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XAEPI 18-2023 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合规管理指南 铸造工业

T/SXAEPI 18-2023 Industri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mpliance Management Guide for Foundry Industry

团体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2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T/SXAEPI 18-2023
标准类型
团体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8-18
实施日期
2023-08-18
发布单位/组织
-
归口单位
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适用范围
范围:本文件给出了铸造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合规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管理内容及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铸造工业企业项目前期、建设期、运营期及退役期的全生命周期各项环境管理活动。本文件不适用于铸造用生铁企业,以及铸造企业内的高炉及烧结、球团工序; 主要技术内容:本文件给出了铸造企业“前期、建设期、运营期及退役期的全生命周期”的合规管理内容及要求,为规范铸造企业环境管理行为,引导铸造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件可适用于指导相关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铸造企业、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开展铸造行业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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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山西晋环科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省生态环境规划和技术研究院、山西省铸造行业协会、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三高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起草人:
高晶霞、高建军、程娟、王明帅、霍欢欢、李英、李晓渊、胡敏、吴俊松、薛明霞、王录才、邓皓、张长斌、孙巍、王睿、张志峰
出版信息:
页数:2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01

CCSZ05

SXAEPI

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

T/SXAEPI18—2023

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合规管理指南

铸造工业

Guidelinesforenvironmentalprotectioncompliancemanagementofindustrial

enterprises—Metalfoundryindustry

2023-8-18发布2023-8-18实施

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

T/SXAEPI18—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总体要求............................................................................2

5合规管理内容及要求..................................................................2

附录A(资料性)典型铸造企业产排污环节及环境监管要点.................................9

附录B(资料性)铸造企业环保档案管理目录............................................12

附录C(资料性)铸造企业全生命周期环境保护合规管理流程..............................13

附录D(资料性)铸造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流程....................................14

附录E(资料性)铸造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流程..........................................15

附录F(资料性)铸造企业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16

参考文献.............................................................................17

I

T/SXAEPI18—2023

前言

本文件参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晋环科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省生态环境规划和技术研究院、山西

省铸造行业协会、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三高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晶霞、高建军、程娟、王明帅、霍欢欢、李英、李晓渊、胡敏、吴俊松、薛

明霞、王录才、邓皓、张长斌、孙巍、王睿、张志峰。

II

T/SXAEPI18—2023

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合规管理指南

铸造工业

1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铸造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合规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管理内容及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铸造工业企业项目前期、建设期、运营期及退役期的全生命周期各项环境管理活

动。本文件不适用于铸造用生铁企业,以及铸造企业内的高炉及烧结、球团工序。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5085.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8959铸造防尘技术规程

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18894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34330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36600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39198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

GB39726-2020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169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T393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94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

HJ111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

HJ1200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

HJ1209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HJ1251-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金属铸造工业

HJ1259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

HJ1276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HJ1292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HJ202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DA/T38档案级可录类光盘CD-R、DVD-R、DVD+R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

DB14/T2539重点用车单位移动源大气污染防治门禁视频系统建设要求

1

T/SXAEPI18—2023

T/CFA030802.2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T/CFA030823铸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T/CFA0310021铸造企业规范条件

T/SXAEPI1-2021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合规管理指南

3术语和定义

T/SXAEPI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铸造工业

指生产各种金属铸件的制造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归属C33金属制品业,

分类为C3391黑色金属铸造和C3392有色金属铸造。黑色金属铸造指铸铁件、铸钢件等各种成品、半成

品的制造;有色金属铸造指有色金属及其合金铸件等各种成品、半成品的制造。

[来源:GB39726-2020,3.1]

3.2

铸造工业企业

指生产各种金属铸件制造的企业,包括黑色金属铸造企业和有色金属铸造企业。以下简称铸造企业。

[来源:HJ1251-2022,3.2]

4总体要求

4.1铸造企业环境保护合规管理应符合T/SXAEPI1中总体要求。

4.2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HJ91.1、HJ/T397的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应符合GB15562.1、GB15562.2、HJ1276的要求。

4.3对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辐射及生态破坏等采取治理和恢复措施。典型铸造企业

主要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产生环节及污染物种类见附录A。

4.4污染治理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暂停运转、闲置或者拆除、改造、更新治理设施,必须事

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企业需做好生产及环保设施处于异常(如检修、开停

机、事故状态下)情况时污染物的收集和处置。

4.5对全生命周期环境保护相关资料存档备查。企业环保档案管理参考清单见附录B。

4.6依法依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进行信息公开。

4.7铸造企业宜参照T/SXAEPI1的要求,建立环境保护合规管理体系。针对企业环境保护合规管理

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定期开展环境保护合规诊断,进行考核评价、提出整改要求并完善。合规诊断

可以企业自行组织考核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考核评价。

5合规管理内容及要求

5.1管理内容

铸造企业环境保护合规管理包括项目前期、建设期、运营期和退役期全生命周期的环境保护合规

管理。全生命周期环境保护合规管理流程见附录C。

5.2管理要求

5.2.1项目前期

5.2.1.1项目决策

5.2.1.1.1铸造企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市场

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生态环境部关于推动铸造和锻压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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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规划、产业规划、产业园区规划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5.2.1.1.2建设项目选址

在项目决策期间,宜按以下要求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合规性分析。

a)项目选址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

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三线一单”、其他产业和行业相关规划等的规定。新建涉及工业

炉窑的铸造企业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入区,布局在依法设立的产业园区内。

b)铸造企业需结合T/CFA0310021、环境保护目标分布、环境制约因素、原辅料及产品运输条件

等进行选址。

c)应符合经批准的规划、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相关要求。

d)铸造企业生产场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5.2.1.1.3其他

建设项目的类型、布局、规模、原辅料、工艺与装备、资源能源消耗、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措施符

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HJ1292、T/CFA0310021等国家和地方管理要求,符合经批准的规划、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相关要求。

5.2.1.2可行性研究

5.2.1.2.1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写生态环境保护章节,按照HJ1115、HJ1251、HJ1292等识别金

属熔炼、造型、制芯、浇注、砂处理及旧砂再生、清理、涂装、热处理、公用及辅助单元等相关生产工

序的生态环境影响因素和环节,针对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辐射等污染提出合理的

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措施,明确环保投资估算。

5.2.1.2.2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分析论证产品、原料、工艺路线选择,污染物产生与处置方式,资

源综合利用途径等是否符合清洁生产、低碳节能、循环经济等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5.2.1.3环境影响评价

5.2.1.3.1铸造企业建设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环评类别,按照

HJ2.1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并结合地方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规定程序报批

或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流程见附录D。

5.2.1.3.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

产工艺或防治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变动的,企业应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

动清单(试行)》,识别变动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报告书、报告表;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5.2.1.4初步设计

5.2.1.4.1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5.2.1.4.2按照T/CFA0310021的要求,编制生态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

定中防治环境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5.2.1.4.3初步设计方案宜选取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砂、

废渣、除尘灰等进行综合利用。

5.2.1.4.4初步设计中确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宜优先采用生态环境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的《重污染天

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应急减排措施》、HJ1115、HJ1292、T/CFA030823等推荐的可行工艺技术、

设备设施及技术参数。对于采用不属于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所列可行技术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5.2.2建设期

5.2.2.1施工期环境管理

5.2.2.1.1管理要求

铸造企业宜按照下列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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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b)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自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

设进度和资金。

c)对施工期长且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和涉及环境保护隐蔽工程的项目,宜组

织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建设项目中进行管线、罐区、地下池体(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

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场、危险废物贮存场防渗工程和其他处置场所防渗工程等环境保护隐蔽工

程的施工,宜委托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采取旁站、拍摄影像资料等现场监理的方式进

行记录。

5.2.2.1.2污染防治

项目施工期对施工期废水、扬尘、噪声和固体废物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a)对施工期产生废水集中收集,分类分质处理,回用或达标排放。在施工工地车辆出口设置车辆

冲洗平台,做到全覆盖冲洗,洗车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

b)落实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六个百分百”措施,位于城市规划区的建设项目按照HJ/T393的

要求开展建设期废气治理措施。施工中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地方环保管理要求的机

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c)对施工中产生的噪声、振动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和限制施工时段,防止施工噪声扰民。

d)对施工中产生的剩余土石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采取综合利用和污染

防治措施;鼓励企业优先建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暂存设施,施工固废及时妥善处置和在规范

场所暂存,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5.2.2.2排污口设置

按照本文件4.2的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a)按照HJ1115、HJ1251的要求,对金属熔炼(化)单元的冲天炉废气排气筒、铅基及铅青铜

合金熔炼(化)炉窑排气筒等主要排放口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典型铸造企业废气产排污环

节及自动监控设置见附录A.1。

b)铸造企业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典型铸造企

业废水产排污环节及废水排污口自动监控设置见附录A.2。

c)按照GB15562.2的规定,对铸造企业产生的废砂、化铁冲天炉熔炼废渣、以及砂处理及旧砂

再生、清理等环节产生的除尘灰等识别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设置标识标牌。按照

GB15562.2、HJ1276等相关规范对铸造企业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有机

溶剂等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等,

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典型铸造企业固体废物产排污环节见附录A.3。

d)在主要噪声排放车间、设备房外墙壁上设置噪声排放源标志牌。

e)需向外环境排放污废水的铸造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入河排污口审批手续,规范设置入河排

污口并设置废水排放口标志牌。

5.2.2.3排污许可证申领

5.2.2.3.1铸造企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

录》等确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按照HJ1115、HJ1251等规范填报、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申

领流程见附录D。

5.2.2.3.2铸造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HJ1251的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报当地生态

环境部门备案。

5.2.2.4环境风险应急管理

5.2.2.4.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铸造企业应按照HJ169、HJ941等文件

开展环境风险识别、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

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及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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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4.2铸造企业可按照GB18218、HJ169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源、风险物质识别排查,建立隐患

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5.2.2.5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5.2.2.5.1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等相关文件,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开展验收监测,并编

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5.2.2.5.2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调试前企业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并

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鼓

励企业参照T/CFA030802.2中的大气污染排放限值从严进行环境管理。

5.2.2.5.3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

式公开竣工日期、调试日期,公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并将验收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存档备查。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流程见附录F。

5.2.3运营期

5.2.3.1大气污染防治

5.2.3.1.1在废气处理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岗位操作手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污染治理设施

工艺流程图等标牌。

5.2.3.1.2开展定期巡检,保证各项废气收集管道无破损、无堵塞,金属熔炼(化)、造型、制芯、

砂处理及旧砂再生、表面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完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无偷排、漏排现象。企业可

参照T/CFA030802.2中的大气污染排放限值进行管理。若发生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实施修复或更换。

5.2.3.1.3定期检查金属熔炼(化)单元的冲天炉废气排气筒、铅基及铅青铜合金熔炼(化)炉窑排

气筒等主要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高清视频监控、门禁系统、分表计电设施等,加强与设备厂商、

日常运行维护单位的联系,确保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规范建立运行、维护记录等台账资料。

5.2.3.1.4污染治理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暂停运转、闲置或者拆除、改造、更新治理设施,

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企业需做好生产及环保设施处于异常(如检修、

开停机、事故状态下)情况时污染物的收集和处置。

5.2.3.1.5加强熔炼原辅材料预处理、金属熔炼(化)、造型、制芯、浇注、砂处理及旧砂再生、清

理、铸件热处理等生产工艺过程中无组织废气的精细化管理,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

减少无组织污染物的排放,确保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无异味、无积尘。

5.2.3.1.6涉VOCs(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使用等环节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无组织

排放管理,按照GB37822的要求执行。

5.2.3.1.7加强进出厂车辆、厂内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控,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

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及地方管理要求,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管理。属于重点用车单

位的按照DB14/T2539建设门禁视频系统。

5.2.3.1.8铸造企业宜积极主动实施改造,提升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等级,响应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

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

5.2.3.2水污染防治

5.2.3.2.1在废水处理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岗位操作手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污染治理设施

工艺流程图等标牌。

5.2.3.2.2定期开展厂区管网及生产设施的巡查和检修,确保废水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明管、明

渠无杂物覆盖,无跑冒滴漏。若发生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查明原

因,实施修复或设备更换。

5.2.3.2.3安装废水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应加强与设备厂商、日常运行维护单位的联系,确保自动

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规范建立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等台账资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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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3噪声污染防治

5.2.3.3.1在噪声排放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岗位操作手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标牌。

5.2.3.3.2开展定期巡检,保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隔声、吸声设施无破损。若噪声治理

的设施、措施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实施修复。

5.2.3.4工业固体废物

5.2.3.4.1按照GB5085.7、GB34330等标准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对产生的除产品和副产品

以外的物质,进行固体废物鉴别及属性识别。铸造行业常见固体废物属性识别结果见附录A.3。

5.2.3.4.2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按照GB18597、GB18599、HJ2025等的规

定执行。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其贮存过程

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及设置场所按照GB18597的

规定执行。

5.2.3.4.3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标识标牌的设置应符合GB15562.2的规定。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

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

5.2.3.4.4宜对熔炼废渣、废砂、除尘灰等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5.2.3.4.5工业固体废物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委外转移利用、处置。

工业固体废物委外转移利用处置宜满足以下要求。

a)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委托外单位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前,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及

技术能力,并签订污染防治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污染防治要求和责任主体。

b)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转移危险废物的,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

子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5.2.3.4.6需要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5.2.3.4.7按照HJ1259,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5.2.3.5土壤环境管理

5.2.3.5.1铸造企业厂界范围内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36600等的管控要求。

5.2.3.5.2列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铸造企业,应按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HJ1209等相关要求,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

与监测、风险评估与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与修复、有毒有害物质风险防控等,并公开相关信息。

5.2.3.6辐射防护要求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的辐射防护按照GB18871的要求执行。

5.2.3.7生态保护与修复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场地硬化、绿化。

5.2.3.8重污染天气应对

铸造企业宜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

急预案,采取对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5.2.3.9碳排放管控

依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列为重点排放单位的铸造企业,应开展温室气

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并制定监测计划。

5.2.3.10清洁生产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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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企业宜按照清洁生产相关要求,结合地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

业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宜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工艺和设备,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

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实现清洁生产。

5.2.3.11排污许可证后管理

5.2.3.11.1自行监测

铸造企业应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

a)铸造企业按照规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定期进行比对监测。

b)按照已备案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在省级或设区的市级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开自行监测信息,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5年。

5.2.3.11.2台账记录

铸造企业应依法依规建立台账记录。

a)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包

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b)按照HJ1115、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并存档原辅料信息、燃料信息、

污染监测原始结果等。

c)铸造企业应根据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动态流向,建立各环

节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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