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784-2015 书写印刷用纸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
DB37/ 784-2015 The energy consumption limit per unit product for writing and printing paper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07年11月
-
2015年03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85.010
Y3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784—2015
代替DB37/784—2007
书写印刷用纸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
2015-03-23发布2015-09-23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7/784—2015
前言
本标准第6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替代DB37/784—2007《书写印刷用纸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与DB37/784—2007相比,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重新修订了书写印刷用纸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指标;
——增加了书写印刷用纸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生活用能定义;
——调整简化了4.1企业实际(生产)消耗的各种能源条款;
——4.3能耗统计方法增加了电力和热力折算系数;
——根据生产条件的变化,将书写印刷用纸产品各品种限额指标进行了统一;
——增加了节能管理与措施。
本标准提出单位: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由山东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轻工业协会、山东省造纸工业研究设计院、山东金蔡伦纸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泽风、崔棣章、陈立仁、孙平、唐毅、张寿政、李正刚、岳巍巍、苗兴春。
I
DB37/784—2015
书写印刷用纸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工业书写印刷用纸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计算方法、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和节能管理与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书写印刷用纸生产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29454制浆造纸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DB37/738热电联产供电标准煤耗限额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纸
经适当处理过的植物纤维等沉积到适当的成型设备上,经干燥或粘合制成的均匀的片状物(不包括
纸板)。
3.2
纸浆
由植物纤维等通过不同方法制得的用于造纸的纤维状物质。
3.3
书写印刷用纸产品综合能耗
在统计报告期内企业生产书写印刷用纸产品全过程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单位为tce(吨标准煤)。
3.4
书写印刷用纸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用书写印刷用纸(合格品)单位产量表示的综合能耗。
3.5
1
DB37/784—2015
书写印刷用纸主要生产系统
通常从商品浆(或自制浆)经计量进入打浆工序开始,到成品纸入库为止的有关工序组成的完整的
工艺过程和装备。通常,书写印刷用纸生产过程包括打浆、调成、流送、抄纸、复卷、切纸、选纸、包
装;机内涂布、机外涂布;以及直接为造纸生产系统配备的辅料制备系统、涂料制备系统、真空系统、
压缩空气系统、热风干燥系统、纸机通风系统、干湿损纸回收处理系统、纸机通汽和冷凝水回收系统,
白水回收系统、纸机供水和高压供水系统等。
3.6
辅助生产系统
为生产系统工艺装置配置的工艺过程、设施和设备,其中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供气、采
暖、制冷、仪表和场内原料场以及安全、环保装置。
3.7
附属生产系统
为生产系统专门配置的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其中包括办公室、
操作室、休息室、更衣室、中控室、中心化验室、成品检验室等。
3.8
生活用能
企业系统内的宿舍、学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商业服务和托儿幼教等直接用于生活方面的能耗。
3.9
能源损耗
能源及耗能工质在企业内部进行贮存、转换及分配中的损耗。
4技术要求
4.1企业实际(生产)消耗的各种能源
4.1.1企业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包括:一次能源(原煤、油、天然气等),二次能源(电、蒸汽等),
使用的耗能工质(水、氮气、压缩空气等)所消耗的能源。
4.1.2企业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是指用于生产活动的各种能源。它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
和附属生产系统用能;不包括生活用能和批准的基建项目用能。
4.2能耗统计范围
4.2.1企业书写印刷用纸产品能源消耗统计范围包括生产全过程消耗的一次能源、二次能源。生产耗
能工质所消耗的能源应统计在能源消耗量中。
4.2.2企业回收的余热,属于节约循环利用,不属于外购能源,在统计计算时,应避免和外购能源重
复计算。余热回收利用装置用能应计入能耗。企业自备热电厂时,由热电厂送入生产系统的电和汽,按
外购电和汽进行统计计算,自备热电厂能耗限额应符合DB37/738规定。
2
DB37/784—2015
4.2.3企业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能源消耗量,能直接计入产品的,应直接计入产品,不能直
接计入产品的,以及能源损失量,应按消耗比例进行分摊。
4.3能耗统计方法
4.3.1企业投入的各种能源、耗能工质、外购电和汽,均应折算为标准煤计算。电力折算系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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