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5009-2018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DB22/T 5009-2018 DB22/T 5009-2018 Rural household waste disposal technical standards

吉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5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T 5009-2018
标准类型
吉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7-26
实施日期
2018-07-26
发布单位/组织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5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Technicalstandardforruralsolidwastetreatment

DB22/T5009-2018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2018年7月26日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18·长春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编者: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责任编辑:陆雨封面设计:崔楠

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长春市人民大街7548号邮政编码:130022

印刷:长春博美图文制作有限公司

开本:850mm×1168mm1/32

印张:2字数:37.5千字

标准书号:ISBN978-7-206-08325-9

版次:2018年7月第1版印次:2018年7月第1次印刷

印数:1-2000册子定价:22.00元

如发现印装质量问题,影响阅读,请与印刷厂联系调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告

第480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发布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为吉林省工程

建设地方标准,统一编号为:DB22/T5009-2018,自发布

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7月26日

前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7年全省工程建

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制定(修订)计划(一)〉的通知》(吉建

标[2017]1号),编制组经调查研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垃

圾分类;5垃圾收集运输;6垃圾处理;7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8

运行与维护。

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中国市政

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

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

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

民康路519号,邮编:130041,邮箱:jljsbz@126.com),以供今后

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吉林省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杨红王保军严业飞臧锐

李瑞千李伟蔡磊赵海

薛春雷姜云海张富国厉彦松

刘士丰高全生姚文夏高孟臣

袁琳李晓丹李菁菁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尹军张凤君陶乐然周毅

孙炜宁王汉席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5

4垃圾分类.........................................................................................7

5垃圾收集运输.................................................................................8

5.1一般规定..................................................................................8

5.2收集..........................................................................................8

5.3运输.........................................................................................10

6垃圾处理........................................................................................12

6.1一般规定.................................................................................12

6.2可回收物处理.........................................................................12

6.3惰性垃圾处理.........................................................................13

6.4有毒有害垃圾处理.................................................................13

6.5易腐垃圾处理.........................................................................13

6.6其它垃圾处理.........................................................................14

7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15

7.1一般规定.................................................................................15

7.2环境保护.................................................................................16

7.3劳动卫生.................................................................................16

8运行与维护....................................................................................18

8.1一般规定.................................................................................18

8.2运行与维护.............................................................................19

附录A收集设施示意图...................................................................22

本标准用词说明................................................................................24

引用标准名录....................................................................................25

附:条文说明....................................................................................27

1总则

1.0.1为规范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统一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全省除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的乡(镇)、

村及农户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及处理。

1.0.3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1

2术语

2.0.1农村生活垃圾ruralsolidwaste

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农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

的固体废物,以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

物。不包括村内企业、作坊产生的工业垃圾、农业生产产生的农业

废弃物和医疗垃圾等。

2.0.2可回收物recyclableresources

农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可以循环使用或再生利用的垃圾,如

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玻璃、其它类(可利用的废家电)等。

2.0.3易腐垃圾putresciblewaste

农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容易腐烂及自行降解的有机垃圾,

主要包括农户日常生活中的厨余垃圾、粪便等可降解的有机垃圾。

2.0.4惰性垃圾inertwaste

农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对环境基本无害的垃圾,也称无机垃

圾,包括混凝土块、渣土、灰渣、炉灰、砖瓦、陶瓷、破碗、碎石

块、废砂浆等。

2.0.5有毒有害垃圾poisonousandharmfulwaste

指农村居民在生活中因使用一些特殊工业产品而产生的,对人

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垃圾,如过期药品、灯管

灯具、电池、废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油漆、零散的农药瓶及农药袋、

过期日用化妆用品、染发剂、杀虫剂容器、除草剂容器、废弃水银

温度计、废打印机墨盒、硒鼓等。

2.0.6可燃垃圾combustiblewaste

指农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可以燃烧的垃圾。包括植物类垃

圾,不适宜回收的废纸类、废塑料橡胶、旧织物用品、废木等。

2.0.7其它垃圾otherwaste

2

农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按要求进行分类以外的垃圾,包括

无经济价值的商品包装物、塑料袋,难以再次利用或被污染的纸张、

塑料、织物等。

2.0.8垃圾收集设施wastecollectionfacilities

收集农村生活垃圾的设施,包括垃圾桶(箱)、垃圾池、垃圾

收集房(屋)、垃圾收集站等。

2.0.9垃圾转运设施wastetransferstation

在垃圾产地(或集中地点)至垃圾处理设施之间所设的垃圾中

转设施,包括垃圾转运站、垃圾(压缩)转运车等。

2.0.10垃圾处理设施terminaltreatmentfacilities

市/县/乡镇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包括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焚烧处理厂、堆肥处理厂、综合处理设施、

一体化处理设备等。

2.0.11垃圾收集车辆wastecollectionvehicle

从农户家庭收集起来的垃圾送往垃圾收集设施或转运设施的

车辆,包括人力车、电动车和小型机动车辆等。

2.0.12垃圾清运车辆wastetrucktransfervehicle

将垃圾从收集设施运至垃圾转运站或终端垃圾处理设施的车

辆,一般为密闭式专用机动车辆。

2.0.13垃圾转运车辆wastetransfervehicle

将垃圾从垃圾转运设施运至垃圾处理设施的车辆。

2.0.14分户处理householdprocessing

以散户为单位将分类好的垃圾采用喂养家畜或庭院式堆肥等

方法进行处理。

2.0.15庭院式堆肥homecomposting

利用堆肥装置进行堆肥处理,可在田间、屋后分散式开展就地

堆肥。家庭堆肥处理主要以无害化为目的,其产品可作为园林绿地、

填坑或改良土壤用。

2.0.16集中式堆肥centralizedcomposting

3

易腐垃圾集中后,采用堆肥或结合粪便、秸杆等农业生产废弃

物进行资源化处理。

4

3基本规定

3.0.1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由县(市、区)统一组织编制规划,并

严格按规划实施。

3.0.2应根据农村的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确定农村生活

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因地制宜采取如下的两种模式:

1“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化模式;

2“村收集、村镇处理”的独立处理模式。

3.0.3农村生活垃圾禁止采用露天随意堆放、露天焚烧、投放水体

及河道、简易填埋等不规范处理方式。

3.0.4农村垃圾应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不宜简单照搬城

市模式或标准。

3.0.5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应遵循布局

合理、经济适用、方便操作的原则。

3.0.6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坚持因地制宜,采用成熟、经济、可靠

的处理技术。

3.0.7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设备的配置应与村庄

人口规模相适应,选用的收运体系要与终端处理相衔接。

3.0.8宜建立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体系和保洁队伍。

1交通便利且转运距离较近的村庄,生活垃圾应按照“户分

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处理;

2居住分散且交通不便的村庄,尽量就近减量、无害化处理,

避免二次污染;

3不具备处理条件的村庄应妥善储存、定期外运处理;

4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可突破区域限制,实现生活垃圾处理

设施的共享共建。

3.0.9有效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应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成熟的

治理技术、稳定的保洁队伍、长效的资金保障、完善的监管制度。

5

3.0.10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全过程(包括源头分类、收集、运输

和终端处理)宜统一接入覆盖村镇、实时监控、快速指挥的物联网

监管系统,实现“互联网+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高效创新性管理。

6

4垃圾分类

4.0.1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应结合其特性和终端处理方

式,同步实施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4.0.2采用焚烧处理生活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燃垃圾、

惰性(无机)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进行分类。

4.0.3采用卫生填埋处理生活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惰性

(无机)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进行分类。

4.0.4采用堆肥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惰

性(无机)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进行分类。

4.0.5采用综合处理工艺的区域,宜根据具体的处理工艺合理确定

分类类别。

4.0.6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的村镇,应根据已确定的分类方法制定本

地区的垃圾分类指南,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其管理宜按照现

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CJ/T368执行。

4.0.7垃圾分类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

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4.0.8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表面宜设

立明显标志,注明垃圾类别,图形标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生活

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执行。

4.0.9生活垃圾分类评价指标宜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

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进行。

7

5垃圾收集运输

5.1一般规定

5.1.1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且收集运输过程中不应混

入其它类型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运输至指定地点,不

得随意倾倒。

5.1.2采用“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的生活垃圾宜日产日

清;采用“村收集、村镇处理”模式的生活垃圾宜按垃圾的类型确

定收集运输的频次。

5.1.3分类垃圾的收集频率,宜根据分类垃圾的性质、排放量和管

理模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回收物的收集运输宜以市场化运作为主,收集运输的主

体宜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为主。可回收垃圾可由产生主体自行运

送,也可采取电话、网络预约的方式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上门收集,

进行资源化处理;

2惰性(无机)垃圾应就地就近利用,不能利用的宜及时清

理;

3有毒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应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

宜单独设置收集系统并妥善存储,可按季度或月进行运输;

4庭院式堆肥处理的易腐垃圾不需建设收集和运输系统;集

中堆肥处理的易腐垃圾应密闭收集运输,宜日产日清;

5其它垃圾收集及运输设施应密闭化。

5.2收集

5.2.1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模式应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居住密度、经

济条件和生活习惯选择采用农户自主投放或保洁员上门收集。

8

5.2.2生活垃圾应定时、定点收集和清运,收集容器应密闭、防雨、

防渗、防漏,逐步改造或停用露天垃圾池等敞开式收集场所、设施。

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可推广垃圾袋装化收集方式。

5.2.3行政村宜建设垃圾固定集中收集点,配备收集车辆,收集车

辆和收集设施宜选用经济环保型,具体建设形式可参照附录A。

5.2.4村民自行投放生活垃圾时,镇(乡)建成区垃圾收集点服务

半径不宜超过100m,村庄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m。

5.2.5农村家庭应自行配置垃圾收集容器。

5.2.6垃圾收集点公共垃圾桶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1公共垃圾桶应采用标准垃圾桶,村庄可选用120L或240L,

服务户数不宜超过10户,镇(乡)建成区可选用240L或660L;

2公共垃圾桶的配置及数量应与垃圾分类相适应;

3公共垃圾桶设置要求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

设置标准》CJJ27的规定。

5.2.7公共场所废物箱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1废物箱应卫生、耐用、美观,并应防雨雪、抗冻、抗老化、

防腐、阻燃;

2废物箱应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并应分类功能;

3废物箱设置要求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

标准》CJJ27的规定。

5.2.8垃圾收集房(站)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1垃圾收集房(站)应选址在村庄交通较便利地段,方便收

集车辆安全作业,应设置清晰、规范、便于识别的标志;

2垃圾收集房(站)应密闭,并应有除臭设施,现有敞开式

垃圾收集房(站)应逐步改造为密闭式收集房(站);

3宜因地制宜选择垃圾收集房的形式,外形应美观,并应与

周围环境相协调,无条件设置垃圾收集房(站)的区域可用垃圾桶、

垃圾箱、地埋桶等代替收集房功能,同时应增加垃圾桶、垃圾箱或

地埋桶的数量,以满足分类收集的需要;

4根据垃圾分类模式,垃圾收集房(站)内应设置分类储存

分隔间、隔间内应放置标准垃圾收集桶或垃圾箱;

5放置垃圾桶(箱)的区域宜采取防雨雪措施和污水收集设

9

施,底部宜进行硬化处理,上部宜设置密闭或密闭构筑物;

6垃圾收集房(站),应印刷环保公益宣传标语及监督投诉电

话;

7垃圾收集房(站)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

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及

《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建标154的要求。

5.2.9收集车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1平原、丘陵等道路平坦村庄宜选用人力或电动收集车,山

区等道路起伏较大宜选用机动收集车;

2生活垃圾收集车的数量应满足村庄生活垃圾收集和道路清

扫保洁人员的需要,且垃圾收集车应能满足分类收集的需要。

5.2.10应有专门的保洁队伍负责道路清扫保洁、公共区域的环境

卫生和生活垃圾收运。保洁员数量、组成可根据所负责的区域面积、

垃圾产生量、收运方式、经济条件和基层组织情况合理确定。

5.3运输

5.3.1应根据村庄人口密度、乡镇道路状况及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至

市/县的集中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运输距离等因素确定收集运输模

式。

5.3.2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至市/县的集中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运输

距离在20km以内可采用直接运输方式,运输距离在20km以外可

采用转运运输,30km以上宜采用二次转运。

5.3.3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宜以乡镇为单位,相邻乡镇可共建共

享,根据服务镇域的大小、行政村/自然村的分布情况和生活垃圾

产生量,确定转运站设置的数量及规模。

5.3.4转运站的服务半径和运距应遵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

运站技术规范》CJJ/T47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人力收集垃圾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km;

2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垃圾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km;

10

3采用中型机动车收集垃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服务半

径。

5.3.5生活垃圾转运站转运能力在不大于20t/d时,根据具体情况

采用压缩式工艺或者非压缩式工艺;转运站转运能力大于20t/d时,

宜采用压缩式工艺,转运站应配套建设相关建筑、排水设施,避免

露天设置。

5.3.6生活垃圾清运车应符合如下规定:

1生活垃圾清运车辆宜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清运路线应根

据当地村庄分布、道路交通情况、垃圾收集/转运设施位置等因素

进行确定;

2采用直接运输方式的地区,宜采用密闭压缩式清运车运输;

3生活垃圾清运车辆应设置与120L~660L标准垃圾桶配套

的上料机构,垃圾清运车应采用密闭形式,避免垃圾在清运路线沿

途撒漏;

4生活垃圾清运车辆的数量应根据清运频次和运输距离等因

素配置,每个乡镇垃圾清运车辆不应少于1台。清运车辆选型应与

收集点容器形式相配套,清运车辆吨位不宜低于1t;

5垃圾清运车辆应有冬季防冻措施,便于冬季装卸料,应符

合现行行业标准《压缩式垃圾车》CJ/T127的要求。

5.3.7生活垃圾转运车应符合如下规定:

1生活垃圾转运车的选择应满足垃圾转运站工艺要求;

2生活垃圾转运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QC/T936等的要求。

5.3.8生活垃圾收运过程应密闭化,淘汰或改造敞开式收运设施及

车辆,减少收运过程的二次污染。

5.3.9生活垃圾转运站工艺应结合场地条件和环境要求,应采用经

济、环保、易维护管理的工艺,压缩工艺宜采用水平压缩转运技术。

5.3.10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选址、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

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和《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

标准》建标117等要求。

11

6垃圾处理

6.1一般规定

6.1.1生活垃圾宜集中处理,单个乡、镇、村不应建设简易垃圾填

埋场和焚烧处理设施。

6.1.2生活垃圾处理应优先利用市/县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市/

县现有处理设施容量不足时应及时新建、改建或扩建。

6.1.3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乡镇,应单独建设无害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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