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1022-2008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规范

DB37/ 1022-2008 Fire safety evacuation sign installation regulations

山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 1022-2008
标准类型
山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8-09-17
实施日期
2008-11-01
发布单位/组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220

C8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1022-2008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规范

StandardOnFireSafetyEvacuationSingsInstallation

2008-09-17发布2008-11-01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7/1022-2008

前言

本标准的4、5.1、5.2、5.5、6.1.1、6.1.2、6.1.3、6.2~6.7、6.10、8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

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附录A、B、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山东燎原发光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亓延军、董新明、黄凤梅、王海港、孙厚杰、蔡广忠

I

DB37/1022-2008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规范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内部装修工程,正在使用的民用、工业建筑及城市隧道中消防安

全疏散标志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3安全色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

GB15630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要求

GB17945消防应急灯具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用于火灾时对人员安全疏散起指示作用的标志。

3.2

疏散指示标志

用于指示疏散方向和(或)位置、引导人员疏散的标志,一般由疏散通道方向标志、疏散出口标志

或两种标志组成。

3.3

疏散导流标志

疏散指示标志的一种,能保持疏散人员视觉连续,并引导人员通向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

标志。

3.4

警示标志

警告和提示疏散人员采取安全疏散行为的标志。

3.5

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通过电源和场致发光方式发光显示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3.6

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通过光源照射,并在光源消失后仍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发光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1

DB37/1022-2008

3.7

电光源自发光一体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电光源型和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相结合的产品。在电源正常使用情况下,通过电致发光方式显

示消防安全疏散指示信息,在电源中断情况下,以蓄光自发光方式显示消防安全疏散指示信息。

4一般规定

4.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人员特点、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

定,并应确保标志设置的完整、准确。

4.2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活动门、窗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及易被

遮挡的位置(本标准另有规定者除外)。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正面或其临近不得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

物。

4.3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应避免出现标识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尽量用较少的标志把必

需的信息表达清楚。

4.4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沿火灾发生时人员逃生的最佳路线设置。当设置在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时,

应沿疏散路线保持人员视觉的连续性。

4.5设置的电光源型或电光源自发光一体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当其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应能在5s

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或蓄光源。

4.6在联合设置电光源型和蓄光型等类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系统中,蓄光型等其它类型的消防安全

疏散标志宜用作辅助标志。

4.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选用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

5设置场所

5.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a)高层民用建筑;

b)地下、半地下民用建筑;

c)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d)图书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多功能礼堂等场所;

e)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除外);

f)高层厂房(仓库);

g)甲、乙类厂房及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人的丙类厂房;

h)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i)火车站、汽车站、码头、飞机场的候车(船、机)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城市交通隧道;

j)商场(市场)、宾馆(饭店)等公共聚集场所。

5.2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

续的电光源、电光源自发光一体型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a)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b)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c)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d)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e)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f)城市交通隧道的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

g)其它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5.3下列建筑或场所中疏散楼梯间宜在墙面或楼梯的踏面和踢面上连续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并

保持视觉连续:

2

DB37/1022-2008

a)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b)高层医院、高级旅馆;

c)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博物馆、会展中心、综合楼、

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d)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普通的旅馆、办公楼;

e)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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