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8411-2001 道路车辆 产品标牌
GB/T 18411-2001 Road vehicle—Manufacturer's plate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01年08月
-
2018年06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 起草人:
- 朱彤、刘力
- 出版信息:
- 页数:12页 | 字数:16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GB/T18411-2001(2001-08-22批准,2002-05-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对QC/T436-1999的修订。本标准与QC/T486-1999的不同点:
1.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对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要求。
2.增加了标准中涉及的术语的定义。
3.修订了对标牌型式的定义,将标牌的构成分为规定区和自由区。
4.取消了对标牌外形尺寸的推荐。
5.详细了对标牌位置、固定的要求。
6.根据对汽车管理需求的变化,重新规定了标牌的标识内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C/T486-1999。
本标准的附录A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彤,刘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道路车辆产品标
牌GB/T18411-2001
Roadvehicle-Manufacturer'splate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车辆产品标牌的内容、型式、固定位置及固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底盘、半挂车和全挂车、摩托车和轻使摩托车。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
可能性。
GB/Tl6736-1997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
GB/T16737-1997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GB/T18410-2001车辆识别代号条码标签
3定义
本标准使用下列定义。
3.1完整车辆
指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
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3.2非完整车辆
指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统和制动系统等总成的车辆。车辆装
配到这样的程度,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
业(如补漆)外,还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3.3制造厂
是指负责经过装配工序制造出完整车辆或非完整车辆的厂商或公司。
3.4装配厂
制造厂指定的负责固定VIN标记的工厂。
3.5非完整车辆制造厂
指把一些部件装配起来制成非完整车辆的制造厂,这些部件没有一件能单独构成一辆
非完整车辆。
3.6最后阶段制造厂
指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使其变成完整车辆的制造厂。
3.7中间制造厂
指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的制造厂,它既不是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又不是最后
阶段制造厂。
3.8生产序号
指制造厂在某一年内生产的所有产品的连续的顺序号。
3.9生产日期
指产品实际生产完成时的日期。
3.10车身类型
指车辆的一般结构或外形的划分。利用诸如车门或车窗数、运货特点以及车顶等特征
进行区别(如厢式车身、溜背式车身、仓背式车身)。乘用车的车身类型能反映座位数、硬顶、
软顶、敞蓬等特征;载货车的车身类型反映(但不局限于)普通载货车,自卸车、牵引车、搅
拌车、厢式车等特征。
4型式
道路车辆产品标牌的型式如图1所示。
制造厂可采用自己选定的字体及颜色,背景与字体颜色应保证标牌内容清晰美观,易
于辨认。
规定区
——————————————————————
自由区
图1车辆标牌的型式
5尺寸
道路车辆产品标牌的尺寸可由制造厂根据产品的具体形式及固定位置确定,应满足明
显、清晰易于识别阅读的要求。
6标牌的位置
6.1每一辆车都应具有标牌。车辆标牌应位于车辆前进方向的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亦可
放在便于接近和观察的其他位置。例如:半承载式车身、非承载式车身结构的车辆在右纵梁上;
一厢式车身的车辆在车身内部右侧;两厢式车身、三厢式车身的车辆在发动机舱内右侧;两轮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右侧或中部等等。
6.2对于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中间制造厂、最后阶段制造厂应负责
编制相应的车辆标牌,标牌应固定在其制造或改装的部件上。此部件应满足7.1的要求,标牌
的位置应符合6.1和6.3的要求。
6.3此位置应是不易磨损、替换、遮蔽的部位。
6.4如果制造厂愿意,也可在车辆多处标示标牌,但至少应有一处满足6.1和6.3的要求。
6.5至少有一处标牌的固定位置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标明。
7标牌的固定
7.1车辆标牌应永久性地固定在不易拆除或更换的车辆结构件或部件上。比如:车架、底
盘或其他类似的结构件上。
7.2标牌应牢固地、永久地固定,不损坏则不能拆卸。应保证标牌不能被完整地拆下移作
他处使用。
8标牌的内容
标牌的内容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标示在规定内,其内容应满足8.1的要求。第二
部分标示在自由区内,其内容应满足8.2的要求。
8.1规定区
8.1.1应标示出车辆制造厂或装配厂合法的厂标或商标或品牌的文字或图案。
8.1.2应标示出车辆制造厂合法的名称全称以及车辆制造厂按照GB/T16737的要求进行备
案了的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8.1.2.1如果车辆仅是经过一个阶段制造完成的,则应在制造厂名称后增加“制造”字样。
8.1.2.2如果车辆是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阶段制造完成的,每一阶段的制造厂都应编制自
己的标牌。此时,车辆制造厂还应在标牌的自由区内按照8.2.1的要求增加有关说明。
8.1.2.3如果车辆制造厂的WMI代号能够在8.1.4中规定的VIN代号中体现,可以不再标示
WMI。
8.1.3如果车辆通过了型式认证,则应标示出型式认证编号。
8.1.4应标示出进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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