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XSES 0003-2024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T/GXSES 0003-2024 Soil and groundwater monitoring quality contro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key monitored soil and groundwater pollutant unit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3年10月
-
2024年03月
-
2025年11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 西壮族自治区百色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起草人:
- 苏荣、许园园、韦江慧、洪欣、米世侨、蒋建宏、张昱坤、黎宁、唐国滔、 黄红铭、谭芳维、龙旺、覃嫣、梁鹏、谢佳凝、黄小佳、庾乐、梁柳玲、梁华
- 出版信息:
- 页数:1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10
CCSZ10
GXSES
团体标准
T/GXSES0003—2024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
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qualitycontrolofsoilandgroundwater
monitoringinthevicinityofkeysoilpollutionsupervisionunits
2024-03-25发布2024-05-05实施
广西环境科学学会发布
T/GXSES0003—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监测方案编制.........................................................................2
5质量体系.............................................................................2
6人员要求.............................................................................2
7仪器与设备...........................................................................2
8样品采集.............................................................................3
9样品流转.............................................................................5
10样品制备............................................................................6
11样品分析测试........................................................................7
12质量评价...........................................................................10
附录A(资料性)精密度和正确度允许范围.......................................11
参考文献........................................................................13
I
T/GXSES0003—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广西环境科学学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
西壮族自治区百色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苏荣、许园园、韦江慧、洪欣、米世侨、蒋建宏、张昱坤、黎宁、唐国滔、
黄红铭、谭芳维、龙旺、覃嫣、梁鹏、谢佳凝、黄小佳、庾乐、梁柳玲、梁华。
II
T/GXSES0003—2024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质量控制涉及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的监测方案编制、人员要求、仪器与设备、样品采集、样
品流转、样品制备、样品分析测试、质量评价、质量体系等质量控制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其他工业企业周边
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32722土壤质量土壤样品长期和短期保存指南
GB36600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HJ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HJ586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1019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1209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keysoilpollutionsupervisionunits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
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确定纳入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
[来源:HJ1209—2021,3.2]
质量控制qualitycontrol(QC)
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
[来源:GB/T19000—2016,3.3.7]
疑似影响区potentialinfluencearea
工业企业厂界外,划定的用于监控其污染排放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的区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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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测方案编制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工作,识别和判断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
位可能对周边土壤或地下水的污染影响类型和污染物,制定满足现行土壤或地下水监测相关标准方法
和技术规范及监测任务要求的监测方案,并对监测方案的适用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
5质量体系
任务承担单位应按照GB/T27025、HJ630建立覆盖环境监测活动所涉及的全部场所、全部环节的质
量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应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6人员要求
监测方案编制人员
熟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相关标准方法和技术规范,掌握监测方案编制
相关要求,能全面、科学、合理地编制监测方案。
现场采样人员
经过技术培训及能力确认,熟悉采样和现场监测流程,掌握土壤及地下水采样、现场监测、样品保
存与流转的技术要求和相关设备的操作方法,了解水文地质和钻探知识。
实验室分析人员、校核人员
经过技术培训及能力确认,熟练使用相关分析仪器,具备样品制备、流转、保存、分析及数据处理、
质量控制等相应技术能力,能正确处理和判断检测结果。
检测报告审核人员
经过技术培训及能力确认,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具备对监测结果进行符合性
判定的能力,熟悉报告编制、报告审核等环节要求。
检测报告签发人员
熟悉报告审核签发程序,掌握较丰富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
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
上经历。
7仪器与设备
采样设备
7.1.1采样器具
7.1.1.1重金属土壤样品的采集宜使用塑料或木(竹)质铲、塑料或木质托盘,若使用金属工具,应
将与金属采样器接触部的土壤弃去;半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的采集宜使用不锈钢铲或表面镀特氟龙
的采样铲;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的采集宜使用非扰动采样器、一次性注射器或不锈钢专用采样器。
7.1.1.2地下水样品采集使用气囊泵、小流量潜水泵、惯性泵、蠕动泵及贝勒管等,应能在监测井中
准确定位,并能取到足够量的代表性水样。
7.1.2盛装容器
7.1.2.1盛装容器不能使样品受到沾污,不得引入待测目标物,盛装容器在使用前应经抽检合格,待
测目标物不得检出,抽检记录应予以保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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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2重金属土壤样品宜使用聚乙烯自封袋、广口玻璃瓶等盛装容器。半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宜
使用广口磨口棕色玻璃瓶、聚四氟乙烯衬垫棕色螺口玻璃瓶等盛装容器。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宜使用
具聚四氟乙烯衬垫的棕色螺口玻璃瓶等盛装容器。
7.1.2.3地下水样品盛装容器宜使用硬质玻璃瓶、聚乙烯瓶(桶)。
7.1.3便携式冷藏箱
冷藏箱容积应满足样品保存要求,具备温度显示功能(或内置经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的温度计),
保存温度应能达到4℃以下。
7.1.4现场监测
7.1.4.1土壤采样时,可视待测目标物和现场条件,对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进行初步快速
筛查。用于现场快速检测的仪器设备需经过定期检定或校准合格,确保其在有效期内使用。若选择便携
式光离子化检测仪(PID),应确保仪器的紫外灯电能高于目标化合物的电离电位。若选择X射线荧光
光谱仪(XRF),应根据地块污染情况和仪器灵敏度水平,设置仪器的最低检测限和报警限。
7.1.4.2地下水采样时,除现场监测项目(水位、水温、pH值等)的测定外,同时还应测定气温、描
述天气状况和收集近期降水情况。所有现场监测仪器使用前应进行校准,并定期维护。
实验室仪器设备
7.2.1对检测数据、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包括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参考数据、试剂、
消耗品、辅助设备或相应组合装置),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核查、检定或校准等方式,确认其满足检验检
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实验室在设备定期核查、检定或校准后应进行计量确认。
7.2.2仪器设备应授权专人管理,明确操作规程,定期做好使用和维护记录,保证仪器设备状态。
8样品采集
监测点位布设原则
根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污染影响类型识别结果分类布设监测点位,以尽可能捕获污染为原
则,尽量布设在可能受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影响较重的区域;若企业位于工业园区或集聚区,以企业
园区或集聚区中最外侧企业边界为起点划定疑似影响区,按疑似影响区中全部企业所涉及的影响类型
布设监测点;存在多种影响类型时,按各影响类型点位布设要求布设点位;布点区域重合时,区域内点
位可进行合并。
监测点位核查
监测开始前,应经过现场踏勘核查监测点位的代表性和采样的可行性。监测点位所在位置在允许范
围内(与目标坐标点位移距离一般不超过30m)优选采样点,多点混合采样坐标以中心点为准。
现场采样要求
8.3.1土壤采样
土壤样品采集表层(0cm~20cm)土壤。用于检测理化和重金属项目的样品采集混合样;用于检测
有机污染物的样品采集单点样。
8.3.2地下水建井及洗井
若在布点位置附近无满足要求的取水井或监测井,应按照HJ25.2和HJ164的要求建设并管理地下
水监测井,新建井应满足长期监测要求。建井洗井及采样前洗井应按照HJ164、HJ1019的要求进行质
量控制。在现场使用便携式水质测定仪对出水进行测定,浊度小于或等于10NTU时或者当浊度连续三次
测定的变化在±10%以内、电导率连续三次测定的变化在±10%以内、pH连续三次测定的变化在±0.1
以内;或洗井抽出水量在井内水体积的3~5倍时,可结束洗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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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地下水采样
地下水样品采集潜水含水层水样,一般情况下采样深度应在监测井水面0.5m以下,但当水中含有
重质非水相液体时,取水位置应在含水层底部和不透水层的顶部;水中含有轻质非水相液体时,取水位
置应在含水层的顶部。
8.3.4样品采集方法
8.3.4.1采集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时,应符合HJ1019及相关分析方法的技术要求,同时用预先加
入甲醇的样品瓶采集一份样品用于可能存在的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分析,采集过程注意以下事项:
a)禁止对样品进行均质化处理;
b)不应采集混合样;
c)应刮除土层表面约2cm的土壤(直压式取土器除外),在新露出的土层表面采集样品;
d)可使用采样器将约5g土壤样品转移至采样瓶中;
e)为防止样品沾污瓶口,可将硬纸板围成漏斗状,将样品装入样品瓶中。
8.3.4.2采集半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时,可使用采样铲将土壤转移至广口棕色玻璃瓶或聚四氟乙烯
衬垫棕色螺口玻璃瓶内并装满填实。采样过程注意以下事项:
a)剔除石块等杂质,保持采样瓶口螺纹清洁以防止密封不严;
b)采集不同土壤样品应更换手套,避免交叉污染;
c)如需采集混合样,应在各点采集等量土壤,置于托盘充分混拌后四分法分取土壤混合样。
8.3.4.3采集重金属土壤样品时,应剔除石块等杂质,可使用采样铲将土壤转移至广口玻璃瓶内,保
持采样瓶口螺纹清洁以防止密封不严;或者使用采样铲将土壤转移至聚乙烯自封袋内密封保存,然后再
套上布袋。土壤样品采样量应不少于2kg。
8.3.4.4地下水样品应按HJ164、HJ1019要求进行采集。已有管路监测井采样法适用于地面已连接
了提水管路的监测井的采样,普通监测井采样法适用于常规监测井的采样。
8.3.5现场平行样
每20个或每批次(少于20个样品/批次)样品应选择满足平行样品分析条件的测试项目(挥发性有
机物项目除外)至少采集2个现场平行样;土壤现场平行样应在土样同一位置采集,原则上选择企业周
边污染较重且可采集到足够样品量的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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