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4/T 51-2023 软土地区基坑工程周边环境影响控制技术及管理规范

DB4404/T 51-2023 The technical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the impact control of the foundation pit works in soft soil areas, with regard to the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广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9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404/T 51-2023
标准类型
广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2-21
实施日期
2024-01-01
发布单位/组织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珠海地区建筑与市政工程基坑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和检测,其它建设工程领域可参考执行。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珠海大横琴置业有限公司、同济大学、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珠海正青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珠海市金湾区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
起草人:
彭立才、林奕禧、丁文其、黄良机、龚辉、朱宗明、朱强、马强、姚平、吴伟杰、何健、姜弘、邝春光、谢东武、张宇明、张英颂、缪仑、林惠庭、戴远俊、沈强
出版信息:
页数:9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3.020

CCSP22

4404

珠海市地方标准

DB4404/T51—2023

软土地区基坑工程周边环境影响控制

技术及管理规范

Controltechnologyandmanagementspecificationforexcavationseffecton

surroundingenvironmentalinsoftsoilarea

2023-12-21发布2024-01-01实施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404/T51—2023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4

2规范性引用文件.....................................................................4

3术语和定义.........................................................................4

4基本规定...........................................................................5

4.1一般规定.......................................................................5

4.2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5

4.3基坑工程环境等级...............................................................6

5基坑工程变形控制要求...............................................................6

5.1一般规定.......................................................................6

5.2变形控制要求...................................................................7

6基坑工程周边环境调查...............................................................8

7基坑工程勘察.......................................................................9

7.1一般规定.......................................................................9

7.2勘察工作量及参数选用..........................................................10

7.3基坑工程勘察报告..............................................................11

8基坑工程变形控制措施..............................................................11

8.1一般规定......................................................................11

8.2水泥土搅拌桩重力式挡墙........................................................19

8.3混凝土灌注排桩加混凝土内支撑..................................................23

8.4钢板桩加钢内撑................................................................41

8.5SMW工法加内支撑...............................................................56

8.6桩锚支护和土钉支护............................................................60

9基坑工程的检测与监测..............................................................62

9.1一般规定......................................................................62

9.2支护结构检测..................................................................62

9.3基坑监测......................................................................63

附录A(资料性)条文说明............................................................65

I

DB4404/T51—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提出。

本文件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珠海大横琴置业有限公司、同济大学、广东省建科

建筑设计院、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

沙勘察设计研究院、珠海正青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

公司、广东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珠海市金湾区建设工程质量

监测站、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彭立才、林奕禧、丁文其、黄良机、龚辉、朱宗明、朱强、马强、姚平、吴伟

杰、何健、姜弘、邝春光、谢东武、张宇明、张英颂、缪仑、林惠庭、戴远俊、沈强。

II

DB4404/T51—2023

引言

本文件根据《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下达2022年珠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2021-01384),由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牵头编制而成。

为了治理珠海市基坑工程突出的质量安全问题,保证珠海市基坑工程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

济合理和周边环境安全,受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曾制定了《珠海

市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管理办法》(珠规建质[2015]125号文)及《珠海市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

境调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珠规建质[2016]67号文),文件实施后进一步落实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

任,维护了相关单位、人员的正当权益,有效地减少了基坑工程施工引起的投诉。但上述两文均未涉及

基坑工程变形控制要求和变形控制技术措施,故未能从根本上控制基坑工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问题。为

了进一步全面地加强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基坑支护结构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课题组经广泛调

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照相邻城市管理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编制形成本文件。

III

DB4404/T51—2023

软土地区基坑工程周边环境影响控制

技术及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珠海地区建筑与市政工程基坑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和检测,其它建设工程领域

可参考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5003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JGJ120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T282高压喷射扩大头锚杆技术规程

DBJ/T15-20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

DBJ/T15-162建筑基坑施工监测技术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基坑excavations

为进行建(构)筑物地下部分的施工由地面向下开挖出的空间。

注:本文件所称基坑,是指珠海地区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的基坑。

3.2

基坑周边环境surroundingsaroundexcavations

与基坑开挖相互影响的周边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岩土体与地下水体的统称。

3.3

软土softsoil

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0,且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的细粒土,包括淤泥、淤泥质土、泥炭、泥炭

质土等。

3.4

软弱地基softground

软弱地基系指主要由淤泥、淤泥质土、填土或其他高压缩性土层构成的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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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4/T51—2023

3.5

设计使用期限designworkablelife

设计规定的从基坑开挖到预定深度至完成基坑支护使用功能的时段。

3.6

重力式水泥土墙gravitycement-soilwall

水泥土桩相互搭接成格栅或实体的重力式支护结构。

3.7

内支撑strut

设置在基坑内的由钢筋混凝土或钢构件组成的用以支撑档土构件的结构部件。支撑构件采用钢材、

混凝土时,分别称为钢内支撑、混凝土内支撑。

3.8

锚拉式支挡结构anchoredretainingstructure

以挡土构件和锚杆为主的支挡式结构。

3.9

钢板桩支护retainingandprotectionofsteelsheetpile

为保证地下结构施工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采用钢板桩沿基坑侧壁排列设置或连续封闭设置对

基坑采取的支挡、加固、保护与止水的措施。

3.10

土钉soilnail

植入土中并注浆形成的承受拉力与剪力的杆件。

3.11

SMWsoilmixingwall

以多轴型钻掘搅拌机在现场向一定深度进行钻掘,同时在钻头处喷出水泥系强化剂而与地基土反

复混合搅拌,在水泥土混合体未结硬前插入H型钢或钢板作为其应力补强材,至水泥结硬形成一道具有

一定强度和刚度的、连续完整的、无接缝的地下墙体。

4基本规定

4.1一般规定

4.1.1基坑工程在策划阶段宜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周边环境要求、基坑开挖深

度及规模、主体地下结构的要求以及施工季节变化等因素;在实施阶段宜因地制宜、合理设计、精

心施工、严格监测和检测。

4.1.2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新投计方法、新施工技术、新施工工艺和新材料,必须符

合政府相关管理要求。

4.1.3珠海市基坑工程际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有标准的规定。

4.2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

根据基坑工程的开挖深度等因素,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按表1的规定确定。

5

DB4404/T51—2023

表1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及其重要性系数

安全等级破坏后果等级范围描述重要性系数0

1基坑开挖深度≥14m;

2开挖深度≥10m的基坑(支护桩、墙深度范

支护结构破坏或土体失稳、变形过大对

围内存在深厚软土层);

一级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1.1

3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存在重要建(构)筑

响很严重

物、对变形敏感的建(构)筑物或需保护的

重要管线。

支护结构破坏或土体失稳、变形过大对

二级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除一级和三级以外的基坑工程1.0

响严重

支护结构破坏或土体失稳、变形过大对

三级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开挖深度小于5m0.9

响不严重

注1:深厚软土层,指支护桩、墙深度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大于8.0m的软土层;

注2:基坑工程只要符合安全等级一级中三项条件中的任一项,即定为一级。

4.3基坑工程环境等级

根据基坑工程周围环境的重要性程度及其与基坑的距离,基坑工程环境等级应分为表2中的四级:

表2基坑工程环境等级

环境等级适用范围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存在地下管线、地铁站、变电站、古建筑等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和基础设

特殊要求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存在浅基础房屋、桩长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摩擦桩基础建筑、轨道交通设施、

一级隧道、防渗墙、雨(污)水总管、供水总管、煤气总管、管线共同沟等重要建(构)筑物和基础设

二级一级及三级以外的基坑

三级周边三倍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无任何建筑物和基础设施需保护

注1:基坑开挖影响范围一般取1.0H(H为基坑开挖深度);

注2:当存在软土层(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大于2.0m,或总厚度大于0.3H的淤泥层)时,开挖影响范

围应加大至2.0H;

注3:当存在深厚软土层(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大于8.0m,或总厚度大于0.5H的软土层)时,基坑开

挖影响范围应加大至3.0H~4.0H(软土层总厚度大于H时取大值);

5基坑工程变形控制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基坑工程变形控制措施应贯穿基坑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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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4/T51—2023

5.1.2基坑支护设计前应进行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和岩土工程勘察,以获取相关资料作为设计和施工

的依据。

5.1.3基坑工程设计过程中,应根据基坑安全等级和环境等级,选择安全、适用、经济的支护结构

形式,同时应结合基坑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的工程经验及周边环境变形控制要求,综合确定基坑

工程变形控制原则及控制指标。

5.1.4基坑群设计和施工宜采用分区控制方法并整体协调,且宜考虑分区基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

响,确定分区基坑相应的变形控制指标。

5.1.5基坑开挖和地下结构施工过程宜实时监测,并根据基坑岩土实际性状、支护结构变更和环境

条件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5.2变形控制要求

5.2.1支护结构最大水平位移控制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a)不宜超过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支护结构位移的计算值;

b)当支护构件同时用作主体地下结构构件时,不宜大于主体结构设计对其变形的限值;

c)不宜大于周边环境允许的变形值。

5.2.2支护结构顶部最大水平位移控制值宜根据基坑工程环境等级、支护结构形式、设计计算结果

等因素综合确定,无经验时可参考表3取值。

表3支护结构顶部最大水平位移控制值参考取值

支护结构形式

环境等级取值锚拉式结构、双排桩、复合放坡、单一土钉墙、重力式水泥土

支撑式结构

土钉墙墙、钢板桩等

满足特殊的位移控制要求。基坑支护设计、施工、监测方案应得到周边特殊建(构)筑

特殊要求

物、设施管理部门的同意。

绝对值(mm)303540

一级

相对值0.0025H0.003H0.008H

绝对值(mm)30~6035~8040~100

二级

相对值0.0025H~0.0035H0.003H~0.008H0.008H~0.018H

绝对值(mm)6080100

三级

相对值0.004H0.01H0.02H

注1:表中H为基坑开挖深度(mm)。

注2: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严格控制变形;一~三级基坑的位移,如基坑周边环境许可,则主要由支护结构的稳定

控制,设计人员可适当调整。设计人员可适当调整控制参数;表中的相对值与绝对值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

用,本文件不强调采用两者的较小值。

5.2.3确定基坑周边建筑、管线、道路变形控制值时,应考虑其原有变形值。基坑开挖后邻近建(构)

筑物的累积变形值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允许值;邻近

道路和各种管线的变形不应超过相关规范的规定或影响其正常使用;当邻近有轨道交通等特殊基础

设施时,应按其特殊要求进行控制。

5.2.4基坑工程周边环境变形控制值应根据相关设施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建筑检测报告的结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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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4/T51—2023

无具体数据时,可参考表4取值。

表4基坑工程周边环境变形控制值参考取值

编号项目控制值(mm)备注

1000~2000

1地下水位变化-

(常年变幅以外)

压力10~20

刚性管道

2管线位移非压力10~30直接观察点数据

柔性管线10~60

3邻近建筑位移小于建筑物地基变形允许值-

高速公路、道路主干10~30

4邻近道路路基沉降-

一般城市道路20~40

结构性裂缝0.2~0.25(新增裂缝)持续发展

5裂缝宽度

地表裂缝1~3(新增裂缝)持续发展

6基坑工程周边环境调查

6.1.1建设单位应在基坑工程设计前或设计期间委托有经验、有调查能力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周边环

境进行调查。

按调查报告的用途,调查工作可分为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的调查是为基坑工程设计、监测、施工

提供资料。第二阶段的调查为固化和保全证据,为地下工程各工序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评价提供

客观资料。

当周边环境的建(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存在危险征兆时,应及时通知产权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机构进行鉴定。

6.1.2调查范围应根据基坑工程所在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建设场地的地基处理方

法、工程桩的类型、支护结构型式、基坑工程的开挖范围和开挖深度以及开挖方法、周边环境等情

况,结合可类比工程的调查结果界定调查范围,无相关资料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且

宜符合以下要求:

a)支护结构与止水措施施工难度不大时,从基坑边缘计起,宜取2倍基坑开挖深度与40m二者

的大值;

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缘计起,取4倍基坑开挖深度与80m二者的大值:

1)基坑影响范围内存在强透水层;

2)支护结构与止水措施施工难度较大、施工风险较高;

c)本条a)、b)项范围外存在优秀历史建筑物、重点保护建筑物、配置精密仪器与设备的厂房

等对沉降敏感的建筑物时,调查范围宜适当增大。

6.1.3应根据6.1.2确定的调查范围对下列内容开展第一阶段的调查:

a)既有建(构)筑物的用途、结构类型、层数、地基处理方式、基础的形式和埋深;

b)道路的类型、宽度、路基形式和最大的车辆荷载等;

c)桥梁基础形式、桩基长度及持力层位置;

d)各种既有地下管线和地下构筑物的类型、主要尺寸及其埋深;

e)既有的供水、污水、雨水等地下输水管线的使用状况及渗漏状况等;

f)汛期场地周围地表水的汇流和排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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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4/T51—2023

g)上述a)~d)项各建(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完好情况、与拟建基坑的相对位置关系。

上述调查应在基坑工程设计前或设计期间完成。

6.1.4第二阶段的首次调查应在第一阶段调查的基础上对下列内容进行细化:

a)既有建(构)筑物的建成时间、变形量、损坏和维修等情况,对建(构)筑物的变形、裂缝和

缺陷进行标识、记录并测读初始值;

b)既有道路的建成时间、变形量、损坏和维修等情况,对既有道路的变形、裂缝和缺陷进行标识、

记录并测读初始值;

c)既有桥梁的建成时间、变形量、损坏和维修等情况,对既有桥梁的变形、裂缝和缺陷进行标识、

记录并测读初始值;

d)了解各种既有地下管线和地下构筑物的建成时间、使用情况和维修情况,必要时对重点部位安

装监测点,并测读初始值;

e)其他应调查和监测的重点部位布置监测点,并测读初始值;

f)对于施工振动可能影响周边环境的工艺,应向建设单位提出工艺试验要求和相应的监测建议。

上述a)~e)款内容调查应在基坑工程设计前或设计期间完成,第f)款应在正式施工前完成。

6.1.5第二阶段的末次调查应比对6.1.4条a)~e)款监测数据的变化情况,评价基坑工程施工对

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第二阶段的末次调查应在地下工程施工完成后进行。

6.1.6对调查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做好观测记录,拍摄影像资料应及时保存固化,必要时应及时向

委托单位反馈。

6.1.7基坑周边环境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工程概况;

b)调查目的和依据、仪器;

c)调查范围和对象;

d)调查方法和手段;

e)现场调查、检查检测结果;

f)第二阶段末次调查应有评估结论和处理建议;

g)附件,宜包括下列内空:

•基坑平面及周边环境图(对应调查建筑物编号);

•第二阶段首次调查的报告应包括变形初始值监测报告;

•现场相关影像资料、实测数据。

6.1.8调查人、校核人等应在周边环境调查报告上签字,经调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加盖单位公章。

7基坑工程勘察

7.1一般规定

7.1.1对基坑工程勘察宜符合下列要求:

a)对于一般基坑工程,可在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里进行基坑专项评价;

b)对于重要基坑工程,宜根据基坑设计及施工的要求,进行专项的岩土工程勘察。

勘察成果报告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和地下水的分布,评价地下水的影响(具体要求见条文说明),

提出支护与开挖的建议和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建议,并提供基坑支护设计需要的岩土参数。

7.1.2基坑支护工程勘察前宜收集以下资料:

a)拟建建筑物的用地红线图及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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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场地地形图、拟建建筑物±0.000的高程、基坑底面高程、地下室外轮廓线,建筑物基础平面

图等;

c)建筑物存在核心筒或其他构造形成坑中坑的范围及底面高程;

d)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等环境资料。

7.1.3基坑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应进行以下工作:

a)查明场地所在地貌单元、地层时代、成因、地层结构及其水平、垂直方向分布规律;

b)提供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c)查明岩质边坡岩土的岩性、产状、风化程度,结构面的类型及其力学性质、发育程度,查明基

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是否有构造破碎带或软弱夹层,岩质边坡在开挖过程中宜查明岩体不利结

构面组合;

d)查明水文地质条件。

7.2勘察工作量及参数选用

7.2.1勘探点宜位于基坑外侧0.3-0.5倍基坑开挖深度,对可能采用锚杆或锚索支护的宜于开挖边

界线外2倍~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外或预估锚索长度的远端布置适量钻孔。当基坑外无法布置勘

探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勘察资料并结合场地内的勘察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7.2.2勘探点间距应根据场地复杂程度确定,一般为15m~25m,但每一条侧边勘探点不宜少于3

个。存在软土、块石填土、孤石、暗沟、不利结构面等地层结构突变的特殊地层应适当加密勘探点,

进一步查明其分布及工程特性。

7.2.3勘探点的深度不宜小于2.0倍基坑开挖深度,并宜穿过主要的软弱土层和含水层进入支护结

构持力层5.0m以上。当两倍基坑深度内遇到中~微风化岩时,控制性勘探点可钻入中~微风化岩

3.0m~5.0m,一般性勘探点可钻入中~微风化岩1.0m~3.0m。每一条侧边控制性勘探点数量不宜少

于该侧边勘探点数的1/3。

7.2.4特殊性岩土层宜按下列规定进行有针对性的勘察:

a)厚度大于3.0m的填土层,宜了解填筑时间、填料主要成分、填筑方式等,勘察时宜进行原位

测试并取典型土样进行室内试验;对填石较多的块石填土,除钻探外,建议结合坑探,对填石

粒径、含量等进一步了解;

b)厚度大于0.5m以上的淤泥、淤泥质土,宜查明其类型、成因、触变性、固结状态等工程特性;

c)花岗岩残积土和风化岩层,宜查明各风化层的界面,说明其软化性、崩解性,并分析其对基坑

支护设计、施工的影响。

7.2.5基坑工程勘察宜对场地进行水文地质勘察,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a)查明场地地下水类型和补给与排泄条件,各含水层的埋深、厚度和分布以及土层的渗透性等;

b)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需要采取降水措施时,宜进行单孔或群孔分层抽水试验或进行注水、压

水试验等,测定含水层的渗透系数和影响半径;当存在承压水时应分层测量地下水位和确定承

压水水头高度,并宜采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对基坑坑底以下的钻孔进行封孔。

7.2.6室内试验或原位测试宜符合下列规定:

a)原状岩土试样或原位测试的数量,宜满足每一建筑基坑每一主要土层不少于6个(组);厚层

软土宜按深度分段取样并统计指标;

b)室内试验除常规试验项目外,重点试验项目为重度、直接快剪及固结快剪试验等,软土的抗剪

强度宜采用直接快剪强度指标,对2.0~3.0倍基坑开挖深度内的黏性土层宜增加渗透试验等。

饱和软黏土宜进行高压固结试验,明确固结比和固结状态;砂土宜加做休止角试验,当需进行

抗渗透破坏稳定性计算时,宜进行颗粒分析试验,绘制颗粒大小分布曲线;当止水桩穿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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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存在强透水性的砂层时,应有砂土中黏粒含量的参数;厚度大于3.0m的素填土应进行重度

和抗剪强度试验;

c)对原位测试的重点试验项目,一般黏性土和砂土应进行标准贯入试验;淤泥、淤泥质土宜进行

十字板剪切和静力触探试验;较厚的填土层应进行标准贯入试验,其中块石含量较高的块石填

土层应进行重型动力触探试验,连续记录的动力触探,每一建筑基坑不宜少于3孔;

d)预压地基处理后的软土分层检测统计评价,分层厚度宜结合原位测试及室内试验结果确定,一

般不宜超过5.0m。检测点布置宜靠近处理前检测点位。

7.3基坑工程勘察报告

7.3.1专项基坑工程勘察应提交专门的基坑工程勘察报告,作为详细勘察报告的一部分时,应列专

门章节进行评价论述。专项的勘察报告和专门章节应包括以下内容:

a)勘察的目的、要求和任务,基坑工程有关的场地条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基坑周边环

境条件;

b)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基坑影响的分析评价,对含水量变化较大的土层应明确其对应范围;

c)基坑设计相关的岩土参数和支护结构选型的建议;

d)地下水埋藏条件和水位变化幅度,补给和排泄条件,承压性、相关计算参数及地下水控制方法

的建议,渗透稳定性的评价;

e)基坑开挖和降水对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评价,对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的建议。

7.3.2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宜提供以下图表:

a)给出基坑开挖范围线以及基坑周边环境条件(带地形图)等内容的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b)沿基坑周边的工程地质剖面图,以及必要的垂直于基坑边线的地质剖面图;

c)钻孔柱状图;

d)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成果图表,水文地质试验图表等;

e)对岩层基坑给出具有岩性与产状、结构面产状、软弱岩层和破碎带的分布等特征的工程地质图,

以及软弱结构面对基坑稳定性起控制作用时的分段有代表性的结构面赤平投影分析图。

8基坑工程变形控制措施

8.1一般规定

8.1.1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应综合考虑基坑工程的形状和尺寸、岩土工程地质情况和基坑周边环境情

况、工程桩设计和施工要求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支护结构形式、配套措施、计算方法和施工时序。

8.1.2应根据基坑工程破坏后果的影响程度和周边环境选择相应的安全等级和环境等级;当基坑工

程各部位破坏后果的影响程度差异较大、或周边环境等级差异较大时,同一基坑工程的不同部位可

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和环境等级。

8.1.3采用锚杆(或锚索和土钉,下同)的深基坑支护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f)穿越建筑红线的锚杆应征得周边土地、建(构)筑物产权人或管养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该书面意见将作为深基坑支护结构设计方案评审的必要条件。

g)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分别向质监站和安监站提交书面质量安全承诺责任书,承担使

用锚杆所产生质量安全的全部责任,无条件处理由此引起的所有问题。

8.1.4采用水泥土搅拌桩的基坑工程宜符合下列规定:

8.1.4.1水泥土搅拌桩可用于淤泥、淤泥质土、素填土、冲填土、粉土、无流动地下水的砂土、软塑

黏性土分布的建设场地;当用于存在较多地下障碍物、有机质土、塑性指数Ip大于25的黏土、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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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腐蚀性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建设场地时,宜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必要时尚宜通过室内试验确

定水泥与被处理土的相容性;不宜用于泥炭土、泥炭质土地层。

8.1.4.2水泥土搅拌桩的搅拌深度宜符合下列要求:

a)采用单轴搅拌桩的搅拌深度不宜大于20m;

b)采用其它设备的搅拌深度不宜超过设备的能力。

8.1.4.3所有水泥土搅拌桩的平面布置均宜消除搅拌盲区。单轴搅拌桩的平面布置宜符合图1所示要

求,不宜采用图2所示的平面布置;多轴搅拌桩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图3所示要求,不宜采用图4所示的

平面布置。

图1提倡的单轴搅拌桩平面布置

1—搅拌盲区

图2不提倡的单轴搅拌桩平面布置

图3提倡的多轴搅拌桩平面布置

1—搅拌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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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不提倡的多轴搅拌桩平面布置

8.1.4.4采用SMW工法的水泥土墙和坑后止水止土的水泥土搅拌桩宜采用多轴搅拌工艺套打,或采用

连续成墙的搅拌工艺。当被处理土层存在砂土时,宜掺入淤泥或淤泥质土等黏土,黏土掺量应根据砂土

的含泥量、孔隙比(密实度)和砂土所处位置确定,必要时宜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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