水流经的路线,包括河流、湖泊、岩溶暗河、水库库区、人工水道等。

3.2

河道管理范围

为保护河流健康、行洪畅通、河势稳定和水利工程安全而划定的河道管理区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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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河道管理范围线

河道管理范围的边界线,包括河道岸线管理(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外沿线、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边

界线、已划定护堤地的,护堤地边界线。

3.4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为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及水利工程运行安全,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划定河道管理范

围的工作内容。

3.5

界桩(牌)

用于指示河道管理范围边界的固定标志物。

3.6

公告牌

各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众告知河道管理范围及其划定依据、管理要求等而设置的标志物。

3.7

一桩一表

“一桩”指河道管理范围线界桩(牌)及公告牌,“一表”指界桩(牌)及公告牌现场签证单。

3.8

河道断面

河道断面包括河道纵断面及河道横断面,河道纵断面是沿河道水流方向的河床地形断面,河道横断

面是垂直于河道水流的地形断面。

4划界原则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应坚持科学合理、保护优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的原则。

5划界工作程序

5.1河道管理范围划界通过招标确定实施单位,编制划界实施工作计划,报监理审核,项目业主批准。

5.2进行河道现状调查、基本资料收集与分析。

5.3开展划界控制测量、河道带状地形图测绘、断面测绘等划界测量工作。

5.4测量内业资料整理、洪水分析计算,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线、界桩(牌)及公告牌点位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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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河道管理范围线确定成果方案的审查。

5.6界桩(牌)及公告牌的制作、放样、安装,形成一桩一表。

5.7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实施报告。

5.8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验收。

6河道现状调查与基本资料

6.1河道现状调查

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划界要求,对流域洪涝灾害、经济社会、河道岸线管理(保护)与利用、河道整

治和防洪护岸工程、航运码头及其他涉水建筑物等河道现状情况进行调查。

6.2基本资料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应收集的主要基本资料如下:

a)已建、在建水利工程设计成果和水利工程规划成果资料;

b)流域综合规划及环评、流域(区域)防洪规划、城市(镇)防洪规划、河道岸线利用与保护规

划、河道整治规划、航道与港口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水功能区划、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土地利用与保护规划、交通发展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工业区(开发

区)总体规划等资料;

c)流域内自然地理概况、流域和河流特性、水文、气象、历史洪水、水库调度运行等资料;

d)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流域内社会经济现状及发展等资料;

e)流域内已划界河道相关成果资料;

f)划界河道区域内控制点、地形图、河道断面等测量成果资料。

7划界要求

7.1一般规定

7.1.1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按照以下类型确定:

a)河流类,按照有堤防或者护岸、无堤防有防洪规划,无堤防也无防洪规划几种情况划定;

b)水库类,按照水库库区河段、水库大坝、水闸枢纽河段划定;

c)湖泊类,按照有关防洪标准划定,有护堤护岸的,以护堤外坡脚线、护岸控导工程外沿线确定;

d)岩溶暗河类,伏流段不划定,入口和出口按照有关防洪标准划定;

e)人工水道类,按照《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划定。

7.1.2河道划界范围起始点是指划界河流干流的起点(一般为上一级河流的汇口或当地约定俗成的有

标志性固定参照物),终点为划界河流与下一级河流汇口。

7.1.3跨省级行政区或省际界河河道,河道划界范围起止点为进出省界断面,划界范围为省境内河段

或省境内侧河道。

7.1.4划界河道与上、下级河流交汇口河段,应统筹协调上、下级河流已划定的管理范围边界;上、

下级河流未确定管理范围的,需向汇口外延伸100m~200m距离。

7.2堤防或护岸河段

7.2.1有堤防或者护岸河段,以堤防外坡脚线、护岸控导工程外沿线划定;已划定护堤地和护岸地范

围的,以护堤地和护岸地边界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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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单侧有堤防护岸河段,未建堤防护岸侧河岸河道管理范围线按以下方式确定:

a)规划有堤防或护岸工程的,根据规划批复拟建堤防外坡脚线、护岸控导工程外沿线确定;

b)有防洪保护要求但无堤防或护岸工程规划的及无防洪保护要求的,按GB50201、GB50286、

GB/T50805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确定。

7.3水库河段

7.3.1水库库区河段:已征地的按水库征地退赔线确定,未征地的,可按照坝顶高程线或水库校核洪

水位确定。因历史久远无法收集到征地退赔线成果资料的,可按以下方式确定:

a)库区坝顶高程以下不涉及新增移民征地的,可按坝顶高程确定,否则应以重新计算的水库校核

洪水位确定;

b)拦河建筑物为全坝段溢流或滚水坝的,应以重新计算的水库校核洪水位确定。

7.3.2水库大坝枢纽河段:已划定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的按其边界线确定,未划定的,按照《贵州省水

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划定;与水库坝体分离的溢洪道及其他建筑物参照SL106和《贵州省水利

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确定。

7.3.3水闸工程建筑物:参照SL265和《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线。

7.4其他河段

7.4.1河道岸线管理(保护)与利用规划在河道划界工作实施时已批准的,管理范围线可以按照已批

准的岸线管理(保护)与利用规划外缘控制线划定。

7.4.2经河道整治、防洪治理已征收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线按照已征收土地的实际外沿线确定;左

右岸防洪治理标准不同的,按左右岸防洪保护对象的设计洪水位分别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线。

7.4.3有防洪规划的,按照经批准的防洪规划设计洪水位确定。

7.4.4无防洪规划的,按照GB50201国家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确定:

a)有水文记载最高历史洪水位准确高程的,按照最高历史洪水位确定;

b)无水文记载最高历史洪水位的,可按照不低于5年一遇洪水标准确定。

8洪水分析计算

8.1资料分析与复核要求

8.1.1根据工作任务和内容确定划界河道计算范围。

8.1.2依据分析计算内容,按照SL196有关规定开展必要的水文调查。

8.1.3分类整理测站基本情况、测验方法、精度等基本资料,查明来源,并对分析计算采用的水文、

气象资料应进行可靠性、代表性和一致性分析复核、评价。

8.1.4确定划界河道洪水标准,开展划界河道设计洪水计算与成果合理性分析,编写划界河道洪水分

析内容。

8.2洪水标准确定

8.2.1有相关部门审查批复的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河道岸线管理(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可直

接采用相关规划确定的防洪标准。

8.2.2已编制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河道岸线管理(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经相关部门审查未批

复的,应根据防洪保护对象,按GB50201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规划拟定的防洪标准复核确定后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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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未编制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河道岸线管理(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应结合河道防洪保护

对象,按照GB50201的有关规定,综合论证确定。其中,城市河段防洪标准不低于20年一遇,城镇河

段防洪标准不低于10年一遇,农田保护河段不低于5年一遇,无防洪保护要求的河段可按5年一遇洪

水标准确定。

8.2.4河道内已建水库、电站等涉水工程库区河段校核设计洪水标准宜采用原设计成果。如无资料,

应按GB50201、SL252有关要求分析确定。

8.3洪水分析计算

8.3.1有洪水计算资料的河道,应分析资料的可靠性,经复核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洪水标准可直接

采用,并注明成果来源。

8.3.2无设计洪水计算成果资料的河道,应根据防洪保护要求确定相应设计洪水标准,结合流域特点、

基本资料情况,分析划界河流暴雨特性、洪水特性,并对设计洪水进行分析计算。分析计算应执行SL44、

SL104等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

8.3.3洪水计算成果应与上下游、干支流已有洪水成果进行协调性、合理性分析。

9划界测量

9.1一般规定

9.1.1划界河道平面坐标系统应统一采用现行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9.1.2高程系统应统一采用现行1985国家高程基准。

9.1.3平面、高程基本控制测量等级均不应低于四等,其技术要求应按GB50026、GB/T12898、SL197、

CJJ/T8的有关规定执行。

9.1.4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测量应完成河道带状地形图和河道断面测绘。

9.1.5有可靠测绘成果且满足河道划界要求的,可采用现有成果,并注明资料成果来源;无测绘资料

的、或测绘资料现势性不满足要求的、或质量不满足要求的,应开展河道管理划界测量。

9.1.6划界测量应整理提交基本控制平差计算资料与成果表、基本控制点点之记、河道带状地形图、

河道断面图与成果表等资料。

9.2河道管理带状地形图测绘

9.2.1河道管理带状地形图比例尺,应按以下要求确定:

a)城市(镇)规划区河段采用1:2000;

b)非城市(镇)规划区河段采用1:5000,峡谷河段可采用1:10000。

9.2.2带状地形图测绘范围应满足河道管理范围线外10m~20m(平面),或该河段防洪标准设计洪

水位以上3m~5m(高程)的要求。

9.2.3河道带状地形图可采用矩形分幅,尺寸50cm×40cm;地形图编号采用流水编号法,从河道上

游至下游顺序编号;图名按江(河)名及河段编制,如:贵州省(×××行政区名称)(省/市/县)管

河道(×××河道名称)带状地形图(见附录F)。

9.2.4河道带状地形图测绘要求除了符合SL197等相关规范外,应满足下列要求:

a)管理范围线附近绘图区域应增加高程注记点密度;

b)标示乡(镇)以上行政区界线,调查注记村级以上行政区名称、村民组名称、地名等信息;

c)绘图区域内的堤防护岸、拦河坝、水闸、引提水等水利工程及其他涉河设施、建筑物,应调查

并注记名称、特征点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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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绘图区域内的跌水、瀑布、河心洲、码头等地物应标注特征点高程。

9.3河道断面测绘

9.3.1河道断面测绘包括河道纵断面测绘和河道横断面测绘。

9.3.2河道横断面间距应满足河道洪水水面线分析计算需要,具体可根据河道类型、河道形态、河流

落差、地形变化、水流变化、建筑物和村镇(厂矿区域)分布等情况综合确定,必要时适当加密或放宽。

9.3.3河道横断面测绘范围应满足两岸河道管理范围线外10m~20m(平面)或该河段防洪标准设计

洪水位以上3m~5m(高程)的要求,测量精度不低于1:1000标准。

9.3.4河道横断面断面点间距应能正确反映地表形状为原则,陆地部分为图上1cm~3cm,水下部分

为图上0.5cm~1.5cm,河道水下测量点不得少于3个;地物轮廓两端、坡度变换处、水边和水下深泓

点均应测量断面点。河道横断面成果应标明左右岸,以左岸为起点绘至右岸。

9.3.5河道纵断面断面点间距应能正确反映河道深泓线和河道水面线变化为原则,至少应包含测时水

边点及深泓点。河道纵断面成果宜包括工作水位(测时水位)、深泓线、常年洪水线成果和河道横断面、

水利工程、重要跨河或河岸设施位置等信息;当划界河道里程较长、或纵断面测量时间较长、或测量期

间河道水位变幅较大时,应增加同时水位测量与计算。

9.3.6河道断面测量应同时记录测量日期和测量时间,绘制纵、横断面图,编制纵、横断面成果表。

10河道管理范围线确定

10.1河道管理范围线确定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划界设计水面线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线成果表编制、河道

管理范围线绘制、界桩(牌)及公告牌点位设置。

10.2根据本标准划界要求及洪水分析计算成果确定河道管理范围划界设计水面线。

10.3上下游不同防洪标准、库首与天然河段管理范围线的连接,宜从高处向低处在200m~300m范围

内平滑过渡。

10.4水库库尾与上游河道管理范围线的衔接参见附录I。

10.5在河道带状地形图上绘制河道管理范围线、河道中心线。河道管理范围线用红色实线表示,河道

中心线用黑色虚线(线段长5mm,间隔2mm)表示,线宽均为0.6mm;河道中心线应标注河道里程桩号。

10.6在已绘制河道管理范围线的成果图上按本标准要求布设、标注界桩(牌)及公告牌点位,形成河

道管理范围线设计成果图。

11界桩(牌)及公告牌

11.1界桩(牌)及公告牌设置

11.1.1界桩适用于所有类型河道岸线,界牌主要适用于城镇河道堤防护岸等已硬化的河段。

11.1.2在已绘制河道管理范围线的带状地形图上,根据河岸地形地质条件,沿河城市、城镇、村庄、

农田、建筑物及工程设施分布情况,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界桩(牌)及公告牌安装位置,并标注编号、坐

标和高程,编制河道管理范围界桩(牌)设计成果表。

11.1.3河道管理线界桩(牌)设置间距,城镇河段为80m~120m,天然河段为300m~400m。无人

类活动的陡崖、荒山、森林等天然河道,已有管理范围标识的河段可适当加大界桩设置间距,峡谷河段、

地下河伏流河段可在进出口各设置一个界桩。

11.1.4出现下列情况的河段应加密设置界桩(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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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城市(镇)规划区范围边界、乡(镇)及以上行政区域边界,水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

胜区边界;

b)重要下河通道(车行通道);

c)重要码头、桥梁、取水口、电站等涉河设施处;

d)河道主要支流汇口;

e)人口密集或人流聚集地点河岸段;

f)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河岸段;

g)边界拐点、工程交叉处或近村镇处等复杂河段。

11.1.5非城镇河段河道管理线界桩应尽量设置在耕地地块交界处、田埂边、河塘边、道路边、建筑物

边等不影响耕作和通行的位置。

11.1.6河道管理线范围公告牌在城市河段不少于3处、城镇河段不少于1处。出现下列情况的河段应

设置公告牌:

a)城市、城镇河段的上、下游;

b)重要下河通道(车行通道);

c)人口密集或人流聚集地点河岸;

d)划界河段起点、终点各设一个公告牌;

e)水利工程交叉点、拐点等处可适当加密安装公告牌。

11.1.7管理难度较大、易发生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情况的近村镇段,必要时界桩间可安装适当长度

的边界防护网。

11.2界桩(牌)及公告牌制作

11.2.1界桩(牌)及公告牌的材质应符合以下规定:

a)界桩材质采用钢筋混凝土或石材;

b)界牌材质采用石材;

c)公告牌材质采用坚固、耐久的铝合金、不锈钢等材料;

d)文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对沿河设施有要求的,界桩(牌)及公告牌的材质及样式可从

其规定。

11.2.2界桩(牌)及公告牌采用预制件安装,制作、编号要求分别见附录G、附录H。

11.3界桩(牌)及公告牌施工放样

11.3.1界桩(牌)及公告牌按照已通过审查的界桩(牌)及公告牌设计成果图表进行施工放样。

11.3.2界桩(牌)和公告牌施工放样应采用GNSS或全站仪进行,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全站仪交会法放

样。

11.3.3施工放样测站和方向点(GNSS固定站点)宜选择基本控制网及加密控制网的控制点。当采用

全站仪在基本控制网及加密控制网的控制点上不能直接放样时,也可采用在图根导线点或增设支线点上

放样,但增设支线控制点时不能超出2站,支线长度不宜超出300m。

11.3.4施工放样前应对测站和方向点的坐标和高程进行检核,满足SL197要求后方能进行放样。使

用全站仪放样时边长不宜超过300m,使用GNSS-RTK放样时流动站距基站距离不宜超过5km。

11.3.5界桩(牌)点位置在施工放样时发现由于地形条件、地质条件不适合安装,可在满足设计高程

的前提下上下游适当调整界桩(牌)点位置,然后观测其坐标值,并以此修改该点原图纸坐标。

11.3.6界桩(牌)施工放样误差控制项目主要为高程观测值与理论值的不符值,其值不应超过±100mm;

公告牌应选择在地质结构稳定易于稳固安装、便于保存、交通方便、视线清晰的合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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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界桩(牌)点施工放样后应在现场设立用于界桩(牌)点安装的固定标志(如木桩、油漆、刻

石等)。

11.4界桩(牌)及公告牌安装

11.4.1界桩(牌)及公告牌安装流程:

a)制定界桩(牌)及公告牌运输方案,加强运输过程中的保护,避免损伤;

b)根据施工放样位置开挖基坑,进行界桩(牌)及公告牌安装;

c)拍摄界桩(牌)及公告牌远景、近景(含编号)照片各一张,公告牌正、背面各一张;

d)复测界桩(牌)及公告牌坐标位置;

e)填写界桩(牌)及公告牌现场签证单和项目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见附录C)。

11.4.2界桩(牌)安装要求:

a)严格按照施工放样确定的固定标志位置安装,不得为施工方便,随意改变,施工前应检查标志

位置的可靠性;

b)界桩及公告牌(柱式安装时)基坑开挖深度不小于500mm,桩基应采用不低于M7.5水泥砂浆或

C10混凝土回填;

c)界牌安装根据“堤防外坡脚线要求”,可安设在栏杆、花坛、绿化带、路缘石、台阶、挡墙上,

但不能贴在堤防的迎水面上,并在界桩(牌)及公告牌现场签证单和项目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中标明向背水侧延伸至管理范围线的距离,并填写好安装点的坐标。城区广场、桥梁河段,可

在其上下游两端各安装一个界牌。人车通行区域,界牌宜采用镶嵌安装,高程与地表一致;

d)界桩施工放样地点位于湿地、沼泽地、水域等不适于安装区域的,可将界桩安装在其上下游岸

线适当位置,并在管理范围线地形图上详细标注;

e)工程在建河段,一年内能完成的,预留界桩(牌)待施工完成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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