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16/T 61-2023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

DB3716/T 61-2023 The specification for the whole process recording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山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16/T 61-2023
标准类型
山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2-22
实施日期
2024-01-22
发布单位/组织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CCSA90

3716

滨州市地方标准

DB3716/T61—2023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

Specificationforrecordingtheentireprocessofadministrativelaw

enforcement

2023-12-22发布2024-01-22实施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716/T61—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滨州市司法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滨州市司法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崔振兴、于亭亭、张志勇、单春丽。

I

DB3716/T61—2023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原则和要求、记录内容、音像记录、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以

及规范用语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依法实施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recordingtheentireprocessof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

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

行等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3.2

文字记录transcriptrecording

通过纸质或电子文件形式形成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证据材料等。

3.3

音像记录audiovisualrecording

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无人机等记录设备形成的照片、录音、录

像、视频等。

3.4

行政执法音像设备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audioandvideoequipment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时,进行音像记录所

使用的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存储设

备。

4原则和要求

4.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按照“谁实施谁记录”的原则,确定记录主体。

4.2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4.3音像设备配备应遵循工作必需、厉行节约、科学配置、安全稳定、兼顾长远的原则。

4.4配备音像设备应严格坚持“先有预算,后有采购”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严禁配备

与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设备。

1

DB3716/T61—2023

4.5音像记录应遵循依法采集、客观真实、规范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谁使用

谁管理”“谁采集谁保存”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音像记录。

4.6行政执法机关参照《山东省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鲁司〔2021〕58号),结合实际适用执法

文书,开展文字记录工作。

4.7行政执法机关参照《山东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的规定,配备音像设备,开展音像

记录工作。

4.8行政执法机关参照《山东省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归档管理。

4.9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和上级机关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记录内容

5.1程序启动记录

5.1.1行政执法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书面记录文字申请、口

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

5.1.2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适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5.1.3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书面记录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

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

示例::行政执法机关启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程序,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将前述内容详细记

录在相应执法文书中。

5.1.4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书面记录告知当事人的情况或者向社会公示等相关情况。

5.1.5投诉举报的记录要求如下:

a)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书面记录投诉、

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及处理情况,记录人情况等内容;

b)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书面记录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

关情况。

5.2调查取证记录

5.2.1重点记录内容

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对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进行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

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a)询问当事人情况;

b)询问证人情况;

c)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

d)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e)抽样取证情况;

f)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g)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情况;

h)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记录的内容。

5.2.2收集、调取证据材料记录

5.2.2.1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

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

2

DB3716/T61—2023

录件和照片、录像应由证据提供人进行核对,并进行文字记录,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以及出证日期、

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

5.2.2.2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

取复制件,并对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内容进行记录。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5.2.2.3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应是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

用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并对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内容进

行记录。

5.2.3抽样取证记录

5.2.3.1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抽样取证时,办案人员应对抽样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制作抽样记录,对样

品加贴封条,开具清单,由办案人员、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对抽样过

程进行音像记录。

5.2.3.2通过网络、电话购买等方式抽样取证的,应采取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对交易过程、

商品拆包查验及封样等过程进行记录。

5.2.4强制措施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

对报告批准情况、实施过程、实施决定等内容进行文字记录,并制作相应执法文书。

5.3听证记录

5.3.1听证按下列程序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相似标准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