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 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 467-2001 Animal slaughter hygiene and quarantine regulations

行业标准-农业 中文简体 废止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NY 467-2001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农业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发布日期
2001-09-03
实施日期
2001-10-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农业部动物检疫所、甘肃农业大学
起草人:
郑志刚、刘占杰、黄保续、杨承谕、仰惠芬、封启民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11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2001一09一03发布2001一10一01实施

中华少兄民共和国农兰生部发布

w467-2001

前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动物检疫所、甘肃农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志刚、刘占杰、黄保续、杨承谕、仰惠芬、封启民。

NY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范圈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检疫的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及检疫检验后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64/433/EEC关于影响欧共体内部鲜肉贸易的动物卫生问题

71/118/EEC关于鲜禽肉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动物卫生问题

91/495/EEC欧盟关于兔肉和野味肉生产的卫生问题和卫生检验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服体carcase

放血后去头、尾、蹄、内脏的带皮或不带皮的畜禽肉体。

3.2

急宰emergencyslaughter

对患有某些疫病、普通病和其他病损的以及长途运输中所出现的畜禽,为了防止传染或免于自然死

亡而强制进行紧急宰杀。

3.3

同步检验synchronousinspection

在轨道运行中,对同畜禽的胸体、内脏、头、蹄,甚至皮张等实行的同时、等速、对照的集中检验。

3.4

无容化处理bio-safetydisposal

用物理化学方法,使带菌、带毒、带虫的患病畜禽肉产品及其副产品和尸体失去传染性和毒性而达

到无害的处理。

3.5

同群畜禽flock,herd

以自然小群为单位,即有直接传播疫病可能的同一小环境中的畜禽,如同窝、同圈、同舍或同一车

皮等。

3.6

同批产品abatchofproduct

NY467-2001

同时、同地加工的同一种畜禽的同一批产品。

4宰前检验

4.1入场检疫

4.1.1首先查验法定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运输检疫证

明,以及其他所必须的检疫证明,待宰动物应来自非疫区,且健康良好。

4.1.2检查畜禽饲料添加剂类型、使用期及停用期,使用药物种类、用药期及停药期,疫苗种类和接种

日期方面的有关记录。

4.1.3核对畜禽种类和数目,了解途中病、亡情况。然后进行群体检疫,剔出可疑病畜禽,转放隔离圈,

进行详细的个体临床检查,方法按GB16549执行,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查。

4.2待宰检疫

健康畜禽在留养待宰期间尚需随时进行临床观察。送宰前再做一次群体检疫,剔出患病畜禽。

5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5.1经宰前检疫发现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

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当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兔出血热时,病畜禽按

GB16548-19963.1处理。

5.1门同群畜禽用密闭运输工具运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指定的地点,用不放血的方法全部扑杀,尸体

按GB16548-19963.1处理。

5.1.2畜禽存放处和屠宰场所实行严格消毒,严格采取防疫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

门报告疫情。

5.2经宰前检疫发现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结核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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