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2134-2014 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维保规范

DB34/T 2134-2014 Security video surveillance system maintenance and service specifications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2134-2014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4-06-24
实施日期
2014-07-24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安徽省公安厅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已建成的安防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一般要求、维保技术要求以及取费原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的维保工作。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安徽省公安厅安全防范技术管理办公室、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安徽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云森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三联交通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旗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起草人:
江燕、张敬锋、李磊、王强、另大兵、瞿安东、丁少俊、万森、李唯哲、严道龙、刘伟东、张新武、马明义。
出版信息: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310

A91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2134—2014

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维保规范

Specificationforsecurityvideosurveillancesystemmaintenance

文稿版次选择

2014-06-24发布2014-07-24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2134—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公安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徽省公安厅安全防范技术管理办公室、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安

徽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云森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三联交通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

旗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江燕、张敬锋、李磊、王强、另大兵、瞿安东、丁少俊、万森、李唯哲、严道

龙、刘伟东、张新武、马明义。

I

DB34/T2134—2014

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维保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已建成的安防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一般要求、维保技术要求以及取费原

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的维保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70安全防范工程费用预算编制办法

GA1081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故障

系统或系统的一部分不能或部分不能完成规定功能和达到系统设计要求的。

3.2

维保

维护保养和维修的统称。

3.3

维护保养

依据事先计划对系统进行常规性检查、测试,使系统保持正常运行状态的活动。

3.4

维修

为解决故障而采取的将系统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的活动。

3.5

1

DB34/T2134—2014

前端

指分布于探测现场的各类设备,在本系统中,通常指摄像机以及与之配套的相关设备。

3.6

后端

承担所有前端设备的管理、控制、存储、用户管理等工作的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集中对所辖区域

进行监控,包括图像显示、监控客户终端群组成。系统中可以有一个或多个监控中心。

3.7

传输

连接前端与后端之间的传输链路,包含有线、无线线路及传输设备。

3.8

维保单位

从事系统维护保养和维修服务的单位。

4一般要求

4.1建设/使用单位维保管理

4.1.1建设/使用单位应制定和落实系统使用、管理和维保的规章制度,建立维保工作的长效机制,保

证系统有效运行,充分发挥系统防范效能;

4.1.2设立维保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维保工作;

4.1.3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列支用于维保的专项经费,确保系统维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4.2维保单位

4.2.1备品备件库

维保单位设立备品备件库,对于常见故障的设备和易损坏的材料进行储备,应满足及时维修的需要。

4.2.2维保单位资质

维保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具体维保单位资质与承接系统规模对应关系参见附录A维保单位的分级。

4.2.3维保工作流程

4.2.3.1全系统的维保每年至少进行2次以上,并输出检查报告,内容应不少于附录C中所列“前端

巡检表式样、传输巡检表式样和后端巡检表式样”所列内容,或根据合同要求进行;

4.2.3.2维保单位在巡检设备时,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建设/使用单位通报;

4.2.3.3维保单位进行断电维保前,应提出申请并征得建设/使用单位同意后方可操作;

4.2.3.4维保工作必须每次都有记录,并应有现场维保人员签字和建设/使用单位人员签字确认;

4.2.3.5维保记录应填写2份,分别由建设/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各保存1份,保存期限至系统服务年

限结束时为止;

4.2.3.6维保记录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等。

2

DB34/T2134—2014

4.2.4维保作业人员

4.2.4.1维保人员应佩戴维保单位的标识。

4.2.4.2维保作业中,现场维保作业人员应不少于2人。作业中应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

作业安全与人身安全。

4.2.4.3在维保系统核心部位时,应在有建设/使用单位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4.2.4.4维保工作过程中,由于维保作业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应由维保单位承担。

4.2.4.5维保人员应遵守安全保密工作规定。

4.2.5故障响应

4.2.5.1一级故障响应

——系统瘫痪或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接到通知,1小时内到达现场,2小时内排除故障。

4.2.5.2二级故障响应

——系统发生故障影响系统正常使用;

——接到通知,2小时内到达现场,6小时内排除故障。

4.2.5.3三级故障响应

——系统发生故障但不影响系统正常使用;

——接到通知,4小时内到达现场,48小时内排除故障。

注:租用线路故障、停电等非维保单位控制的因素造成的故障响应不受上述条件约束。

4.2.6服务受理

维保单位应提供维保服务电话,保持每周7×24小时接听、及时响应紧急情况下处理建设/使用单

位的技术咨询、沟通、服务请求和故障申报,按照故障受理确认单做好受理,并反馈维保服务信息。

4.2.7服务规范性

维保单位应提供符合规范的服务管理体系:包括明确的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值班安排,健全的维

修保养和维修管理制度,详实的维护保养和维修记录等。

4.3维保合同

系统维保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维保期限;

——维护保养和维修内容;

——维护保养和维修要求;

——故障响应时间和维修处理时间限定;

——维修质量要求和维修所需配件供应方式的确定;

——维护保养和维修记录及验收的规范;

——维护保养和维修资金支付方式和时间;

——合同双方具体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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