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8282-2000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8282-2000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 for radiation skin diseases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废止 页数: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8282-2000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0-09-30
实施日期
2001-03-01
发布单位/组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预防医学科学院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上海医科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军事医学科学院307医院
起草人:
翁志根、刘雁玲、杨志祥、[张鸿寿]
出版信息:
页数:6页 | 字数:8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WS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218一2002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Classificationandcodesforhealthinstitution

2002一02一05发布2002一05一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WS218-2002

月9舌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以及政府将部门管理转变为行业管理,需要将卫生部标准《全国

卫生单位名称代码编制规则》转为新的卫生行业标准。此外,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医药卫生体

制改革也使得卫生机构名称和归类发生变化,需要对旧的卫生机构分类加以修订和完善,并编制新的代

码体系。

本标准实施前,卫生机构(诊所等除外)分类与代码仍采用1989年颁布的卫生部标准《全国卫生单

位名称代码编制规则》及其18位代码;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分类与代码仍采用1994

年颁布的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补充规定》及其12位代码。本标准实施后,卫生部标准全《国卫

生单位名称代码编制规则》和《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补充规定》自行废止,以本标准代替。卫生

机构(组织)分类执行新的标准,卫生机构(组织)代码采用新的22位代码。

本标准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卫生统计信息中心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伍晓玲。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WS218-2002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机构(组织)的分类原则、分类、代码结构及编码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卫生行业管理、卫生机构分类、卫生统计与信息咨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2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1171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T12402经济类型代码

3卫生机构(组织)定义

卫生机构(组织)是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

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医

学教育等卫生单位和卫生社会团体。不包括卫生行政机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所属卫生机

构(组织)。

4分类原则

4.1分类原则参照GB/T4754和其他有关国家标准。

车2按照国内通行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同质性原则划分机构类别。

4.3与我国现阶段卫生机构发展状况相适应。

4.4医疗机构分类参照1994年国务院第149号令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配套文件—《医疗机

构基本标准》。

卫生机构分类

卫生机构按行政区划、经济类型、卫生机构(组织)类别和机构分类管理四类属性分类。

5.1行政区划和经济类型完全引用国家标准和通用统计分类。

5.2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系卫生机构分类的主体。卫生机构(组织)按类别分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

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医

学科学研究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健康教育所(站)、其他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16大类,大类下面根

据需要再划分为中类和小类。

5.3机构分类管理划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三类。

卫生机构代码

6,1代码结构

WS218-2002

卫生机构(组织)代码由22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包括9位组织机构代码和13位机构属性代

码。机构属性代码由行政区划代码((6位)、经济类型代码((2位)、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4位)和机构

分类管理代码((1位)四部分组成。卫生机构代码表示形式如下:

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属性代码

XXXXXXXX一XXXXXXXXXXXXXX

本体代构分类管理代码

连字符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

校验码济类型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

6.2编码方法

6-2-1组织机构代码由8位本体代码、连字符和1位校验码组成,引用GB/T11714。组织机构代码为

每一单位始终不变的、唯一的法定代码,除代表某一机构外,无任何其他含义。有关部门也将“组织机构

代码”称为“法人代码”。

6.2.1.1全国绝大部分卫生法人单位已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尚未办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

证》的卫生机构(非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除外),依据属地原则从当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此证,

以取得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6.2-1.2GB/T11714规定P“DY00001-PDY99999”为自定义区,供各行业编制内部组织机构代码用,

不作为行业间信息交换的依据。因此,执业的非独立法人医疗机构代码由卫生行政部门赋予,其编码规

则如下:

a)代码结构为'P‘DYXXXXX一X"。其中'P‘DY”固定不变;"XXXXX”系五位数字码,从00001

到99999,由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顺序统一编号;"X”系校验码,计算方

法与法人代码一致。

b)机“构代码”+“行政区划代码”作为这类机构不变的、唯一的法定代码。已经注销(撤销)的机构

代码应予废置,不得重新赋予其他机构。

6.2.2机构属性代码共13位,由6位行政区划代码、2位经济类型代码、4位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

码、1位机构分类管理代码四部分组成。

6.22.1行政区划代码由6位数字组成,完全引用GB/T2260.

6.2.2.2经济类型代码由2位数字组成,部分引用GB/T12402。引用原则如下:

a)卫生行业经济类型较为简单,本标准仅引用大、中类两位代码。

b)目前,国家政策不允许设立下列经济类型卫生机构,故本标准暂不使用相应代码,即:"15有限

责任(公司)”、"23港、澳、台独资”、"24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9其他港、澳、台投资”、

"33外资”、"34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9其他国外投资”。

6.2.2.3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系本标准的主体代码,由4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见附录A),

本标准采用线性分类和层次编码法,将卫生机构(组织)按其服务性质划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

a)大类用一个英文字母编码,即用字母ABC-二顺次代表不同大类。为避免字母`1‘',和数字“1”混淆,

大类不使用字母.,,1e

b)中类、小类依据等级制和完全十进制,用2层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中类由一位数字表示,从1

开始按升序编码,最多编到9。小类由三位数字表示,第一位码表示中类数码;第二、三位为小类数码,从

10开始按升序编码。如“A”表示大类“医院”,"A5”表示中类“专科医院”,"A511”表示小类“口腔医院”。

c)如果中类不再细分,则它们后面的代码补“0”直到第四位。

d)个别卫生机构小类下面再细分类,则按细分类编码,不编“XXXO”代码。例如:各类中医专科医

WS218-2002

院不编代码A“220",应根据其类别在A“221-A229”中选择代码。

e)小类尽可能留有一定空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目需要。

6.2-2.4机构分类管理代码由1位数字组成(见附录B).

7分类代码表

7.1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表见附录A(规范性附录)

7.2机构分类管理代码表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8新旧标准对照表见附录C(资料性附录)。

WS218-2002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表

表A.

代码

类别名称说明

中类小类

医院

A1A100综合医院

A2中医医院

A210中医(综合)医院

A220中医专科医院

A221肛肠医院

A222骨伤医院包括正骨医院

A223针炙医院

A224按章医院

A229其他中医专科医院

A3A300中西医结合医院

A4民族医院

A411蒙医院

A412藏医院

A413维医院

A414傣医院

A419其他民族医院

A5专科医院不含中医专科医院

A511口腔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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