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14/T 43-2022 眉山市社会工作服务站(室)建设和运行规范
DB5114/T 43-2022 The standard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social work service stations (rooms) in Meishan City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2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
CCSA16
DB5114
四川省(眉山市)地方标准
DB5114/T43—2022
眉山市社会工作服务站(室)建设和运行规范
2022-12-30发布2023-1-30实施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114/T43—2022
目次
前言.................................................................................II
1范围...............................................................................3
2规范性引用文件.....................................................................3
3术语和定义.........................................................................3
4建设要求...........................................................................4
5服务类型...........................................................................6
6服务内容及要求.....................................................................7
7督导工作...........................................................................9
8评估与改进.........................................................................9
参考文献.............................................................................12
I
DB5114/T43—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眉山市民政局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文件起草单位:眉山市民政局、眉山市益家亲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建祥、叶红梅、李广平、帅鹏、文鹏、杜刚。
II
DB5114/T43—2022
眉山市社会工作服务站(室)建设和运行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眉山市社会工作服务站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服务类型、服务内容及要求、督导
工作、评估改进等。
本文件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县(区)社会工作服务总站、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村(社
区)社会工作服务室的建设与运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MZ/T166-2021社会工作督导指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工作服务站(室)
指设置在乡镇(街道)、村(社区),通过配置社会工作专业力量,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
方法和技能,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支持服务、资源要素整合服务的综合性服务平台,简称
“社工站(室)”。
3.2
社会工作者
指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社区建设、残障康复、
青少年事务、禁毒戒毒、司法矫治等领域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的人员,简称社工。包括专业社会工作者
和其他社会工作从业人员。
3.3
专业社会工作者
指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及其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
有一年及以上社会工作实务经验的专职工作人员。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
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
3.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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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社会工作从业人员
指尚未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但已接受社会工作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管理、培训,协
助专业社会工作者开展服务的其他从业人员。
3.5
专业督导
指负责督促、训练和指导社会工作者科学开展专业服务,有效承担工作职责,保障服务对象权益,
实现专业成长,促进行业发展的资深社会工作者
4建设要求
4.1场所设置
4.1.1社工站(室)可依托现有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建设,也可独立选址建设。
——县级社工总站应设置在中心城区镇(街道),可依托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社会组
织孵化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专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乡镇(街道)社工站可设置在乡镇(街道)政府党群服务中心,依托邻里中心、养老服务中
心、儿童之家、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等公共服务场所建设,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米,其中专
用面积不低于50平米,独立选址的社工站应设置在乡镇(街道)人口密集的中心位置。
——村(社区)社工室宜设置在所在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也可依托综合服务设施设置,使
用面积不低于50平米,其中专用面积不低于20平米。
4.1.2应选择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的地方,方便服务对象接受服务。
4.1.3应设立方便特殊人群的通道和设施,满足特殊服务对象的需要。
4.1.4应配备消防安全和应急设施,配置灭火器材和设置紧急逃生通道。
4.2硬件设置
4.2.1社工总站和社工站场所布局应合理规范,设置相对独立的办公室、个案室(心理辅导室)和档
案室,因地制宜设置接待区、展示区、多功能室、小组活动室等功能区(室)。社工室应明确划分接待
服务区与办公区。
4.2.2应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文件柜、电话、空调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可配
置投影仪、音响等多媒体设施设备。
4.2.3个案室(心理辅导室)尽量设置在安静、私密的位置,配置沙发、茶几等必要的设施,体现温
馨、安全和舒适。
4.2.4多功能室应配置可移动或可拼接的桌椅等必要的活动设备,满足小组活动、培训、沙龙等需求,
可与小组活动室通用。
4.2.5应摆放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图册、办事资料等,醒目位置设置建议(投诉)箱和咨询方式。有
条件的可综合运用文字、图片、多媒体等形式营造服务场景。
4.3标志标识
4.3.1社工总站名称统一为“XX县(区)社会工作服务总站”,社工站名称统一为“XX乡镇(街道)
社会工作服务站”,社会工作服务室名称统一为“xx村(社区)社会工作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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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应在主体建筑外显著位置和办公室外挂设带中国社会工作标志的标识(牌),字体清晰、美观。
4.4制度建设
4.4.1应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社会工作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4.4.2应建立健全社工站(室)管理和运行工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规范、项目管理、站点管理、
督导管理、服务对象管理、培训制度、文书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志愿者管理、服务场所使用管理、应
急预案等制度。
4.4.3应在办公区域墙面向外展示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架构、管理制度、服务理念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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