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612-2023 消费品缺陷调查工作规范

DB32/T 4612-2023 Consumer Product Defect Investigation Work Specification

江苏省地方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4612-2023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2-13
实施日期
2024-01-13
发布单位/组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江苏省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开展消费品缺陷调查所涉及的总体要求、调查准备、调查实施、缺陷判定、调查报告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开展消费品缺陷调查。消费品生产者调查分析可参照执行。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学会、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起草人:
管旭琳、殷姣、荚佳、张天龙、王延维、李雪、马世申、杨怡帆、钱荣富、杨红静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 字数:21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03.120.01

CCSA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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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4612—2023

消费品缺陷调查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fordefectinvestigationofconsumerproducts

2023-12-13发布2024-01-13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DB32/T4612—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江苏省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学会、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管旭琳、殷姣、荚佳、张天龙、王延维、李雪、马世申、杨怡帆、钱荣富、杨红静。

DB32/T4612—2023

消费品缺陷调查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开展消费品缺陷调查所涉及的总体要求、调查准备、调查实施、缺陷判定、调查报告等

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开展消费品缺陷调查。消费品生产者

调查分析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2760消费品安全风险评估导则

GB/T39063消费品召回电子电器风险评估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费品consumerproduct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

[来源:GB/T34400—2017,2.2]

3.2

缺陷defect

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的不合理危险。

[来源:GB/T34400—2017,2.4,有修改]

3.3

缺陷调查defectinvestigation

在收集、筛选缺陷线索的基础上,调查、核实消费品质量安全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研判,从而确定

消费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活动。

3.4

技术会商technicalconsultation

组织相关行业的专家对经过初步筛查的缺陷线索进行分析、讨论,并给出是否对相关消费品开展缺

陷调查建议的活动。

3.5

生产者producer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消费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明的企业;对于进口消费品,其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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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4612—2023

生产者指定的在中国境内实施召回的机构,视为本文件所称生产者。境外生产者未指定的,进口商视为

本文件所称生产者。

4总体要求

4.1消费品缺陷调查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调查活动的专业性和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4.2消费品缺陷调查应融合电话或现场回访、现场调查、专家研判等多种方式。

4.3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对象及内容做好相应的调查记录。

4.4消费品召回管理部门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不得将消费品缺陷调查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用于其他

用途。

4.5消费品缺陷调查应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4.6调查人员应与生产者保持信息沟通。若生产者在缺陷调查过程中,确认缺陷并同意实施召回,可视

情况终止缺陷调查。

5调查准备

5.1线索收集

可从以下方面收集缺陷线索:

——消费者、生产者报告的或者投诉举报的有关产品安全的信息;

——从事消费品销售、租赁、修理等活动的其他经营者报告的有关产品安全的信息;

——社会舆情反映的产品安全信息;

——行政管理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比较试验、市场购检等信息;

——进出口商品监管信息;

——境外产品召回信息;

——其他渠道的产品安全信息,如医院的伤者诊疗信息、法院诉讼案件信息、交通事故信息、消防事

故信息等。

5.2初步筛选

5.2.1应对监测到的缺陷线索进行初步分析判断,从中筛选出可能涉及消费品安全问题的信息。

5.2.2宜对以下信息进行回访核实,重点核实线索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伤害与产品本身的关联性:

——消费者使用消费品已经发生伤害的信息;

——消费者使用消费品可能会发生伤害的信息;

——同一型号(或同一类)消费品被消费者反复投诉或被社会舆情广泛关注的信息;

——其他能够反映消费品存在安全隐患的信息。

5.3技术会商

5.3.1在完成缺陷线索初步分析筛选后,针对存在疑问且初步判断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

的消费品宜开展技术会商。

5.3.2组织技术会商时,至少应有3名相关行业的专家参加。

5.3.3应根据技术会商时的分析、讨论结果,给出以下相应的建议:

——开展消费品缺陷调查;

——继续信息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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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4612—2023

——其他有助于缺陷线索处置的合理化建议。

5.4人员安排

每次应安排至少2名人员进行调查,其中1名应具有消费品缺陷调查工作经验。

5.5材料及设备准备

调查前应准备缺陷调查通知、已采集到的相关资料、缺陷调查记录表,以及音视频采集、数据存储等

相关设备。缺陷调查记录表式样见附录A。

6调查实施

6.1调查方式

缺陷调查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对消费者进行电话或现场回访;

——对生产者,以及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供应商等其他经营者进行现场调查;

——其他能够为缺陷判定提供科学依据的方式。

6.2消费者调查

6.2.1对于可获取消费者联系方式的缺陷线索,尤其是涉及消费者伤害的信息,宜开展消费者调查。

6.2.2对消费者进行调查前应预先沟通,告知消费者调查人员的身份、调查的目的以及调查结果的用

途等。

6.2.3调查时应对消费者的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以及所反映的受伤害和财产损失情况

进行核实,并记录。

6.2.4调查时应收集以下消费品信息:

——消费品的名称、商标、型号规格、使用说明书、实物或实物照片等;

——生产者名称、注册地址、法人及

定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