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780-2015 纸浆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
DB37/ 780-2015 The limit of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of pulp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07年11月
-
2015年03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85.010
Y3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780—2015
代替DB37/780—2007
纸浆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
2015-03-23发布2015-09-23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7/780—2015
前言
本标准6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修订。
本标准替代DB37/780—2007《纸浆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与DB37/780—2007相比,主要技术
变化如下:
——重新修订了纸浆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指标;
——增加了纸浆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生活用能定义;
——调整简化了4.1企业实际(生产)消耗的各种能源条款;
——4.3能耗统计方法增加了电力和热力折算系数;
——对纸浆产品品种进行了调整,并规范了产品名称;
——增加了节能管理与措施。
本标准提出单位: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由山东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轻工业协会、山东省造纸工业研究设计院、山东省纸张质量监督检验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毅、崔棣章、孙平、王泽风、邵玲美、张洪成、董毅。
I
DB37/780—2015
纸浆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工业纸浆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计算方法、单位产品
综合能耗限额和节能管理与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纸浆生产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29454制浆造纸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DB37/738热电联产供电标准煤耗限额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纸
经适当处理过的植物纤维等沉积到适当的成型设备上,经干燥或粘合制成的均匀的片状物(不包括
纸板)。
3.2
纸板
定量相对较高的纸种。
3.3
纸浆
由植物纤维原料通过不同方法制得的用于造纸的纤维状物质。
3.4
纸浆主要生产系统
通常从纤维原料经计量进入备料输送设备开始,到成品浆板入库(或湿浆待用)为止的有关工序组
成的完整的工艺过程和装备。一般纸浆生产采用的原料为木纤维、非木纤维、废纸等。通常包括备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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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尘、蒸煮、洗涤、净化、筛选、漂白、浓缩以及漂液(化学品)制备、黑液提取、碱回收、中段废水
处理。成品浆板还包括浆板抄造和直接为浆板机配备的真空系统、压缩空气系统、热风干燥系统、通风
系统、通汽和冷凝水回收系统,白水回收系统、供水系统。废纸制浆主要包括碎解、高浓除渣、粗筛、
热分散、中低浓除渣、精筛以及脱墨、漂白等。
3.5
辅助生产系统
为生产系统工艺装置配置的工艺过程、设施和设备,其中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供气、采
暖、制冷、仪表和场内原料场以及安全、环保装置。
3.6
附属生产系统
为生产系统专门配置的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其中包括办公室、
操作室、休息室、更衣室、中控室、中心化验室、成品检验室等
3.7
生活用能
生活用能是指企业系统内的宿舍、学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商业服务和托儿幼教等直接用于生
活方面的能耗。
3.8
湿浆
未经干燥的纸浆。
3.9
能源损耗
能源及耗能工质在企业内部进行贮存、转换及分配中的损耗。
4技术要求
4.1企业实际(生产)消耗的各种能源
4.1.1企业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包括:一次能源(原煤、油、天然气等),二次能源(电、蒸汽等),
使用的耗能工质(水、氮气、压缩空气等)所消耗的能源。
4.1.2企业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是指用于生产活动的各种能源。它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
和附属生产系统用能,不包括生活用能和批准的基建项目用能。
4.2能耗统计范围
4.2.1企业纸浆产品能源消耗统计范围包括生产全过程消耗的一次能源、二次能源。生产耗能工质所
消耗的能源应统计在能源消耗量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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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企业回收的余热,属于节约循环利用,不属于外购能源,在统计计算时,应避免和外购能源重
复计算。余热回收利用装置用能应计入能耗。企业自备热电厂时,由热电厂送入生产系统的电和汽,按
外购电和汽进行统计计算,自备热电厂能耗限额应符合DB37/738规定。企业有碱回收系统时,碱回收
装置用能计入制浆生产系统,回收的能源(热、电)自用部分和转供制浆系统时,应扣除,避免重复计
算。
4.2.3企业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能源消耗量,能直接计入产品的,应直接计入产品,不能直
接计入产品的,以及能源损失量,应按消耗比例法进行分摊。
4.3能耗统计方法
4.3.1企业投入的各种能源、耗能工质、外购电和汽,均应折算为标准煤计算。电力折算系数为0.1229
kgce/(kW·h),热力折算系数为0.03412kgce/MJ。各种能源的热值以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实测的热
值为准。没有实测条件的,采用附录A中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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