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1012-2008 轻型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
DB37/T 1012-2008 Lightweight electric vehicle 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08年06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43.140
T99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1012-2008
轻型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
2008-06-18发布2008-XX-XX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7/T1012-2008
前言
本标准概念、术语主要依据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B1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
术条件》,并参照了部分自行车及家用电器的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山东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青岛澳柯玛电
动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耿博洋、孙积凯、李忠科、刘国强、陈威、徐泉来。
I
DB37/T1012-2008
轻型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电动车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
规则、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电能驱动的轻型电动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565自行车安全要求
GB/T3566自行车装配要求
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4706.18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电池充电器的特殊要求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GB7258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合本标准。
3.1
轻型电动车
以蓄电池作为动力源,具有一个方向轮和一个驱动轮能实现电动行驶功能,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25km/h,整车整备质量40kg~78kg的轻型电动车(以下简称电动车)。
3.2
剩余电量显示.
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显示剩余电量。当剩余电量低于下限值时,通过信号装置提醒驾驶员。
3.3
蓄电池
能将所获得的电能以化学能的形式贮存并可以将化学能转变为电能的一种电化学装置,它可以反复
充电和放电。
3.4
一般目测检查
用肉眼观察来证实产品存在或不存在与相关标准有明显不符合的缺陷。
4产品型号
电动车型号由企业代号、规格代号、产品代号、设计顺序号、改进代号组成。
1
DB37/T1012-2008
LEB—
改进代号:A、B、C、
设计顺序号1、2、3、……
产品代号
规格代号
企业代号
4.1企业代号
用企业或商标名称中汉字的大写汉语拼音缩写字母表示。
4.2规格代号
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代号。用数字直接表示以瓦(W)为单位的驱动电机的额定功率。
4.3产品代号
电动车产品代号为LEB(Lightelectricbicycles的首字母缩写)。
4.4设计顺序号
企业代号、规格代号、产品代号相同的基本型车辆的设计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1、2、3……依次
表示三轮车的设计顺序,当设计序号为1时应省略。设计序号用间隔符号“-”与前面的代号隔开。
4.5改进代号
三轮车改进的代号,用于区别车辆的特征、系列。用大写英文字母A、B、C~X、Y、Z表示(其中
I、O、Q字母不能使用)。
示例:澳柯玛公司生产、电动机额定功率240W、第二次设计、第二次改进的电动车:AKM240LEB-2B。
5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
载重型电动三轮车的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指标的设置见附录A。
除本标准中已有规定的项目以外,其余的项目,可根据需要自行选定。
6要求
6.1基本要求
6.1.1最高车速
电动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5km/h。
6.1.2续行里程
电动车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少于35km。
6.1.3爬坡能力
电动车爬坡能力应不小于4°。
6.1.4最大行驶噪声
电动车以最高车速匀速行驶时的噪声应不大于65dB(A)。
6.1.5百公里电耗
电动车在额定载重条件下以最高车速电动行驶100km的电能消耗应不大于2.5kW·h。
6.1.6减震功能
轻型电动车应具有前、后减震功能。
6.1.7道路行驶试验
电动车需经200km道路行驶试验,试验过程中不应发生整车及各零部件的断裂和电器控制系统各部
件的损坏或失效,试验后不应丧失其电动行驶功能。
6.2整车安全要求
2
DB37/T1012-2008
6.2.1最小转向圆直径
电动车的最小转向圆直径应不大于4m。
6.2.2制动性能
电动车以20km/h车速行驶时,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m。
6.3电器系统
6.3.1电器装置
电动车选用的电器装置应有符合GB4706.1-2005标准的质量证明。并应安装到位、极性正确,电
器配件应与电流量相适应。线路中各结点必须接触良好,焊接处必须牢固可靠。电器元件的安装固定应
牢固可靠。蓄电池的装卸及连接应方便、并有明显的极性标识。
6.3.2绝缘性能
电动车的电器系统应采取防护措施,所有接线均不应裸露。电动车的带电部位与非带电部位之间应
有足够的绝缘强度。在500V常态下的绝缘电阻不小于2MΩ。
6.3.3蓄电池标称电压
电动车的蓄电池标称电压应不大于60V。
6.3.4蓄电池密封性
电动车的蓄电池应有良好的密封性,在正常安装位置条件下充放电时不应有渗漏现象。
6.3.5过电流保护装置
电动车应至少设置一个电路过电流保护装置,当电流过大时能切断车载电源的至少一个电极。这个
装置可以是主开关、切断装置或熔断器。
6.3.6制动断电装置
电动车应装有制动断电装置,在制动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流,恢复通电时,速度控制装置应从零位启
动。
6.3.7停车断电功能
电动车停车存放时,无论用斜撑支撑车辆、还是用中心撑支撑车辆,电动车应能自动切断电流。
6.3.8欠压、过流保护功能
电动车对电路系统的欠压、过流等情况,应有保护装置。
6.3.9充电器
6.3.9.1充电器基本要求
电动车选用的充电器装置应符合GB4706.18-2005标准的相关规定,或者有符合GB4706.18-2005
标准的质量证明。
充电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能安全地工作,即使在使用中出现可能的疏忽,也不引起对人员和周围环
境的危险。
应有充电指示及说明,并标明工作电压。
6.3.9.2充电器标示内容
充电器应标明输出电压、电流、输出端子的极性以及所适用的电池类型、数量、额定容量。
6.3.9.3充电器说明书
充电器应附有说明书,说明书内容必须包含:禁止给超出使用寿命的电池充电;充电过程中环境必
须通风良好等内容。
6.3.10照明及信号装置
电动车应具备符合规定的照明、鸣号、转向、制动等基本信号装置,并满足规定的安装要求。
6.4装配要求
6.4.1总体要求
a)电动车应按其型号要求组装,不得错装和漏装;
b)电动车各紧固件应紧固到位;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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