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917-2009 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

GB/T 917-2009 Mark rules of highway route and number of national trunk highway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GB/T 917-2017 | 页数:1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917-2009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9-06-04
实施日期
2010-01-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路路线的分级、命名规则、编号规则、国道名称与编号、公路技术等级代码和公路信息标识与交换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交通运输、公安、测绘、国土资源管理等行业对公路的管理和信息处理与交换;亦适用于公共信息载体对公路路线及路段的标识。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交通部规划研究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起草人:
孙黎莹、肖春阳、何勇、石宝林、王哲、周伟、唐琤琤、侯德藻
出版信息:
页数:18页 | 字数:33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

03.220.20

A24

a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917—2009

GB/T

917.1917.2919--2002

代替GB2000、GB2000、GB/T

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

ofrouteandnumberofnationaltrunk

Markrules

highwayhighway

2009-06-04发布

丰瞀鹛紫瓣警糌瞥星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促19

917—2009

GB/T

刖置

本标准代替GB917.2

917.1—2000《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命名、编号和编码》、GB2000《公路路线

919

标识规则国道名称和编号》和GB/T917.2--

2002{公路等级代码》。将GB917.1—2000、GB

919

2000和GB/T

2002三项标准整合修订。

本标准与GB917.1—2000、GB917.22000和GB/T919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补充了国家高速公路的命名、编号规则和编号(见4.1、4.2、5.4.1和6.2);

——增加了国家高速公路绕城环线、地区环线、联络线及并行线的编码规则及代码(见5.2.2、

5.2.3,5.4.1.6、5.4.1.7);

——废除原GB917.1和GB917.2中“国道主干线”的编码规则和编号}

——根据实际需要修改了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编码规则(见5.3.2--5.3.4);

——增加了省级高速公路的编码规则(见5.4.2);

——合并了原GB/T919规定的公路标识符和技术等级代码(见第7章);

——增加了附录A“公路路线及路段编号及交换代码的编码示例”和附录B“村道编码规则”。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都是资料性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科学研究院、交通部规划研究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黎莹、肖春阳、何勇、石宝林、王哲、周伟、唐垮垮、侯德藻。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917.11989、GB917.12000;

——GB917.21989、GB917.2—2000:

——GB919—1994、GB/T919--2002。

917—2009

GB/T

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路路线的分级、命名规则、编号规则、国道名称与编号、公路技术等级代码和公路信

息标识与交换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交通运输、公安、测绘、国土资源管理等行业对公路的管理和信息处理与交换;亦适用

于公共信息载体对公路路线及路段的标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

576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T10114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3公路分级

公路按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划分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

3.1公路行政等级

公路按行政等级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

3.2公路技术等级

公路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4命名规则

4.1一般规则

4.1.1公路路线的命名,应按照首都或省会放射线、北南纵线和东西横线的起迄点方向顺序排名,采用

所在地的主要行政区划名称。

4.1.2公路路线的全称,由路线起迄点的地名中间加连接符“”组成,称为“××××公路”或

“××一××高速公路”。

4.1.3公路路线的简称,用起迄点地名的首位汉字组合表示;也可采用起迄点城市或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法定地名简称表示。普通公路的简称为“××线”,其非干线公路亦可简称为“××路”;高速公

路主线及联络线的简称为“××高速”。

示例1:“北京上海公路”简称“京沪线”。

示例2:“沈阳海口高速公路”简称“沈海高速”。

示例3:“通州马驹桥公路”简称“通马路”。

4.1.4公路路线若是城市绕城环线或地区环线时,其简称为“××环线”。不连续的城市绕城环线或地

区环线简称,应体现路线所在城市或地区的方位;可称“××东环线”、“××西三环线”、“××中环高

速”等。

4.1.5国家和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干线公路全称和简称不应重复。如出现重复时,采用起迄点地名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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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二或第三位汉字替换等方式加以区别。

4.1.6公路路线起迄点地名的表示,应取其所在地的主要行政区单一名称;名称不宜太长,全称不宜超

过20个汉字位,简称不宜超过10个汉字位。

4.1.7公路路线名称应采用规范化的汉字地名表示。其中,县级及县以上的地名采用GB/T2260的

规定;乡级及乡以下的地名采用按GB/T10114规定编制的地名。未列入标准而实际存在或新变更的

地区(地级市)、县(县级市)、乡(乡镇)、行政村(建制村)名称,亦可采用国家或省级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

地名。

4.2国家高速公路命名规则

4.2.1国家高速公路主线及联络线的路线全称和简称,采用4.1.2和4.1.3的规定。

4.2.2地区环线的名称以路线所在的地区名称命名,全称为“××地区环线高速公路”,简称为“××环

线高速”。如“杭州湾地区环线高速公路”,简称“杭州湾环线高速”。

4.2.3城市绕城环线名称以城市名称命名,全称为“××市绕城高速公路”,简称为“××绕城高速”。

如“沈阳市绕城高速公路”,简称“沈阳绕城高速”。

4.2.4国家高速公路网的路线简称不可重复。如出现重复时,采用4.1.5的规定。

5公路路线编号规则

5.1标识符

5.1.1公路路线编号的首位采用字母标识符,主要用汉语拼音字母分别标识公路的行政等级。

5.1.2公路行政等级的标识符见表1。

表1

公路路线标识符名称

G国道

S省道

X县遭

Y乡道

Z专用公路

5.2编号结构

5.2.1普通公路的路线编号结构

普通公路的路线编号,由一位字母标识符和三位数字编号组配表示,见表2。

表2

路线编号结构名称

G×X×国道编号

S×××省道编号

X×××县道编号

Y×××乡道编号

Z×××专用公路编号

5.2.2高速公路主线的编号结构

国家和省级高速公路主线的编号,由一位字母标识符和不超过两位的数字编号组配表示,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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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表3

路线编号结构名称

G×国家高速公路的放射线编号

G××国家高速公路的北南纵线、东西横线和地区环线编号

S×省级高速公路的省会放射线编号

S××省级高速公路的北南纵线和东西横线编号

5.2.3高速公路城市绕城环线、并行线和联络线的编号结构

国家高速公路的城市绕城环线和联络线编号以及省级高速公路城市绕城环线编号,由一位字母标

识符和不超过四位的数字编号组配表示,见表4。

表4

路线编号结构名称

G×X××国家高速公路城市绕城环线

G××××国家高速公路联络线

S××××省级高速公路城市绕城环线

注:高速公路并行线的编号结构,在表3中规定的路线编号结构基础上扩充一位。

5.3普通公路的路线编号规则

5.3.1国道编号

5.3.1.1普通国道的编号,由国道标识符“G”和三位数字编号组配表示;以全国为范围编制系列顺序

号。其数字编号的第一位用“1、2、3”分别标识首都放射线、北南纵线和东西横线;第二、三位按路线的不

同走向对应编制两位数字顺序号,编号结构见表2。

5.3.1.2国道放射线的编号,以首都北京市为起点,放射线止点为终点,按顺时针方向排列编号。

5.3.1.3国道北南纵线的编号,以路线北端为起点,南端为终点,按路线的纵向排列,由东向西顺序

编号。

5.3.1.4国道东西横线的编号,以路线东端为起点,西端为终点,按路线的横向排列,由北向南顺序

编号。

5.3.1.5普通国道的城市绕城环线编号,可纳入放射线的某一编号区间。一条国道若穿越多个省级行

政区域,所连接的城市绕城环线的编号在各个省级行政区内可单独排列;不同的省级行政区允许出现相

同的城市绕城环线编号。

5.3.2省道编号

5.3.2.1普通省道的编号,由省道标识符“S”和三位数字组配表示;以省级行政区域为范围编制系列

顺序号。其数字编号的第一位用“1、2、3”分别标识省会放射线、北南纵线和东西横线;第二、三位按路线

的不同走向对应编制两位数字顺序号,编号结构见表z。

的规定编制。

5.3.2.3普通省道的城市绕城环线编号可纳入省会放射线的某一编号区问。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行政区内,同一城市建有多条省道绕城环线时,其顺序号从主城区边缘到郊区由内向外按升序编排。

5.3.2.4编制省道编号时,应注意本省与相邻省级行政区域连接贯通的省道编号协调衔接,宣统一编

号。跨省的省道编号是北南纵线的,原则上以北边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路线编号为准;是东西横线

的,原则上以东边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路线编号为准。若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省道采用了同一编号,

所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其他省道编号不可与其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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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3.3县道编号

5.3.3.1县道编号原则上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以地区(地级市)为范围编制系列顺序号,亦可按省级

行政区域为范围顺序编号,编号结构见表2。

5.3.3.2按地区级行政区域为范围编号时,一条县道可能跨越多个地区或县级行政区。为保证其编号

及代码的唯一性,应先考虑将该线路行政等级升级为省道;否则可按两种方法分别编码:

a)当一条县道跨越同一地区(地级市)的不同县级行政区时,该县道代码结构中的县道编号不应

改变,只可相应改变其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统计时应视为一条县道;

b)若一条县道跨越多个地区(地级市)的县级行政区时,应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区(地级

市)的县道代码序列中,单列编码区间加以标识;该编码区间内的县道代码结构中,这条县道

编号不变,但地区级或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可以根据实际跨越不同地域的情况而改变,统计时

亦应视为一条县道。

5.3.4乡道编号

5.3.4.1乡道编号原则上以各省级行政区的县级行政区域为范围编制顺序号;也可按省级行政区域为

范围编制系列顺序号,编号结构见表2。

5.3.4.2按县级行政区域为范围编号时,一条乡道跨越多个地区、县或乡级行政区时,为保证其编号的

唯一性和足够容量,参照5.3.3.2规定的编号规则分别编制。

5.3.5专用公路编号

专用公路编号以各省级行政区划为范围编制系列顺序号,编号结构见表2。公路行业管理养护的

专用公路需要与其他行业如林业、农垦、油田、矿区等行业管理葬护的专用公路加以区别时,其编号可分

别列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用公路编号中的不同系列区间。

5.3.6路线编号的顺序

5.3.6.1国道、省道及县道若是绕城环线,同一城市建有多条绕城环线时,其编号从主城区边缘到郊区

由内向外按升序编排。

2260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序列顺序编排。

5.3.6.2县道、乡道及村道若分系列编号,均应采用GB/T

2260规定的地区级行政区

若县道在省级行政区内的条数突破三位数字容量时,其编号仍应按照GB/T

划顺序分别编排。

5.3.6.3各级公路之间若有重合的路段,编号时原则上按照路线的行政等级选等级最高者,同行政等

级的按照路线的技术等级选等级最高者,同技术等级的按照路线编号选数字最小者,依此类推。

5.4高速公路的路线编号规则

5.4.1国家高速公路编号

5.4.1.1国家高速公路是国道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线包括首都放射线、北南纵线、东西横线,以及

并行线和地区环线。国家高速公路主线编号,由一位国道标识符“G”和一至两位数字编号组配表示;编

号结构见表3。

5.4.1.2首都放射线的数字编号为一位数,由正北开始按顺时针方向升序编排。

5.4.1.3北南纵线的数字编号为两位奇数,由东向西按升序编排。

5.4.1.4东西横线的数字编号为两位偶数,由北向南按升序编排。

5.4.1.5并行线的编号,采用高速公路主线编号后加英文字母“E”、“w”、“s”、“N”组合表示;分别表示

并行路线位于主线的东、西、南、北方位。如G×w或GX×N。

5.4.1.6地区环线的编号,在全国范围按照由北向南的顺序编排。

5.4.1.7城市绕城环线的编号为四位数,由主线编号加数字…0再如一位城市绕城环线顺序号组成,即

GX×0X。主线编号为该环线所连接的纵线和横线中编号最小者,如该主线所连接的城市绕城环线编

号空间已全部使用,则选用主线编号次小者,依此类推。

若该环线仅有放射线连接,则在一位数主线编号前以“o”补位,即Go×0×。同一条国家高速公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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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穿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连接的城市绕城环线的顺序号在各个省级行政区内单独排列。在不同

省级行政区中,允许出现相同的城市绕城环线编号。

5.4.1.8联络线的编号为四位数,由主线编号(仅指北南纵线和东西横线)加数字“1”再加一位联络线

顺序号组成,即G××1×;其编号按照主线的前进方向由起点向终点顺序编排。

5.4.2省级高速公路编号

5.4.2.1省级高速公路网的路线命名和编号规则应与国家高速公路网的路线命名和编号规则保持一

致。其主线包括省会放射线、北南纵线和东西横线。省级高速公路主线的编号,由一位省道标识符“s”

加一到两位数字编号组配表示,但不再编制地区环线编号和联络线编号。编号结构见表3。

5.4.2.2省会放射线、北南纵线和东西横线编号规则,按照5.4.1.2~5.4.1.4的规定编制。

5.4.2.3城市绕城环线编号,由三位主线编号加两位数字编号组配表示,即s××0×。编号规则参照

采用5.4.1.7的规定,编号结构见表4。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同一城市建有多条省级高速公路绕城环线时,其编号顺序采用

5.3.6.1的规定。

5.4.2.4并行线的编号,采用5.4.1.5的规定;如s×w或S××N。

5.4.2.5编制省级高速公路编号时,应当尽可能避免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国家高速公路数字

编号重复,并应与相邻省级行政区域连接贯通的省级高速公路统一其编号。有关编号规则采用5.3.2.4

的规定。

5.5公路路线编号区间

5.5.1编号区间

公路主线编号的区间见表5。

表5

名称编号区间说明

国家高速公路放射线G1~G9顺序号

国家高速公路北南纵线G1I~G89奇数号

国家高速公路东西横线GlO~G90偶数号

国家高速公路地区环线G91~G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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