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06/T 1019-2021 医疗保险 医疗服务大数据智能监控系统管理规范

DB3206/T 1019-2021 Medical insurance medical service big data intelligent monitoring system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DB3206/T 1019-2021

江苏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06/T 1019-2021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1-12-09
实施日期
2021-12-20
发布单位/组织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大数据智能监控系统总体要求、监控系统管理、监控要求、管理效果评价及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对医疗服务大数据智能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起草人:
孙华、陈艳、颜素红、蒋阳、朱云霞。
出版信息: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60

CCSA11

DB3206

南通市地方标准

DB3206/T1019—2021

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大数据智能监控系统

管理规范

Medicalinsurance–Medicalservicebigdataintelligentmonitoringsystem

managementnorms

2021-12-09发布2021-12-20实施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206/T1019—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南通市医疗保障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起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华、陈艳、颜素红、蒋阳、朱云霞。

I

DB3206/T1019—2021

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大数据智能监控系统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大数据智能监控系统总体要求、监控系统管理、监控要求、管理效

果评价及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对医疗服务大数据智能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31596.4-2015社会保险术语第4部分:医疗保险

GB/T32421-2015软件工程软件评审与审核

GB/T35274-2017信息安全技术大数据服务安全能力要求

GB/T35295-2017信息技术大数据术语

GB/T37973-2019信息安全技术大数据安全管理指南

GB/T38673-2020信息技术大数据大数据系统基本要求

3术语和定义

GB/T31596.4-2015、GB/T35295-2017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监管机构supervisionorganization

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构。

3.2

定点医药机构contractedmedicalinstitutionsandpharmacy

经医疗保险机构审核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和提供处方外配和非处方药零售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

3.3

监控对象monitoringobject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医师、参保人员、定点照护服务机构。

3.4

监控范围monitoringscope

门(急)诊、住院、药店配药及照护服务。

3.5

监控险种monitoringinsurance

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大数据智能监控系统监控的保险种类,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离休统筹(二乙)、照护保险等。

1

DB3206/T1019—2021

3.6

监控规则monitoringrules

用于判断监控对象的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医疗保险、物价、卫健等部门相关规定及医学诊疗规范的标

准。

3.7

医疗服务大数据智能监控系统bigdataintelligentmonitoringsystem

由医疗监管机构采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构建的医疗服务信息化监控系统,实现医疗监管机构和定

点医药机构在各自权限内对医疗保障结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疑似违规数据进行筛查监控或实时预警等

监管功能。

注:本文件无特殊规定监控系统即指医疗服务大数据智能监控系统。

4总体要求

4.1监管机构

4.1.1监管机构是监控系统的管理机构,应建立监控系统管理规范、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监督和落实

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4.1.2监管机构负责查看统筹区域内所有结算数据信息,无权修改定点医药机构已上传的数据。

4.1.3监管人员

4.1.3.1监管机构应设置智能监控管理岗位,配备熟悉医保、卫健、物价等政策法规,熟悉医保稽核

工作流程,具有一定临床专业知识及组织协调能力的工作人员,组建大数据智能监控管理工作小组。

4.1.3.2智能监控管理工作小组负责人负责大数据智能监控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分配

工作,监督工作完成情况,总结系统成效,负责监控规则的有序调整,协调解决系统运行存在问题。

4.1.3.3监控管理工作小组成员负责按要求完成数据统计分析、监控规则审核及处理、调整知识库内

容等监控工作。

4.1.3.4监管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证信息安全,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

布、出售或变相交易数据。

4.2定点医药机构

4.2.1定点医药机构应按照本文件要求,全面准确上传医疗保障医疗服务数据。

4.2.2定点医药机构负责查看本单位相关数据信息,无权查看本单位以外的数据信息。

4.2.3医保服务医师应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

4.2.4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应掌握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要求,掌握本单位医保管理工作

流程,对本单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5监控系统管理

5.1系统选用

5.1.1监控系统应符合GB/T38673的规定,选择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要求的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大

数据智能监控系统软件,并为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接口与数据。

5.1.2监控系统服务安全能力应符合GB/T35274的规定。

2

DB3206/T1019—2021

5.1.3监控系统软件应满足对医疗保障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疑似违规数据的监控规则筛查、不规范

医药服务行为的事前预警等各环节监管的工作要求。

5.1.4监控系统软件应包含中心端和定点医药机构端两层架构。中心端实施整体管理,包括医保大数

据的统计分析、挖掘、评价,对异常数据和信息进行审核、处理;定点医药机构端对本单位医疗数据信

息进行统计分析、挖掘、评价,对不规范医药服务行为进行事前预警、事中控制,对中心端下发的问题

数据予以反馈。

5.2安装部署要求

5.2.1服务器

服务器部署应满足如下条件:

a)软件:应支持图形化界面安装等多种方式进行服务部署,支持开发工具包、数据库、身份认证

等部件的预集成,支持管理节点主备部署方式;

b)硬件:应支持安装前软硬件自检,应支持不同架构的硬件环境部署;

c)外部接口:应支持与第三方管理平台对接,开放API接口。

5.2.2终端访问

终端访问应满足如下条件:

a)网络环境:应支持接入医保专网;

b)配置要求:应支持windows操作系统,支持IE浏览器(至少IE8)访问,安装flash。

5.3评审要求

软件在投入使用前,应经过评审与审核,评审与审核的过程应符合GB/T32421-2015的规定。

5.4安全管理要求

按GB/T37973-2019的规定执行。

5.5监控系统功能要求

5.5.1应包含表1和表2所规定的功能。根据医疗保障发展需要,功能性模块应具有可扩展性。

5.5.2监管机构功能

功能应包含但不限于表1内容。

表1监管机构功能模块内容

功能模块功能说明

医疗费用统计分析定点医药机门诊、住院的医疗服务费用及相关指标的运行情况,包括总费用、人次、

分析次均费用、各类基金支付、自费费用等的同比、环比。

统计分析(1)所有或单个定点医药机构药品或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项目的同比、环比;(2)定

定点医药

点医药机构结算日记和日志;(3)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区住院人数与床位数的比例;(4)定点

机构分析

医药机构上传数据质量;(5)定点医药机构端系统事前提醒触发数据。

统计

统计分析医保服务医师门(急)诊、住院诊疗服务数据,从门诊、住院维度对医疗服务人次、

分析医保医师

次均费用、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费用进行排名分析;从医保医师个人维度分析门诊、住

分析

院诊疗服务的人次、费用指标、触发监控规则等情况。

统计分析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数据,从门诊费用、住院费用、药店配药费用或对应频次进行排名

参保人员

分析,可关联到定点医药机构;从参保人员个人维度分析门诊、住院和药店配药的费用、频次、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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