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2618-2019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范
DB51/T 2618-2019 Standard for Maintenance Management of Office Furniture for Party and Government Office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9年10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王文江、王勇、王喆、陈国忠、彭葛飞、赵俊杰、李薇
- 出版信息:
- 页数:3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040
P04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2618—2019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范
ManagementspecificationforofficesbuildingsmaintenanceofPartyandgovernment
organs
2019-10-25发布2019-01-01实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1/T2618—2019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4
4原则..............................................................................4
5组织和职责........................................................................5
6内容..............................................................................5
7方式..............................................................................5
8项目管理..........................................................................5
9维修标准..........................................................................9
附录A(规范性附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的检查评定内容.............................15
附录B(规范性附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类别确定标准...............................24
参考文献............................................................................31
I
DB51/T2618—2019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文江、王勇、王喆、陈国忠、彭葛飞、赵俊杰、李薇。
II
DB51/T2618—2019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的原则、组织和职责、内容、方式、项目管理
和维修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7024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10058电梯技术条件
GB/T10059电梯试验方法
GB/T10060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16899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18713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
GB/T18775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修规范
GB19210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GB/T20900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风险评价和降低的方法
GB21240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24474电梯乘运质量测量
GB/T24475电梯远程报警系统
GB/T24476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数据监视和记录规范
GB/T24477适用于残障人员的电梯附加要求
GB/T24804提高在用电梯安全性的规范
GB/T24805行动不便人员使用的垂直升降平台
GB/T25194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25856仅载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26465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28621安装于现有建筑物中的新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50002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50003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5木结构设计标准
GB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1
DB51/T2618—2019
GB50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2015版)
GB500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6年版);
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
GB50017钢结构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另册])
GB5002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37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50068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1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15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65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6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8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4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6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5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9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10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5031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13版)
GB50339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45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352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6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GB50367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T5037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2
DB51/T2618—2019
GB504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50476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
GB50550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55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50601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606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GB50693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702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5073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另册]
GB50738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
GB50843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
GB50981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CECS41建筑给水硬聚氯乙烯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CECS59水泵隔振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CECS77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
T/CECS94建筑排水内螺旋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ECS105建筑给水铝塑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ECS109建筑给水减压阀应用设计规程
CECS125建筑给水钢塑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ECS134燃油、燃气热水机组生活热水供应设计规程(附条文说明)
CECS136建筑给水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CECS146碳纤维片材加固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2007年版)
T/CECS153建筑给水薄壁不锈钢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ECS183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
CECS195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CECS196建筑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CECS199聚乙烯丙纶卷材复合防水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CJ/T164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CJ/T186地漏
CJ194非接触式给水器具
CJJ/T29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T98建筑给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110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
JC/T932卫生洁具排水配件
JG/T3040.2大便器冲洗装置——液压缓闭式冲洗阀
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另册])
JGJ26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T29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JGJ/T53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
JGJ102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3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
JGJ11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116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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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123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JGJ126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JGJ/T129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JGJ/T132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JGJ133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155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JGJ176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T177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JGJ/T212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
JGJ214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
JGJ230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JGJ/T235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JGJ/T279建筑结构体外预应力加固技术规程
JGJ/T317建筑工程裂缝防治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办公用房维修
是指党政机关对办公用房进行的维修活动。
3.2
日常维修
是指以保持办公用房原有的完损等级为目的的修复或者日常养护。
3.3
大中修
是指对主体结构局部损坏或者已不符合建筑结构要求的办公用房进行的维修,包括房屋承重、围护、
装饰装修、给水排水、空调通风、电气、电梯、建筑智能化等分系统,以及办公区内道路、绿化等与办
公用房发挥功能联系紧密的内容。
4原则
办公用房维修,应在保证安全、节能、节水、节材、环保,注重维护和完善办公用房及其设施使用
功能的前提下,做到适用、简朴、经济。严格控制维修标准,严禁超标准维修、豪华装修,不得变相进
行改扩建。
5组织和职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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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5.1.1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制定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
机制。
5.1.2会同财政、省发展改革委编制办公用房维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5.1.3制定年度维修计划,报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安排预算。
5.1.4负责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立项申请的统一审批。
5.1.5负责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的监督管理。
5.2使用单位
5.2.1负责办公用房的检查评定和日常维修,通过部门预算安排资金。
5.2.2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大中修申请。
5.2.3按照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立项批复组织实施大中修。
5.2.4对未纳入规划的突发应急项目,按有关程序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6内容
6.1办公用房维修的内容包括房屋承重、围护、装饰装修、给水排水、供暖、空调、电气、电梯、消
防、建筑智能化、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办公区附属设施等分系统的维修。
6.2特殊工作性质用房(如安全机关和公检法的专业用房等)的维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6.3地震区办公用房的安全性鉴定与维修,宜与抗震鉴定与加固结合进行。
7方式
7.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检查一般分为以下方式:
——日常检查:为保持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对其易损部位和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
以经验判断为主的现场检查;日常检查应由使用单位指派受过培训的管理人员和有专业操作技
能的人员进行,并应建立检查档案。
——综合检查:为确保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可靠性,通过仪器检测和必要的载荷试验,对有关信息
进行的收集、分析、验算和判定,或有紧急或特殊情况时立即进行的检查。综合检查应在日常
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检查应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必要时还应会同安全、卫生、环
保、消防等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7.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分为以下方式。
——日常维修:对不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安全的,可由使用单位组织日常维修;
——大中修:对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有安全隐患的,应进行大中修,可委托
有资质的单位出具鉴定意见,进行适修性和可行性评估。
7.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分为以下方式:
——专项维修:仅对任一分系统进行的大中修;
——综合维修:根据各分系统维修类别,综合评定出全系统的大中修。
8项目管理
8.1总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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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流程见图1。
使用单位对办公用房进行各项检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各使用单位
评定进行维修规划编制
是使用单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
是否符合大中修条件?
大中修项目计划
否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编制维修规
使用单位日常维修
划
使用单位根据预算安排时序,向省
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维修立项申请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立项批复
项目招投标
维修项目实施项目施工
项目竣工验收
维修项目资料归档
图1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流程
8.2规划管理
8.2.1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各单位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定期组织编制一次维修规划,维
修规划管理流程如图2。
接受确定实地报请协调
编制组织
整理规划核验征求省政安排
维修规划
维修编制维修意见府审维修
规划落实
计划单位计划批资金
图2办公用房维修规划管理流程
8.2.2符合大中型维修和整体维修条件的项目,可纳入维修规划。办公用房在保修范围或保修期限内
发生质量问题的,不纳入维修规划;列入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不纳入维修规划。
8.2.3需要维修办公用房的单位应积极配合编制维修规划,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以下资料:
——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年代(或设备安装时间)、房屋结构类型等;
——维修内容、规模及相应的图片或影像资料;
——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安排计划;
——主要设备、材料清单及价格;
——其他资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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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各单位维修项目进行实地查勘,并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
行性进行研究论证。
8.2.5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省级财政收支状况,按照“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突出
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维修规划,经专家评审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未纳入维修规划的大中型或
整体维修项目,不得安排资金进行维修。
8.3立项审批
8.3.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立项流程如图3所示。
项目单位向管理局提
出项目申请
管理局审核资料以及
现场核实(资料齐全
后7个工作日内)
项目单位编制项报管理局书面审
不予同意否是否符合是管理局出具正式
目实施方案和投查或由管理局组
维修要求?同意文件
资概(预)算织专家评审
否是否通
过?
是
第三方评审报告(或管理局出具立
申请项目立项
财政评审报告)项批复文件
图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立项流程图
8.3.2省级党政机关及所属派出机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省级党政机关所
属垂直管理机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县(处)级及以上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
项目审批情况应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未经审批立项的项目,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8.3.3根据办公用房实际,使用单位需要维修且一次性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
应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维修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维修申请文件,说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项目名称、地址、维修内容、投资估算、
资金来源、联系方式等;
——资金到位证明:财政预算文件或资金到账证明;
——租用办公用房的,需提供批准文件和租用合同。
8.3.4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维修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及程序如下:
——是否符合办公用房维修规划;
——资金是否落实;
——租用办公用房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现场核实维修项目内容。
8.3.5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经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函复项目单位,要求如下: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同意维修;
——符合要求的,同意维修并要求项目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
或以上深度)、投资概(预)算。
8.3.6获准维修的单位准备好有关资料后,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立项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立项申请文件,包括项目名称、地址、维修内容、资金来源、计划工期、施工组织实施方式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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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联系方式等;
——项目实施方案,含投资概(预)算。
8.3.7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到立项申请资料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实施方案;
——方案评审通过后,项目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出具该项目概(预)算评审意见;
——收到概(预)算评审意见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评审结论7个工作日内办理立项批复。
8.3.8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程实际需增加或调整建设内容的,或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
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导致投资超过立项批复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申请调整立项,要求如下:
——项目单位委托原实施方案编制单位或符合要求的专业机构就项目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调
整的内容进行充分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报告。调整的投资规模超立项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
还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清单,并委托专业机构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项目单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书面申请文件,应附调整立项论证报告、超10%的投资评审
意见、资金到位证明等;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到申请文件后,组织专家评审。若评审通过,7个工作日内办理调整立项
的批复。
8.3.9同一单位或同一地址的同类或相近的维修项目,原则上应作为一个项目实施,不得拆分;除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的,立项审批和组织实施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2个月。
8.4项目招投标
8.4.1项目单位应按立项批复确定的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招标,不得改变立项批复招标方式。
8.4.2项目单位在开标前3个工作日内书面函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派员监督招投标工作。
8.4.3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维修项目进行招投标审查、监督,项目招投标方式应统一按照国家工程项
目招投标规定和采购法规定的要求执行。
8.4.4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指派人员按相关规定对招标方案核准、信息发布、招标文件制作、专家抽取、
评标定标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8.4.5中标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将中标人投标文件(资格标、技术标、商务标等)、评
标专家抽取名单、中标公示、定标意见书、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资料向省机关事务管
理局报备。
8.4.6中标公示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将施工合同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备。
8.4.7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及时公开招投标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8.5项目实施过程
项目实施过程中,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应持续跟踪监督,要求如下:
——发现违反立项批复的行为,予以制止并督促及时纠正;
——对跨年度的项目,督促项目单位提供当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对已完工的项目,督促项目单位及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结算审计及资料归档。
8.6竣工验收
8.6.1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项目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验收,并书面函请省机关
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监督验收。要求如下:
——未验收合格的,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另行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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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合格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8.6.2工程竣工验收后,相关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审计结算。要求如下:
——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有关单位应出具工程结算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
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可延长1个月;
——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报告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15日内委托审计部门或其认可的专业机构进
行审计;
——审计完成后,项目单位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最终的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并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
财务决算办理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存在结余资金的,项目单位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8.7项目档案归档
8.7.1项目获准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项目纳入数据库,建立该项目档案并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8.7.2项目单位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将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审计
等各阶段的全部资料建档管理。
8.7.3项目审计并结算完成后,项目单位应于3个月内形成项目完整档案,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纸
质和电子文档各1份存档。
8.8监督检查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办公用房维修项目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档案,对项目单位以及参与项目实施
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中介评审、中介审计等单位和人员,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
首次应记录在案并督促纠正,再次则纳入黑名单管理,责任单位和人员3年内不得参与省机关事务管理
局负责的有关项目;有违法行为的,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9维修标准
9.1总体要求
9.1.1办公用房的检查与评定是维修的主要依据。使用单位在检查评定的基础上,确定维修类别。
9.1.2办公用房各分系统的检查与评定内容按照附录A的规定执行。
9.1.3办公用房各分系统的维修类别按照附录B确定。
9.1.4国家强制执行或提倡的节能减排的工程应在大中修中统筹安排。
9.1.5办公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重要建筑物应定为一级。重要和特殊重要建筑
物的界定参照GB50223中的重点设防类和特殊设防类的标准进行。
9.2专项维修
9.2.1承重系统
9.2.1.1办公用房承重系统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两部分,主体结构类型可分为砌体结构、混凝土
结构、钢结构、砖木结构。
9.2.1.2承重系统的日常维修主要包括封闭裂缝、除锈、防锈和防腐,以及对各种易损零部件进行更
换或修复等。
9.2.1.3承重系统的大中型维修主要包括地基基础的加固和承重结构的补强加固、改造,并包括围护
系统承重构件的补强加固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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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4承重系统的大中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根据维修目的、现场及环境条件,选
择适宜的方法。承重系统大中修的后续使用年限一般为30年。
9.2.1.5承重系统维修、加固工程可参照GB50550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9.2.1.6承重系统维修、加固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参照GB50068、GB50007、GB50003、GB50010、
GB50017、GB50005、GB/T50476、GB50202、GB50203、GB50204、GB50205、GB50206、GB50550、
GB50223、GB50292、GB50023、JGJ123、GB50702、GB50367、CECS77、GB50165、JGJ116、GB50843、
JGJ/T279、CECS146执行。
9.2.2围护系统
9.2.2.1围护系统包括地下防水、楼面防水、非承重墙体、屋面等。
9.2.2.2围护系统的日常维修主要包括封闭裂纹、清理雨水孔、天沟、地沟等排水通道以及零星渗漏
点的密封等。
9.2.2.3围护系统大中型维修,除采用成熟的技术,做好防水、防渗漏、防潮、防风化等工程外,尚
应对原屋面和外墙的隔热、保温效果作出评价,并据以进行必要的修复或节能改造。
9.2.2.4围护系统维修可按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大中型维修工程应由专业机构设计和
施工。
9.2.2.5围护分系统的维修、改造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参照CECS195、CECS196、CECS199、GB
50108、GB50176、GB50207、GB50208、GB50345、GB50550、GB50693、JGJ/T53、JGJ155、JGJ230、
JGJ/T212、JGJ/T235、JGJ/T317执行。
9.2.3装饰装修
9.2.3.1办公用房装饰装修系统设计、施工质量应满足表1规定的预期正常使用年限的要求。建筑装
饰装修的使用年限超过表1的规定时,应及时组织检查与评定,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大中修。
表1办公用房装饰装修系统预期正常使用年限
序号子分部名称最低使用年限
1抹灰工程12年
2门窗工程12年
3吊顶工程6年
4轻质隔墙工程12年
5饰面板安装工程12年
6饰面砖粘贴工程12年
7幕墙工程12年
8涂饰工程6年
9裱糊与软包工程6年
10细部工程6年
水泥地面工程、石材地面工程、陶瓷地面工程12年;
11地面工程实木地面工程、复合木地面工程、竹地面工程6年;
地毯3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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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2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大中型维修,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并出具完整的施工
图等设计文件。其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并与城市规划要求相协调。
9.2.3.3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室内环境应符合GB50325的规定;工程质量应符合GB
50209和GB50210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9.2.3.4装饰装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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