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1195-2021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规范

DB50/T 1195-2021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 for Evaluating the Economic Conditions of Families Receiving Social Assistance

重庆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0/T 1195-2021
标准类型
重庆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1-12-30
实施日期
2022-04-01
发布单位/组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重庆市民政局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业务,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帮扶等核查业务可参照执行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起草人:
陈泓熹、张蓉、陈波、张睿洁、邱克斌、陈馨
出版信息: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1.120

CCSA16

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1195—2021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规范

2021-12-30发布2022-04-01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0/T1195—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重庆市民政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泓熹、张蓉、陈波、张睿洁、邱克斌、陈馨。

I

DB50/T1195—2021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核查程序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业务,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帮扶等核查业务可参照

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件。

MZ/T075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管理

MZ/T108-2018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安全管理规范

MZ/T165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数据安全管理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3.1

核查verification

对核查对象(3.2)的基本情况和收入、财产及支出等经济状况开展信息查询、核算、比对和调查

核实的活动。

3.2

核查对象verificationobject

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及其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

3.3

核查机构verificationorganization

办理核查业务的相关单位。

3.4

委托单位entrustunit

向核查机构提出核查委托的相关单位和部门。

1

DB50/T1195—2021

4管理要求

4.1基本要求

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应遵守以下要求:

a)应在真实、合法有效的核查授权及核查委托下开展核查工作。

b)应在核查委托范围内开展核查工作,不得超范围核查。

c)应做好数据信息安全工作,对核查对象的信息及核查结果保密。

d)应在接受核查委托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步骤,确认及反馈核查结果。

e)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查效率及质量。

4.2工作时限

4.2.1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应在接受核查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核查结果需复核的,

可延长10个工作日。

4.2.2跨省或全国范围核查的,应在接受核查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核查机构提交核查申请;

接收到核查结果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果确认并反馈委托单位。

4.3人员管理

4.3.1核查机构应根据业务需求设置受理岗、信息交换岗、核证岗、核查报告岗、机要岗岗位。区县

(自治县)核查机构至少有1名专职核查工作人员。

4.3.2核查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开展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核查机构应对在职核查工作人员

开展在职培训,在职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培训内容应包括核查业务、救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标准、业务专业技能、业务专业素养等方面。

4.3.3核查工作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书》(见附录A),一年一签。

4.3.4核查工作人员不应查询未授权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经济状况。

4.3.5核查机构应对在职核查工作人员开展核查工作质量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核查流程、核查时效

等。

4.3.6核查工作人员离岗应与交接人员对正在经办的核查业务、核查软硬件设备和核查资料进行一对

一交接,填写交接清单,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4.4信息管理

4.4.1市级核查机构应建立核查信息系统,并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测评相关工作。

4.4.2市级核查机构应根据社会救助有关规定与相关单位建立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机制,确定共享内

容及范围。

4.4.3核查信息系统账号采取实名制管理,核查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申请账号密钥权限,密钥仅

限本人使用,人员离岗应注销核查信息系统使用账号,终止访问权限。

4.4.4核查设备、系统、数据库、数据传输等关键位置均应设置密码,密码应符合MZ/T108-2018中

附录A的要求,应不定时检查密码强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密码,应立即重新设置。

4.4.5核查信息系统数据库应定期进行远程灾备,数据库内容不得私自拷贝、留存、传播。

4.4.6各级核查机构应依据MZ/T165对数据进行安全管理。

4.5档案管理

2

DB50/T1195—2021

4.5.1核查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收集、整理、使用、保管、鉴定、销毁等内容。

4.5.2核查相关档案应包括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两类,包括过程性材料、证明材料、报告材料、报告

应用材料等。

4.5.3核查档案归档范围、归档立卷、保管期限、查阅利用应符合MZ/T075的相关要求。

5核查程序

5.1核查授权

5.1.1家庭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时,应授权相关机构自行或委托核查本人及相关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和

经济状况,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参见附录B),提供身份证或公

安部门出具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5.1.2核查对象可通过签署加盖手印的授权书、“救助核查申请”电子授权或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方

式授权。

5.2核查委托

5.2.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向区县(自治县)核查机构提出核查委托,社会救助主管部门

可向同级核查机构提出核查委托开展核查工作。

5.2.2委托单位应按照与核查机构协商的核查内容及核查方式,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书》(以

下简称委托书,参见附录C),委托书应加盖有效法人印章或电子签章。

5.2.3委托单位应向核查机构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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