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09/T 277-2023 园林树木白粉病防治技术规程
DB1309/T 277-2023 Control and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White Powdery Mildew of Garden Tree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3年05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020
CCSB16
1309
沧州市地方标准
DB1309/T277—2023
园林树木白粉病防治技术规程
2023-05-08发布2023-06-08实施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309/T277—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沧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沧州波恩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青、杨林、王秀茹、司艳娥、王娟、冯晓永、张庆革、韩梦秋、何立贤、康
丽、王炳庆、刘丽华、单晓娟。
I
DB1309/T277—2023
园林树木白粉病防治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园林树木白粉病防治的病原种类及发生规律、病情调查、防治技术及防效调查。
本文件适用于沧州区域园林树木白粉病防治。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8321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病原种类及发生规律
4.1寄主及病原菌种类
园林树木白粉病主要寄主病原种类及发生情况见附录A。
4.2发生规律及症状
园林树木白粉病发生规律及症状见附录B。
5病情调查
5.1标准地的设置
在发生白粉病的林地内,每50亩~100亩设置1块面积为1亩的标准地;绿化带每3km~5km设置1块面
积不小于0.1亩的标准地。
5.2标准株的确定
在标准地内,片林采用平行线、Z字型或五点抽样方法随机抽取30株;绿化带每隔3株~5株选1株,
随机抽取10株做为标准株。
5.3调查时期
在白粉病易发期,4月~6月、8月~10月进行病情调查。
5.4调查方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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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个标准株上从南北两个方向各随机抽取1个枝条,枝条长度不低于50cm,详细调查整个枝条全部
叶片,将白粉病的发生情况填入园林树木白粉病调查表见附录C。
5.5危害程度划分及防治阈值
5.5.1病情指数
病情危害指数R按下式计算。
病情危害指数R=Σ(各级病情叶数×各级代表值)调查叶片总数×最高级代表值×100
5.5.2危害程度划分
5.5.2.1园林树木白粉病单叶病情分级标准及赋值见附录D。
5.5.2.2园林树木白粉病发病程度划分标准见附录E。
5.5.3防治阈值
5.5.3.1发病前或发病初期监测,当病情指数大于0时应进行防治。
5.5.3.2第一次发病高峰期监测,当病情指数大于5时应进行防治。
5.5.3.3第二次发病高峰期监测,当病情指数大于20时应进行防治。
6防治技术
6.1防治原则
按照“预防为主、科学防控”的原则,以提高园林树木生长势为核心,加强园林管理为基础,发病
前期和发病初期药剂防治为重点的综合防治策略。药剂的使用应符合GB/T8321中的规定。
6.2防治措施
6.2.1营林措施
园林树木的配植采用混交方式,合理确定栽植密度。
6.2.2检疫措施
园林树木栽植前,严格进行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
6.2.3栽培措施
加强肥水管理,合理修剪,清除染病落叶并及时销毁。
6.2.4药剂防治
6.2.4.1早春结合清园喷施3°Bé~5°Bé石硫合剂1次。
6.2.4.2发病前,喷保护性杀菌剂两次,间隔7d~10d,选择50%百菌清可湿性粉剂500倍~600倍液、
80%代森锰锌可湿性粉剂800倍液,轮换使用。
6.2.4.3发病期,达到防治阈值时,选择5%已唑醇微乳剂2000倍~2500倍液、30%嘧菌酯悬浮剂2500
倍液、25%乙嘧酚磺酸酯微乳剂600倍液,连喷2次至3次,间隔7d~10d,轮换使用。
7防效调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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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调查时间
防治前进行发病情况调查。施药后5d~10d进行防治效果调查。
7.2调查方法
7.2.1标准地的设置按照5.1的规定执行。
7.2.2标准株的确定按照5.2的规定执行。
7.2.3调查方法按照5.4的规定执行。
7.3防治效果
防治效果按下式计算。
防治效果(%)=对照病情指数−处理病情指数对照病情指数×100%
7.4合格指标
7.4.1发病前或发病初期,防治效果达到95%以上为合格,未达到合格指标的应立即补防。
7.4.2第一次发病高峰期,防治效果达到90%以上为合格,未达到合格指标的应立即补防。
7.4.3第二次发病高峰期,防治效果达到85%以上为合格,未达到合格指标的应立即补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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