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1717-2012 乘客电梯应急处置导则

DB34/T 1717-2012 Passenger elevator emergency handling guidelines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1717-2012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2-11-06
实施日期
2012-12-06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乘客电梯突然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急处置的一般要求、主要程序、现场处置方法和处置装备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乘客电梯突然发生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置。 本标准不适用于私人住宅自用的电梯。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安庆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黄山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起草人:
汪艳娥、查正发、江平、曾杰、孙惟宁、杨国斌、蔡燕、王贺涛、吴闯、朱灯明。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140.90

Q78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1717—2012

乘客电梯应急处置导则

Emergencyresponseguidelinesforpassengerelevator

2012-11-06发布2012-12-06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1717—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安庆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黄山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艳娥、查正发、江平、曾杰、孙惟宁、杨国斌、蔡燕、王贺涛、吴闯、朱灯

明。

I

DB34/T1717—2012

乘客电梯应急处置导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乘客电梯突然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急处置的一般要求、主要程序、现场处置方法和处置

装备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乘客电梯突然发生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置。

本标准不适用于私人住宅自用的电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G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

TSGZ6001-200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紧急情况emergency

电梯突然发生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的状态,包括困人、开门运行、蹲底、冲顶、剪切夹人、

伤人和遭受火灾、地震等情形。

3.2

电梯故障elevatorfault

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因机械、电气及其它原因等造成电梯规定的某些使用功能丧失现象。故障可能

成为事故隐患,如不及时消除,则会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

3.3

电梯事故elevatoraccident

在电梯使用、维修、维护保养、改造或检验过程中因设备自身或外在(人为)因素导致发生损毁、

失效、故障而造成人员被困、伤亡、财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等后果的突发事件的总称。

3.4

使用单位elevatoruserunit

1

DB34/T1717—2012

使用电梯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电梯使用单位。出租电梯,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租赁

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出租人为电梯使用单位。住宅小区中的共有电梯,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聘请的物业管理单位作为电梯使用单位。

4紧急情况类型

4.1电梯轿厢困人

运行中的电梯会因供电线路故障、限电、电梯设备老化等因素,在运行中停梯,致使乘客被困在轿

厢内。

4.2冲顶、蹲底

电梯上行或下行超速,超出最高或最低层站,使对重或轿厢落在缓冲器上,发生冲顶或蹲底,致使

乘客被困在轿厢内。

4.3剪切夹人

电梯开门运行或蹲底,在人员进出轿厢时,会造成进出电梯人员发生剪切事故;如果电梯由于故障

在运行中停梯,由于施救不当也会造成人员被挤压在轿厢与井道之间。

4.4进水

电梯楼层、井道进水。

4.5火灾

建筑物、井道内或电梯轿厢发生火灾。

4.6地震

由于地震时可能造成电梯停电、电梯各部件发生变形、移位,井道内的导轨变形,导致电梯无法运

行。

5一般要求

5.1乘客电梯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电梯使用单位为第一责任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

案。

5.2实施应急处置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进行现场的勘测和查验,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5.3电梯发生故障可由电梯使用单位应急救援机构进行处置。电梯使用单位无法处置时必须选择取得

相应资格的专业应急救援单位(队伍)进行处置。

5.4使用单位必须提供现场作业必备的安全保证条件。现场作业处置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有专人

现场监督,并配合专业应急救援单位(队伍)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5.5使用单位必须对专业应急救援单位(队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协助专业处置单位(队伍)进

行现场的勘测和查验。

5.6专业应急救援单位(队伍)须满足以下条件:

a)必须取得省级以上相应施工资质或者经过电梯专业培训的消防部门;

2

DB34/T1717—2012

b)必须具有至少二名应急处置作业人员;

c)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工具和器材;

d)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救援作业指导书。

5.7应急处置作业人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a)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文化程度;

b)身体健康,无恐高、癫痫、残疾等影响本岗位正常工作的病症;

c)从事电梯或设备检修、维修工作3年以上(含3年)。

5.8应急处置作业人员应当按照TSGZ6001-2005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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