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Q7015-2016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TSG Q7015-2016 Lifting Appliance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行业标准-特种设备规范 中文(简体) 废止 页数:5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TSG Q7015-2016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特种设备规范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6-03-23
实施日期
2016-07-01
发布单位/组织
-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首次检验。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范围按照《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具体范围按照《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B),其首次检验项目应当包括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相关内容。附件B中的以下起重机,其定期检验应当包括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相关内容:(一)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要求实施了监督检验的;(二)按照本规则要求实施了首次检验的;(三)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要求的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页数:5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15—2016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LiftingAppliancesPeriodicalInspection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6年3月23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15—2016

前言

2008年8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

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201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

特检院)下达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修订起草任务书。2013年

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了起草组第

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则的修订原则、结构框架、主要内容等,就起草工作进行

了具体分工,确定了时间进度要求。2013年3月,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了第二次工

作会议,对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3年3月28日,国

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16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

及公民的意见,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起重机械分委会(以

下简称安委会)审议。2013年6月,起草组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三次工作

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安委会专家审议意见进行了研讨和处理,并相应地调整了

规则有关内容,形成了报批稿。2013年6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将规则

修订内容中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等以质

检特函〔2013〕34号文的形式予以发布。

2014年9月,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调整情

况,起草组又对本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4年10月再次提交安委会审议。根据审议

意见,起草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对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5年2月形成了报

批稿,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2016年3月2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

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本规则修订增加了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和简易升降机的有关要求,

进一步明确了首次检验的要求,调整了定期检验的范围,完善了部分检验项目、内

容和方法,更新了有关内容,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提供了依/

据。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汤晓英吴峰崎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钱夏夷

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雷庆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钱剑雄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叶助光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15—2016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雷鹏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彭力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朱云龙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刘德民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易水洪

江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刘少斌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分院孙小伟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佛山分院李松

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洛阳分院郭鹏伟

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新乡分院宋耀国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熊卫国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秦绪起

上海宝松重型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福泉

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田福兴

中国一冶机械化施工分公司车友山

中国石化集团第二建设公司贾桂军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尚洪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15—2016

目录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1)

附件A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6)

附件B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7)

附件C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项目和要求·······························································(8)

附件D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请表·····································································(37)

附件E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请反馈单·····························································(38)

附件F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39)

附件G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报告·········································································(41)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5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15—2016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

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定期检验,是指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以下简称自检)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

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的检验。

首次检验是指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由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不

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之前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首次检

验。

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范围按照《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

A)。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具体范围按照《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B),其首次检验项目应当包括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相

关内容。

附件B中的以下起重机,其定期检验应当包括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相关内容:

(一)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要求实施了

监督检验的;

(二)按照本规则要求实施了首次检验的;

(三)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要求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四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二)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

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涉及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注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首次检验、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

日期为基准计算,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第五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次检验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首

次)检验项目和要求》(见附件C)。

本规则检验项目中含吊具(注2)和轨道(轨道基础除外)的检验,不含索具(注3)

的检验。

—1—

TSGQ7015—201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起重机械上所附设的升降装置和用于安装修理等用途的起重设备,作为整机的

附属装置随同整机一同检验,其检验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注2:起重机械吊具,是指用于将需要吊运的重物与起重机械承载钢丝绳(或者链条)联结起

来,以实现吊运目的的起重机械部件,属于起重机械本体的一部分,如起重机械吊钩、抓斗、

电磁吸盘、集装箱专用吊具等。

注3:起重机械索具,是指吊具与吊运重物有效联结的辅助用具,如用于捆绑重物并联结吊

钩的绳索、吊带、链条等。

第六条使用单位对提供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检验机构对检验结论负

责。

第七条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产权单位应当在使用前向产权所在地的

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实施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检

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八条申请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填写《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请表》(见

附件D)。检验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

申请反馈单》(见附件E),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资

料。

申请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产权单位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产品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动系统

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

(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提

供型式试验报告);

(四)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的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五)整机船运证明、照片等资料(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款要求的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注4: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应当在其质量证明书中注明“整机滚装形式出厂”。

/第九条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

本规则附件C的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维保和自检,并且作出记录,记录应当经使用

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第十条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交起重机械上次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上次检验周期内的维保、修理

(如有)和自检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按照要求进行拆

卸;

(三)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

—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15—2016

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

(四)需要登高进行检验的部位(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2m以上),采取可靠的登

高安全措施;

(五)安全照明、工作电源满足检验需要;

(六)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检验所需的载荷;

(七)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等,并

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八)需要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九)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或者可燃

性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

(十)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以及辅助工具。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订包括检验程序、检验项目、检验方

法和要求、检验记录等在内的检验方案(检验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具体的检验工

作。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现场检验、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

验报告等。

第十二条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到

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

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当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

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配备和穿戴检验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

全。

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应当首先确认使用单位的检验准备工作。对于检验前

准备工作不足,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经检验机构负责人同意,检验人员可以

终止检验,但是必须书面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检验用的检测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规定经过检

定、校准。/

对有防爆、防强磁场要求的场所,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应当符合

现场环境的要求。

第十四条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记录。检验记录应当具有可追溯性。有

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记录实际测量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用文字描

述检验结果;需要列表或者附图的,另列表或者附图。

第十五条检验结论综合判定原则如下:

(一)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

—3—

TSGQ7015—201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二)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并且无法整改的,综合判定为“不合

格”;

(三)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可以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允许进行

整改,并且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完成;使用单位整改并且自检合格后,应当申请原

检验机构到现场复检,复检时所有检验项目合格,综合判定为“复检合格”,复检

时检验项目仍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复检不合格”;使用单位逾期未整改的,

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现场检验工作结束,检验人员应当当场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

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F,以下简称检验意见书,格式分(1)和(2)两种],并且由

使用单位有关人员签字。

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合格”或者“复检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1)。

检验项目不合格项需要整改的、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

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2)。

第十七条对于检验存在不合格项需要整改的起重机械,或者检验结论综合判

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械,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

机械定期(首次)检验报告》(见附件G,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经检验、

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结论”按照如下要求填写:

(一)单项“检验结果”一栏中,定量项目填写数据,定性项目作简要描述;

(二)单项“结论”一栏中,填写“合格”“不合格”或者“无此项”。

第十九条在使用登记地使用的起重机械,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

的,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意见书(2)及时报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非使用登记地使用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报告报该起重机械的使

用登记机关备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检验机构还应当将检验意

见书(2)及时报使用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将以下检验资料汇总存档:

(一)检验记录和报告;

(二)检验意见书;

(三)与检验有关的其他资料。

首次检验还应当保存产品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

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质量证

明书等)。

检验资料长期保存。

—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15—2016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意见

书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诉意见;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书面

向设备使用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

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附件B中在用的大型起

重机械,其定期检验日期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的,定期检验时应当执行本规则中

有关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要求。2008年8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起重机械定

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同时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5—

TSGQ7015—201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A

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序号类别品种备注

1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

2轮胎起重机—

3履带起重机—

流动式起重机

4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5铁路起重机—

6缆索式起重机—见注A-1

7桅杆式起重机—见注A-2

8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9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指采用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

门式起重机

10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见注A-3)

11装卸桥(指卸船机)

注A-1:缆索式起重机包括固定式缆索起重机、摇摆式缆索起重机、平移式缆索起重机、辐

射式缆索起重机。

注A-2:桅杆式起重机包括固定式桅杆起重机、移动式桅杆起重机。

注A-3: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是指在厂内通电调试后不再拆卸,整体运输至使用现

场不需要重新组装的起重机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15—2016

附件B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

序号类别品种参数备注

200t以上—

1桥式起重机通用桥式起重机50t~75t特指用于吊运熔融金

(不含75t)属的通用桥式起重机

2通用门式起重机100t以上—

3门式起重机造船门式起重机参数不限—

4架桥机参数不限—

5普通塔式起重机315t·m以上—

塔式起重机

6电站塔式起重机1000t·m以上—

7轮胎起重机100t以上—

流动式起重机

8履带起重机200t以上—

9门座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60t以上—

10缆索式起重机—参数不限—

11桅杆式起重机—100t以上—

注B-1:本表中,“以上”包括本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7—

TSGQ7015—201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C

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项目和要求

C1技术资料审查(不适用于首次检验)

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审查上次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以及使用单

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维保、修理、自检、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是否

齐全,是否存档保管。

注C-1:审查维保、自检记录是否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本附件以

及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问题是否进行了处理。

注C-2:本附件检验内容中所指的检查,没有明确检查方法的,一律为宏观检查。

C2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

C2.1起重量或者起重力矩标志

检查起重机械明显部位标注的额定起重量或者额定起重力矩标志是否清晰、符

合规定。

C2.2安全距离及相关尺寸

(1)检查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GB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中10.2和15.3的要求,塔式

起重机是否还符合GB5144—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中10.3~10.5的要求,吊

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是否还符合GB26557—2011《吊笼有垂直导向

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中5.5的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检查机械式停车设备基本尺寸(出入口、人行通道、停车位)是否符合GB

17907—2010《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中5.3的要求。

/C2.3起重机运行轨道

检查起重机运行轨道是否无明显松动和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明显缺陷。

C3金属结构检查

检查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受力结构件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裂纹;

(2)主要受力结构件断面有效厚度不低于设计厚度的90%;

(3)螺栓和销轴等连接无明显松动、缺件、损坏等缺陷。

—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15—2016

C4主要零部件检查

C4.1一般要求

(1)对各类起重机械的主要零部件(包括吊具、钢丝绳、滑轮、开式齿轮、车

轮、卷筒、环链等),除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检查磨损、变形、缺损

情况,并且判断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外,对吊具、钢丝绳、导绳器还应当检查是否满

足本规则C4.2~C4.4的要求;

(2)检查小车轨道和升降、横移导轨是否无明显松动和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明显缺

陷;

(3)防爆起重机上的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

的,检查是否不低于整机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

(4)检查防爆起重机上装设的防止钢丝绳脱槽装置是否采用无火花材料制造。

C4.2吊具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吊钩、电磁吸盘、抓斗、横梁等吊具悬挂牢固可靠;

(2)吊钩设置防脱钩装置(司索人员无法靠近吊钩的除外),并且有效;

(3)吊钩不应当焊补,铸造起重机钩口防磨保护鞍座完整。

C4.3钢丝绳

C4.3.1钢丝绳配置

检查起重机械采用的钢丝绳是否与滑轮和卷筒匹配,首次检验和新更换的钢丝

绳还需要检查其出厂合格证明。

C4.3.2钢丝绳固定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钢丝绳绳端固定牢固、可靠;压板固定时压板不少于2个(电动葫芦不少于3

个),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卷筒上至少保留2圈钢丝绳作为安全圈(塔式起重

机、门座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简易升降机不少于3圈);

(2)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有防松或者自紧的性能;用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

头无裂纹;用楔块固定时,楔套无裂纹,楔块无松动;用绳夹固定时,绳夹安装正

确,绳夹数满足表C-1的要求。

表C-1绳夹数

钢丝绳直径(mm)≤1919~3232~3838~4444~60

绳夹最少数量(组)34567

注C-3:绳夹压板应当在钢丝绳长头一边,绳夹间距等于6倍~7倍钢丝绳直径。

—9—

TSGQ7015—201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C4.3.3用于特殊场合的钢丝绳的报废

用于特殊场合的钢丝绳,使用中产生以下情况时,应当予以报废:

(1)吊运炽热金属、熔融金属或者危险品的起重机械用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达到

GB/T5972—2016《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所规定的钢丝

绳断丝数的一半(包括钢丝绳表面腐蚀进行的折减);

(2)防爆型起重机钢丝绳有断丝。

C4.3.4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主起升机构(电动葫芦除外)钢丝绳系统

C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主起升机构钢丝绳缠绕系统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双吊点应当采用4根钢丝绳缠绕系统;

(2)单吊点至少采用2根钢丝绳缠绕系统;

(3)主起升机构钢丝绳缠绕系统中,不应当采用平衡滑轮。

C主起升机构钢丝绳

检查是否选用性能不低于GB8918—2006《重要用途钢丝绳》规定的钢丝绳。

C4.4导绳器

检查配备有导绳装置的卷筒在整个工作范围内是否有效排绳,无卡阻现象。

C4.5层门

C4.5.1简易升降机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并且进行动作试验和测量:

(1)层门关闭时,门扇之间、门扇与立柱或者地坎之间的间隙不大于10mm;

(2)每个层门设置足够强度的地坎,地坎与货厢入口边缘的间隙不大于35mm;

(3)层门的设计应当防止正常运行中脱轨、机械卡阻或者行程终端时错位;由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磨损、锈蚀或者火灾原因可能造成导向装置失效时,应当设置应急的导向装置使层

门保持在原有位置上;

(4)各层门上均设置自动复位的紧急开锁装置;

/(5)各层门上设置自动关闭装置,在货厢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货厢在开锁区

域之外时,层门无论因为何种原因而打开,应当有一种装置(如重块或者弹簧)能确

保该层门自动关闭;

(6)每个层门均设置门锁装置,锁紧动作由重力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弹

簧失效,重力也不应当导致开锁;

(7)货厢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8)层门的锁紧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

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如果货厢门采用了门锁装置,该装置也应当

—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15—2016

符合本项要求;

(9)层门设置机械联锁装置,在正常运行时,应当不能打开层门和货厢门,除非

货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者停站;如果一个层门或者货厢门(或者多扇门中

的任意一扇门)处于开启状态,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当不能启动简易升降机或者

不能保持继续运行;

(10)每个层门和货厢门的闭合均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

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

证其闭合状态。

C4.5.2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

检查层门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并且进行动作试验和测量:

(1)进入搬运器的井道开口处装设无孔的动力驱动层门,门关闭后,门扇之间及

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不大于8mm;由于磨损,间隙值允许达到

10mm;如果有凹进部分,其间隙从凹底处测量;

(2)动力驱动的自动滑动门设置防止门夹人(或者车辆)的保护装置,当人或者车

辆通过层门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该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

开启;同一层站有两个出入口时,两个出入口的门不应当同时开启;

(3)正常操作中,若搬运器没有运行指令,则根据升降机运行实际状况所确定的

必要的一段时间后,动力驱动的自动层门应当关闭;当搬运器在开锁区域之外时,

如果层门开启(无论何种原因),应当有一种装置能够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自动关

闭装置采用重块时,应当有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

(4)每个层门均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

合时门锁装置不应当保持开锁位置;

(5)每个层门均设置门锁装置,其锁紧动作应当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也不应当导致开锁;

(6)门的锁紧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

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

/(7)搬运器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8)正常运行时不能打开层门,除非搬运器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者停站

(开锁区域应当不大于层站地平面上下0.2m);如果一个层门(或者多扇门中的任何

一扇门)处于开启状态,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当不能启动升降机或者不能保持继续

运行;

(9)每个层门的闭合均由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

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

—11—

TSGQ7015—201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C5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

C5.1制动器

C5.1.1制动器设置与控制

(1)检查动力驱动的起重机(液压缸驱动的除外),其起升、变幅、运行、回转机

构是否均装设可靠的制动装置;当机构要求具有载荷支持作用时,是否装设机械常闭

式制动器;

(2)检查制动器的控制是否符合GB/T3811—2008《起重机设计规范》中7.5.6的

要求。

C5.1.2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制动器设置专项要求

C采用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

采用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检查其制动器设置是否符

合以下要求:

(1)当额定起重量大于5t且小于或者等于16t时,除设置工作制动器外,还应当

在电动葫芦的低速级上设置安全制动器;

(2)当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5t时,除设置工作制动器外,还应当在低速级上

设置安全制动器,或者电动葫芦按照1.5倍额定起重量设计;

(3)选用具有高温隔热功能的电动葫芦;

(4)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不低于M6。

C除电动葫芦以外的主起升机构

C.1额定起重量为75t以上(含75t)主起升机构制动器

检查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主起升机构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主起升机构设置两套驱动装置,并且在输出轴刚性连接;

(2)主起升机构两套驱动装置在输出轴上无刚性连接,或者主起升机构只设置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套驱动装置的,在钢丝绳卷筒上设置安全制动器。

主起升机构设置两套驱动装置,当其中一套驱动装置发生故障时,另一套驱动

装置应当能够保证在额定起重量时完成至少一个工作循环。/

注C-4:两套驱动装置,是指两台电动机、两套减速系统、一套或者多套卷筒装置和四套制

动器。

C.2额定起重量为75t以下(不含75t)主起升机构制动器

检查主起升机构的驱动轴上是否装设两套符合JB/T6406—2006《电力液压鼓式

制动器》或者JB/T7020—2006《电力液压盘式制动器》要求,并且能够独立工作的

制动器,每套制动器的安全系数是否符合GB/T3811中.1.3c)的规定。

C5.1.3制动器零件检查

检查制动器零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必要时进行操作和测量:

—1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15—2016

(1)制动器的零件无裂纹、过度磨损(摩擦片磨损达原厚度的50%或者露出铆

钉)、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液压制动器无漏油现象;

(2)制动器打开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无摩擦现象,制动器闭合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接

触均匀,无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

(3)制动器的推动器无漏油现象。

注C-5:全封闭的防爆制动器、具有三合一机构的制动器和制动电机中的制动器,由使用

单位负责检查、维护、更换。

C5.2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

检查是否按照GB6067.1中9.2.1规定设置了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当吊

具起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