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940-2014 供港瘦肉型活大猪养殖技术规程

DB33/T 940-2014 The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the cultivation of lean live pigs for export to Hong Kong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T 940-2014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4-12-31
实施日期
2015-01-31
发布单位/组织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020

B4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940—2014

供港瘦肉型活大猪养殖技术规程

CodeofpracticeforHongKonglivelean-typepigbreeding

2014-12-31发布2015-01-31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T940—2014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畜牧兽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天利实业有限公司、绍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诸暨市农业局、诸暨市质量技

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毛国辉、傅建国、周鸿义、余招锋、谢国胜、徐梓荣。

I

DB33/T940—2014

供港瘦肉型活大猪养殖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港瘦肉型活大猪(以下简称供港活大猪)生产过程中生产场地环境要求、引种、饮水、

饲料、防疫和消毒、兽药使用、饲养管理、人员、检验检疫、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废弃物处理、记录要

求等涉及到生猪饲养管理各环节应遵循的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供港活大猪的饲养及猪场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

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67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17824.1规模猪场建设

GB17824.3规模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NY5027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

NY5030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503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T5033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DB33/593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

《饲料原料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化学物残余)规例》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供港活大猪

以香港为目标市场,品种组合一般以大约克(公或母)和长白猪(母或公)杂交一代作为母本,用杜洛

克作父本杂交所产生的三元杂交商品猪,体重一般在100千克~110千克的活体大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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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猪场选址与环境要求

4.1选择地势相对平坦、干燥、交通方便、背风向阳、排水良好、天然防疫条件较好的地点建场,选

址应符合GB/T17824.l。

4.2猪场建筑设施应按生活及管理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隔离区四个功能区布置,各功能区界限

分明,联系方便。生活管理区应位于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或侧风向处,粪污处理区及隔离区应

位于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各功能区之间设有防疫隔离带或围墙。

4.3猪舍应能保温隔热,地面和墙壁应便于清洗,并能耐酸、碱等消毒药液清洗消毒,猪舍内通风良

好,猪舍内环境管理应符合GB/T17824.3。

5引种

5.1不应从疫区引进猪种。应从非疫区具有种猪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引进,并按GBl6567进行检疫。

5.2猪只在装运及运输过程中不应接触其他偶蹄动物,运输车辆应经过彻底清洗消毒。

5.3引进的种猪,应隔离饲养30天以上,经兽医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繁殖使用。

6饮水

6.1提供充足饮水。饮用水水质每年应定期检测,并符合NY5027的规定。

6.2饮水设备每月至少清洗一次,高温季节每月增加一次。

77饲料

7.1饲料和饲料原料应无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GB13078的要求。

7.2生产和使用的饲料产品所用原料应是《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饲料药物

添加剂使用规范》收录的品种,不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或物质。

7.3采购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药物饲料添加剂应是按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

文号的产品;采购和使用的单一饲料应取得生产许可证。

7.4配合饲料中饲料添加剂的含量应符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规定。

7.5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

7.6饲料标签符合GB10648要求。

8防疫与消毒

8.1防疫设施

人员、动物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净道与污道严格分开。猪场大门入口处应设置与大门等宽

与进场大型机动车车轮一周半等长的水泥结构、有防雨设施的消毒池。进入生产区应设置沐浴更衣消毒

室,栏舍前设置消毒池。

8.2生物防护措施

养猪场应配备针对害虫和啮齿动物等的生物防护设施。养猪场内不应饲养禽、犬、猫及其他动物。

养猪场食堂不应外购生鲜肉及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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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940—2014

8.3疫病防治

免疫接种、寄生虫控制、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的疫病控制和扑灭,均按NY5031规定执行。

8.4疫病监测

养猪场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常规监测的疫病种类应包括:口蹄疫、猪瘟、伪狂

犬病、猪繁殖障碍呼吸综合征、乙型脑炎、猪丹毒、布鲁氏杆菌病、结核病、猪囊尾蚴病、弓形虫病等。

监测按NY5031规定进行。

8.5卫生制度

8.5.1制订并执行切实可行的防疫制度。

8.5.2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淋浴消毒,更换衣鞋。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8.5.3兽医人员不应对外诊疗动物疾病;配种人员不应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8.5.4饲养员离开本场,归场时应做好自身的隔离、消毒工作,消毒隔离时间不少于3天。

8.5.5非生产人员一般不允许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非生产人员需经淋浴消毒,更换防护服后方

可入场,并遵守场内的一切防疫制度。

8.6卫生消毒

8.6.1养猪场应备有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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