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2580-2024 1∶500 1∶1 000 1∶2 000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库技术规范
DB41/T 2580-2024 Base Geographic Information Element Databas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1:500, 1:1,000, 1:2,000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4年0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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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数:9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7.040
CCSA75/79
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2580—2024
1∶5001∶10001∶2000基础地理信息
要素数据库技术规范
2024-02-01发布2024-05-01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1/T2580—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规定...........................................................................2
5数据组织与内容.....................................................................2
6要素要求...........................................................................6
7要素更新..........................................................................13
附录A(规范性)基础地理信息要素类名称..............................................14
附录B(规范性)基础地理信息要素类属性..............................................16
附录C(规范性)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33
附录D(规范性)元数据..............................................................88
I
DB41/T2580—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河南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测绘院、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中心、河南省测绘学会、河南测绘职业
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付治河、牛永力、吕宝奇、禄二峰、张尚磊、马雷、邓学锋、贾宝、郑继武、
方乐道、王瑞芳、袁鸣、苏春耀、李月华。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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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1∶10001∶2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库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1∶500、1∶1000、1∶2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库的基本规定、数据组织与内容、
要素要求和要素更新。
本文件适用于1∶500、1∶1000、1∶2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库的建库、更新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8316—2008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20257.1—201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
图式
GB/T20258.1—2019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第1部分:1∶5001∶10001∶2000比例
尺
GB/T24356—2023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CH/T1007—2001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元数据
CH/T9012—2011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数据组织及文件命名规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基础地理信息
作为统一的空间定位框架和空间分析基础的地理信息数据。
[来源:GB/T13923-2022,3.1]
3.2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
基础地理信息所描述的真实世界的组成成分。
[来源:GB/T13923-2022,3.2]
3.3
要素类型
具有共同特征的真实世界现象的种类。
[来源:GB/T13923—2022,3.3]
3.4
轮廓线
边界明显且位置固定的面状要素的边界线。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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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范围线
边界不明显或位置不固定的面状要素的边界线。
3.6
结构线
对象属性的载体线。
注:类似于常用的骨架线、中心线。
4基本规定
4.1数学基础
4.1.1平面坐标系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或合法建立的相对独立的平面直角坐标系,投影方式
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4.1.2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4.2位置精度
数据库的平面精度和高程精度应与数据源保持一致。
4.3属性精度
要素的分类和属性应正确。
4.4完整性
要素类、要素内容、要素属性值应完整,无遗漏、多余或重复的现象。
4.5逻辑一致性
逻辑一致性应满足以下要求:
a)拓扑一致性:要素的拓扑空间关系应正确,相关要素关系处理应正确,相邻单元要素的几何
位置应接边,面要素应闭合,线要素应保持连续、无伪节点,有方向的线要素应保持方向正
确;
b)概念一致性:要素分类与代码、数据结构、属性、要素间关系在同一尺度上应保持一致;
c)值域一致性:数据项的取值应在值域的界定范围内,且同一要素的属性信息应一致;
d)格式一致性:数据归档、数据格式、数据文件、文件命名应符合要求。
4.6时态化
要素宜记录可追溯的变化信息。
4.7成果质量
测量成果按照GB/T18316—2008和GB/T24356—2023的规定。
5数据组织与内容
5.1数据目录组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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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目录采用多层级目录存放,目录层级可根据需要进行组织,宜按照上级目录
逐层递进的方式存放数据。上级目录可按项目(或测区)名称、比例尺、成果种类、成果版本等组织,
结构深度不宜超过三层。
5.2数据文件组织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数据文件以一定数量或一定区域的数据集为单位存放,即数据体、元数据与
相关文件分放在不同的目录,其结构形式应符合图1的规定。
上级目录
数据体元数据相关文件
数数.元元..
相相
据据.数数..
关关
体体.据据..
文文
文文.文文..
件件
件件.件件..
12
12.12..
图1数据文件组织结构图
5.3数据目录命名规则
5.3.1上级目录命名
上级目录命名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a)当采用项目(或测区)为目录名时,项目(或测区)名字宜以汉字形式标明;
b)当采用比例尺为目录名时,比例尺宜以数字形式明确,如1:1000比例尺为1000,当所有
成果比例尺一致时可省略该层目录;
c)当采用成果种类为目录名时,成果种类宜采用表1中的成果种类缩写的形式标明;
表1数字成果种类缩写
成果种类成果种类缩写
1:500数字线划图DLGK
1:1000数字线划图DLGJ
1:2000数字线划图DLGI
d)当采用成果版本为目录名时,成果版本应明确生产时间、版本号等信息,各信息之间以“-”
连接;
e)当上级目录为一层级时,命名方式为项目(或测区)+比例尺+成果种类+成果版本,各名称之
间空一个字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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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当除上述外的其他方式作为上级目录名时,其目录名应简洁、无歧义、易于辨识目录内数据
内容。
5.3.2数据体、元数据、相关文件目录
图1中的数据体、元数据、相关文件目录名分别为“数据体”、“元数据”、“相关文件”。
5.4数据文件命名规则
5.4.1数据概念命名规则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应以空间数据库组织,包含数据库、要素类、要素三个层级,应遵守图2的
规则。数据库由要素类组成,要素类由多个要素组成。要素类按照内容、几何类型和比例尺进行划分。
要素
数据库要素类
1*1*
图2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库概念模型
5.4.2要素类命名规则
要素类命名采用4位英文字母表示,分别为要素类的内容标识码、几何类型标识码,应遵守图3和附
录A的规则。
XXXX
几何类型标识码
要素类标识码
图3要素类命名规则
要素类标识码见表2。几何类型标识码见表3。
表2要素类标识码
序号要素类要素类命名简写要素类标识码
1定位基础CCPT
2水系HHYD
3居民地及设施RRES
有轨LRR
4交通L
无轨LRD
5管线PPIP
行政境界BOU
6境界与政区B
区域界线BRG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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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要素类标识码(续)
序号要素类要素类命名简写要素类标识码
7地貌TTER
8植被与土质VVEG
居民地地名AGN
9地名与注记A
自然地名AAN
10附属设施FC——
注:某一要素类附属设施的命名为“要素类命名简写”+“FC”,例如水系附属设施类:“HFC”。
表3几何类型标识码
几何类型标识码
点P
线L
面A
5.5要素分类
5.5.1要素分类采用线分类法,要素类型按从属关系依次分为大类、中类、小类、子类。
5.5.2大类包括定位基础、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与、植被土质、地
名与注记9类,要素分类一览表应符合附录B、附录C的规定。
5.5.3中类在九大类基础上划分出45类,分类情况见表4。
表4要素分类(大类、中类)
序号要素大类要素中类
1定位基础测量控制点、数学基础
2水系河流、沟渠、湖泊、水库、其他水系要素、水利及附属设施
居民地、工矿及其设施、农业及其设施、公共服务及其设施、名胜古迹、宗教设施、
3居民地及设施
科学观测站、其他建筑物及其设施
铁路、城际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道路构造物及其附属设施、水运设施、航道、
4交通
空运设施、其他交通设施
5管线输电线,通讯线,油、气、水输送主管道,城市管道
6境界与政区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其他区域
7地貌等高线、高程注记点、水域等值线、水下注记点、自然地貌、人工地貌
8植被与土质农林用地、城市绿地、土质
9地名与注记居民地地名、自然地名
5.5.4小类在上述中类基础上划分,子类在小类基础上按照地物要素类型、空间形态、用途等进一步
划分。
5.5.5要素分类中大类、中类不得重新定义和扩充;小类、子类不得重新定义,根据需要可以扩充。
5.6编码结构
定位基础、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地名与注记九大
类要素编码统一用7位十进制数字码描述。编码结构见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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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
图形代码
子类
小类
中类
大类
图4要素编码结构
a)左起第一位为大类码;
b)左起第二位为中类码,在大类基础上细分形成的要素类;
c)左起第三、四位为小类码,在中类基础上细分形成的要素类;
d)左起第五、六位为子类码,在小类基础上细分形成的要素类;
e)左起第七位为图形代码,分别用数字1、2、3、4、9作为点要素、线要素、面要素、辅助制
图要素的图形代码和注记标注点的图形代码;
f)地名与注记要素编码的大类、中类与关联地物保持一致。
5.7要素分层
要素分层应符合5.4.2和附录B、附录C的要求。
6要素要求
6.1一般规定
6.1.1要素图形表达按照GB/T20257.1—2017执行。
6.1.2要素几何表示规则和属性要求按照GB/T20258.1—2019执行。
6.2定位基础
6.2.1总体要求
6.2.1.1各测量控制点应以点表示。
6.2.1.2内图廓线、坐标网线应连续表示。
6.2.1.3内图廓与内图廓线范围一致。
6.2.2具体要求
6.2.2.1控制点属性包括点名、点号、等级等内容。
6.2.2.2内图廓属性包括图幅名称、图幅编号等内容。无图幅名称时,应填图幅编号。
6.3水系
6.3.1总体要求
6.3.1.1同一名称、具有相同属性且空间上相连的线、面状水体应为一个对象。
6.3.1.2同一名称、具有相同属性且空间上相连的结构线应为一个对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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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具体要求
6.3.2.1地面河流不依比例尺的应以有向线表示,依比例尺的应以有向结构线和范围线构面表示。属
性包括行业名称代码、航道等级、类型、水质、通航性质和上级河流等内容。
6.3.2.2干渠应以有向结构线和范围线构面表示;支渠不依比例尺的应以有向线表示,依比例尺的应
以有向结构线和范围线构面表示;地下渠应以有向线表示。属性包括行业名称代码等内容。
6.3.2.3涵洞不依比例尺的应以线表示,依比例尺的应以结构线和范围线构面表示。属性包括宽度和
高度等内容,当涵洞通车时宽度和高度属性必填。
6.3.2.4湖泊应以范围线构面表示,属性包括行业名称代码和水质等内容。池塘应以范围线构面表示,
属性包括行业名称代码和用途等内容。
6.3.2.5水库、水塘应以范围线构面表示,属性包括行业名称代码、类型和库容量等内容。
6.3.2.6水中岛应以范围线构面表示,岛屿名称应以点表示。水中岛属性包括类型和行业名称代码等
内容。
6.3.2.7干出滩、滩涂应以范围线构面表示,属性包括类型等内容。
6.3.2.8危险区、岸滩、水中滩应以范围线构面表示。
6.3.2.9礁石不依比例尺应以点表示,依比例尺的应以范围线构面表示。属性包括类型等内容,其中
类型属性必填。
6.3.2.10河、湖岛不依比例尺的应以点表示,依比例尺的应以范围线构面表示。属性包括行业名称代
码和类型等内容。
6.3.2.11泉应以有向点表示,属性包括方向、类型和高程等内容,其中方向、类型属性必填。
6.3.2.12水井不依比例尺的应以点表示,依比例尺的应以范围线构面表示。属性包括类型、高程和深
度等内容,其中类型属性必填。
6.3.2.13贮水池、水窖应以轮廓线构面表示,属性包括类型和用途等内容,其中类型和用途属性必填。
6.3.2.14瀑布、跌水应以有向线表示,属性包括落差等内容,其中落差属性必填。
6.3.2.15沼泽、湿地应以范围线构面表示,属性包括类型等内容,其中类型属性必填。
6.3.2.16河流流向、沟渠流向、潮汐流向应以有向点表示,属性包括方向、流速等内容,其中方向属
性必填。
6.3.2.17堤不依比例尺的应以线表示,依比例尺的应以有向堤顶边线和范围线表示。属性包括行业名
称代码、高程、比高和宽度等内容,当堤高大于2米时比高属性必填,堤上通车时,宽度属性必填。
6.3.2.18水闸不依比例尺的应以有向点表示,半依比例尺的应以有向线表示,依比例尺的应用轮廓线
表示。属性包括行业名称代码、类型、孔数、建筑结构和高程等内容。
6.3.2.19船闸应以有向闸门线(上游边线、下游边线)和轮廓线构面表示,属性包括行业名称代码、
通航能力和年通行量等内容。
6.3.2.20滚水坝不依比例尺的应依有向线表示,依比例尺的应以有向下游坝顶边线和范围线表示,属
性包括行业名称代码、高程和宽度等内容。
6.3.2.21拦水坝不依比例尺的应依有向线表示,依比例尺的应以坝顶有向边线和轮廓线表示,属性包
括高程、长度、宽度和材料等内容,其中高程、材料和宽度属性必填,当坝长大于50米或坝高大于15
米时长度属性必填。
6.3.2.22直立式制水坝应以有向线表示,石垄式制水坝应以线表示,斜坡式制水坝应以有向坝顶线和
范围线表示。属性包括所属水域名称等内容。
6.3.2.23加固岸不依比例尺的应以有向线表示,依比例尺的应以有向线和范围线构面表示。属性包括
行业名称代码等内容。
6.4居民地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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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总体要求
6.4.1.1不同层数、不同建筑结构的房屋应以面对象分别表示。
6.4.1.2宗教、科研等场所,依比例尺表示其房屋,符号表示在主要建筑物上。
6.4.2具体要求
6.4.2.1各级城市名称、城镇名称、村庄名称、农林牧场名称应以点表示。
6.4.2.2建成房屋应以轮廓线构面表示,属性包括房屋层数、建筑结构等内容,其中房屋层数、建筑
结构属性必填。
6.4.2.3棚房应以范围线构面表示,属性包括类型等内容。
6.4.2.4各级政府驻地、自然、文化保护机构、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机构、开发区、保税区机构、
行政管理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其他地理名称、门牌、地址等应以点表示。
6.4.2.5各类矿井井口不依比例尺的应以点或有向点表示,依比例尺的应以轮廓线构面表示。属性包
括类型和用途等内容。
6.4.2.6露天采掘场、乱掘地应以范围线构面表示。属性包括类型等内容。
6.4.2.7散热塔、蒸馏塔、瞭望塔、水塔、水塔烟囱、烟囱不依比例尺的应以点表示,依比例尺的应
以轮廓线构面表示。
6.4.2.8窑不依比例尺的应以点表示,依比例尺的应以轮廓线构面表示。属性包括表示产品、类型和
状态等内容,其中产品、类型和状态属性必填。
6.4.2.9起重机固定的应以点表示,有轨道的应以轨道线表示;龙门吊、天吊应以轨道线表示。
6.4.2.10抽水站、水轮泵应以点表示,饲养场、水产养殖场应以范围线构面表示。属性包括类型等内
容。
6.4.2.11温室、大棚不依比例尺的应以有向点表示,依比例尺的应以范围线构面表示。属性包括类型
和分布等内容。
6.4.2.12水磨房、水车、风磨房、风车应以点表示,属性包括用途等内容。
6.4.2.13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医院、医疗点、宾馆、饭店、游乐场、公园、陵园、动物园、
植物园、剧场、电影院、体育馆、跳伞塔、电视台、通信营业厅、邮局、风景点、风景区等应以点表示。
6.4.2.14露天体育场应以轮廓线构面表示,看台、主席台、跑道内边线、外边线应以线表示,门洞应
以有向线对象表示。属性包括类型等内容。
6.4.2.15游泳场、池应以范围线构面表示,露天舞台、观礼台、球场、运动场应以轮廓线构面表示。
6.4.2.16移动通信塔、微波塔、无线电杆不依比例尺的应以点表示,依比例尺的应以范围线表示。
6.4.2.17厕所应以点对象或范围线构面表示。
6.4.2.18垃圾台(场)不依比例尺的应以点表示,依比例尺的应以轮廓线构面表示。属性包括类型等
内容。
6.4.2.19殡葬设施、公墓应以范围线表示;坟地、独立大坟不依比例尺的应以点表示,依比例尺的应
以范围线表示;殡葬场所应以点表示。
6.4.2.20烽火台应以点表示,属性包括比高等内容,其中比高属性必填。
6.4.2.21古长城名称、古建筑名称、古战场名称、古石刻(摩崖)名称、古墓葬名称、其他纪念场所
名称应以点表示。
6.4.2.22亭不依比例尺的应以点表示,依比例尺的应以范围线构面表示。属性包括类型等内容。
6.4.2.23文物碑石、塑像、旧碉堡、宝塔、经塔、土地庙不依比例尺的应以点表示,依比例尺的应以
范围线构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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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24砖石城墙、土城墙应以有向外边线和轮廓线表示;围墙不依比例尺的应以有向线表示,依比
例尺的应以有向外边线和轮廓线表示;栅栏应以有向线表示;篱笆、活树篱笆应以线表示。
6.4.2.25门顶应以范围线表示,阳台、飘窗应以范围线构面表示,台阶、室外楼梯应以范围线构面表
示。
6.4.2.26挑廊、檐廊、雨罩、雨棚、门廊应以范围线构面表示,悬空通廊、过街楼、山城房屋应范围
线表示。
6.4.2.27路灯、照射灯—杆式、照射灯—塔式应以点表示;照射灯—桥式不依比例尺的应以点表示,
依比例尺的应以范围线表示。
6.4.2.28宣传橱窗、广告牌不依比例尺的应以有向点表示,半依比例尺的应以有向线表示,依比例尺
的应以范围线表示。
6.4.2.29摄像头、公交站牌、大型变电箱、弱电箱、地灯、避雷针应以点表示。
6.4.2.30公共自行车租车点应以范围线表示。
6.5交通
6.5.1总体要求
6.5.1.1同一名称、具有相同属性且空间上相连的道路结构线应为一个对象。
6.5.1.2当交通要素由结构线、边线和范围线构面表示时,属性加赋在结构线上。
6.5.2具体要求
6.5.2.1铁路、建筑中铁路应以结构线表示,属性包括线路代码和线路类型等内容。
6.5.2.2城际公路建成应以结构线、边线、路肩外边线和范围线构面表示,属性包括路线编码、技术
等级、单行线标识、宽度、车道数和描述等内容,其中路线编码、技术等级和宽度属性必填,车道数目
明确的车道数属性必填。
6.5.2.3城际公路建筑中应以结构线、边线和范围线构面表示,属性包括路线编码、技术等级、单行
线标识、宽度、车道数和描述等内容。
6.5.2.4匝道应以结构线、边线和范围线构面表示,属性包括宽度和连接道路等级等内容,其中宽度
属性必填。
6.5.2.5高速路出口、高速路入口、高速公路临时停车点、各类公路起止点应以点表示。
6.5.2.6村道、其他公路应以结构线、边线和范围线构面表示,属性包括路线编码、宽度、车道数和
描述等内容,其中宽度属性必填。
6.5.2.7地铁、轻轨应以结构线表示,属性包括轨道数和类型等内容。
6.5.2.8城市道路应以结构线、边线和范围线构面表示,属性包括路线编码、单行线标识、宽度、车
道数和描述等内容,其中宽度属性必填,车道数目明确的车道数属性必填,共享路段区域还需根据共享
路段道路数量赋共享路线编码和共享路线名称等内容。
6.5.2.9内部道路、机耕路应以结构线和边线表示;阶梯路应以边线表示;乡村路依比例尺的应以结
构线和边线表示,不依比例尺的应以线表示;小路、栈道应以线表示。属性包括宽度等内容。
6.5.2.10车行桥应以范围线表示,属性包括材料、通车类型、载重量、跨越地物、宽度和连接道路等
内容,其中宽度属性必填。
6.5.2.11人行桥、缆索桥、级面桥、人行拱桥、亭桥、廊桥、溜索桥、栈桥、地下通道半依比例尺的
应以线表示,依比例尺的应以范围线表示;过街天桥应以范围线表示。
6.5.2.12隧道不依比例尺的应以线表示,依比例尺的应以范围线表示,属性包括宽度、长度、车道数
和连接道路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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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13明峒应以范围线表示,地下人行通道应以范围线表示。属性包括限高和所属道路等内容。
6.5.2.14各类码头应以轮廓线表示,属性包括状态和所属水域名称等内容。
6.5.2.15斜坡式防波堤应以有向堤顶线和范围线表示,直立式防波堤应以有向线表示,石垄式防波堤
应以线表示。属性包括所属水域名称等内容。
6.5.2.16灯塔不依比例尺的应以点表示,依比例尺的应以轮廓线表示;灯桩、灯船、浮标、岸标、立
标、信号杆、系船浮筒、过江管线标等应以点表示。
6.5.2.17缆车道、索道应以线表示;简易轨道不依比例尺的应以线表示,依比例尺的应以边线表示。
属性包括用途等内容。
6.5.2.18汽车渡应以线表示,属性包括载重量等内容,其中载重量属性必填。
6.5.2.19人渡、汽车徒涉场、行人徒涉场、跳墩、过河缆应以线表示。
6.5.2.20漫水路依比例尺的应以结构线和范围线表示,不依比例尺的应以线表示。
6.6管线
6.6.1总体要求
6.6.1.1同一名称、具有相同属性且空间上相连的管线应为一个对象。
6.6.1.2支撑杆位应与管线节点保持一致。
6.6.2具体要求
6.6.2.1高压输电线架空线、配电线架空线应以有向线表示,属性包括电压和净空高等内容,其中电
压属性必填。
6.6.2.2高压输电线地下线、配电线地下线应以有向线表示,属性包括电压等内容,其中电压属性必
填。
6.6.2.3高压输电线入地口、配电线入地口应以有向点表示,属性包括方向等内容,其中方向属性必
填。
6.6.2.4输电线电杆、输电线检修井孔、输电线—电缆交接箱、电力检修箱应以点表示,输电线电线
架应以有向线表示,输电线电线塔、变压器不依比例尺的应以有向点表示,依比例尺的应以轮廓线表示;
输电线电缆标应以有向点表示。
6.6.2.5陆地通信线应以线表示,属性包括类型等内容。
6.6.2.6陆地通信线入地口、电缆标应以有向点表示,检修井孔、架线杆、通信交接箱、通信检修箱
应以点表示。
6.6.2.7各类油、气、水输送主管道地上管道、地下管道、架空管道应以有向线表示,出入口应以有
向点表示;墩架不依比例尺的应以有向点表示,依比例尺的应以轮廓线表示。
6.6.2.8城市不明管线、电力线、电车线、通信线应以线表示,供电线、照明线应以有向线表示,不
明管线检修井、通信线检修井应以点表示。
6.6.2.9各类地上管线、地下管线、架空管线应以有向线表示;地下管线入地口应以有向点表示;检
修井不依比例尺的应以点表示,依比例尺的应以轮廓线表示;墩架不依比例尺的应以有向点表示,依比
例尺的应以轮廓线表示。
6.6.2.10水龙头、消火栓、阀门应以点表示。
6.6.2.11圆形雨水蓖子、污水篦子应以点表示,方形雨水篦子、污水篦子应以有向点表示。
6.7境界与政区
6.7.1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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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1同一名称、具有相同属性且空间上相连的行政区域应为一个对象。
6.7.1.2行政区界线重合时,表示最高级别行政区界线,须赋各级行政区界线逐级名称。
6.7.2具体要求
6.7.2.1各级行政区界线已定界、界线跳绘线、界线未定界等应以线表示,属性包括界线代码等内容。
6.7.2.2各级行政区界桩、界碑应以点表示,属性包括编号和类型等内容。
6.7.2.3各级行政区域应以范围线构面表示,属性包括行政区划代码等内容,其中行政区划代码属性
必填。
6.7.2.4自然、文化保护区域、国有农场、林场、牧场区域、开发区等功能区应以范围线构面表示,
属性包括行政区划代码属性。
6.7.2.5自然、文化保护区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界线、开发区等功能区界应以线表示,属性包
括界线代码等内容。
6.7.2.6自然、文化保护区界桩、界碑应以点表示,属性包括编号和类型等内容。
6.7.2.7村界—已定界、村界—未定界应以线表示,属性包括界线代码等内容。
6.7.2.8村界—界桩、界碑应以点表示,属性包括编号和类型等内容。
6.7.2.9飞地名称应以点表示。
6.8地貌
6.8.1总体要求
6.8.1.1等高线应连续不间断表示。
6.8.1.2高程点应在明显地物点或地形特征点上表示。
6.8.2具体要求
6.8.2.1等高线、水下等高线应以线表示,属性包括高程等内容,其中高程属性必填。
6.8.2.2高程点、非地形高程点、水下高程点应以点表示,属性包括高程等内容,其中高程属性必填。
6.8.2.3比高点应以点表示,属性包括比高和类型等内容,其中比高属性必填。
6.8.2.4特殊高程点应以点表示,属性包括类型、描述等内容,其中描述属性必填。
6.8.2.5独立石不依比例尺的应以点表示,依比例尺应以轮廓线表示。属性包括比高等内容,其中比
高属性必填。
6.8.2.6土堆不依比例尺的应以点表示,依比例尺的应以范围线表示;石堆不依比例尺的应以有向点
表示,依比例尺的应以范围线表示。属性包括比高等内容,其中土堆比高属性必填。
6.8.2.7土质陡崖、土质有滩陡岸、石质陡崖、石质有滩陡岸应以有向坎顶线和范围线表示,属性包
括比高等内容,其中比高属性必填。
6.8.2.8土质无滩陡岸、石质无滩陡岸应以有向线表示,属性包括比高等内容,其中比高属性必填。
6.8.2.9陡石山、露岩地、平沙地等应以范围线构面表示。
6.8.2.10沙土崩崖、石崩崖、滑坡应以有向上缘线和范围线表示。
6.8.2.11山脊线、山谷线、变坡线、高程推测区范围线、等高特征线应以线表示。
6.8.2.12斜坡应以有向坡顶线和范围线表示。
6.8.2.13田坎、路堑、沟堑、路堤应以有向坎顶线和范围线构面表示,属性包括类型等内容,其中类
型属性必填。
6.8.2.14石垄半依比例尺的应以线表示,依比例尺的应以范围线表示。
6.8.2.15土垄应以线表示,属性包括比高和宽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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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植被与土质
6.9.1总体要求
6.9.1.1有方位意义的小面积植被应以点表示。
6.9.1.2地类界和小面积、狭长的植被应以线表示。
6.9.1.3成片区域分布的植被、土质应以范围线构面表示。
6.9.2具体要求
6.9.2.1田埂应以线表示。
6.9.2.2地类界应以线表示,属性包括类型等内容。
6.9.2.3稻田、旱地、菜地应以范围线构面表示。
6.9.2.4水生作物地应以范围线构面表示,属性包括类型和状态等内容。
6.9.2.5台田、条田、果园应以范围线构面表示,属性包括类型等内容,其中类型属性必填。
6.9.2.6经济作物地园地不依比例尺应以点表示,依比例尺的应以范围线构面表示。
6.9.2.7桑园、茶园应以范围线构面表示。
6.9.2.8其他园地应以范围线构面表示,属性包括类型等内容。
6.9.2.9成林应以范围线构面表示,属性包括树高等内容。
6.9.2.10密集灌木林、稀疏灌木林应以范围线构面表示,小面积灌木林应以点表示,狭长灌木林应以
线表示。
6.9.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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