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S1001-2008 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规则

TSG S1001-2008 Regulation of Design appraisal for Passenger Ropeway

行业标准-特种设备规范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2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TSG S1001-2008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特种设备规范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8-02-21
实施日期
2008-06-01
发布单位/组织
-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为了规范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工作,保证客运索道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是指对客运索道设计中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的审查,包括总体工艺和主要设备设计文件的鉴定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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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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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页数:2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S1001-2008

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规则

RegulationofDesignappraisalforPassengerRopewa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8年2月21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S1001-2008

前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

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11月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草稿的基础上

进行修改,形成了《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规则》征求意见稿。2005年1月,中国特检

院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

质检特函[2005]1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

到的意见,起草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5年10月,特种设备局

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

稿,2008年2月21日本规则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对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程序、鉴定项目及其内容和要求等进行了规定,以达到

规范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张宏伟

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刘京本徐伟纪兵

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张海乔

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院/陈武亮

TSGS1001-200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目录

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规则………………(1)

附件A客运索道设计文件的内容………(5)

附件B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6)

附件C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项目及其内容、要求…………………(8)

附件D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报告……………………(1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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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S1001-2008

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工作,保证客运索道的安全性能,根据《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是指对客运索道设计中的安全性能

是否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有关规定的审查,包括总体工艺和主要设备设计文件的鉴定。

新建或者改造(包括改变主要技术参数的改造)的客运索道,在制造、安装、改造

前,其设计文件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进行鉴定。选用的设备已经按照本规则的要求,

设计文件鉴定合格的,只需要对没有经过设计文件鉴定的其他设备和总体工艺设计文件

进行鉴定。

第三条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机构(以下简称文件

鉴定机构)承担。

第四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至少有5名设计文件鉴定人员。设计文件鉴定人员应当

具备以下条件,并且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

(一)具有机电、土建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机

电、土建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二)有5年以上(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5年)从事客运索道设计、检验等相关工作的经历;

(三)掌握与客运索道相关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受聘于文件鉴定机构,不从事客运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

护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客运索道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进行设计,对

设计的客运索道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原文件设计单位审核、

批准,并且签章(设计单位公章或者专用章)。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

设计计算书、设计图样等。具体内容见《客运索道设计文件的内容》(附件A)。

第七条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一般由设计单位向文件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

写《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见附件B,以下简称申请书),并且提供附件A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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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S1001-200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规定的设计文件。

设计资料不便于送达到文件鉴定机构的,申请单位可以申请文件鉴定机构到设计、

制造或者安装等场所进行设计文件现场鉴定。现场鉴定的,可以在鉴定地点提交附件A

所规定的设计文件。

客运索道选用的设备已经鉴定合格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填写相应设计文件及其鉴定

的情况。

第八条文件鉴定机构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资料完整性审查,

并且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现场鉴定的,

应当与申请单位约定鉴定时间、地点。

第九条设计文件鉴定的技术要求,应当依据以下有关客运索道的安全技术规范及

其标准,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一)有关客运索道安全技术规范;

(二)GB12352《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GB/T19402《客运地面缆车技术规范》、

GB/T19401《客运拖牵索道技术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

没有安全技术规范或者国家标准的,可以依据相应行业标准或者经过评审的企业标

准,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第十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客运索道的型式和技术情况,按照《客运索道设计

文件鉴定内容与要求》(见附件C),确定设计文件鉴定的具体项目及其内容、要求,进

行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十一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鉴定工作作业指导书和统一的鉴定

记录,并且严格控制设计文件鉴定的过程,保证设计文件鉴定人员技术力量能够满足设

计文件鉴定工作的需要。每项设计文件鉴定的鉴定人员不少于2名,工作中应当填写各

个项目的计算校核数据及鉴定结果。鉴定工作结束后,原始记录应当存档。

第十二条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有“鉴定通过”、“鉴定未通过”、“复审通过”、

“复审未通过”四种鉴定结论。其判定条件如下:

(一)所有审查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审查结论为“鉴定通过”;

(二)复审后,所有审查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审查结论为“复审通过”。

不满足以上两款条件的,鉴定结论填写“鉴定未通过”或者“复审未通过”。

第十三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在发出受理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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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S1001-2008

因申请单位的过失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延误的可以顺延。

鉴定通过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出具《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报告》(见

附件D,以下简称鉴定报告)。现场鉴定通过的,可以先向申请单位出具《客运索道设计

文件鉴定意见书》(见附件D的“二”,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并且在10个工作日

内出具鉴定报告。

鉴定未通过的,文件鉴定机构可以先出具《鉴定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申请单

位根据整改意见进行处理,在《鉴定意见书》上填写处理结果,并且将修改后的文件交

原文件鉴定机构复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文件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

且出具鉴定报告。复审未通过,要求再次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当按照本规则重新申

请。

第十四条鉴定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附件D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鉴定、审

核、批准人员签字和文件鉴定机构印章。鉴定报告的编号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

定。

第十五条设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文件鉴定机构在所鉴定的总体工艺和设备总图、

设计说明书等设计文件上加盖“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并且填写《客运索道

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见附件D的“三”)。

文件鉴定机构及其文件鉴定人员对所出具的鉴定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对鉴定结论、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文

件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诉,文件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

答复。申请单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鉴定合格的客运索道设计文件,如果变动主要总体工艺参数及主要受力

结构、重要零部件等涉及安全的部分,作为修改设计,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按照本

规则向原文件鉴定机构重新申请设计文件鉴定,但是可以只提供修改部分的设计文件。

因设计单位名称变更,需要在已经鉴定的设计文件上变更设计单位名称的,设计单

位提供名称变更凭证,向原文件鉴定机构申请变更。经过核实后,文件鉴定机构在更名

后的设计文件上重新盖注“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

第十八条文件鉴定机构及其文件鉴定人员应当保守申请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并

且妥善保管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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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S1001-200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定期将通过鉴定的设计文件名单报国家质检总局和

相关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2008年6月1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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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S1001-2008

附件A

客运索道设计文件的内容

A1设计说明书

包括总体方案、主要设计依据、结构特点、工作原理、主要技术参数、主要设备、

设备选型、安全保护装置、救护方式等。

A2总体设计计算书和相关设备计算书

包括主要计算参数选择、总体计算结果、倾覆稳定性计算、机械传动系统计算(包

括传动件及电动机、减速机选择)、液压(气压)传动系统计算、重要结构件强度计算、

主轴及重要销轴强度计算等。

A3总体工艺图

包括线路(支架)布置图、站房设备布置图等。

A4主要设备图(总图及主要零部件图)

包括驱动迂回装置、张紧系统、液压装置原理图、托压索轮及鞍座、抱索器、吊具

及客车、支架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A5电气资料/

包括电气设计说明、电气系统计算、电气原理图、控制程序说明和流程图、主要电

气元件的资料等。

A6其他相关资料

包括相关检验试验报告,国外检验机构审查与检验报告,文件鉴定机构要求的资料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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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S1001-200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B

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文件设计负责人

申请鉴定地点设计属性(新、修改、变更)

设计的客运索道基本情况

设备种类(类型)设备品种(型式)

设备名称设备型号

设备级别主体结构型式

设计来源(自行、引进)设计日期

总图图号设计依据

安装地点水平长度

高差单向运量

索距mm钢丝绳型号

说明:

注:(1)如果上次鉴定未通过,说明修改的情况、主要内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如果是修改或者变更,简要说明修改或者变更的理由和主要内容;

(3)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首次申请鉴定,如没有需要说明的,可填“无”。

(提交的具体设计文件清单见附页)

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日期:

送审人员:日期:

受理人员:日期:(受理机构公章)

注:本申请书一式三份,一份返回申请单位;一份送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份文件鉴定机构

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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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S1001-2008

附:提交的客运索道设计文件清单

序号文件名称图号或编号纸型数量或页数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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