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T 1829-2009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

LY/T 1829-2009 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producing site quarantine of forestry plant

行业标准-林业 中文简体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LY/T 1829-2020 |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LY/T 1829-2009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林业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9-06-18
实施日期
2009-10-01
发布单位/组织
国家林业局
归口单位
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林业植物产地检疫的技术方法和技术指标。
本标准仅适用于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产地检疫。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起草人:
周茂建、聂谦、聂雪冰、张志林、赵宇翔、张响乐、李娟、邱立新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20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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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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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植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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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8发布20091001实施

国家林业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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犔犢犜18292009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林业植物产地检疫的技术方法和技术指标。

本标准仅适用于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产地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34溴甲烷原药

GB545256%磷化铝片剂

GBZ10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植物检疫犾犪狀狋狌犪狉犪狀狋犻狀犲

狆狇

ㅤㅤㅤㅤ

旨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确保其官方控制的一切活动,本标准是指对检疫性或其他危

险性有害生物寄生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3.2

有害生物犲狊狋

狆

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微生物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

3.3

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犱犪狀犲狉狅狌狊犲狊狋犻狀犳狅狉犲狊狋狉

犵狆狔

能够对林木造成严重危害,并且对未发生地区具有潜在威胁的林业有害生物。本标准指国务院林

业主管部门授权职能部门发布的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

3.4

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狌犪狉犪狀狋犻狀犲犲狊狋犻狀犳狅狉犲狊狋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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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的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得到

官方防治的林业有害生物。本标准中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林业检疫

性有害生物、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3.5

调查狊狌狉狏犲

狔

在规定时期为确定一个地区某种有害生物种群特性或存在品种而采取的官方程序。本标准是指对

检疫性或其他危险性有害生物的调查。

3.6

检疫检验狌犪狉犪狀狋犻狀犲犻狀狊犲犮狋犻狅狀

狇狆

对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限定物进行官方的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有害生物和(或)是否符合植物检

疫法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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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产地检疫狌犪狉犪狀狋犻狀犲犻狀狉狅犱狌犮犻狀狊犻狋犲

狇狆犵

对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在其发生地(场所)进行的调查、检疫检验和检疫处理措施。

3.8

检疫处理狌犪狉犪狀狋犻狀犲狋狉犲犪狋犿犲狀狋

狇

包括旨在杀灭或消除有害生物或使有害生物丧失繁殖能力的官方许可的做法,本标准是指对带有

检疫性或其他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进行的除害处理。

3.9

种苗繁育基地狋犺犲狉狅狑犾犪犮犲狅狀狋犺犲狊犲犲犱犪狀犱狊犲犲犱犾犻狀狅犳狑狅狅犱

犵狆犵

繁殖和培育林木种子和苗木的场所,包括种子园、母树林、苗圃及其他培育林木繁殖材料的场所。

4检疫范围

生产和经营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场所。包括种子园、母树林、苗圃等。

5产地检疫调查

产地检疫调查应由森林植物检疫员或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进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根据不同种

类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分别在其发生期进行调查。

5.1查阅档案

5.1.1查阅种苗繁育基地种苗来源的历史记录。

5.1.2查阅种苗繁育基地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历史资料。

5.2踏查

ㅤㅤㅤㅤ

5.2.1根据种苗繁育基地种苗的培育方式和整体布局设计踏查的路线。

5.2.2沿踏查的路线对繁育基地的种苗进行全面踏查。

5.2.3调查树木是否枯死或生长衰弱。

5.2.4调查树木枝、叶、茎是否具有林业有害生物的危害状。

5.2.5对于枯死或濒死,而枝、叶、茎未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的树木,应挖开根部进行检查。

5.2.6对于现场不能作出鉴定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应带回实验室作进一步检验。

5.2.7采集、制作林业有害生物标本并进行标号、保存。

5.3标准地调查

在踏查中发现检疫性或其他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应设立标准地或样方进行详查。

5.3.1标准地应选设在有害生物发生区域内有代表性的地段。

标准地的面积视树木的种类而定,标准地内苗木的数量不应少于株,母树不应少于株。

5.3.23010

5.3.3标准地的数量视繁育基地的规模而定,苗木繁育基地标准地的累计面积不应少于应施调查面积

(数量)的。种子繁育基地面积在2以下的应设立块块标准地,面积在2以上的应设

5%5hm135hm

~

立块以上标准地(含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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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在标准地内进行每株调查。

苗木的总量少于株、母树总量少于株的应全部调查。

5.3.53010

将调查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林木受害程度等数据记入附录中表。

5.3.6AA.1

6检疫检验

6.1对于各类有害生物,能够在野外根据形态特征和危害状直接鉴定的,则直接鉴定。

6.2野外不能作出鉴定的,应带回实验室进行检验、鉴定。

对各类有害生物的检疫检验步骤和方法参见附录。

6.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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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疫情的确定与上报

7.1在产地检疫调查中发现新的有害生物,应立即进行种类鉴定。

7.2对于当地无法鉴定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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