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035-2011 组织机构代码办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

DB63/T 1035-2011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code certification agency service quality specifications

青海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3/T 1035-2011
标准类型
青海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发布日期
2011-12-19
实施日期
2012-02-01
发布单位/组织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管理中心
适用范围
适用于青海省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服务机构。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管理中心
起草人:
陈秀钧、王天祥、来宁军、伍秀英、卢国玉。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01

A00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1035—2011

组织机构代码服务质量规范

2011-12-19发布2012-02-01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63/T1035—2011

前言

本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由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管理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陈秀钧、王天祥、来宁军、伍秀英、卢国玉。

I

DB63/T1035—2011

组织机构代码服务质量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组织机构代码办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办理流程以及质量保证等。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服务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2659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12406表示货币和资金的代码

GB/T17242投诉处理指南

GB/T20091组织机构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110号)

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国统字(1992)344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组织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3.2

组织机构代码

是由国家授权管理机构对我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

组织根据代码编码规则,赋予侮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码。

3.3

组织机构代码证

是指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3.4

1

DB63/T1035—2011

组织机构代码办理

包括组织机构代码新办、定期检验、变更、迁址、补办、注销等业务。

3.5

组织机构代码档案

是指各级代码管理机构在代码管理机构在办理代码中请、换证、补证、变更、注销、和年度验证

登记业务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3.6

纸质档案

是指以纸质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组织机构代码档案。

3.7

电子档案

是指将纸质档案扫描进行电子化,存放在电子介质上的记录。

4基本要求

4.1服务环境

4.1.1组织机构代码办理大厅应整洁宽敞,光照良好,空气清新,门窗、柜台的玻璃应整洁明净。且

设两个以上窗口专用于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4.1.2为办理用户提供桌、椅、笔、印台、登记指南、申报表填写样本,并摆放意见箱或意见簿等。

在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大厅醒目位置悬挂的内容包括:

——工作依据、业务流程;

——有关规章制度;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监督投诉电话。

4.1.3未经允许,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区。

4.2设备设施

4.2.1配备计算机、扫描仪、激光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且设备处于完好工

作状态。

4.2.2计算机应青海省质监专网(内网)或与互联网(外网)相连,使用全省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管

理系统及电子档案扫描系统,并保障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4.2.3配备存放组织机构代码档案的专用档案盒和档案柜。(省、市级组织机构代码办理机构要有专

门的档案室)

4.3人员资质

4.3.1岗位资质要求

从事组织机构代码工作人员应具有省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统一颁发的上岗证。

2

DB63/T1035—2011

4.3.2道德规范

组织机构代码工作人员的道德规范主要包括:

——遵守社会公德;

——尊重办理用户;

——严格履行服务承诺;

——向办理用户提供高效、准确的服务。

4.3.3服务技能

组织机构代码工作人员应业务熟练,不断提高服务技能,主要包括:

——熟练掌握有关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

——熟悉业务流程,严格履行服务承诺;

——熟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业务,熟练掌握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系统及电子档案扫描系统;

——掌握收费标准、服务时限等内容;

——掌握与办理用户接触时的礼仪、礼节;

——掌握与办理用户的沟通技巧。

4.4服务要求

4.4.1仪容仪表

4.4.1.1应仪容端庄、着装整洁。

4.4.1.2统一佩戴胸工作卡或在工作窗口摆放工作牌。

4.4.1.3精神饱满、表情自然、和蔼亲切、端庄大方。

4.4.2语言要求

4.4.2.1使用普通话,说话和气。

4.4.2.2使用文明用语。

4.4.2.3语言表述简洁、清晰。

4.4.3服务态度

4.4.3.1礼貌待客,微笑服务,热情亲切,真诚友好,耐心周到。

4.4.3.2对办理用户一视同仁,以礼待人。

4.4.3.3服务过程中做到有问必答,回答问题迅速、准确。

4.4.3.4对办理用户提出的问题不能解决时,应耐心解释原因。

5办理流程

5.1受理范围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成立或者核准登记的组织机

构。

5.2办理内容

5.2.1组织机构代码新办登记

3

DB63/T1035—2011

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或者核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新办登

记。

5.2.2组组机构代码证换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自颁发之日起四年内有效。组织机构依法设立的资格证明不足四年的,组组机构

代码证书有效期以资格证明的有效期为准。组织机构应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进行

换证办理。

5.2.3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

组织机构名称、地址、机构类型、经济类型、经营或者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批准或

者登记机构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手续。

5.2.4组织机构代码年度验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实行年度验证,组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定期检验手续。

5.2.5组织机构代码注销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应自注销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部门批准的注销文件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

销手续。

5.3工作程序

5.3.1初审

5.3.1.1查验组织机构成立证明文件或证照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同类型的组织机构分

别审验以下内容,并保留与原件一致的、A4幅面的复印件;

——机关单位:各级政府或者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三定方案);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

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事业单位: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社会团体:有效的社团登记证副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效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副本;

——工会:有效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副本;

——其他组织机构:批准该组织机构成立的有效文件(或证照副本)。

5.3.1.2审核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为负责人)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并保留与原件一致

的、A4幅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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