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1120-2022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2/ 1120-2022 DB12/ 1120-2022 Emission standards for air pollutants in steel industry

天津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 1120-2022
标准类型
天津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2-04-13
实施日期
2022-05-01
发布单位/组织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20

CCSZ60

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1120—2022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rionandsteelindustry

2022-04-13发布2022-05-01实施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DB12/1120—2022

目次

前言...........................................................................III

1适用范围.............................................................................4

2规范性引用文件.......................................................................4

3术语和定义...........................................................................5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7

5污染物监测要求......................................................................11

6实施与监督..........................................................................14

II

DB12/1120—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钢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钢铁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

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钢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钢铁工业

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噪声、本标准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孙猛、郑涛、刘佳泓、洪礼楠、陈曼丁、黄荣霞、邓小文、陈魁、展先辉、周莹、

刘魏林、刘茂辉、翟浩杰、郜计欣、毛树生、赵宁、吴宇峰、王真、文亦青、张莹、王成、李晓曼、张

骥。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I

DB12/1120—2022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和焦化工业中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钢铁和焦化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和焦化工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

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4669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14678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及修改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及修改单

HJ/T2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2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3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4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α)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7.2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479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及修改单

HJ482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483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4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44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549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4

DB12/1120—2022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6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7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690固定污染源废气苯可溶物的测定索氏提取-重量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84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

HJ956环境空气苯并(α)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1007固定污染源废气碱雾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1076环境空气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1077固定污染源废气油烟和油雾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DB12/52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炼焦

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为

焦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艺过程。

[来源:GB16171-2012,术语和定义3.1]

3.2

烧结

铁粉矿等含铁原料加入熔剂和固体燃料,按要求的比例配合,加水混合制粒后,平铺在烧结机台车

上,经点火抽风,使其燃料燃烧,烧结料部分熔化粘结成块状的过程。

[来源:GB28662-2012,术语和定义3.1]

3.3

球团

铁精矿等原料与适量的膨润土均匀混合后,通过造球机造出生球,然后高温焙烧,使球团氧化固结

的过程。

[来源:GB28662-2012,术语和定义3.2]

3.4

炼铁

采用高炉或直接熔融还原炉等,经过加热、还原、熔化、造渣、渗碳、脱硫等一系列物理化学过程,

最后生成液态炉渣和生铁的生产过程。

5

DB12/1120—2022

[来源:GB28663-2012,术语和定义3.1,有修改]

3.5

炼钢

将炉料(如铁水、废钢、海绵铁、铁合金等)熔化、升温、提纯,使之符合成分和纯净度要求的过

程,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铁水预处理、熔炼、炉外精炼(二次冶金)和浇铸(连铸)。

[来源:GB28664-2012,术语和定义3.1]

3.6

轧钢

钢坯料经过加热通过热轧或将钢板通过冷轧轧制成所需要的成品钢材的过程,也包括在钢材表面涂

镀金属或非金属的涂、镀层钢材的加工过程。

[来源:GB28665-2012,术语和定义3.1]

3.7

标准状态

烟气在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标准状

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来源:GB28665-2012,术语和定义3.4]

3.8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

管线等大气污染物泄漏。

[来源:GB4915-2013,术语和定义3.11]

3.9

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来源:GB13223-2011,术语和定义3.3]

3.10

热处理炉

将钢铁材料加热到轧制温度,或放在特定气氛中加热至工艺温度并通过不同的保温、冷却方式来改

变表面或内部组织结构性能的热工设备,包括加热炉,以及退火炉、淬火炉、正火炉、回火炉、固溶炉、

时效炉、调质炉等其他热处理炉。

[来源:GB28665-2012修改单,一]

3.11

排放限值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无组织排放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

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2

密闭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13

封闭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可以封闭的区域或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

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6

DB12/1120—2022

3.14

新建企业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

3.15

现有企业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标准实施时间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排放限值。

4.2有组织排放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有组织排放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mg/m3,二噁英类、

生产工序或设施污染物项目

苯并(α)芘除外)

颗粒物10

二氧化硫30

焦炉烟囱非甲烷总烃50

氮氧化物(以NO2计)150

氨a8

颗粒物10

装煤二氧化硫70

苯并(α)芘(μg/m3)0.3

颗粒物10

推焦

二氧化硫30

颗粒物10

干法熄焦

二氧化硫50

炼焦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及转运及其他

颗粒物10

需要通风的生产设施

颗粒物10

二氧化硫30

管式炉等燃用煤气的设施

氮氧化物(以NO2计)150

氨a8

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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