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1993-2020 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理规范

DB41/T 1993-2020 Ecological Protection and Restora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Specification for Mountain, Water, Forest, Field, Lake and Grass Ecosystem

河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1/T 1993-2020
标准类型
河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0-10-23
实施日期
2021-01-23
发布单位/组织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3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01

CCSZ09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1993—2020

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理规范

2020-10-23发布2021-01-23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1/T1993—2020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2

5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3

6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4

7工程质量、费用、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6

8工程变更及施工合同管理............................................................9

9监理文件资料管理.................................................................10

10监理相关服务....................................................................12

附录A(资料性)工程监理单位用表样式.............................................14

附录B(资料性)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样式.......................................21

附录C(资料性)通用表样式.......................................................33

I

DB41/T1993—2020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二地质大队、河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河南省矿业

协会、河南金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天一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一

地质大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怀玉、李利彬、戚赏、赵铁峰、张吉波、朱玉娟、曹莹、朱中道、王继华、

鲁劲松、邓晓颖、刘中杰、张领、张忠良、陈显、张娅、马鹏远、程宝成、向世红、王道山、申鑫、苗

慧心、任胜伟、韩栋材、任静、王新新、马令春、唐晨晨、史冲、王敏峰、刘磊、姜辉莉、郝玉昭、杜

丹、张新春、李璞、王爱华、李聪伟、岳翔、魏义敏、朱军涛、段玲玲、索忠连、胡运通。

II

DB41/T1993—2020

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工程质量、费用、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工程变更及施工合

同管理,监理文件资料管理,监理相关服务。

本文件适用于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按照山水田林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理念,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等相

关专项规划,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为提升生态系统自我恢复能力,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促进自然生态

系统质量的整体改善和生态产品供应能力的全面增强,遵循自然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对受损、

退化、服务下降的生态系统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的过程和活动。

3.2

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勘查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山

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质量、费用、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

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3.3

工程监理单位

依法成立并取得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

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3.4

监理相关服务

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按照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工程勘查、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

务活动或对未实施监理的工程进行质量评价的服务活动。

3.5

1

DB41/T1993—2020

项目监理机构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来源:GB/T50319-2013,2.0.4,有修改]

3.6

监理工程师

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的监理培训证书,从事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

员。

3.7

总监理工程师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具有副高

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5年及以上工程监理实践经验的监理工程师。

3.8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

权力,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监理实践经验的监理工程师。

3.9

专业监理工程师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中

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监理实践经验的监理工程师。

3.10

监理员

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

机构颁发的监理培训证书的人员。

3.11

监理规划

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来源:GB/T50319-2013,2.0.10,有修改]

3.12

监理实施细则

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工程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来源:GB/T50319-2013,2.0.11,有修改]

4总则

4.1为规范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

定本文件。

4.2实施工程监理前,业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

订立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约定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

任等相关条款。在订立工程监理合同时,业主单位将勘查、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或

委托监理单位对未实施监理的项目进行质量评价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

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4.3工程开工前,业主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

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2

DB41/T1993—2020

4.4在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

位进行。

4.5实施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

a)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b)工程勘查设计文件;

c)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4.6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4.7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4.8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4.9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文件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5.1一般规定

5.1.1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

模,可根据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

因素确定。

5.1.2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

量应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5.1.3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

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业主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应按附录A中表A.1的要求填写。

5.1.4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业主单位书面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

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业主单位。

5.1.5一名监理工程师宜担任一项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工程监理合同

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业主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5.1.6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长时间停滞或工程监理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撤离施工现

场。

5.2监理人员职责

5.2.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a)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b)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c)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d)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e)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f)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g)审查监理日志;

h)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i)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j)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k)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3

DB41/T1993—2020

l)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监理总结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m)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n)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5.2.2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a)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b)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c)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d)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e)组织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组织审核结算报告;

f)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监理总结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g)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2.3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a)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b)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c)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d)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e)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f)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g)进行工程计量;

h)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i)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j)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k)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5.2.4监理员职责

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b)进行见证取样;

c)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d)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e)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5.3监理设施

5.3.1业主单位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生活等设施。

5.3.2项目监理机构宜妥善使用和保管业主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业

主单位。

5.3.3工程监理单位应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6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

DB41/T1993—2020

6.1一般规定

6.1.1监理规划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

容、程序、方法和措施。

6.1.2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6.2监理规划

6.2.1监理规划可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应在召开

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业主单位。

6.2.2监理规划编审应遵循下列程序:

a)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b)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6.2.3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工程概况;

b)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

c)监理工作依据;

d)监理机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e)监理工作制度;

f)工程质量控制;

g)工程费用控制;

h)工程进度控制;

i)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j)合同与信息管理;

k)组织协调;

l)监理工作设施。

6.2.4在实施工程监理过程中,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

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并应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业主单位。

6.3监理实施细则

6.3.1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6.3.2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6.3.3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依据下列资料:

a)监理规划;

b)工程相关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

c)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6.3.4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专业工程特点;

b)监理工作流程;

c)监理工作要点;

d)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6.3.5在实施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

批准后实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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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程质量、费用、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7.1一般规定

7.1.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遵循动态控制原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实施监理。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文

件,并应参加业主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会议纪要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7.1.2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业主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

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7.1.3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项目监理机

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的工程专项问题。监理例会以及由项

目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7.1.4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

业主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

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a)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应由项目经理组织编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

b)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c)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d)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7.1.5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附录B中表B.1的要求填写。

7.1.6项目监理机构应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项目监理机构与工程建设相关方之间的工作联

系,宜采用工作联系单形式进行。工作联系单应按附录C中表C.1的要求填写。

7.1.7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具

备下列条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并应报业主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

工令:

a)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b)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c)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

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d)进场道路等施工条件已满足开工要求。

7.1.8工程开工报审表应按附录B中表B.2的要求填写;工程开工令应按附录A中表A.2的要求填写。

7.1.9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风

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工程质量、费用、进度目标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防范性对策。

7.2工程质量控制

7.2.1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专职管理人

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7.2.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符合要求后应予以签认。

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a)编审程序应规范,应由项目经理组织编写,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

b)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

7.2.3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附录B中表B.1的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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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

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题论证,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7.2.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签署意见;专业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

施的检查、复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a)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b)施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及控制桩的保护措施。

7.2.6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应按附录B中表B.3的要求填写。

7.2.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为工程提供服务的试验室。试验室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

b)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7.2.8施工单位的试验室报审表应按附录B中表B.4的要求填写。

7.2.9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

有关规定、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对已进场

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工程材料、构配件、

设备报审表应按附录B中表B.5的要求填写。

7.2.10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计量设备的检查和检定报告。

7.2.1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

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旁站记录应按附录A中表A.3的要求填写。

7.2.12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b)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c)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d)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7.2.13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7.2.1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对验

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

报验;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

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剥离或采用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隐蔽工程、检

验批、分项工程报验表应按附录B中表B.4的要求填写;分部工程报验表应按附录B中表B.6的要求填

写。

7.2.15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

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

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监理通知单应按附录A中

表A.4的要求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应按附录B中表B.7的要求填写。

7.2.16对需要返工或返修处理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处理方案,并应对质

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7.2.17对需要返工或返修处理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

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

行验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业主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

归档。

7

DB41/T1993—2020

7.2.18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

验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

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应按附录B中表B.8的要求填写。

7.2.19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组织编写监理总结报

告,并应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业主单位。

7.2.20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业主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应督促施工单

位及时整改。

7.3工程费用控制

7.3.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

a)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中提交的工程量、支付金额和相应的支持性材

料进行复核,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签署监理意见;

b)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业主单位审批。

7.3.2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应按附录B中表B.9的要求填写。

7.3.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月完成工程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

较分析,发现偏差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业主单位报告。

7.3.4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结算报告审核:

a)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b)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业主单位审批,同时抄送施工

单位,如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工程竣工结算有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单位、施工单位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业主单位审批意见办理工程结算;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施

工合同约定处理。

7.4工程进度控制

7.4.1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

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业主单位。施工进度计划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a)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约定;

b)施工进度计划中主要工程项目无遗漏,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总进度控制目标的要求;

c)施工顺序的安排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d)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7.4.2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应按附录B中表B.10的要求填写。

7.4.3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合同

工期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加快施工进度;总监理工程师应向业主单位

报告工期延误风险。

7.4.4项目监理机构应比较分析工程施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

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业主单位报告工程实际进度。

7.5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7.5.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强制性标准,履行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7.5.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

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

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8

DB41/T1993—2020

7.5.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

业主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行审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

查。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a)编审程序应规范,应由项目经理组织编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

b)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

7.5.4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附录B中表B.1的要求填写。

7.5.5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

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7.5.6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

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

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监理报告应按附录A中表A.5的要求填

写。

8工程变更及施工合同管理

8.1一般规定

8.1.1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合同管理,处理工程暂停及复工、工程变更等

事宜。

8.1.2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施工合同终止的有关事

宜。

8.2工程暂停及复工

8.2.1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可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停工范围,

并应按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

8.2.2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況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a)业主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b)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c)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d)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的;

e)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8.2.3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业主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应在

事后及时向业主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8.2.4工程暂停令应按附录A中表A.6的要求填写。

8.2.5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情况。

8.2.6因施工单位原因暂停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验收施工单位的停工整改过程和结果。

8.2.7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

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业

主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

施工单位恢复施工。工程复工报审表应按附录B中表B.11的要求填写,工程复工令应按附录A中表A.7

的要求填写。

8.3工程变更

9

DB41/T1993—2020

8.3.1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a)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

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业主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

目监理机构应建议业主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工程设计文件修改方案的专家论证会

议;

b)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c)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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