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 658-201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50/ 658-2016 Boiler atmospheric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s

重庆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0/ 658-2016
标准类型
重庆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0-10-23
实施日期
2021-01-01
发布单位/组织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起草人:
吴莉萍 周志恩 陈刚才 张丹等
出版信息: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30

E61

备案号xxx

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658-201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sofAirPollutantsforBoiler

(发布稿)

2016-01-22发布2016-02-01实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50/658-2016

目次

前言...........................................................................II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4

6实施与监督......................................................................6

附录A/T锅炉鼓励性排放推荐限值....................................................7

I

DB50/658-2016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

境,防治污染,促进我市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我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

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编制。

本标准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调整标准执行的区域划分;

——调整现有企业、新建企业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设定推荐性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后,重庆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

再执行《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2)锅炉部分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是重庆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

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莉萍,周志恩,陈刚才,张丹,袁睿,方维凯,雷钦秀。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2月1日实施。

II

DB50/658-201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

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

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

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

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同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1

DB50/658-2016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

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在用锅炉in-useboiler

指2014年7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新建锅炉newboiler

指2014年7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有机热载体锅炉organicfluid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5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

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烟囱高度stack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7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主城区urbanarea

指重庆市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

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3.9影响区affectingarea

指大气扩散对重庆市主城区有直接影响或影响较大的区域,包括江津区、璧山区和合川区。

3.10其他区域otherarea

重庆市行政区划内除去主城区的行政区域(含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

3.11重点区域keyarea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

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区域。

3.12周边建筑物surroundingbuilding

企业排气筒建设之前已经存在的有人类活动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高度考虑地势高差,当排气筒(及

其主体建筑)所在水平面与评价范围内的建筑物所在水平面的地势高差大于排气筒高度和其最大烟气抬

升高度之和时,可不视此建筑为周边建筑物。

3.13推荐值recommendedmaximumemissionvalue

为鼓励企业结合自身情况采用环保材料、先进工艺及治理技术等从而设立的排放限值,不作为强制

2

DB50/658-2016

性执行规定,推荐执行,并可作为后续申请相关激励措施评定的依据之一。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2016年6月30日前执行表1中规定的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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