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893-201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DB11/T 893-2012 Geological Disaster Hazard Assessment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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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893-2012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2-09-27
实施日期
2013-01-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5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200

A75

备案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893—201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TechnlcaiCodeforAssessmentofGeologicalHazard

2012-09-27发布2013-01-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893—2012

目次

前言.................................................................................Ⅱ

1范围...............................................................................1

2术语和定义.........................................................................1

3基本要求义.........................................................................3

4现状评估与预测评估.................................................................5

5综合评估与适宜性评价..............................................................21

6评估报告..........................................................................22

附录A(规范性附录)地质灾害评估工作技术程序框图...................................24

附录B(规范性附录)北京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及项目重要性划分...................25

附录C(资料性附录)地面沉降估算...................................................28

附录D(资料性附录)活动断裂的调查.................................................30

附录E(资料性附录)滑坡调查、分类及评价...........................................31

附录F(资料性附录)泥石流的调查与评价.............................................37

附录G(资料性附录)不稳定斜坡的调查与评价.........................................41

附录H(资料性附录)评估报告.......................................................46

DB11/T893—2012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北京市地质研究所、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北

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俊峰、叶超、张建青、韦京莲、化建新、孙毅、刘德成、李燕飞、杜涛、陈昌

彦、张长敏、张建国、唐荣余、贾三满、高文新、覃祖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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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基本规定、地质灾害的现状与预测评估、综合评估与适宜

性评价、评估成果。

本标准适用于进行城镇(村庄)、开发区、厂矿规划及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地质灾害geologicalhazard

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面沉降、活动断裂、地裂缝、砂土液化、

崩塌、滑坡、泥石流、不稳定斜坡、采空塌陷、岩溶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

地质灾害危险性riskofgeologicalhazards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损失的程度。

2.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assessmentofgeologicalhazards

对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损失的综合估量。

2.4

致灾地质体geologicalbodyprobablyresultingin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2.5

致灾地质作用geologicalprocessprobablyresultinginhazards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2.6

地面沉降landsubsidence

由于地下水开采引发松散土层压缩,导致地面标高降低的地质现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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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活动断裂activefault

第四纪晚期以来有过活动的断裂,包括全新世活动断裂和晚更新世活动断裂。

2.8

全新世活动断裂holocenefault

距今1万年以来有活动的断裂。

2.9

晚更新世活动断裂epileistocenefault

距今1万年~12万年期间有活动的断裂。

2.10

地裂缝groundfissure

由于自然地质作用和人类工程活动造成的区域性的地面开裂的现象。

2.11

砂土液化sandliquefacation

地表下一定深度内可液化的饱和土层在地震力作用下产生的震动液化。

2.12

崩塌rock(soil)fall

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2.13

滑坡landslide

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2.14

泥石流debrisflow

大量泥沙、石块和水的混合体流动的现象。

2.15

不稳定斜坡unstableslope

地表面倾向临空面、有一定坡度和厚度的岩土体,具有发生滑坡、错落、倾倒、崩塌、坍塌等潜在

地质灾害现象。

2.1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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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空塌陷miningcollapse

地下采矿活动引起的地面形变现象。

2.17

岩溶塌陷karstcollapse

可溶性岩石或岩层在水的作用下形成的塌落或沉陷现象。

3基本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宜在规划阶段进行;对在规划阶段确定为地质灾害危险性中~大的区域,应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不能替代工程建设过程和规划各阶段的地质灾害勘查、工程地质勘察

和有关的评价工作。

3.1.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根据工程建设和规划项目的工程概况,应搜集区内的气象、水文、地震及有关地质资料,尤其

是地质灾害、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及工程建设经验等资料;

b)通过野外地质调查,必要时辅以勘探手段,查明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的基本特征;

c)分析论证工程规划用地和建设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依次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

评估;

d)做出规划用地和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估结论,提出下一阶段地质灾害勘查与防治建议。

3.1.4当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差异较大时,应分区(分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符合下列要

求:

a)对规划用地:在不利工况下未达到稳定要求并具有一定规模的致灾地质体及其影响范围应单独

分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相同、位置相邻的各区可归并为一个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相同、

灾种不同且位置不相邻的各区宜视为同一区的亚区。

b)对建设用地:线状工程一般应分段进行评估;弃渣工程应分坝区、填埋区、进出场道路区和截

排水区分别进行评估;水利水电工程应分坝区、库区、引水区和厂区分别进行评估。

3.1.5评估工作技术程序详见附录A。

3.2评估范围与评估等级

3.2.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应小于规划用地、建设用地范围,并应视建设或规划项目特点及影

响范围、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按表1综合确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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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范围确定表

类别平原区山区

两侧各500m~1000m在两侧各500m~1000m评估范围的基础上,根据灾害类型特

线状工程

点扩展到影响范围的边界

面状工程不小于4km2根据项目特点、灾害类型特点,至其影响范围的边界

3.2.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a)城市总体规划用地、乡镇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为一级;

b)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和建设项目重要性按表2进

行分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3.2.3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按附录划分为复杂、中等复杂、简单三个等级。

表2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

评估级别

复杂中等复杂简单

重要一级一级一级

建设项目重要性较重要一级二级三级

一般二级三级三级

3.2.4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按附录B.1确定,建设项目重要性按附录B.2确定。

3.3调查和评估

3.3.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进行地质环境调查。调查应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

地质、工程地质、不良地质现象、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等内容。

3.3.2地质环境调查所用图件,应是能准确反映区内地形地物的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图件比例尺应

视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及致灾地质体的规模而定,以能清晰反映区内地质环境特征并便于阅读为原则,但

对规划区应采用不小于规划图比例尺的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地质环境调查所用图件比例尺不应小于成

图比例尺。

3.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以搜集资料和地质环境调查为主。一级评估应辅以勘探手段,且应有

充足的基础资料和相应定量评价指标;二级评估必要时辅以勘探手段,且应有足够的基础资料和定性或

相应定量指标;三级评估应有必要的基础资料。

3.3.4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a)对评估区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布、规模、特征、形成机理、稳定性、发育程度及灾情

进行调查和评估;

b)分别评价评估区发育的各种地质灾害现状危险性;各种地质灾害现状危险性大小应根据各种不

良地质现象发育程度、稳定性和灾情确定。

3.3.5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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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工程建设中或建成后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进行分析评价,并对其给拟建工程和

相邻建(构)筑物的危害程度进行预测;

b)对建设用地遭受各类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程度进行预测;

c)预测各类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小。

3.3.6综合评估应综合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对规划或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可能造成

的损失大小和危险性进行评估,对规划或建设用地的适宜性做出结论,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3.3.7地质灾害灾情与危害程度应按表3分级。

表3地质灾害灾情与危害程度的分级标准

灾情危害程度

损失程度直接经济损失受威胁人数可能直接经济损失

人员伤亡情况

(万元)(人)(万元)

重有人员死亡>500>500>5000

级别中有伤害发生100~500100~500500~5000

轻无<100<100<500

注:1)灾情分级,即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灾度分级,采用“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栏指标评价;

2)危害程度分级,即对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危险程度的预测分级,采用“受威胁人数”或“可能直接经济损

失”栏指标评价。

4现状评估与预测评估

4.1地面沉降

4.1.1当规划用地或建设用地位于地面沉降区或可能发生地面沉降的区域时,应进行地面沉降评估。

4.1.2评估工作应搜集下列资料:

a)地形地貌;

b)第四纪堆积物的年代、成因、厚度、埋藏条件、地层结构和土性特征;基底地层岩性、埋深和

地质构造;

c)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相邻含水层或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地下水开发利用

历史;

d)地面沉降发展历史、现状及防治经验;

e)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发展现状。

4.1.3调查工作宜包括下列内容:

a)量测地下水位;

b)地下水开采现状;

c)地面沉降对建(构)筑物及市政设施的影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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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污水、雨水的积散情况。

4.1.4现状评估应分析地面沉降形成原因和发育特征,论述地面沉降与地下水开采和地层岩性的关系,

并依据累计地面沉降量及沉降速率按表4确定地面沉降现状发育程度,按表3确定地面沉降现状危害程

度,按表5确定地面沉降现状危险性。

表4地面沉降现状发育程度

分级强中弱

累计地面沉降量(mm)>1500500~1500<500

因素

沉降速率(mm/a)>5030~50<30

注:1)累计地面沉降量指自1955年至最近政府公布数据;

2)沉降速率指近3年的平均年沉降量;

3)上述两项因素满足一项即可,并按照强至弱顺序确定。

表5地面沉降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危险性确定

灾情(危害程度)

危险性

重中轻

强大大中

发育程度中大中小

弱小

注:现状评估用灾情、预测评估用危害程度

4.1.5预测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a)对工程建设期间或建成后由于建筑施工降水、地面大面积荷载增加等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地面沉

降进行预测,评价对建设用地和相邻场地的影响和危害程度;

b)对工程建设自身可能遭受地面沉降危害的可能性、危险性和危害程度进行预测评估;

c)应预测地面沉降的发展趋势并估算沉降量;

d)建立评估区地层的概化模型;地面沉降量的估算宜采用分层总合法或单位变形量法、工程地质

比拟法等方法,预测时间不小于5年;

e)绘制评估区地面沉降预测累计沉降量等值线图。

4.1.6按表6预测地面沉降发育程度,分为强、中、弱。

表6地面沉降预测发育程度

发育程度强中弱

因素沉降速率(mm/a)>5030~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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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按表5预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

4.2活动断裂

4.2.1规划用地或建设用地周边3km范围内有活动断裂带通过时应进行活动断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

4.2.2评估工作应搜集下列资料:

a)区域的地质构造资料,比例尺不小于1∶250000;

b)区域范围内破坏性地震资料,场地地震效应参数;

c)断裂的展布、产状、最新活动时代,断裂的性质、两盘岩性、位移量和地表破裂带宽度等;

d)断层断错的第四系和各种类型的断错地貌,如断层陡坎、断错阶地和断错水系等。

4.2.3评估工作应开展野外调查,当规划用地或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全新世活动断裂时,宜开展相应

的勘探工作。

4.2.4活动断裂现状评估按表7确定评估区内活动断裂的现状危险性。

表7断裂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危险性确定

危险性大危险性中等危险性小

全新世活动断裂强烈影响带全新世活动断裂中等影响带或晚更新非活动断裂

世活动断裂

注:1)全新世活动断裂强烈影响带指断裂两侧各100m范围;

2)全新世活动断裂中等影响带指断裂两侧各200m范围

4.2.5预测评估工作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a)对工程建设期间或建成后可能引发或加剧的断裂活动及其次生灾害,如地面不均匀沉降和地裂

缝等进行预测评估;

b)对于跨全新世活动断裂的线状工程,如铁路、公路和管线等,应评价活动断裂对建设工程影响;

c)对工程建设自身可能遭受活动断裂及其次生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危险性和危害程度进行预测评

估。并按表7确定建设用地的活动断裂地质灾害危险性。

4.3地裂缝

4.3.1当规划用地或建设用地及附近地区有地裂缝发育或具有发生地裂缝的地质条件时,应进行地裂

缝危险性评估。评估范围应包括地裂缝发育区及影响区。

4.3.2评估工作应搜集下列资料:

a)地形地貌;

b)第四纪堆积物的年代、成因、厚度、埋藏条件及岩土体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特征;

c)基岩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和断裂特征;

d)与地裂缝有关的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下采空等;

e)区域地震的分布、历史、强度及发生时间;

f)地裂缝的发展历史、活动规律和致灾情况;

g)地裂缝的防治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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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调查工作宜包括下列内容:

a)地裂缝单缝和群缝的空间分布、规模及活动特征;

b)地裂缝对建(构)筑物的破坏程度和特征;

c)地裂缝成因类型和诱发因素。

4.3.4调查工作精度宜符合下列要求:

a)评估区1∶10000~1∶25000;

b)建设用地1∶2000~1∶5000;

c)地裂缝变形区1∶500~1∶1000。

4.3.5规划用地或建设用地存在构造地裂缝时应进行槽探和物化探工作,必要时进行钻探。

4.3.6现状评估应分析地裂缝灾害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变形活动特征、主要诱发因素与形成机制,

并按表8确定地裂缝发育程度。按表3确定地质灾害现状危害程度,按表9确定地裂缝现状危险性。

表8地裂缝发育程度

发育程度描述

地表开裂明显,可见陡坎、斜坡、微缓坡、陷坑等微地貌现象,楼房有裂缝,平房和围墙裂缝

明显

中地表开裂不明显,无微地貌显示,楼房有微裂纹,平房和围墙有细裂缝

弱无地表裂缝,平房和围墙有微裂纹

表9地裂缝现状评估危险性确定

灾情

危险性

重中轻

强大大中

发育程度中大中小

弱小

4.3.7预测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a)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裂缝发生和发展的可能性和对相邻工程建设的影响;

b)分析预测地裂缝发生、发展趋势,预测建设用地遭受地裂缝的危险性;

c)预测方法可采用模型预测法和演变(成因)历史分析法等方法;

d)按表10预测地裂缝发生可能性,按表11预测地裂缝灾害危险性。

表10地裂缝发生可能性

可能性描述

大有活动断裂通过,第四系厚度变化大,地层岩性复杂,地面沉降发育强烈

1)有活动断裂通过,第四系厚度变化大,地层岩性复杂,地面沉降发育中等;

2)第四系厚度变化大,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复杂,地面沉降发育中等

小第四系厚度变化大,地层岩性复杂,地面沉降发育中等

表11地裂缝预测评估危险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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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程度

危险性

重中轻

大大大中

可能性中大中小

小小

4.4砂土液化

4.4.1当规划用地或建设用地地下一定深度内分布有可液化的饱和土层,应进行砂土液化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砂土液化评估应视建设工程类型采用国家或行业相应规范,判定建设用地地基土有无液化的

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4.4.2评估工作应搜集下列资料:

a)地形、地貌、水文和气象等情况;

b)地层、构造、地震地质、历史地震液化遗迹;

c)地下水变化情况、历年最高地下水位及近3年~5年最高地下水位;

d)已有砂土液化的防治经验。

4.4.3调查工作宜包括下列内容与要求:

a)评估区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的调查,主要包括:地层、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地下水位变

化等;

b)评估区内可液化的饱和土层的分布范围、厚度、埋深、颗粒级配、粘粒含量、饱和度等;

c)历史地震条件下砂土液化情况和灾情;

d)当已有资料不能满足液化判别要求时,应辅以必要的钻探和测试工作;评估区液化判别钻孔数

量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不小于液化判别深度;有可能发生液化的地貌单元、场地的重要

部位均应有勘察孔或相当的勘察资料。

4.4.4现状评估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根据建设工程类型采用国家或行业相应规范和现状水位条件,进行可液化土层的液化判别;

b)分别计算液化指数,结合场地地形地貌条件、历史地震液化情况,综合确定液化等级;

c)根据液化等级和历史灾情按表12确定砂土液化现状危险性。

表12砂土液化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危险性确定

危害程度

危险性

重中轻

严重大大中

液化等级中等大中小

轻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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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预测评估应满足以下要求:

a)根据相应规范和历年最高地下水位或近3年~5年最高地下水位对可液化土层进行液化判别;

b)分别计算液化指数,结合场地地形地貌条件、历史地震液化情况,综合确定液化等级;

c)根据液化等级和危害程度按表12预测砂土液化灾害危险性。

4.5崩塌

4.5.1临山或山区的规划用地或建设用地应进行崩塌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

4.5.2评估工作应搜集下列资料:

a)气象(重点是大气降水)、水文、地震和地下水的活动资料;

b)崩塌区已有的地质资料,包括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等内容;

c)以往崩塌灾情与防治的经验。

4.5.3调查工作宜包括下列内容:

a)地形地貌及崩塌类型、规模、范围,崩塌体的大小和崩落方向;

b)崩塌岩体的岩性特征、风化程度和岩体完整程度的划分;

c)崩塌区的地质构造、岩体结构类型,结构面的产状、组合关系;

d)崩塌前的迹象和崩塌原因。

4.5.4现状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a)通过调查分析,确定崩塌体的位置、与建设用地的空间关系、可能的崩塌方向、崩塌规模、崩

塌体运动方式。按表13确定崩塌的规模,按表14确定崩塌体运动方式;

b)判断崩塌体的稳定状态;

c)按表15确定崩塌危岩体的稳定性,按表3确定灾情,按表16确定崩塌灾害现状危险性。

表13崩塌体体积分类表

崩塌体体积(V)m3V≤500500<V≤5000V>5000

规模小型中型大型

表14崩塌危岩体类型分类表

崩塌危岩体类型危岩离开母岩方式

滑移式崩塌危岩沿软弱面滑移,于陡崖(坡)处塌落

倾倒式崩塌危岩转动倾倒塌落

坠落式崩塌悬空或悬挑式岩块拉断、切断塌落

表15崩塌危岩体稳定性

稳定性描述

不稳定崩塌危岩体不利结构面发育且贯通,发生塌落的可能性大

欠稳定崩塌危岩体不利结构面较发育,发生塌落的可能性较大

稳定崩塌危岩体无不利结构面发育

注:以稳定系数Fs判定稳定状态:Fs<1.0为不稳定,1.0≤Fs<1.15为欠稳定,Fs≥1.15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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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崩塌现状评估危险性确定

灾情

危险性

重中轻

不稳定大大中

稳定性欠稳定大中小

稳定小

注:灾情按表3确定。

4.5.5预测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a)预测拟建工程引发或加剧崩塌灾害的危险性;

b)预测建设用地遭受崩塌灾害的危险性;

c)按表17预测崩塌发生的可能性,按表3确定危害程度,按表18预测崩塌灾害危险性。

表17崩塌发生可能性预测

发生的可能性描述

大拟建工程诱发崩塌灾害的可能性大;崩塌体处于不稳定状态

中拟建工程诱发崩塌灾害的可能性中等;崩塌危岩体处于欠稳定状态

小拟建工程诱发崩塌灾害的可能性小;崩塌体处于稳定状态

表18崩塌预测评估危险性确定

危害程度

危险性

重中轻

大大大中

发生的可能性中大中小

小小

4.6滑坡

4.6.1规划用地或建设用地存在滑坡或受滑坡危害时,应进行滑坡灾害的危险性评估。评估范围一般

以第一斜坡带区域为主,包括滑坡区及其影响区。

4.6.2评估工作应搜集下列资料:

a)地形地貌、水文、气象;

b)地层组成、地质构造、岩土体结构发育特征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

c)评估区地震地质、活动断裂特征;

d)滑坡堆积物的年代、成因、厚度、埋藏条件、地层组成和结构;

e)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相邻含水层或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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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评估区历史滑坡和潜在滑坡的形态要素、发展历史、变形特征和现状;

g)经济发展、工程建设活动和城市建设发展现状;

h)植被发育特征及其变形、破坏历史和现状;

i)滑坡防治历史和地方经验。

4.6.3调查工作宜包括下列内容:

a)调查的主要内容可参照附录E.1和附录E.2;

b)当已有资料和地质调查工作不能满足滑坡稳定性评价时,应进行必要的勘探和试验测试工作。

4.6.4现状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查明滑坡现状发育特征基础上,分析滑坡形成原因、滑动方式和变形范围,根据附录E.3

进行滑坡分类,根据滑坡滑动带(面)、滑坡边界和滑体变形状况可参照附录E.4判断滑坡的

演变阶段。

b)采用地质分析法和定性定量等方法评价滑坡的现状稳定性状态。可参照附录E.5进行滑坡稳定

性的定性评价。

c)根据滑坡的规模、稳定状态和造成损失的大小等综合评估滑坡的现状危险性,按表19评价发

育程度,按表20确定滑坡灾害现状危险性。

表19滑坡灾害的发育程度评估

发育程度描述

强不稳定~欠稳定的特大型~中型滑坡

1)基本稳定的特大型~中型滑坡;

2)不稳定~欠稳定的小型滑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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