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408-201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现场评价导则

DB11/T 1408-2017 Guidelines for on-site evaluation of energy measuring instruments in energy-using units

北京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1408-2017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7-06-29
实施日期
2017-10-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3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7.020

A5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1408-201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现场评价导则

Energy-usingunitsofenergymeasuringinstrumentsfieldevaluation

guideline

2017-06-29发布2017-10-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0

DB11/T1408-2017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能源计量器具现场评价内容和要求.....................................................2

5能源计量器具现场评价方法和程序.....................................................8

6评价结果确定.......................................................................9

附录A(资料性附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10

附录B(资料性附录)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13

附录C(规范性附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现场评价记录表.............................22

附录D(资料性附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现场评价报告(格式).......................27

参考文献.............................................................................33

I

DB11/T1408-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中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道山、杨霞、张希庆、张克、刘永光、于承迎、刘大为、刘雪峰、王璐、孙干、

黄艳、张立谦、李航、张昀、李楠、李晨、刘佳鹏、杨静、孔丽静、张易农。

II

DB11/T1408-201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现场评价导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现场评价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各用能单位所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现场评价和考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JJF1356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DB11/T1269营运客车能源计量器具功能及数据采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次级用能单位sub-organizationofenergyusing

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

3.2

载能工质energy-consumedmedium

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不作为原料使用、也不进入产品,在生产或制取时需要直接消耗能源的工作

物质。如蒸汽、热水等。

3.3

能源计量器具measuringinstrumentofenergy

测量对象为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的计量器具,包括电能计量装置、燃气流量计量装置、

热计量装置、燃油流量计量装置、水流量计量装置、温度计量装置、压力计量装置、运营车辆能源计量

器具等。

3.4

能源分类计量classificationofenergymeasuring

1

DB11/T1408-2017

按用能单位购入或储存或使用的各种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等能源种类进行的单独计量。

3.5

能源分级计量levelsofenergymeasuring

按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等单元进行的单独计量。

3.6

能源分项计量sub-itemsofenergymeasuring

按用能单位能源分配使用过程的购入储存、加工转换、生产消耗、生活消耗、自用与外销等各个环

节进行的单独计量。

3.7

校验verifying

为确定能源计量装置处于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状态所进行的一组操作,包括检定、校准、比对和评

估等。

4能源计量器具现场评价内容和要求

4.1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4.1.1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原则和要求

4.1.1.1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应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的要求。

4.1.1.2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应符合GB17167的要求。具体要求见附录A。

4.1.1.3特殊行业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应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4.1.1.4用能单位宜选用具有远程在线传输功能的能源计量器具。

4.1.1.5用能单位宜选用可开展在线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

4.1.2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确认

4.1.2.1用能单位应按照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等能源的种类,确定能源流向和计量采集

点,形成能源流向图和能源计量采集点网络图。

4.1.2.2设置的能源计量采集点应覆盖用能单位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的需求。

4.1.2.3用能单位应根据能源计量采集点确认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种类、数量、准确度等级,并按

附录B的格式要求形成相应文件。

4.1.2.4用能单位应定期对能源流向图、能源计量采集点网络图和能源计量器具需要量进行评审,以

符合实际状况。

4.2能源计量器具选型及安装

4.2.1电能计量装置

2

DB11/T1408-2017

4.2.1.1电能计量装置的选型

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度等级、接线方式、分辨力、标定电流及过载倍数和其他计量技术性能应与用

能单位的电能消耗量、配备的变压器容量和电源等相匹配。电能计量装置的选型要求包括:

a)准确度等级

各类电能计量装置应配置的电能表、互感器的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表1所示:

表1电能表、互感器的准确度等级要求

电能计量装置准确度等级

类别a有功电能表无功电能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

I0.2S或0.5S2.00.20.2S或0.2b

II0.2S或0.5S2.00.20.2S或0.2b

III1.02.00.50.5S

IV2.03.00.50.5S

V2.0--0.5S

a电能计量装置分类方法见附录A;

b0.2级电流互感器仅指发电机出口电能计量装置中配用。

注:I、II类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不应大于其额定二次电压的

0.2%;其他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应不大于其额定二次电压的0.5%。

b)标定电流及过载倍数

经电流互感器接入的电能表,其标定电流不宜超过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电流的30%,其额定最大电

流应为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电流的120%左右。直接接入式电能表的标定电流应按正常运行负荷电流不

大于30%进行选择。宜选用电流过载4倍及以上的电能表。

4.2.1.2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

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连接电缆(线)符合要求,具有抗击冲击

力、防雨、防尘等措施,电能表端钮盒盖、试验接线盒盖及计量柜门等均应加封。

应使接到电能表同一元件的电流、电压互感器比差符号相反,数值相近;角差符号相同,数值相近;

当计量感性负荷时,宜把误差小的电流、电压互感器接到电能表的W相元件。

同一组电流(电压)互感器应采用制造厂、型号、额定电流(电压)变比、准确度等级、二次容量

均相同的互感器。

两只或三只电流(电压)互感器进线端极性符号应一致,以便确认改组电流(电压)互感器一次及

二次回路电流(电压)的正方向。

4.2.2燃气流量计量装置

4.2.2.1燃气流量计量装置的选型

燃气流量计量装置的选型要求包括:

3

DB11/T1408-2017

a)用能单位使用的峰值流量换算至工况流量不应超过流量计铭牌上标注的上限流量值。最小使用

流量换算至工况流量不应超过流量计铭牌上标注的下限流量值。用能单位使用的常用流量应选

择在流量计上限流量至分界流量之间。

b)用能单位使用的管道压力不得高于流量计铭牌上标注的公称压力。

c)流量计安装的环境温度应在-20℃~55℃的范围内。用能单位应根据流量计生产厂家的要求及

实际使用环境温度范围选择适当的仪表使用,当安装环境温度超出上述范围时,应对流量计采

取隔热、防冻措施,对于暴露在室外的流量计还应该采取遮雨、防晒措施。

4.2.2.2燃气流量计量装置的安装

燃气流量计量装置的安装要求包括:

a)环境条件

1)流量计的安装应尽量避开有强烈机械振动影响的位置;

2)流量计及流量计的相关导线安装时应尽量避开可能存在强烈电磁或电子干扰的环境,否则

就要对流量计进行必要的保护;

3)流量计安装时应尽量避免接近噪声源,在安装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环境声学噪声的干

扰。

b)管道通用要求

1)在流量计上、下游直管段范围内,该直管段除取压孔、温度计插孔外应无其他障碍及连接

支管;

2)各类流量计安装前后直管段长度应满足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c)安装方式

1)流量计宜采用水平安装。其他安装方式可以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当采用其他安装

方式时,应将流量计安装在管道上升段内,以保证流体充满管道;

2)安装时应保证流体流动方向与流量计标志的流体方向一致;

3)安装中应保证流量计测量管轴线与管道轴线方向一致,流量计测量管轴线与水平线的夹角

不超过3°;

4)安装管道无法满足直管段要求或流量计上游安装有T形弯头、阀门或泵等对流体状态有较

大影响的扰流件时,可以在流量计上游安装流动调整器。流量计上、下游直管段长度和流

动调整器的安装应符合流量计量装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d)附属装置的安装

1)温度测量

如表体上有温度测量孔,应将温度传感器安装在温度测量孔上。如表体没有温度测量孔,为使

上游扰动最小,温度传感器插孔建议尽可能置于流量计下游,其离机芯的距离在5倍管径内,但应

在任何出口阀或流动限流器的上游。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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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压力测量

流量计壳体上标志“pm”的取压口宜用作记录仪器或积算仪器的测压点。

3)密度测量

在流量计整个流量范围内,密度计中的气体条件宜与流量计处的气体条件保持一致。管道安装

式密度计最好安装在流量计下游。

4.2.3热计量装置

4.2.3.1热量表的选型

热量表的选型要求包括:

a)热量表的选型应满足4.2.2.1的要求;

b)热量表应满足供热系统计量的供水和回水温度范围以及温差范围的要求;

c)热量表的流量传感器公称直径应按照常用流量选取,常用流量可按设计流量的80%确定,并

应校核在设计流量下的压力损失。热量表规格和常用流量见表2。

表2热量表规格和常用要求

规格常用流量(m³/h)

DN151.5

DN202.5

DN253.5

DN326.0

DN4010.0

DN5015.0

DN6525.0

DN8040.0

DN10060.0

DN125100.0

DN150150.0

DN200250.0

DN250400.0

4.2.3.2热量表的安装

热量表的安装应满足4.2.2.2的要求。

4.2.4燃油流量计量装置

4.2.4.1燃油流量计量装置的选型

燃油流量计应满足4.2.2.1的要求。

4.2.4.2燃油流量计量装置的安装

5

DB11/T1408-2017

燃油流量计的安装应满足4.2.2.2的要求。

4.2.5水流量计量装置

4.2.5.1水流量计量装置的选型

水流量计的选型应满足4.2.2.1的要求。

4.2.5.2水流量计量装置的安装

水流量计的安装应满足4.2.2.2的要求。

4.2.6温度仪表

温度仪表的选型和安装要求包括:

a)温度计量仪表的选型和安装应满足有关标准或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b)用能单位在用能设备或工艺过程中宜设计有适合温度仪表在线校准的结构或装置。

4.2.7压力仪表

压力仪表的选型和安装要求包括:

a)压力仪表的选型和安装应满足有关标准或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b)在用能设备或工艺过程中宜设计有适合压力仪表在线校准的结构或装置。

4.2.8运营车辆能源计量器具

运营车辆能源计量器具的选型应满足DB11/T1269的相关要求。

4.3能源计量器具管理

4.3.1用能单位应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申购、验收、保管、使用、检定/校准、维护、轮换和报废

处理等环节形成制度并实施有效的动态管理,确保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能源计量数据采集需要和在

用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

4.3.2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器具电子台账或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电子台账或一览表中应

列出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生产厂家、出厂编号、用能单位管理编号、

安装使用地点、校准间隔、检定/校准状态、使用状态。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应有独立的

能源计量器具台账或一览表分表。

4.3.3用能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包括:

a)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

b)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书;

c)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校验证书或报告;

d)计量器具维护保养记录;

e)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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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使用中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在明显位置粘贴或悬挂与能源计量器具台账或一览表编号对应的标

识,并有检定/校准状态标识,以备查验和管理。

4.4能源计量器具的校验

4.4.1用能单位应制定能源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或溯源图(图B.1和图B.2);其中作为内部计量标准器

具使用的,应确定其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可溯源的上级传递标准等。

4.4.2用能单位应制定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校准计划,实行定期校准。其校准周期、校准方式应满足用

能单位使用的要求。

4.4.3对无法拆卸的、或无校准方法的计量器具,应采取可行、有效的措施(如自校、比对、定期更

换等)确保其量值准确可靠。或进行技术评估等以证明其处于稳定状态。

4.5能源计量器具使用

4.5.1使用中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处于有效的校验状态,不满足4.4要求的不得使用。

4.5.2能源计量器具使用和维护应指定专人负责,能源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检定/校准证书等资料

应保存完好。

4.5.3能源计量器具应在受控或满足要求的环境中使用,确保测量结果准确有效。

4.5.4影响能源计量器具计量性能的调整装置和软件,在使用中不得改动。

4.5.5使用中的能源计量器具如出现损坏、过载、影响测量的故障、产生不正确的测量结果、超过检

定周期/校准间隔、铅封/封印或保护装置损坏破损等情况,应停止使用,并粘贴或悬挂明显的标签或

标志。只有排除上述故障、破损等,经再次检定/校准符合要求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4.6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和应用

4.6.1能源计量数据采集

用能单位应按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设置能源计量采集点,对各种一次能源、二次能源

和载能工质等定期进行计量数据采集和记录,记录应完整、真实、准确、可靠,并按规定的期限予以

保存。

4.6.2能源计量数据应用

4.6.2.1用能单位应将能源计量数据作为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的基础,能源统计报表数据应能追溯至

计量采集记录。

4.6.2.2用能单位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应以能源计量数据为基础,有针对性地采取计量管

理或计量改造措施。

4.6.2.3用能单位应利用能源计量数据进行节能分析。根据能源统计、考核期限,定期分析用于贸易

结算、内部考核等能源报表数据并有分析记录或报告,为计量管理、节能改造提供可靠依据。

4.6.2.4用能单位应将能源计量数据作为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平衡测试、能源效率限额对标、节能降

耗改造等活动的依据,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5能源计量器具现场评价方法和程序

7

DB11/T1408-2017

5.1评价组织

5.1.1能源计量器具评价须采用现场评价方式进行,现场评价前应成立评价组,评价组成员不少于3

人,并推选1名组长。

5.1.2评价组需提前制定现场评价计划及现场评价所需工作文件。评价计划应包括:现场评价的目

的、评价程序、评价组成员分工及工作日程表。

5.1.3评价组需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用能单位现场评价事宜,并向用能单位发出所需资料清

单。

5.2用能单位的准备

用能单位在接到现场评价通知后应认真准备并积极配合现场评价工作,需提前准备的资料如下:

a)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表B.1);

b)进出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分表(表B.2);

c)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分表(表B.3);

d)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分表(表B.4);

e)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统计汇总表(表B.6);

f)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统计汇总表(表B.7);

g)能源流向图;

h)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及计量采集点网络图;

i)检定装置和能源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溯源框图等(图B.1和图B.2)。

5.3现场评价

5.3.1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评价组组长主持,与会人员包括评价组成员、用能单位负责人、能源计量工作相关部门

负责人和直接从事能源计量的工作人员等。

会议内容应包括:

a)评价组组长介绍现场评价的目的和原则,宣布评价计划安排、成员分工和评价方式,对评价双

方提出要求等;

b)用能单位相关负责人介绍本单位概况和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工作情况;

c)双方就评价工作安排中未明确事项进行沟通确认。

5.3.2分工评价

评价组成员按照分工,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提问、现场抽查、必要的测试和校验工作、采集及传输

能耗数据可靠性核查、能耗数据应用情况核查等方式开展现场评价,填写《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现场

评价记录表》(格式见附录C)。

8

DB11/T1408-2017

5.3.3情况汇总

分工评价结束后,评价组组长组织组员对评价结果进行汇总,确定初步评价结论。

5.3.4交换意见

评价组成员与用能单位人员就评价情况及结果交换意见,对存在分歧的问题,评价组应在现场做进

一步核实确认,保证结果的客观准确。

5.3.5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由评价组组长主持,与会人员包括评价组成员、用能单位负责人、能源计量工作相关部门

负责人和直接从事能源计量工作人员等。

会议内容包括评价组组长宣布现场评价结果,并提出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6评价结果确定

6.1评价结论

现场评价结论如下:

a)附录C表C.1中9项内容的评价结论分“符合”、“不符合”、“不适用”三种;

d)附录C表C.2中13项内容考核满分120分,按照用能单位现场核查所提供的材料如实打分,

符合条款要求给予满分,部分符合条款要求给一半分,不符合条款要求给零分;

e)若附录C表C.1中9项内容的评价结论全部为“符合”,附录C表C.2中13项内容评价得分

为满分,则综合评价结论为“符合”;

f)若附录C表C.1中9项内容的评价结论全部为“符合”,附录C表C.2中13项内容评价得分

不低于80分(含),则综合评价结论为“基本符合”;

g)若附录C表C.1中9项内容的评价结论全部为“符合”,附录C表C.2中13项内容评价得分

不低于60分(含),则综合评价结论为“基本符合,需要整改”;

h)若附录C表C.1中9项内容的评价结论有“不符合”或附录C表C.2中13项内容评价得分低

于60分,则综合评价结论为“不符合”。

6.2评价报告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现场评价结束后,评价组向组织审查的主管部门提交《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

具现场评价报告》(格式见附录D)、《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现场评价不符合项报告(格式)》(格式见附

录D评价报告附件)等资料。

9

DB11/T1408-2017A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A.1用能单位应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A.2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按式(1)计算:

Rp=Ns/Nl×100%…………(1)

式中:

Rp—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Ns—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

Nl—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

A.3用能量(产能量或输运能量)大于或等于表A.1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次级用能单位

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应按表A.3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表A.1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能源煤炭、焦原油、成品油、石重油、

电能煤气、天然气蒸汽、热水水其他

种类炭油液化气渣油

单位kWt/at/at/am3/aGJ/at/aGJ/a

限定值10100408010000500050002926

注1:表中a是法定计量单位中“年”的符号。

注2:表中m3指在标准状态下,表A.2同。

注3:2926GJ相当于100t标准煤。其他能源应按等价热值折算,表A.2类推。

A.4单台设备能源消耗量大于或等于表A.2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为主要用能设备。

主要用能设备应按表A.3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表A.2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能源煤炭、焦原油、成品油、石重油、渣煤气、天然

电能蒸汽、热水水其他

种类炭油液化气油气

单位kWt/ht/ht/hm3/hMWt/hGJ/h

限定值10010.511007129.26

注1:对于可单独进行能源计量考核的用能单元(装置、系统、工序、工段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

具,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

注2:对于集中管理同类用能设备的用能单元(锅炉房、泵房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

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A.5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表A.3的要求。

10

DB11/T1408-2017

表A.3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单位:%

能源种类进出用能单位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

电能10010095

煤炭10010090

固体能源

焦炭10010090

原油10010090

成品油10010095

液态能源

重油10010090

渣油10010090

天然气10010090

气态能源液化气10010090

煤气1009080

蒸汽1008070

载能工质

水1009580

可回收利用的余能9080—

注1:进出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可采用非直接计量载能工质流量的其他计量结算方式。

注2: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可以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注3:在主要用能设备上作为辅助能源使用的电能和蒸汽、水等载能工质,其耗能量很小(低于表A.2的要求)可以

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A.6对从事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性质的用能单位(如火电厂、输变电企业等),其所配备的能源计量

器具应满足评价其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效率的要求。

A.7对从事能源生产的用能单位(如采煤、采油企业等),其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满足评价其单位

产品能源自耗率的要求。

A.8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应满足下表A.4的要求。

A.9主要次级用能单位所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电能表除外)参照表A.4的要求,电能表可

比表A.4的同类用户低一个档次的要求。

A.10主要用能设备所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电能表除外)参照表A.4的要求,电能表可比表

A.4的同类用户低一个档次的要求。

A.11能源作为生产原料使用时,其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要求。

A.12能源计量器具的性能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及使用环境(如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照明、振

动、噪声、粉尘、腐蚀、电磁干扰等)要求。

11

DB11/T1408-2017

表A.4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要求

计量器具类别计量目的准确度等级要求

进出用能单位燃料的静态计量0.1

衡器

进出用能单位燃料的动态计量0.5

Ⅰ类用户0.5S

Ⅱ类用户0.5

进出用能单位有功交流Ⅲ类用户1.0

电能计量

电能表

Ⅳ类用户2.0

Ⅴ类用户2.0

进出用能单位的直流电能计量2.0

成品油0.5

油流量表

进出用能单位的液体能源计量

(装置)

重油、渣油1.0

煤气2.0

气体流量表

进出用能单位的气体能源计量天然气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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