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669-2019 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规范

DB32/T 3669-2019 The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 for people's mediation commissions

江苏省地方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3669-2019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12-04
实施日期
2019-12-25
发布单位/组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江苏省司法厅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场所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范、档案管理和调解宣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民调解工作室可参照执行。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起草人:
梁武华、张书、周波、顾长青、张敏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 字数:24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03.160

A0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3669—2019

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specificationofcommitteeforpeople'smediatio

2019-12-04发布2019-12-25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2/T3669-2019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场所建设..........................................................................1

3组织建设..........................................................................1

4队伍建设..........................................................................2

5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范..........................................................5

6档案管理..........................................................................9

7调解宣传..........................................................................9

附录A(规范性附录)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10

附录B(规范性附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条件.........................................11

附录C(规范性附录)人民调解协议书要求.............................................12

I

DB32/T3669-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武华、张书、周波、顾长青、张敏。

II

DB32/T3669-2019

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场所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范、档

案管理和调解宣传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企(事)

业单位、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民调解工作室可参照执行。

2场所建设

2.1应有固定的办公用房,设置15㎡以上的固定调解室,配有满足工作需要的通讯、电脑、办公桌椅、

档案柜等日常办公设备,有统一印章。

2.2对外挂有人民调解组织名称标牌,各类调解组织名称见附录A。标牌由人民调解徽章、调解组织

名称汉字及拼音组成,标准规格为60cm×40cm。

2.3调解室应设置“调解员”、“记录员”、“当事人”的席卡。悬挂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和

调解文化字幅。

2.4应将人民调解员名单、联系方式、调解工作任务、纠纷受理范围、工作原则、工作流程、工作纪

律、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公示。

3组织建设

3.1产生方式

3.1.1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及委员产生方式包括:

——由县(市、区)设立;

——委员由所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推选产生。

3.1.2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及委员产生方式包括:

——由乡镇(街道)设立;

——委员由所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推选产生。

3.1.3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及委员产生方式包括:

——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

——委员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或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3.2备案及信息公开

3.2.1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设立、变更或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名称、地址及人民调解员名单,向

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3.2.2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员组成、调整情况定期通报同级人民法院,

并通过报刊、网络或其他公共平台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应与向人民法院通报的内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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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队伍建设

4.1人员来源及配备

4.1.1人民调解员主要来源于下列人员:

a)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b)可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察、公务员、教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律师、公证员、基

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热心公益事业、品行良好、具有群众基础和调解能力的人员,成为特聘调

解员或调解工作志愿者。

4.1.2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调解员不少于5名,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

专职调解员不少于2名,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调解员不少于1名。

4.2任职条件

人民调解员应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成年公民担任:

a)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

b)品行端正,办事公道;

c)有群众威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d)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

e)能熟练操作江苏省人民调解信息系统;

f)担任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或者经历。

4.3人员聘任

4.3.1对专职人民调解员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集中招聘,由聘用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保障。

4.3.2新聘用的人民调解员由县(市、区)司法局进行入职培训,培训结束经考试合格的人员试用期

为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4.3.3聘用期为1-3年,在聘用期内违反调解工作纪律,或不能履行调解职责,应解聘。聘用期满后,

根据双方意愿以及工作需要可续聘。

4.4教育培训

4.4.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分级负责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全省人民调解员培训规划,组织人民调解员示范培训,建立培

训师资库等;

——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县(市、区)、乡镇(街道)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骨干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负责等级评定晋升一、二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

——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乡镇(街道)、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骨干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负责等级评定晋升三、四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新

招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岗前培训,指导和组织司法所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

4.4.2培训类别和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初任人民调解员应参加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参加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晋级后应参加晋级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

——继任人民调解员应参加年度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培训时间不

少于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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