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2/T 1001-2018 城市容貌标准
DB3302/T 1001-2018 DB3302/T 1001-2018 Urban Appearance Standard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8年06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020
P53
DB3302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标准
DB3302/T1001—2018
代替DB3302/T1001-2003
城市容貌标准
2018-06-21发布2018-06-21实施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2/T1001—2018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定进行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302/T1001-2003。
本标准与DB3302/T1001-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章节;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章节,对城市容貌、公共设施等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术语进行了规定;
——将原标准中建筑景观章节和建筑物附属设施章节中有关建(构)筑物容貌方面的规定合并成一
章,并进行修订和补充;
——将原标准中建筑物附属设施章节和公用设施章节中有关城市道路容貌方面的规定合并单设一
章,并进行修订和补充;
——将原标准中公用设施章节的规定进行修订和补充,并修改章节名称;
——将原标准中广告标志章节的规定进行修订和补充,并修改章节名称;
——增加了城市照明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
——将原标准中市场、便民服务点章节的规定进行修订和补充,并修改章节名称;
——增加了居住区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
——保留了原标准中范围、园林绿化、城市水域和建筑工地章节,但对各章节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
充。
本标准修订由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斌、胡逸民、石燎燃、张松海、韩啸枫、张静静。
DB3302/T1001-2017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302/T1001-2003。
I
DB3302/T1001—2018
城市容貌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容貌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建筑景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设施
与非广告设施、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居住区和建筑工地。
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
风景名胜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9095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CJJ14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27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149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HJ554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DB33/T898城市公共自行车管理服务规范
DB3302/T1015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和作业规范
DB3302/T1081公共厕所保洁与服务规范
DB3302/T106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
《宁波市公共双语标识英文翻译规则(试行)》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宁波市城市景观河道建设和管理规范(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容貌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景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
设施与非广告设施、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3.2
公共设施
1
DB3302/T1001—2018
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热力、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
施。
3.3
主要街道
商业网点集中的繁华路段及步行商业街区;主干道及城市出入口道路;主要党政机关所在地道路。
3.4
重点区域
设有集会中心、党政机关、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的重要公共区域。
3.5
建(构)筑物
建筑物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构筑物是指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
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
3.6
建(构)筑物附属设施
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临街建构筑物设置的自有或公共的附属设施,包括空调外机、防盗
窗、遮阳(雨)篷及其它附属设施。
3.7
城市道路
城市中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道路,包括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3.8
果壳箱
设置于道路和公共场所等处供行人丢弃废物的容器。
3.9
垃圾桶
用于投放生活垃圾的容器。
3.10
立体绿化
充分利用不同的立地条件,选择攀援植物及其它植物栽植并依附或者铺贴于各种建(构)筑物及其
它空间结构上的绿化方式,包括立交桥、建筑墙面、坡面、河道堤岸、屋顶、门庭、花架、棚架、阳台、
廊、柱、栅栏等建(构)筑物上的绿化。
3.11
广告设施
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或者影响公共空间可视视域设立的,用于发布
广告内容的设施。
3.12
非广告设施
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所和空间设置的,用于识别建筑物名称及其内部单位名称和信息的设施,
主要包括店名招牌、场地指示牌和楼宇标识等。
3.13
店名招牌
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办公)地借助于建筑物设置的、用于标明单位名称和位置的文字、
图案等非广告设施。
3.14
2
DB3302/T1001—2018
场地指示牌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经营(办公)地设置的,用于指示单位或组织名称和出入口方位等信息的
文字、图案等非广告设施。
3.15
楼宇标识
设置于建筑屋顶或外表面,用于标示所依附建筑物名称的文字、图案等设施。
3.16
城市水域
城市范围内的江河、湖泊、人工景观水体等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组成的区域。
4建筑景观
4.1建(构)筑物
4.1.1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和美观,符合所在区域街景要求;残破的建(构)筑
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危险房屋和结构严重损坏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构筑物,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4.1.2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注重城市美学,并与周边建筑环境和空间景观
相协调。建筑色彩应与自然环境色彩、地域城乡环境色彩以及建筑功能属性相符,色相不宜采用过多颜
色,应严格控制色度中的艳度(彩度)要素,不宜使用高艳度色调,主调色宜选用中、高明度及低艳度
色调。
4.1.3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名人故居等),应设置专门标志,
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规划保护,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和装修。
4.1.4主要街道两侧、重点区域周边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定期清洗和粉饰,外墙面砖清洗每2
年不少于1次,玻璃幕墙清洗每年不少于1次;建筑外墙涂料应每5年粉刷1次,其他材质的,视材质
情况定期粉刷。
4.1.5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构)筑物设置用地分界,应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花
坛(池)、草坪等形式;透景围墙高度不宜超过2.5m,绿篱高度不宜超过1.5m,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 SJ 20259-1993 3195型图象中频标志合成器检定规程 1993-02-09
- HB 7077-1994 舰载直升机系留设计要求 1994-10-31
- GBZ/T 160.77-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有机氯农药 2004-05-21
- JB/T 7245-1994 制冷装置用截止阀 1994-07-18
- HG/T 2334-1992 硫化促进剂 TMTD 1992-06-01
- SJ 20264-1993 TEK1411型视频信号发生器主机检定规程 1993-02-09
- QB/T 1523-1992 毛皮机械设备及仪器术语 1992-06-08
- DZ/T 0064.74-1993 地下水质检验方法 气相色谱法 测定气体 1993-02-27
- JB/T 8015-1999 机床夹具零件及部件 定位插销 1999-08-06
- JC/T 669-1997 水泥工业用旋流式立筒预热器 1997-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