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01/T 0016-2021 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DB1501/T 0016-2021 The Fire Safety Management Standards for Farmers' Market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501/T 0016-2021
标准类型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1-12-30
实施日期
2022-01-30
发布单位/组织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220.01

CCSC80

1501

呼和浩特市地方标准

DB1501/T0016—2021

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forfiresafetymanagementoffarmermarkets

2021-12-30发布2022-01-30实施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01/T0016—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0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内蒙古天行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丹宇、刘珠峰、冯宇波、石永强、王晓东、常乐、张慧、穆嘉、王培龙、李

宏宇。

I

DB1501/T0016—2021

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贸市场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

和演练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农贸市场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5907(所有部分)消防词汇

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T38315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T40248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GB50072冷库设计标准

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5907、GB/T4024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贸市场farmermarkets

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

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类、蛋类、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

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各类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

3.2

消防设施操作员firefacilityoperator

从事建(构)筑物消防设施运行、操作和维修、保养、检测等工作的人员。

3.3

微型消防站minifirestation

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然村落、居民社区为基本单元建设的志愿消防组织,主要开展防火巡查、

消防宣传培训、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

4消防安全责任

1

DB1501/T0016—2021

4.1一般规定

4.1.1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

作方针,提高自身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4.1.2农贸市场应坚持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

管理人,并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

4.1.3农贸市场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应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置消

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管

理措施和先进的消防技术手段,确保建筑具备可靠的消防安全条件。

4.1.4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

用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经营和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2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责任

4.2.1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保安人员应履行GB/T40248中的消防

安全职责的规定。

4.2.2消防设施操作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其中持初级(五级)证书的人员可监控、操

作不具备联动控制功能的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他消防设施;监控、操作设有联动控制设备的消防

控制室和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人员,应持中级(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a)值守消防控制室;

b)操作、维修保养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c)检测火灾自动报警器、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4.2.3电气焊工、电工操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持证上岗,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b)落实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c)熟练掌握防火、灭火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材;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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