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01/T 0016-2023 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规范

DB4501/T 0016-2023 The standard for operating and supervising food waste treatment facilities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501/T 0016-2023
标准类型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0-12
实施日期
2023-11-12
发布单位/组织
南宁市
归口单位
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南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起草人:
庄凯、李军、黄华、李浓、郭桂瑛、王宗建、何秀萍、阮松宾、蒙槿、张建秀、蒋洪权、黎江、赵璀英
出版信息:
页数:3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30.99

CCSP53

4501

南宁市地方标准

DB4501/T0016—2023

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规范

Specifictationforsupervisiononoperationoffoodwastetreatment

facilities

2023-10-12发布2023-11-12实施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501/T0016—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2

5监管程序和方法.....................................................................3

6监管内容和要求.....................................................................4

7安全环保与应急处置.................................................................6

8台账管理监管.......................................................................9

9监管考核结果应用...................................................................9

附录A(资料性)监管问题记录表......................................................10

附录B(资料性)监管核填数据和情况记录表............................................11

附录C(资料性)月度监管报告内容要求................................................12

附录D(资料性)月度监管考核评分表..................................................13

附录E(资料性)年度监管报告内容要求................................................26

参考文献.............................................................................27

I

DB4501/T0016—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南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庄凯、李军、黄华、李浓、郭桂瑛、王宗建、何秀萍、阮松宾、蒙槿、张建秀、

蒋洪权、黎江、赵璀英。

——归口单位(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

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3号;

联系电话:0771-2705276、0771-2771151;

电子邮箱:szylfgk@163.com、hwk5530310@126.com。

——主要起草单位(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南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3号、南宁市兴宁区中华路47号;

联系电话:0771-2705276、0771-2438554;

电子邮箱:szylfgk@163.com、bgs2438554@163.com。

II

DB4501/T0016—2023

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监管内容、运行效果考核及基本要

求,确立了监管程序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南宁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监管单位对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督管理,厨余垃圾处理

设施运行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19095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50323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

GB/T50328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GB55012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CJJ52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标准

CJJ184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CJ/T227垃圾生化处理机

HJ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0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

NY/T525有机肥料

NY884生物有机肥

NY/T1109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

DB45/T1896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厨余垃圾foodwaste

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来源:GB/T19095—2019,表2序号3,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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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resourceutilizationoffoodwaste

采用资源化和无害化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处置的过程。

3.3

厌氧消化anaerobicdigestion

利用厌氧菌或兼性厌氧菌在无氧状态下,将有机物质分解的处理方法。

3.4

含固率totalsolid(TS)

物料中含有的干物质的重量比率。

3.5

好氧堆肥aerobiccomposting

在充分供氧的条件下,主要利用好氧微生物对废物进行堆肥的方法。

3.6

饲料化处理feedstuff-makingtreatment

厨余垃圾经过固液分离,含固率较高的部分经过高温杀菌消毒烘干后,加入适当菌类将有机物降解

成为动物饲料的过程。

3.7

昆虫养殖转化处理insectbreedingandtransformationtreatment

用厨余垃圾饲养昆虫,利用昆虫将厨余垃圾转化为蛋白质和肥料的生物处理过程。

4基本要求

4.1监管方案内容要求

4.1.1监管单位在实施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前,应制定监管方案,监管方案的编制应针对厨余

垃圾处理设施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的监管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

4.1.2监管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厨余垃圾处理设施概况;

——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工艺特点、关键环节及主要风险点分析;

——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计划、人员岗位职责;

——监管总结与考核。

4.2监管单位要求

4.2.1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应按下列规定实行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制:

a)市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授权下属行业

管理机构或其他指定机构对市属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对县(市、区)属厨

余垃圾处理设施、村镇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

b)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县(市、区)所属厨余垃圾处理设施、村镇厨余

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承担辖区内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属地管理责任;

c)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所属厨余垃圾处理设施、村镇厨余垃圾

处理设施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4.2.2监管力量不足或者达不到要求的,宜授权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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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监管人员要求

4.3.1监管人员应具备与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并定期

接受专业培训,及时掌握行业最新技术要求和动态。

4.3.2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岗位及专业配置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岗位及专业配置

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

综合监管(称重、卸料理工况及重要参数保障其他(安全、原材料

监管岗位机械使用与维护

储料、预处理)(预处理、主处理、管理、消防、应急)

污染防治、)

环境工程或其他相近环境工程、给排水或环境工程或其他

所需专业知识机械工程或电气工程

专业其他相近专业相近专业

4.3.3监管人员对厨余垃圾处理设施采用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定期考核、资料检查等多样化形式进

行监管,每次检查应2名以上监管人员在场。

5监管程序和方法

5.1监管程序及要求

5.1.1监管程序应包括准备、检查、综合分析、意见反馈、整改和复查等。

5.1.2监管准备阶段应收集厨余垃圾收运处理经营许可证、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制度化建设、设施

建设、运行情况及污染物的排放状况,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协议、相关批文等材料。

5.1.3检查阶段应对主体设施、辅助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a)应对垃圾计量、进场、生产作业、废气收集与治理、雨污分流与地面水导排、污水、沼液收

集与处理、沼气收集与利用、作业机械设备运行维护、材料(水、电、油、药剂等)消耗全

面检查;

b)应审核相关记录、台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核实确认。

5.1.4综合分析应全面分析和评价厨余垃圾处理设施总体运行情况,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对存在的问

题应逐一列明,并应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及整改限期。

5.1.5意见反馈应将监督检查结论、整改通知、处罚建议和综合分析报告等按规定的程序报送厨余垃

圾处理设施运行单位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5.1.6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单位应及时反馈监管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具备立即整改条件的应立即

整改,不具备立即整改条件的,应书面提交整改计划。对整改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监管单位书面提出。

5.1.7应督促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单位在整改限期内完成整改项目,整改报告应提交环境卫生主管

部门。

5.1.8复查阶段应根据综合分析报告逐一复查运行单位整改情况,对未整改到位的,应对厨余垃圾处

理设施运行单位提出处罚建议,报送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5.2监管方法及要点

5.2.1采取驻场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针对重点问题的专项抽查等方式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

容包括:企业管理制度、运行情况、监测数据和相关报表等,如发现问题,与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单

位沟通确认,并记录监管问题,监管问题记录表格式及内容参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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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应对运行作业的厨余垃圾处理各环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判定运行效果的重要依据。

5.2.3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应对关键运行数据和情况进行核填和记录,监管核填数据和情况记录表

格式及内容参见附录B。

5.2.4建立健全设施计量、系统运行、安全生产和环保排放等信息的在线监管体系,检查分析关键工

况和环保耗材等控制参数。

5.2.5进行月考核,编制月度监管报告,月度监管报告格式及内容参见附录C。

5.2.6月度考核应采用综合评分的方式进行,月度监管考核评分表格式及内容参见附录D。

5.2.7进行年度运行监管总结,编制年度监管报告,年度监管报告格式及内容参见附录E。

6监管内容和要求

6.1一般规定

6.1.1运行单位应当与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签订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协议,处理全过程

应符合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未经许可,不准许擅自停运,不准许将运行工作转包其他单位或个人。

6.1.2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的范围应为所有处理线的设备和设施,包括计量系统、进料系统、

物料输送系统、预处理系统、厌氧消化/好氧生物/饲料化/昆虫养殖转化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沼

气处理和利用系统、臭气处理系统、电气与自控系统、废渣处置系统、环境监测等。

6.1.3对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下列情况应实施重点监管:

a)厨余垃圾进场计量;

b)厌氧消化/好氧生物/饲料化/昆虫养殖转化处理系统工况;

c)油脂、好氧生物、饲料化处理或昆虫养殖转化处理产物的资源化利用去向;

d)各重要监测与计量仪器的校验、标定及有效性检查;

e)污水处理系统运行工况;

f)废渣无害化处置情况;

g)厨余垃圾卸料储存、预处理等环节及场区全域臭气控制;

h)沼气贮存、利用、处置系统运行工况;

i)消防设施配置、有效性情况;

j)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数据管理;

k)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及全场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状况;

l)易产生易燃易爆气体场所的管理情况。

6.1.4对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下列情况可实施一般性监管:

a)场区总体环境;

b)机械运行维护及检修;

c)沼气发电上网电量;

d)生产作业、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教育培训及考核;

e)安全演习及事故灾害、公共突发性事件和临时厨余垃圾处理的应急演练。

6.2进场计量及车辆管理的监管

6.2.1监管人员应对进场计量及运输车辆管理环节实施监管,并符合下列规定:

a)进场计量记录资料应显示运输车辆各车次的车辆牌号和净载量,计量记录资料应每日传输至

监管单位监管平台或由现场监管人员审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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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运输车辆应定期检修,标识明显的分类标志,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不应在运输过程

中出现“跑、冒、滴、漏”等现象,造成二次污染;

c)应建立进场运输车辆登记台账,记录各车辆的详细信息,信息应包括所属单位、车辆车牌号、

型号规格、载重,运输厨余垃圾来源及性质等;

d)应及时将新增或替换更新的日常运输车辆信息补充至车辆登记台账中;

e)应重点检查、检验未进入车辆登记台账的进场车辆;

f)计量设备应每季度定期检定/校准,检定/校准的有效期应标于设备明显位置;

g)计量设备发生故障期间,应采用手工记录,进场厨余垃圾量可按故障前最近时间每辆车计量

的装载率估算,估算数据应经监管人员签字确认;

h)每周应至少随机抽查2次进场厨余垃圾成分,发现进场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处理规定见

《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6.2.2监管人员应定期抽查,具备条件的每日(运行日)现场或通过信息化系统检查厨余垃圾进场计

量是否正常,出现异常情况应要求运行单位整改并修正数据。

6.2.3监管人员应每月对厨余垃圾进场计量记录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对计量误差不符合要求的应给予

修正,并按修正后的厨余垃圾进场量签署结算单。

6.3卸料储料环节的监管

6.3.1对卸料平台管理的监管应以臭味控制和安全操作为重点,并符合下列规定:

a)地面应及时冲洗,并应及时收集处理冲洗水;

b)卸料平台内的安全标识和设施应保持完好;

c)通风除臭系统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6.3.2对储坑(池)运行管理的监管应以排风除臭和污水导排收集为重点,并符合下列规定:

a)卸料门应保持密封良好,卸料完毕应及时关闭;

b)储坑(池)排风除臭系统应保持正常运转,并应根据储存量调节排风机风量,保证储坑(池)

臭味不外逸;

c)应定期检查除臭药剂或耗材是否失效,若失效应及时更换;

d)储坑(池)底部应保持污水导排畅通。

6.4预处理过程的监管

6.4.1监管人员应对分选预处理过程实施监管,并符合下列规定:

a)主工艺为湿式厌氧、饲料化、昆虫养殖转化处理的,分选预处理设备应满足预处理后的物料

中不可降解杂物含量小于5%;主工艺为干式厌氧或好氧堆肥的,分选预处理设备应满足预

处理后的物料中不可降解杂物含量小于10%;

b)分选出的杂物应及时清除并统计计量;

c)分选出的杂物及生产产生的残渣脱水后含水率不大于60%,并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置;

d)预处理后的物料应全量进入后续工艺处理过程。

6.4.2监管人员应对破碎处理过程实施监管,并符合下列规定:

a)破碎后的粒径应符合机械输送以及工艺运行要求;

b)破碎设备运行噪声应符合GB12348的规定。

6.4.3监管人员应对油脂提取过程实施监管,并符合下列规定:

a)油脂提取设备应保持整洁,应无臭气外逸,无“跑、冒、滴、漏”等现象;

b)泔水油、地沟油和煎炸废油的处理和利用应符合CJJ18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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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处理过程的监管

6.5.1监管人员应对厌氧消化处理过程实施监管,并符合下列规定:

——湿式、干式工艺的消化物料含固率及物料消化停留时间应符合CJJ184的要求;

——可采用中温厌氧或高温厌氧消化,中温温度以35℃~38℃为宜,高温温度以50℃~55℃为

宜,厌氧消化系统应能对物料温度进行控制,物料温度上下波动不宜大于2℃;

——应定期监测厌氧消化器内物料pH值、挥发酸、总碱度、温度、气压、产气量和沼气成分等,

并应根据监测数据及时调整厌氧消化装置运行工况或采取相应措施;

——监管人员应对厌氧消化产生的沼气利用或处理实施监管,并符合下列规定:

应定期巡查沼气发电系统的运行情况;

沼气应急燃烧火炬应维持正常稳定运行;

沼气外售的,应巡查储气区域防火及压力容器的校验有效期。

6.5.2监管人员应对好氧堆肥处理过程实施监管,并符合下列规定:

——物料粒径应控制在50mm以内,含水率宜为45%~65%;

——应定期监测发酵仓内物料温度、氧浓度、含水率和耗氧速率等,并根据监测数据及时调整翻

堆次数和间隔时间;

——当堆肥成品进一步制成有机肥时,制成的有机肥质量应符合NY/T525或NY884的要求。

6.5.3监管人员应对利用厨余垃圾制备腐殖酸过程实施监管,并符合下列规定:

——物料含水率宜控制在60%±3%,并应经历复合微生物好氧发酵过程,发酵过程中物料温度

宜控制在75℃±3℃,并持续8h~10h;

——工艺过程使用的微生物菌剂应具有遗传稳定性和环境安全性;

——生化腐殖酸成品质量应符合CJJ184的要求。

6.5.4监管人员应对饲料化处理过程实施监管,并符合下列规定:

a)原料为餐厨垃圾时,处理前放置时间不应超过24h,在温度高于30℃的环境中不应超过16h,

并不应发生腐烂变质;当发生腐烂变质,应将其作为有机肥的加工原料使用或进行厌氧消化

处理;

b)使用的微生物菌应确保菌种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c)采用加热工艺去除厨余垃圾水分时,加热温度和时间应得到有效控制,避免产生燋化和生成

有毒物质;

d)饲料成品质量应符合GB13078以及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6.5.5监管人员应对昆虫养殖转化处理过程实施监管,并符合下列规定:

a)应设置防昆虫逃逸和外界动物侵入措施;

b)应配备昆虫养殖残渣和污水后处理设施,确保所有残渣和污水得到无害化处理处置。

7安全环保与应急处置

7.1环境保护监管

7.1.1监管人员应对污水收集和处理、沼液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过程实施监管,并符合下列规定:

a)污水收集处理系统运行管理重要环节的监管符合下列规定:

1)沼液宜资源化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全量进入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

染;

2)污水导排系统应保持畅通,避免污水在储坑(池)内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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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根据污水产生量和水质的变化及时调整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工况,确保污水处理系统

正常运行,出水水质满足GB8978要求;

4)送往场外处理的污水,应对出场污水量和场外处理量的记录资料进行核查;

5)污水处理系统产生浓缩液的,应定期核查浓缩液的处理情况,发现违规排放应及时处理。

b)应每天至少一次现场检查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情况。

c)应每周对污水排放水质指标进行核对,发现有超标现象时,应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

d)浓缩液、污泥等若为外运处置的,应实行运输、接收、处置联单制度,追踪处置去向。

7.1.2监管人员应对臭气控制、沼气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过程实施监管,并符合下列规定:

——厨余垃圾输送、处理各环节应做到密封,应设置臭气收集、处理设施,未能密闭的部位应设

置除臭装置;进场专用道路、作业面、场界、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等场所定时喷洒除臭药剂;

——臭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卸料及预处理设备等高浓度臭气产生处,应定

期喷洒除臭药剂;

——除臭系统出口臭气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和工作场所环境粉尘控制应符合GB14554、GB16297、

GBZ1的规定;

——沼气应进行安全有效利用或处理,不应直接排入大气;利用沼气发电的,沼气发电设施应保

持安全运行,并定时检查发电机组的运行情况,掌握负载的变化,确保进气管路和冷凝管密

封完好。

7.1.3监管人员应对废渣和沼泥处理过程实施监管,并符合下列规定:

a)厨余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渣、沼泥应得到无害化处理;

b)如外运处置的,应实行运输、接收、处置联单制度,追踪处置去向。

7.1.4监管人员应对噪声控制实施监管,并符合下列规定:

a)作业区的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厂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的规定;

b)对噪声大的设备应采取隔声、吸声、降噪等措施。

7.1.5监管人员应对环境监测实施监管,并符合下列规定:

a)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单位应配备常规的监测设施和设备,自行对生产过程和场所环境进行

日常监测,并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定期对工作场所、排污口和厂界开展环境监测;

b)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测应包括污水水质、废渣性状、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噪声、粉尘、

卫生等内容;

c)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应设置排放污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系统应满足HJ355的要求,

保持稳定运行,并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联网;

d)环境在线监测数据、运行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监测数据以表格和曲线两

种形式储存在电脑中,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7.2卫生防疫监管

7.2.1厨余垃圾处理设施作业卫生符合下列规定:

a)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内无垃圾洒落,无污水积水,无油污,无乱堆乱放,无乱搭乱盖现象;

b)每日作业后,应对作业车辆车体、行驶道路、停车场等设施场所进行冲洗保洁,保持所有区

域卫生整洁。

7.2.2应定期检查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内灭蝇灭鼠灭蟑、除臭等周期及效果。

7.2.3每周应至少检查2次厨余垃圾卸料储料系统的安全设施、消杀和臭味控制效果,夏季可增加检

查次数,督促安全、消杀和除臭措施的实施。

7.2.4应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做好相关预防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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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应急处置监管

7.3.1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单位应制定并落实事故灾害、公共突发性事件和临时厨余垃圾处理的综

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等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跟踪记

录。

7.3.2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并落实。

7.3.3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处理设施重大危险源识别和评价体系,加强运行过程中

重大安全风险的控制,并确保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预案处于受控状态,对安全事故、环境事件处理进行

跟踪记录。

7.3.4遇突发事件时,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同时做好先

期处理和公共关系应对等。

7.4信息公开监管

7.4.1应通过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7.4.2宜在场区大门设置电子公示信息牌,公示厨余垃圾处理量、厨余垃圾处理设施主要污染物的名

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是否超标排放的情况。

7.5安全和劳动防护监管

7.5.1监管人员应监督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单位执行工作票制度,并定期检查下列工作的工作票制

度执行情况:

a)电气设备检修;

b)预处理设备检修;

c)厌氧消化/好氧生物/饲料化/昆虫养殖转化处理设备检修;

d)污水处理主要设备及沼气利用设备检修;

e)报警仪器仪表检修;

f)臭气处理设备检修。

7.5.2监管人员应对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管理进行监管,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

查:

a)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运行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与检修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b)安全生产管理应符合GB/T12801的规定,并按月编制安全生产月度报告;

c)应按处理设施设计和建设的要求,配备消防设备、卫生防疫设备、避雷和防爆装置以及防毒

面具等安全防护用品;

d)应在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易燃、易爆区域设置醒目的禁烟和防火防爆标志,不

准许将非生产需要的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区域,场区设有道路行车指示标志和减速装置及标

志;

e)应根据各作业区设备的运行特点设置安全警示线,运行期间非本岗位生产人员不准许擅自跨

越警示线、靠近运行中的设备;未停机前,生产人员不准许拉、拽卡滞在输送机、筛分机等

设备上的异物;

f)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独立存放、标识清晰、专人保管,

使用记录准确、完整;

g)工作人员进入作业场所应穿戴劳保用品,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在室外作业场所工作的,

应穿着反光背心或其它具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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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外来参观人员在进入作业场所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并配发劳保用品,并由专门人员陪同和引导;

i)易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易燃易爆气体易聚集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检修密闭

空间前,应严格执行作业票审批制度,按作业规程严格执行“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

j)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和自动

报警装置;

k)设施运行中使用微生物菌剂的,应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l)应对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备案、按规定定期检验,并取得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核发的检验

合格证,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与管理人员应具有上岗操作证。

7.5.3监管人员应监督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单位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

查:

a)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

施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b)作业场所和生活场所应分开,作业场所不应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应分开,高毒作业场

所与其他作业场所应隔离;

c)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情况;

d)定期开展职业卫生监测,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

e)应采取职业病防治、卫生防疫和劳动保护的措施。

8台账管理监管

8.1监管资料管理符合下列规定:

——监管工作过程的全部记录,核实并签署的各种文件,单项事件或时间节点的各种分析评价报

告应及时存档;

——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应保存按运行及监管工作要求所做的相关记录。

8.2监管人员应监督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单位建立并保存运行管理工作中的相关档案及资料,包括:

当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物资采购、消耗台账,设备使用记录,检测、监测记录,各项日、月、年统计

报表,各种活动、事件记录,各类规章制度等,并及时存档。监管人员应定期对相关档案与资料进行核

查。

8.3监管人员应保存监管工作过程的全部记录,包括核实并签署的各种文件,地磅监管日志、交接班

记录、突发事件记录,监管报告及监测报告、单项时间或时间节点的各种分析评价报告、下发的整改通

知书等;并及时存档。

8.4相关档案及资料的保存符合下列规定:

——应符合GB/T50323、GB/T50328的相关规定;

——保存的形式包括图表、文字数据材料、照片、视频等纸质或电子载体材料;

——资料归档保存前应进行核准并签署,保证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9监管考核结果应用

9.1应每月对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进行一次月度考核,月度考核结果可作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研判厨余

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效果的参考依据。

9.2监管单位每月应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月度监管考核报告。每年根据每月的考核结果综合评价

全年的运行效果,并应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年度监管报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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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录A

(资料性)

监管问题记录表

表A.1给出了监管问题记录表的内容和格式。

表A.1监管问题记录表

日期:年月日

问题描述:

问题发现时间(精确到分):

问题持续时间(查看运行记录或询问运行操作人员):

解决方案或整改建议:(内容包括:解决方案或整改建议,要求完成时间,应达到效果)

运行单位意见及签字:

监管人员签字:

10

DB4501/T0016—2023

B

B

附录B

(资料性)

监管核填数据和情况记录表

表B.1给出了监管核填数据和情况记录表的内容和格式。

表B.1监管核填数据和情况记录表

日期

序号考核内容当月数据备注

123…

根据记录数据计算当月日均处

理量低于0.8倍额定日处理量的百

1日均垃圾处理量(t)

分数,或月平均日处理量高于1.1

倍额定处理量的百分数。

2场区内有明显臭味的天数(d)被确认来自厨余垃圾处理设施。

3卸料平台环境不清洁的天数(d)

泔水油、地沟油和煎炸废油的处理

4和利用不符合CJJ184的要求的次数

(次)

不可降解杂物及残渣含水率小于

5

60%的次数(次)

污水处理出水在线监测pH、化学需

氧量、氨氮、总氮等不达标的小时数

6

(无在线监测的,记录环保监测的不

达标次数)(h)

7出场污水登记量(m³)

8工作票填写合格率(%)

9设备仪器仪表的运行情况记录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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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

附录C

(资料性)

月度监管报告内容要求

表C.1给出了月度监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

表C.1××年××月度监管报告

不可降解杂物及残渣

厨余垃圾进场量(t)污水产生量(t)废弃油脂进场量(t)

产生量(t)

月度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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