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2894-2016 山东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
DB37/T 2894-2016 Standard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Non-coal Mine Emergency Rescue Team in Shandong Province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6年12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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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65.060.50
B91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2894—2016
山东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
2016-12-23发布2017-01-23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7/T2894—2016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2
5驻地选址与规划....................................................................2
6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3
7基础设施..........................................................................4
8技术装备..........................................................................5
9信息通信..........................................................................5
10经费保障.........................................................................6
11培训与演练.......................................................................6
12综合管理.........................................................................6
13质量标准化建设...................................................................8
附录A(规范性附录)山东省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基础设施..................................9
附录B(规范性附录)矿山救援队最低技术装备配备表...................................10
附录C(规范性附录)山东省各级应急救援组织应共享的大型装备列表.....................15
I
DB37/T2894—2016
前言
本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规范起草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烟台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孙洪斌、姜桂春、杨继栋、崔建军、胡成顺、周欣、宫海峰。
II
DB37/T2894—2016
引言
本规范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及《矿山救护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为依据制定的。根据建设山东省非煤矿
山应急救援队伍的实际需要,就其涉及的相关工作进行了规范和规定。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规范和指导山东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提高建设水平和质量。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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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山东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总体原则、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依托各级政府、有关单位或大中型矿山企业建设
的非煤矿山专职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矿山救援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T29639—201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1008—2007矿山救护规程
AQ1009—2007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
AQ/T9008—2012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非煤矿山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依托各级政府、有关单位或大中型矿山企业建设的,储备应急救援人才、技术、装备,具备侦查搜
救、灭火与气体排放、现场支护,以及抢险排水、医疗院前急救等功能,能够承担一定区域非煤矿山事
故及相关灾害的应急救援任务,兼顾自然灾害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专职救援组织。
3.2矿山应急救援
为处理矿山灾害事故而开展的应急救援活动。
3.3矿山救援指挥员
矿山救援队担任副小队长以上职务负责矿山事故救援指挥工作和队伍日常管理工作的人员统称。
3.4矿山救援技术员
矿山事故救援和日常工作中负责技术支持的人员统称。
3.5矿山救援队员
执行矿山应急救援具体战斗任务的人员统称。
3.6矿山救援专家
1
DB37/T2894—2016
长期从事矿山救援或安全管理工作,在所在领域有专门研究或特长,可以为矿山救援工作提供技术
指导的人员统称。
3.7应急救援协议
矿山企业与矿山救援队就双方在矿山救援工作、日常服务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平等、自愿、
协商签订的明确、具体和肯定的约定。
4总则
4.1为规范和指导矿山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矿山救援队建成后能够适应服务区域内矿山应
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4.2矿山救援队接受山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业务指导,负责承担服务区域内矿山事故应急
救援工作,并完成所在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派的其他
应急救援任务。
4.3矿山救援队建设应根据当地实际条件,合理规划和布点,充分整合当地现有救援队伍和资源,提
高应急救援能力,避免浪费资源、重复建设。
4.4矿山救援队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实行专业化建设、准军事化管理,坚持质量标准
化,着力加强应急指挥系统、救援队伍、技术装备、基础设施、规章制度、预案体系、综合保障、培训
演练和思想作风等建设,切实做好事故救援和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
4.5矿山救援队应具备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机动能力、专业救援能力和综合保障能力,能够及时、快
速、高效的开展矿山应急救援工作。能够在接到命令后根据事故类型携带相应装备迅速出发;能够将事
故现场情况和数据及时报告给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4.6矿山救援队建设应在满足本规范要求的基础上,立足服务区域内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情况和
发展需要,充实必要的人员、设施和装备。
5驻地选址与规划
5.1驻地选址
矿山救援队驻地选址要有利于充分发挥救援队在服务区域内矿山救援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应满足以
下要求:
a)交通便捷,距离高速公路车程不得超过1小时;
b)与服务区域内协议矿山生产企业的车程不得超过5小时;
c)医疗、通讯等基础设施齐全,距离一级以上医院距离不得超过1小时车程。
5.2驻地规划
矿山救援队驻地规划应以能够满足正常的教学培训、训练、演习、救援为原则,现有矿山救援队中
基础较好、能够满足本规范建设条件的,无需再规划,可依照本规范进行补充完善建设;基础较差、无
法满足本规范建设条件的,应依照本规范重新规划、选址、建设。
6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6.1机构设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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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矿山救援队应结合实际按大队或中队规模组建,按大队-中队-小队的体制编制,实行统一管
理。
6.1.2矿山救援大队应设置办公室、战训科、装备维护、政工管理、后勤保障等职能科室,矿山救援
中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上述科室或明确专人负责上述职能。有条件的救援队,可设置抢险排水队、救
援钻探队、现场抢险队和应急专家队等专业队伍,各专业队具体人员规模和内部机构设置依据承担的任
务确定。
6.1.3矿山救援队最低按中队规模组建,人员规模应不少于31人,不少于3个小队;按大队规模组建
的矿山救援队人员规模应不少于100人,不少于3个中队,每个中队不少于3个小队。
6.1.4矿山救援队应具有明确的管理职责分工,健全的队伍编制,科学的运行机制、联动方式及调度
指挥程序。
6.2人员配备
6.2.1矿山救援队实行队长负责制。
6.2.2救援大队应设大队长1名,副队长至少2名,总工程师(可兼任)1名,可设副总工程师(可
兼任)1名。应配备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宣传报道人员(可兼任),有条件的救援队应配备医务
人员。
6.2.3救援中队应设中队长1名,副中队长2名,配备1名工程技术人员(可兼任),以及满足需要
的驾驶人员和必要的仪器修理、氧气填充、机电维修等后勤服务人员。
6.2.4救援小队应设正、副小队长各1名,并由包括正副小队长在内的9名以上救援队员组成。
6.3人员要求
6.3.1矿山救援队大队长
矿山救援队大队长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由组建单位任命,年龄不超过55岁,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b)应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c)经国家级矿山救援培训机构培训取得资格证。
6.3.2副大队长和总工程师
副大队长和总工程师应满足以下要求:
a)年龄不超过55岁;
b)应有不少于5年的井下工作经验,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
c)副大队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以上职称;
d)经国家级矿山救援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资格证;
e)了解各种灾害事故的性质,熟悉矿山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矿井灾害发生机理及防
治技术与方法,掌握矿山自救、互救及医疗急救技术、仪器装备性能;具有矿山事故抢险救灾
经验、救援队管理和组织指挥能力。
6.3.3中队长和副中队长
中队长和副中队长应满足以下要求:
a)年龄不超过50岁;
b)从事井下工作不少于3年,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
c)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
DB37/T2894—2016
d)中队长经过国家级矿山救援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副中队长经过省级及以上矿山救援培训机
构培训,并取得资格证。
6.3.4小队长和副小队长
小队长和副小队长应满足以下要求:
a)年龄不超过50岁;
b)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井下工作2年以上;
c)身体条件符合矿山救援队员标准,经过省级及以上矿山救援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d)应具备满足救援行动需要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能力,能及时妥善处理救援中遇到的突发情况。
6.3.5队员
队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a)年龄不超过45岁,其中40岁以下队员应占队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b)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
c)身体符合矿山救援队员标准,经过具备相应资质的矿山救援队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
6.3.6其他要求
6.3.6.1副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中队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
初级以上职称。
6.3.6.2根据矿山救援工作的需要,矿山救援队可保留少数身体健康、能够下井从事救援工作、有技
术专长及经验丰富的超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超龄年度不能大于5岁。
6.3.6.3救援队指战员每年应进行1次身体检查,超龄人员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对身体不合
格人员,应立即调整。对调整和退役人员,矿山救援队可根据需要留任管理、技术指导或后勤保障人员;
无法满足矿山救援队需要的人员,由依托单位根据其在矿山救援队工作期间职级和工作特长妥善安置。
7基础设施
7.1矿山救援队应建有办公用房、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和培训演练场所:
a)办公用房:主要包括办公室用房和附属用房,具体使用面积以满足实际需要为主。
b)业务用房:主要包括值班调度室、装备器材库、会议室、救援车库、装备维护室、氧气充填室
等,救援大队除上述用房以外还应包括电教室等,其中:
1)值班调度室应专供值班员值班和夜间休息用,应有单人床一张、统一的卧具一套、桌椅一
套,配备应急平台终端、录音电话、传真机、紧急出动报警装置、服务区域交通图、值班
制度、值班记录等;
2)装备器材库要求通风良好,有配件柜,设备台架,能存放队内的所有战备物资;
3)会议室应能满足救援队学习和开会需要,并有相应的配套设施;
4)救援车库应布局合理,各类设施配套齐全,进出和维修方便;
5)装备维护室应具备仪器、装备性能检测、日常保养与维修等功能;
6)氧气充填室应具有氧气瓶充气等功能;
7)电教室应配备投影仪、计算机、摄像机等设备,可与会议室合并建设。
a)辅助用房:矿山救援队应设置值班休息室、培训室(可设在电教室)等辅助用房,宜设有培训
学员宿舍、阅览室、食堂、浴室等。
4
DB37/T2894—2016
a)培训演练场所:矿山救援队应建有模拟演习巷道、室外训练场等基本设施,有条件的还应建有
综合训练馆。其中:
1)模拟演习巷道应建有平巷、矮巷、矩形巷、梯形巷、拱形巷等各类规格齐全的巷道,长度
不低于50m。模拟演习巷道可以通过改造矿山企业的废弃巷道来建设,但应做好相关安
全措施,满足《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
2)综合训练馆应配备各类体能训练器材和体能检测设备,宜建有虚拟演练室、队员活动室等
场地;
3)室外训练场应建有常规技术操作训练设施,室外训练场还应建有大型特种装备训练设施及
跑道等。
各类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开展业务活动及相关辅助活动的需要,各类用房类别见附录A。
7.2矿山救援队及所属救援中队应配置必要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其它辅助设施。
8技术装备
8.1矿山救援队使用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
全有关规定,具有成套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可靠性。列入《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产
品,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8.2矿山救援队应配备个体防护、灾区作业、检测检验、信息通信、医疗急救、交通运输、培训演练、
应急保障等装备器材,大队、中队、小队及个人技术装备的配备标准应符合AQ1008—2007《矿山救护
规程》的规定,配备标准分别见附录B-1、B-2、B-3及B-4。
8.3矿山救援队应掌握周边地区大型救援装备器材的资源分布情况。
9信息通信
9.1矿山救援队信息通信系统应能实现与依托单位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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