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2178-2019 广告经营单位业务管理规范
DB33/T 2178-2019 Advertising management unit business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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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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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03.100.01
M02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2178—2019
广告经营单位业务管理规范
Advertisingbusinessmanagementspecificationsofadvertisingoperatingunits
2019-01-15发布2019-02-15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T2178—2019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2
5基本要求..........................................................................2
5.1管理制度......................................................................2
5.2人员配备......................................................................2
5.3场所设备......................................................................2
6管理内容..........................................................................3
6.1承接..........................................................................3
6.2审核..........................................................................3
6.3发布..........................................................................4
6.4档案管理......................................................................5
7评价与改进........................................................................6
附录A(资料性附录)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台账............................................1
附录B(资料性附录)广告业务审核表..................................................1
附录C(规范性附录)广告准入审查目录................................................2
附录D(规范性附录)经营资格证明文件查验目录........................................3
附录E(规范性附录)广告审查证明文件查验目录........................................5
附录F(规范性附录)广告内容查验目录................................................6
附录G(资料性附录)广告归档档案目录...............................................13
参考文献............................................................................14
I
DB33/T2178—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广告监测中心、浙江省广告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浙江省标准化研究
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拥军、许希雳、徐峰、朱韵、冯会新、张欢、冯曹冲、郭晨露、袁青、强劲、
赵践。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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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单位业务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告经营单位业务管理的总则、基本要求、管理内容和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区域范围内广告经营单位商业广告业务的承接、审核、发布、归档等规范管理。
自然人从事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T10001.3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3部分:客运货运符号
GB/T10001.4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4部分:运动健身符号
GB/T10001.5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5部分:购物符号
GB/T10001.6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6部分:医疗保健符号
GB/T10001.9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10001.10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0部分:通用符号要素
GB/T16903.1标志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第1部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计原则
GB/T24362地震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与标志
GB/T29625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动物符号
DB33/T2179互联网广告标注与传输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广告经营单位
从事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3.2
广告业务
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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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广告业务管理
广告业务的承接、审核、发布、归档管理。
4总则
4.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
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4.2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4.3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
4.4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国家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违背
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广告。
5基本要求
5.1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做
好所承接广告业务的登记、审核、归档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5.2人员配备
5.2.1广告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广告审查机构或配备专门的广告审查员,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
5.2.2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广告审查员变动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广告审查机
构负责人或者广告审查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告知监管部门。其中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
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按管辖权限告知相应市场监管部门广告监管机构;其他广告经营单位告知
所在地市场监管所。
5.2.3广告审查员应当积极参加广告业务学习培训,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知识,履行广告审查职责。
5.3场所设备
5.3.1通过互联网或者利用电子显示设备发布广告,所使用的电脑、服务器、移动设备、数据线路等
应当尽量专配专用。
5.3.2应当做好专用设备的日常维护,配备防火墙设备或者安装并及时更新升级杀毒软件,保证网络
系统的硬件安全与网络系统、应用平台及数据库的安全。
5.3.3专用电脑、服务器等应当设定并定期更换开机密码,不得使用无关软件、光盘、U盘等,避免
病毒传播。
5.3.4利用电子显示屏发布广告的,不得随意调整、修改LED播放软件的重要参数和设置。利用其
他非专用电脑、服务器等对电子数码设备进行调试时,应当事先切断与电子显示屏设备显示终端的信号,
避免操作失误产生不良影响。
5.3.5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市容标准和技术规范,保持外形美观、
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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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管理内容
6.1承接
6.1.1广告经营单位承接广告业务时,应当进行承接登记。承接登记台账包括委托方名称、联系人、
联系电话、广告类别、主要内容、数量、费用、承接人员、登记日期等内容(参见附录A),其中属于
发布或者代理发布广告的,还须包含发布期限、发布形式等。
6.1.2广告承接应当依法订立广告业务书面合同,并视广告内容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索取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其他行政许可证明文件及广
告内容引证证明文件等。
6.1.3含有广告代言人的,应当取得其身份证明或者主体资格证明。
6.1.4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取得本人或者监护人的书面授权;如果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的,应当取得组织的书面授权。
6.1.5有关证明文件系复印件或者电子版的,应当由委托方确认与原件核对一致。
6.1.6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6.2审核
6.2.1审核程序
6.2.1.1在承接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业务时,均应当履行审核程序,并填写《广告业务审核
表》(见附录B)。《广告业务审核表》随同有关材料一并归档备查。
6.2.1.2广告审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审核相关产(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可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审核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审核广告表现形式和使用的语言文字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审核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属于广告发布业务的,还应当审核广告发布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提出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广告修改的,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委托方确认。
6.2.2准入审核
6.2.2.1根据《广告准入审查目录》(见附录C),排除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属于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生产、销售的或者禁止、限制发布广告的情形。
6.2.2.2根据下列要求,审查广告主经营资格、广告审查证明文件:
——根据《经营资格证明文件查验目录》(见附录D),审核广告主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对于广
告主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应当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核对,对于广告主的其他
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应当登录许可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核对;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才能发布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根据《广告
审查证明文件查验目录》(见附录E)查验有关审查证明文件,并登录审批部门官方网站进行
查询核对。查验有关审查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并核对其与发布内容、形式等是否一致。
此类广告包括: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及农业转基因生
物广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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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6.2.3广告内容审核
6.2.3.1根据《广告内容查验目录》(见附录F)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
6.2.3.2根据审核的级别,广告内容审核分为下列三种:
——基础审核;
——常规审核;
——特殊审核。
6.2.4广告语言文字及标识审核
6.2.4.1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
6.2.4.2使用的语言文字、标识等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6.2.4.3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6.2.4.4地方媒体所发布的广告,可使用方言。
6.2.4.5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宜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6.2.4.6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中如果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
时使用。
6.2.4.7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
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6.2.4.8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使用错别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使用国家已废止的
异体字和简化字,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6.2.4.9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6.2.4.10因创意等需要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应当易于辨认,不得引起误导。
6.2.4.11广告中出现的公共图形、标识等应符合GB/T10001.1、GB/T10001.2、GB/T10001.3、GB/T
10001.4、GB/T10001.5、GB/T10001.6、GB/T10001.9、GB/T10001.10、GB/T16903、GB/T24362
和GB/T29625的要求。
6.2.5计量单位审核
6.2.5.1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审核广告涉及的计量单位。
6.2.5.2禁止发布含有外币计价结算内容的广告。
6.2.6整体效果审核
应当审核广告整体效果,确认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6.3发布
6.3.1发布标注
6.3.1.1所发布的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
出版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布的广告,应当用文字或者声音的形式显著标明(表明)“广告”。
连续播出多个音频广告的,应当在首个广告播出前作相应提示。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
告”标志。
6.3.1.2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发布的广告,应当按照DB33/T2179在技术代码中标注有关内容。以程
序化购买(广告联盟)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4
DB33/T2178—2019
6.3.1.3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
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6.3.1.4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
6.3.1.5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6.3.2发布形式
6.3.2.1不得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不得向
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6.3.2.2不得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
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6.3.2.3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
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6.3.2.4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
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6.3.2.5不得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之外
的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
6.3.2.6发布户外广告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
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6.3.2.7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
其发送广告。经当事人同意,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
向接受者提供拒绝接受的方式。
6.3.2.8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
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6.3.2.9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
广告。
6.3.2.10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的,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广告
的,应当确保一键关闭。
6.4档案管理
6.4.1广告设计、制作业务档案一般在广告交付委托方之日起十五日内归档,广告发布业务档案一般
在广告发布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归档。
6.4.2实行一份广告合同一个档案的原则。
6.4.3广告档案一般包括审核表、书面合同、广告样件、广告主确认资料及相关证明文件,并制作档
案封面和目录,统一编制档案号(见附录G)。
6.4.4档案应当妥善归档、保管,并定期检查、清点。
6.4.5档案保存时间一般为归档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其中广告设计、制作业务档案保存时间一般为广
告交付委托方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广告发布业务档案保存时间一般为广告发布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广告代理业务档案保存起始时间根据其所代理业务的性质确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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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广告作品存放时属于音频或者视频的,使用光盘等媒介刻录,或者使用专门存储器、专用软件
系统保存,保存期限与档案保存期限一致。
6.4.7广告作品存放时属于纸质媒介(样稿)的,使用档案柜等保存,文件名须与档案号一致,以方
便查询,配有备份文件,保存期限与档案保存期限一致。
7评价与改进
7.1应当建立有效的自查评价机制,定期检查本单位落实广告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标准情况,切实加强
广告业务活动管理,规范广告行为。
7.2应当自觉协助、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手段拒绝、阻挠监管部门的广
告监测与监管工作。
7.3应当积极参与行业组织活动,遵守行业规范,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7.4对于自查发现、举报投诉、监管部门通知及其他途径反馈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改正。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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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台账
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台账的表单样式见表A.1。
表A.1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台账
委托方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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