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 224-2018 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61/ 224-2018 The Integrated Discharge Standard for Sewage in the Yellow River Basin in Shaanxi Province

陕西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1/ 224-2018
标准类型
陕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12-29
实施日期
2019-01-29
发布单位/组织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陕西省境内排污单位直接向黄河干支流及封闭水域排放水污染物的控制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境内黄河流域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单位新(改、扩)建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排污许可证核发。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起草人:
郭巍、王青、张振文、孙长顺、胡龙刚、王晓涛、王浩、高敏、杨晨曦
出版信息: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60.30

Z75

DB61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61/224—2018

代替DB61/224—2011

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wastewaterdischargestandardofYellowriverbasininShaanxiprovince

2018-12-29发布2019-01-29实施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61/224—2018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术语和定义........................................................................1

3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

4水污染物监测要求..................................................................3

5其他规定..........................................................................3

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4

附录B(规范性附录)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计算方法............................6

I

DB61/224—2018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61/224—2011《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同DB61/224—2011相比,

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

——删除了“黄河流域(陕西段)”、“废水末端处理设施”、“污水排放量”术语定义,增加了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单一行业类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新

建项目”、“现有项目”术语定义;

——用“排污单位间接排放执行国家相应标准”代替了原二级排放标准;

——删除了部分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规定;

——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删除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的规定。

本标准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巍、王青、张振文、孙长顺、胡龙刚、王晓涛、王浩、高敏、杨晨曦。

本标准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信息为:

——DB61/224—2011。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电话:029-85365512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49号

邮编:710061

II

DB61/224—2018

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陕西省境内排污单位直接向黄河干支流及封闭水域排放水污染物的控制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境内黄河流域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单位新(改、扩)建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排污许可证核发。

本标准不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设计规模500m3/d以下(含500m3/d)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

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无特殊说明以及未涉及的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执

行。

实行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执行相应的国家排放标准。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城镇污水处理厂urbanwastewatertreatmentplant

城镇管网覆盖范围内,市、县、镇(乡)通过污水管网收集并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2.2

工业区集中污水处理厂centralizedwastewatertreatmentplantforindustryagglomeration

areas

在工业集聚区内通过纳污管道收集污水为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2.3

单一行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centralizedwastewatertreatmentplantforsingletypeindustry

为2家及以上同行业排污单位(执行同一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企业

或机构。

2.4

新建项目new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2.5

现有项目exsi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污水处理厂。

1

DB61/224—2018

3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1污水处理厂

3.1.1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应按表1中A标准的要求执行。

3.1.2自2020年4月1日起,设计处理规模Q≥2000m3/d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应按表1中A标准的要求执行。

3.1.3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设计处理规模Q<2000m3/d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Q>

500m3/d的乡村地区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应按表1中B标准的要求

执行。

3.1.4单一行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按本标准中3.2条的要求执行。

表1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

序号控制项目A标准B标准

1化学需氧量(COD)3050

2总氮(以N计)1515

3氨氮(以N计)1.5(3)5(8)

4总磷(以P计)0.30.5

5五日生化需氧量610

6pH值(无量纲)6~96~9

7色度(稀释倍数)3030

8悬浮物1010

9动植物油1.01.0

10石油类1.01.0

11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50.5

12粪大肠菌群数(个/L)10001000

定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